1、遇到交通事故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 惑!访问 倒车撞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大大小小的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只要没有构成交通肇事,那么可以适用交通事故的一般处理程序,就需要及时的报警或者是协商解决问题,那要是倒车撞到人了怎么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倒车撞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关事故双方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关键,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
2、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 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倒车撞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
3、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一) 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
4、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二) 因果关系原 则根据交通事故处 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的规 定,认定交通事 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 些行为在事 故中起作用 及作用的大 小。关于那些行 为在事故中 起作用,与事故有直 接因果关系 的行为才起 作用。1、因果关系原 则当事人存在 有违法行为 ,是否一定在 事故中起作 用,违法的严重 程度与在事 故中的作用 并不成“正比” ,有些行为并 不违法,但在事故中 也起到了作 用,也有些违法 行为
5、很严重 ,但在事故中 并未起作用 。行为与该事 故的发生没 有因果关系 ,也没有加重 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 事人的某些 违法行为也 不一定是导 致事故的原 因。要确定交通 事故当事人 的责任,其行为必须 与事故有因 果关系。交通事故认 定是技术认 定,在确定行为 与事故因果 关系时,只需要确定 行为人的行 为是否事实 上属于事故 的原因即可 。事实上原因 的检验方法 ,可以借鉴侵权行为法中 的因果关系 理论,采取必要条 件规则。按照必要条 件规则,凡构成后果 发生之必要 条件的情况 ,均为事实上 的原因。其检验方法有:第一、 “如果没有”检验法,即:如果没有行 为人的行为 ,交通事故及损
6、害结果仍 会发生,行为人的行 为就不是事 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没有行 为或事件的 出现,就不会有损 害事实的发 生。行为或事件 是交通事故 发生的必要 条件,凡属于损害 事实发生的 必要条件的 行为或事件 均系事实因 果关系中的 原因。第二、剔除法,即:如果将行为 人的行为从 交通事故事 实中剔除出 去,事故仍会按 原来的因果 序列和方式 发生,则行为人的 行为与事故 的发生和损 害结果之间 没有因果关 系;反之,则构成事实 上原因。第三、代换法,即:如果把行为 人的行为换 成一个无过 错的行为,或者把他的 不作为换成 一个适当的 作为以后,交通事故及 损害结果仍 然会发生,则行为人原 来的行
7、为就 不是事故发 生的原因;反之则构成 事实上的原 因。必要条件规 则最显著的 缺点是“即使行为不 发生,结果无论如 何都会发生 ,那么行为就 不是结果的 事实原因。 ”这源于由果 追因的思维 逻辑。第四、因果关系的 推定规则。在某些情况 下,运用通常的 规则无法证实事实因果 关系,法律规定了 特殊的认定 规则,这里包括因 果关系的推 定规则。该规则要求 责任人举证 证明应当由 其承担责任 的行为或事件不是造成 损害结果发 生的原因,如果不能举 证的,则认定有事 实上的因果 关系。的规定也是 采用了因果 关系的推定 规则。道路交通安 全法第七十 六条认为“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 人、行人之间发
8、 生交通事故 的,由机动车一 方承担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 非机动车驾 驶人、行人违反道 路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 人已经采取 必要处置措 施的,减轻机动车 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 损失是由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 成的,机动车一方 不承担责任 ”。除了能够证 明损害是由 于受害人自 己故意造成 的,否则就认为 行为与结果 具有因果关 系,侵权人或相 关事件及行 为的责任人 即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2、直接原因原 则行为人的行 为是实实在 在地足以引 起交通事故 及损害后果 发生的因素 ,它就构成事 实上原因,即直接原因 。交通事故认 定作为技术 认定,应载明事故 发生的直接
9、原因,交通事故认 定只是证据 之一,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 ,应从技术的 角度出发,认定直接行 为人的责任 ,而不须考虑 应承担相关 法律责任人 的事故责任 。(三) 路权原则路权原则即 各行其道原 则.道路交通安 全法 第三十八条 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 照交通信号 通行;遇有交通警 察现场指挥 时,应当按照交 通警察的指 挥通行;在没有交通 信号的道路 上,应当在确保 安全、畅通的原则 下通行” 。各行其道原 则是交通安 全的重要保 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 的基本原则 。现代化交通 设施给所有 的交通参与 者规定了各 自的通行路 线,行人、不同类型的 非机动车和 机动车都有 各自规定的
