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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与排水工程规范.doc

上传人:tangtianxu1 文档编号:2934143 上传时间:2018-09-30 格式:DOC 页数:38 大小:35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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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题 名】: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副 题 名】:Code for design of irrigation and drainage engineering【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标 准 号】:GB 50288-99【代替标准】:【颁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发布日期】:1999-03-02 发布【实施日期】:1999-08-01 实施【标准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文号】:建标199970 号【批准文件】: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70 号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一九九年度部分计划(草案)的通知 (计综合

2、1990160 号)附件二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288-99,自 1999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本规范由水利部负责管理,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全 文】: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前 言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 号文下达的农田水利工程设计规范 (后更为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的编制任务,在水利部领导下,由水利部科学技术司、农村水利司和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主持,编制组自 1991 年 4

3、月开始工作,1994 年 3 月完成征求意见稿,1996 年 4 月完成送审稿,并于 1997 年 1 月召开审查会议,通过了审查。灌溉与排水工程没法规范分总则,工程等级划分,设计标准,总体设计,蓄水、引水和提水工程,灌溉输配水系统,排水系统,田间工程,灌排建筑物,喷灌和微灌系统,环境监测与保护以及附属工程设施,共 12 章 36 节 356 条和 15 个附录,内容全面覆盖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除结构计算以外的各个方面。既有将灌溉排水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的总体设计,也有灌溉工程枢纽和单项灌排建筑物设计;既包括了水源工程、输配水渠道、排水沟和畦灌、沟灌等常规设计内容,也包含了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和喷灌

4、、微灌节水等新技术;既对灌区环境保护设计提出了要求,也对逐步实现灌区现代化管理所必须设置的附属工程设施作出了规定。本规范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在使用过程中,各单位应积极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寄往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市安德路六铺炕,邮编:100011)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水利部农田灌溉研究所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北京研究生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参编单位: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陕西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山东省水利勘测设计院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武汉水利电力大学西北农业大学

5、陕西省水利厅主要起草人:余开德 窦以松 司志明 陈登毅 高启仁 茆 智 瞿兴业 袁可法丁夫庆 朱凤书 魏永曜 黄林泉 董冠群 朱树人 刘清奎 林世皋李占柱 廖永诚 王兰桂 仲伯俊1 总 则1.0.1 为统一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要求,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保证工程安全,节水节地,降低能耗,保护水环境,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充分发挥工程综合效益,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1.0.3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根据流域水利规划和区域水土资源平衡的要求,全面搜集分析所需资料,进行必要的勘察、观测和实验,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做到因地

6、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实用,方便管理。1.0.4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 工程等级划分2.0.1 蓄水枢纽工程等别应根据总蓄水容积的大小,按表 2.0.1 确定。2表 2.0.1 蓄水枢纽工程分等指标 工程等别 规模 大(1)型 大(2)型 中型 小(1)型 小(2)型 总蓄水容积 ( )10 101 10.10.10.01 0.012.0.2 引水枢纽工程等别应根据引水流量的大小,按表 2.0.2 确定。表 2.0.2 引水枢纽工程分等指标 工程等别 规模 大(l)型 大(2)型 中型 小(l)型 小(2)型 引水流量( )200 20050

7、5010 102 2 2.0.3 提水枢纽工程等别应根据单站装机流量或单站装机功率的大小,按表 2.0.3 确定。当提水枢纽工程按单站装机流量和单机装机功率分属两个不同工程等别时,应按其中较高的等别确定。 工程等别 规模 大( l)型 大(2)型 中型 小(l)型 小(2)型 单站装机流量 ( ) 200 20050 5010102 2 单站装机功率 (MW) 30 30 10 101 10.1 0.1 注:“装机” 系指包括备用机组在内的全部机组。2.0.4 蓄水、引水和提水枢纽工程中的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所属枢纽工程的等别与建筑重要性,按表 2.0.4 确定。表 2.0.4 水工建筑物级

8、别划分工程 永久性建筑物级别 临时性建筑物等别 级别 主要建筑物次要建筑物 1 3 4 2 3 4 3 4 5 4 5 5 5 5 2.0.5 灌溉渠道或排水沟的级别应根据灌溉或排水流量的大小,按表 2.0.5 确定。对灌排结合的渠道工程,当按灌溉和排水流量分属两个不同工程级别时,应按其中较高的级别确定。表 2.0.5 灌排渠沟工程分级指标 工程级别 1 2 3 4 5 灌溉流量( ) 300 30010010020 205 5 引水流量( ) 500 50020020050 5010102.0.6 水闸、渡槽、倒吸虹、涵洞、隧洞、跌水与陡坡等灌排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过水流量的大小,按表 2.

9、0.6 确定。表 2.0.6 灌排建筑物分级指标3 工程级别 1 2 3 4 5 过水流量( ) 300 30010010020 205 5 2.0.7 在防洪堤上修建的引水、提水工程及其它灌排建筑物,或在挡潮堤上修建的排水工程,其级别不得低于防洪堤或挡潮堤的级别。2.0.8 倒虹吸、涵洞等灌排建筑物与公路或铁路交叉布置时,其级别不得低于公路或铁路的级别。2.0.9 蓄水、引水和提水枢纽工程中位置特别重要,失事后将造成重大灾害,或采用新型结构、实践经验较少的 25 级的高埴方灌排渠沟、大跨度或高排架渡槽、高水头或大落差水闸、倒虹吸、涵洞等灌排建筑物,其级别经论证后均可提高一级。3 设计标准3.

