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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职工休息休假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tangtianxu1 文档编号:2937982 上传时间:2018-09-30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3.7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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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部职工休息休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和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集团公司、分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项目部在岗职工,不包括非全日制用工人员。 第二章 工时制度 第四条 项目部根据企业的生产特点和各岗位的工作性质分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一)对项目部施工现场的生产(施工)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因生产特点和工作性质需连续或不间断作业的岗位人员,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对以下因生产特点

2、、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 项目部的正、副经理等项目部班子成员。 2、 采购人员、小车司机等非生产性的司机、值班、保卫人员。 3、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第五条 项目部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本办法和部门、厂/队(以下称 “基层单位” )拟订项目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清单(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并向项目部全体职工公示。 第六条 各基层单位应根据各岗位实行的工时制度,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安排职工的作息时间。 (一)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

3、工,以年为综合计算周期,工作时间总数为2000 小时。 (二)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职工可在确保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下,实行弹性工作和休息。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职工的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在计算职工每个工作日(班)的工作时间时,不包括其间职工休息、用餐的间歇时间和上下班路途时间。 第三

4、章 休息休假 第八条 假期规定 (一)职工除正常公休日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情况还可享受以下假期: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和护理假、哺乳假、节育假、工伤假、病假等。(各种假期的具体适用范围、休假天数等见附件 1职工假期规定 ) 。 (二)职工本人需要在工作时间处理个人事务的,单位可根据工作安排,酌情给予事假,一次连续休事假不得超过 1 个月,一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 3 个月。 (三)职工休假(除探亲假外)以当年或当期为限,原则上不得移至次年或延期。 (四)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和护理假、哺乳假、节育假、工伤假、病假的天数包括公休日和法定休假日;年休假、事假的天数不包括公休

5、日和法定休假日。 (五)职工在休假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等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应持有交通机关等证明,向所在单位领导说明情况后,其超假日期可算作路途假期。休假期间因急病或正在住院不能回单位的,要及时向单位汇报,病愈回单位时,要按有关程序补齐病假手续。无故超假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 假期待遇 (一)职工在休探亲假以及经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在休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工资按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标准发放,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在休年休假、工伤假、节育假、哺乳假、婚假、丧假及经批准的婚丧假的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请事假期间,按照请假天数扣减工资。 在休病假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

6、各单位根据职工的本企业工龄发给病假工资:实际累计病假 6 个月以下的,本企业工龄不满 2 年的按基本工资 60%发放;满 2 年不满 4年的按 70%发放;满 4 年不满 6 年的按 80%发放;满 6 年不满 8 年的按 90%发放;满 8 年及以上的按 100%发放;实际累计病假超过 6 个月时,6 个月以上部分本企业工龄不满 1 年的按 40%发放;满 1 年不满 3 年的按 50%发放;满 3 年及以上的按 60%发放;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法定年标准工作时间后的休息期间,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

7、支付工资。 第十条 职工请事假时如有未休年休假的,应优先安排年休假。 第十一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和轮休调休等工作和休息方式,公休日和日工作时间超过 8 小时的工作为正常劳动。对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的,职工请事假时如未休集中休假的,应优先安排集中休假。 对在项目部工作的职工,实行项目部就地灵活安排休假与离开项目部集中休假相结合的休假方式,由项目部根据生产、工作计划和现场具体施工生产情况按天或小时灵活安排。对于周日正常上班的职工,项目部安排其下周内调休一日,部门内部合理安排。为保证项目部生产经营活动的持续进行,各部门须合理安排职工周内调休

8、,避免出现职工集体调休的现象。 项目部集中休假(包括年休假、探亲假和路程假)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项目部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也可分两次安排。 职工休假路费实行总额包干,在项目部工作满一年者,可享受一次休假路费。每年底由人力资源部门造表发放(未满一年的按照工作月份比例折算) 。对项目部当年工期不满半年的,原则上在工程完工后安排。包干路费根据休假地点不同按以下标准核定: 假地点与工作地点距离在 200 公里以内的 200 元 休假地点与工作地点距离在 200-500 公里以内的 500 元 休假地点与工作地点距离在 5001000 公里以内的 800 元 休假地点与工作地点距离在 10001600 公里

9、以内的 1000 元 休假地点与工作地点距离在 16002200 公里以内的 1300 元 休假地点与工作地点距离在 22003000 公里以内的 1500 元 假地点与工作地点距离超过 3000 公里的,比照员工出差管理规定按直线距离报销路费。 休假地点在年初由个人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 ,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确定。上述包干路费包括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及已婚职工探望配偶费用。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仍参照本单位因公出差路费标准报销(在本人基本工资 30% 以内的部分,由职工本人自理) 。 各基层单位应严格考勤,对已就地安排调休的,应如实在考勤中反应。对在法定休假日,除必需的值班人员、赶工