10、通行路线。然而,在当前的交 通环境中,极少有绝对 的“专用道路” ,“借道通行”必然存在。在强调交通 参与者各行 其道的同时 ,也要规范交 通参与者使 用非其法定 优先使用道 路的行为,即“借道通行”的行为。在科学的管 理制度下,交通参与者 在使用非其 法定优先使 用的道路时 ,必须遵守一 定的原则,这样才能确 保安全。在交通事故 认定中如何 体现各行其 道的原则,应考虑以下 几个方面:1、借道避让原 则各行其道要 求交通参与 者必须按照 法律法规的 规定各行其 道。为了合理利 用交通资源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 下,交通参与者 可以借用非 其专用的道 路通行。当然,法律法规明 令禁止的除
11、外,如高速公路 禁止非机动 车和行人通 行。交通参与者 实施借道通 行时,有可能与被 借道路本车 道的参与者 产生冲突点 ,为保证安全 ,必须明确谁有义务主动 防止冲突的 发生。借道避让原 则在调整交 通行为和交 通事故认定 中仍应起到 规范性作用 。2、行人在没有 交通信号控 制的路段横 过道路与机 动车发生事 故的特殊原 则。既然确定了 借道避让原 则,对此类事故 的认定思路 已经有一定的概念,即借道通行 者应较本道 通行者承担 更多的安全 义务。但此原则存 在特殊性。 道路交通安 全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机动车行经 人行横道时 ,应当减速行 驶;遇行人正在 通过人行横 道,应当停车让 行
12、。机动车行经 没有交通信 号的道路时 ,遇行人横过 道路,应当避让。 ”道路交通安 全法第六十二条 规定:“行人通过路 口或者横过 道路,应当走人行 横道或者过 街设施;通过有交通 信号灯的人 行横道,应当按照交 通信号灯指 示通行;通过没有交 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 路口,或者在没有 过街设施的 路段横过道 路,应当在确认 安全后通过 ”。人行横道是 保护行人横 过道路的通 行区域,机动车遇行 人通过人行 横道时,负有避让行 人的义务。行人在没有 交通信号的 路段横过机 动车道时,虽属借道通 行,但在此情况 ,机动车有避 让行人的义 务,同时行人也 有确保安全 的义务。这是行人在 没有交通信
13、号控制的路 段横过道路 的特殊通行 规定,也是道路交通安 全法以人为本指 导思想的具 体体现,充分表现出 重点保护弱 者的特点,这是新法的 重大突破。在新法施行前,路权原则是 认定交通事 故责任的理 论依据,认定行人在 没有交通信 号的路段横 过道路与机 动车发生交 通事故时,以机动车在 机动车道相 对行人有先 行权这一指 导思想来划 分事故责任由于行人横 过道路时存 在没有主动 避让机动车 的过错,认定此类事 故责任时往 往先确定行 人侵犯机动 车的路权,再看机动车 有无违章行 为,如果机动车 存在与事故 有因果关系 的违章行为 ,再根据违章 在事故中的 作用大小不 同程度地减 轻行人的责
14、任。此类事故以 行人负主要 或全部责任 的占多数。各行其道原 则认定交通 事故责任,其本质就是 认定事故当 事人在通行 规定上应承 担的安全义 务大小,如借道通行 者应承担确 保安全的义 务应大于本 车道正常通 行参与者的 义务,在划分责任时,应承担较大 义务的参与 者也应负主 要及以上的 责任,反之负次要及以下责任 。确保安全义 务是衡量当 事人交通事 故责任的标 尺,这也是各行 其道原则的 本质。那横过道路 的行人和机 动车谁应承 担的义务大 呢?机动车和横 过道路的行 人应承担同 等的安全义 务。主要有两方 面的原因:一是充分体 现以人为本 的思想。新法既然已 经明确规定 了机动车应 避
15、让横过道 路的行人,就不能简单 地将行人横 过道路的情 形等同于其 他借道通行 的行为,即不能认为 行人应承担 比机动车更 大的安全义 务。二是行人和 机动车承担 同等的安全 义务。行人应当受 到保护,但行人也应 当维护交通 安全。个体的利益 需要法律保 护,但社会的利益需要每个 人共同维护 。行人横过道 路与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 故,行人固然是 受害者,但社会的利 益也受到了 侵害,行人同样有 义务维护社会的利益。在认定机动 车与行人横 过道路发生 的交通事故 责任时,还应考虑以 下两个问题 :第一、行人横过道 路与机动车 发生事故的 特殊原则的 使用仅限于 道路交通安 全法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
16、的情 形,即行人在没 有交通信号 的路面上横 过道路与机 动车发生事 故的情形,并非适用于 所有行人与 机动车发生 的事故。 道路交通安 全法第七十六条 所规定的,机动车与行 人或非机动 车发生交通 事故后所承 担的责任,仅限于民事 责任,并非交通事 故责任。第二、客观对待不 同交通参与 者的交通特 性。 道路交通安 全法着重保护行 人和非机动 车等交通环 境中的弱者 ,同样也强调 交通参与者 遵守交通法 律法规。在分析机动 车与行人发 生的交通事 故时,不但要立足 于法律法规 ,还要客观、具体地分析 机动车与行 人的交通特 性。机动车相对 行人来说,速度快,但操作不灵 活,驾驶员在行 车过程
17、中如遇险情,控制能力低 。行人则速度 慢,但行动灵活 ,控制能力强 。行人在横过 道路时,其观察交通 环境的能力 强于机动车 在运行中观 察行人动态 的能力,在认定机动 车与行人的 交通事故时 ,不能一味强 调法律条文 而忽视机动 车和行人的 交通特性。既不能要求 机动车象行 人那样灵活 控制,也不能要求 行人象机动 车那样行动 迅速。(四) 安全原则1、合理避让原则。交通事故的 形态千变万化,事故原因多 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受通行权利的同时,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权,必须做到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应怎样分析双方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呢?事故责任的划分,
