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另行选举办法一一一 另行选举日的确定另行选举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另行选举应当在第一次投票选举后的七天内进行。参加另行选举的选民,不再 进行重新登记。一一一 候选人的确定另行选举所缺职位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原则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所缺职位时,已经当选者不能作为其他职位的候选人。本人书面声明辞去已当选职务并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则不受此限制。一一一 当选票数的计算另行选举时,候选人或另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赞成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数总数的三分之一。一一一 投票程序另行选举的投票程序按第一次投票选举的程序进行。另行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宣布,并在当日或次日书面公布,同 时填报另行选举结果报告单。一一一 缺额的处理1、当选人已满三人的,不足的名额是否可以暂缺,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委会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副主任临时主持村委会工作;当选的副主任多于一人的,或村委会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一名副主任或委员临时主持村委会工作。2.当选人不满三人,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经过两次投票选举,村委会成员仍未选足三人的,已选出的有效,所缺名额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三个月内按照本规程的规定,重新进行提名,再次组织选举,使村委会组成人员不少于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