10、期人员及现场必须连续作业的生产人员外,其他人员都应安排法定休息。 第十二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单位应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基础上,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实行弹性工作时间,采取集中休假和平时灵活安排休假相结合的休假方式。 第十三条 假期申请与审批 (一)法定休假日 职工按照国家下发的休假通知执行。 (二)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和护理假、哺乳假、节育假、工伤假、病假、事假 项目部经理、总工等休假,按照有关规定报分公司领导批准,并将自己休假期间工作的接替人报业主、监理备案。 机关部门负责人(包括副职) 、队(厂)长请假时间在 1 天以内的,可以口头形式请假,由项目部分管领导审批;请假超过

11、1 天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报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 机关部门及作业队工作人员请假时间在 1 天以内的,可以口头形式请假,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时间超过 1 天的,应以书面形式请假,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 职工休假前应合理安排休假期间的工作,并进行必要的临时交接,确保休假期间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 职工申请休婚假的应同时附结婚证复印件,产假附准生证、预产期等复印件,哺乳假附出生证明,节育假、工伤假、病假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书,丧假休完假回单位时应补交死亡亲属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职工请假没有经批

12、准同意而擅自离开单位的,按旷工处理;职工请丧假、婚假、护理假、产假没有出具相关证明的按事假处理;职工休假超出休假期限没有按规定审批的,超出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销假 职工休假期满后,应于 3 个工作日内持休假申请单职工联到所在部门办理假期注销手续,并由所在部门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各基层考勤单位应根据年度生产、工作计划和人员情况,兼顾职工休假需要,对职工休假进行统筹安排,制定职工休假计划。休假计划要确保年度内满足职工的休假需求。 职工休假计划应于每年度 3 月底前提交项目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职工休假计划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部将对职

13、工休假计划和执行情况建立动态管理台帐。职工的考勤表(具体样式可参考附件职工考勤工时记录表 )和请销假记录于次年元月 15 日前装订成册,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存档。 项目部按季度(季度次月 15 日前)对各基层单位休假情况予以公示,并将休假执行情况纳入对基层单位负责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调入职工自调入日起开始享受假期。职工调出的,在办理调动前结清相关假期待遇(或休假)后办理调出手续。 第四章 考勤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职工考勤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职工考勤、请销假记录的汇总和保管(休假证明及相关资料应作为考勤附件完整附在职工个人考勤表后) 。 第二十条

14、 职工日常考勤由所在基层单位(部门、队或班组,下同)负责,各基层单位应明确考勤负责人,并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兼职担任考勤员,人员应相对固定,需要调整时应提前告知项目部人力资源部门。考勤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熟悉项目部的考勤制度,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本基层单位职工的出勤情况,严禁随意涂改或撕毁。 (二)协助项目部人力资源部门督促职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时间,如实地反映本基层单位考勤中的问题。 (三)协助、指导本基层单位职工按规定和程序办理请销假手续; (四)及时、准确地统计、汇总考勤结果,经本基层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依时向项目部人力资源部门报送考勤表。 第二十一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15、职工考勤表,以工作日作息时间表为基础,如实记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在请销假和正常工作时间休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二十二条 员工考勤采取公开考勤与个人考勤相结合的方式。公开考勤每月应予以公示,个人考勤要与公开考勤保持一致。要严格区分职工在现场的时间与在现场的实际工作时间,对职工的工作时间如实记录。考勤员应将考勤记录让职工签字确认,接受职工监督。第五章 加班和加班工资 第二十三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部门) ,对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日工作时间超过 8 小时或在公休日工作的,应采取轮补休、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和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对单位已

16、安排休息,职工本人不愿休息的,应视为放弃,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五条 加班工资的发放 项目部按季度对各基层单位休假情况予以核查和公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季度实际工作时间(不包括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已支付加班工资的时间)超过 20.83 天后需要继续工作的,由职工所在基层单位书面对加班提出处理申请意见(补休或发放加班工资) ,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并报项目部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发放的加班工资从职工所在基层单位季度绩效工资总额中支出。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除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外,不执行有关加班加点和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 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根据考勤按月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六条

17、加班工资标准 加班工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职工月标准工资为企业基本工资制度确定的(或劳动合同约定的)职工的基本工资。职工日工资标准为职工月标准工资/21.75 天,小时工资标准为职工月标准工资/174 小时。 第二十八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执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 2000 小时的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继续工作的,按照正常计件单价标准的 150支付加班工资,2000 小时以内超额完成计件定额的部分,按照正常计件单价标准支付工资。 正常计件单价标准根据职工标准工资和企业执行的劳动定额确定。 第二十九条 对经项目部批准不能安排年休假或不能安排休满年休假的,

18、由项目部人力资源部门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从职工所在基层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中支出。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在项目部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 12 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 天)进行折算。在项目部工作时间不满 12 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非在岗职工在非在岗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年休假、丧假、婚假、护理假等有薪假。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5 月 1 日起实行,由项目部财劳部负责解释。 附件:1、职工假期规定; 2、职工考勤工时记录表; 3、职工年度休假计划申报表;4、职工 20 年度休假登记台帐; 5、职工休假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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