18、先确定一方已违反了通行规定,后分析另一方如何处置,再以事故发生时双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义务来衡量双方行为的作用并划分责任。第一、一方存在过错,其行为影响了另一方的交通安全,这是运用合理避让原则的基本条件,如果一方没有过错或即使有过错但行为没有影响另一方的交通安全,则不适用此原则。第二、被妨碍安全一方应该发现危险的存在却未发现。未尽到符合其交通参与者身份的一般注意义务为标准,在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能够发现危险存在的,视为应当发现,反之视为不应当发现。第三、被妨碍一方尽到了符合其身份的义务能够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但没有采取或没有采取正确的措施。如果被妨碍方尽到了符合其身份的一般义务要求,能够采取正确措施
19、而没有采取的,则适用本原则,反之不适用。第四、被妨碍方虽有条件采取措施避让妨碍方,但其所采取的措施不妨碍第三方的交通安全,如果会对正常参与交通的第三方产生危险的,不适用本原则。一般来说,以各行其道原则划分事故责任相对比较简单,因为此类事故的路面痕迹及车辆停放位置通常能够相对客观地反映当事人的行为。而根据合理避让原则,直接证据取证比较困难。虽然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民事侵权案件,但与其他民事侵权案件存在着不同,交通事故多在动态运行中发生,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相互作用性较其他民事侵权案件强,为使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建立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用合理避让原则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有其合理性。2、合理操作原则。合理
20、操作原 则为:交通参与者 在参与交通运行时,为了保证交通安全,应主动杜绝一些法律法规未禁止,但有可能存在危险隐患的行为。如果实施了上述行为且造成了交通事故,应负事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首先,每个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运行时,都有自己的操作习惯,一些习惯存在着危害交通安全的隐患,而法律不可能列举在参与交通时可能出现的所有行为。其次,再完善的法律也难以对全部交通行为做出无遗漏的规定。在法律实施后,社会上会出现新的事物参与到道路交通运行中,这些新事物也许存在危害交通安全的隐患。适用合理操作原则认
21、定交通事故责任,应着重考虑“虽未违法,但存在交通过错”的行为。(五) 结果责任原则。行为人的行为虽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应负事故责任,即结果责任原则。确定该原则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第一、技术认定的客观性。从技术的角度出发,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可分为发生原因和结果原因两种,这两种原因共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结果。严格来说,这两类原因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地位有一定的区别。发生原因是主动打破交通平衡环境的因素,有一定的主动性。结果原因是在外在因素的作用下,才能造成结果的因素,有一定的受动性。这两类原因并不是完全孤立的,有时一种原因既含有发生因素也含有结果因素。比如,货车超载运输硫酸,车辆
22、在转弯时,驾驶员因车辆超载而不能有效控制,致使车辆占用对向车道,与对向车辆碰撞,此时超载表现为发生原因。由于车辆超载,捆绑不牢固,硫酸罐落下地面后摔裂,硫酸泄露腐蚀车辆和路面,超载在此表现为结果原因。一般认为,发生原因的作用大于结果原因,但发生原因和结果原因在一起事故中的作用方式不尽相同,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也不能一概而论,必须从实际出发,在充分调查取证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交通事故认定是全面、客观反映交通事故成因的技术认定,应该客观、科学、公正地表述事故成因。作为证据,当事人的过错客观地造成了事故后果或是造成后果的原因之一,有过错的当事人就应该负事故责任。第二、增强交通参与者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交通环境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交通参与者是其中的子系统,为了维护大系统的正常运转,子系统必须要正常运转,这要求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任何一个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存在影响交通环境正常运转和导致交通事故的隐患。为了保障交通安全,任何人在参与交通时都要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同时,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是加大事故后果原因的违法者认定事故责任是非常必要的。交通事故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的帮助。来源:(倒车撞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