10、1 灌溉标准3.1.1 设计灌溉工程时应首先确定灌溉设计保证率。南方小型水稻灌区的灌溉工程也可按抗旱天数进行设计。3.1.2 灌溉设计保证率可根据水文气象、水土资源、作物组成、灌区规模、灌水方法及经济效益等因素,按照表 3.1.2 确定。表 3.1.2 灌溉设计保证率 灌水方法 地 区 作物种类 灌溉设计保证率() 干旱地区 以旱作为主 5075 或水资源紧缺地区 以水稻为主 7080 地 半干旱、半湿润地区 以旱作为主 7080 面 或水资源不稳定地区 灌 以水稻为主 7585 溉 湿润地区 以旱作为主 7585 或水资源丰富地区 以水稻为主 8095 喷灌、微灌 各类地区 各类作物 859

11、5 注:1 作物经济价值较高的地区,宜选用表中较大值;作物经济价值不高的地区,可选用表中较小值。2 引洪淤灌系统的灌溉设计保证率可取 3050。3.1.3 灌溉设计保证率可采用经验频率法按公式(3.1.3)计算,计算系列年数不宜少于 30a。(3.1.3)式中 p灌溉设计保证率() ;m按设计灌溉用水量供水的年数( a) ;n计算总年数(a) 。3.1.4 以抗旱天数为标准设计灌溉工程时,单季稻灌区可用 3050d,双季稻灌区可用5070d。经济较发达地区,可按上述标准提高 1020d。3.1.5 作物灌溉制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万亩以上灌区应采用时历年法确定历年各种主要作物的灌溉制度,

12、根据灌溉定额的频率分析选出 23 个符合设计保证率的年份,以其中灌水分配过程不利的一年为典型年,以该年的灌溉制度作为设计灌溉制度;时历年系列不宜少于 30a。灌区的降水、土壤、水文地质条件有较大差异时,应分区确定灌溉制度。2 万亩及万亩以下灌区确定灌溉设计保证率时,可根据降水的频率分析选出 23 个符合设计保证率的年份,拟定其灌溉制度,以其中灌水分配过程不利的一年为典型年,以该年的灌溉制度作为设计灌溉制度。3 作物灌溉制度应经观测试验、灌溉经验及灌区水量平衡分析计算相互检验确定。4 用水量平衡法确定灌溉制度,必须首先确定作物需水量,其数值可直接取用当地或自然地理条件类似的邻近地区灌溉试验站的观

13、测成果,或从已鉴定过的作物需水量等值线图中选定。若上述观测结果或作物需水量等值线图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宜采用彭曼法(见附录A)计算确定。5 用水量平衡法确定旱作物灌溉制度,宜采用公式(3.1.5l)和(3.1.5-2)计算播前和生育期两部分灌溉定额。生育期内灌水次数、灌水时间及灌水定额,可通过逐旬或逐候(5d)水量平衡演算确定(见附录 B) 。播前灌水时间可根据当地耕作经验确定。(3.1.5-1)4(3.1.5-2)式中 1播前灌水定额( ) ;2生育期灌溉定额( ) ; 深度内的土壤平均容重(t ) ;土壤计划湿润层深度( m) ,根据作物主要根系活动层深度确定;深度内土壤田间持水率(占干土

14、重) ;深度内播前土壤平均含水率(占干土重) ;ET作物全生育期总需水量( / ) ;0生育期内有效降水量( / ) ;k生育期内地下水补给量( /h,可取自当地或条件类似地区观测试验资料;播前 H 深度土层中的原始储水量( /h)无播前灌水时,其值为1年灌溉天数( d/a) 。5.5.6 井群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水水力坡度较陡的地区,应沿等水位线交错布井;地下水水力坡度平缓的地区,应按梅花形或方格形布井。2 地下水水量丰富的地区,可集中布井;地下水水量较贫乏的地区,可分散布井。3 地面坡度较陡或起伏不平的地区,井位应布设在高处;地面坡度较平缓的地区,井位宜居中布井。4 沿河地带,可平

15、行河流布井;湖塘地带,可沿湖塘周边布井。5 应与灌排渠沟或管道系统、道路、林带、输电线路的布置相协调。5.5.7 井型应根据含水层分布状况及凿井机具、施工条件等优先选用管井、筒井或筒管井。含水层埋藏浅、透水性强、补源丰富或裂隙发育的地区,也可选用大口井;含水层埋藏浅、厚度薄的黄土含水层地区,还可选用辐射井。5.5.8 井用水泵应根据地下水位埋深和设计出水量选定。机井动水位小于 10m 时,可选用卧式离心泵;大于 10m 时,可选用深井潜水电泵或长轴深井泵。5.5.9 动力机类型应根据当地能源条件合理选定。选配动力机功率时,电动机功率备用系数可采用 1.11.3,柴油机可采用 1.21.4。5.

16、5.10 电动机配套的机井,其装置效率不宜低于 45;柴油机配套的机井,其装置效率不宜低于 40。5.5.11 机井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农用机井技术规范SD188 的规定。6 灌溉输配水系统6.1 灌溉渠道系统6.1.1 灌溉渠道应依干渠、支渠、斗渠、农渠顺序设置固定渠道。30 万亩以上灌区必要时可增设总干渠、分干渠、分支渠或分斗渠,灌溉面积较小的灌区可减少渠道级数。灌溉渠道系统不宜越级设置渠道。6.1.2 灌溉渠道系统布置应符合灌区总体设计和灌溉标准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级渠道应选择在各自控制范围内地势较高地带。干渠、支渠宜沿等高线或分水岭布置,斗渠宜与等高

17、线交叉布置。2 渠线应避免通过风化破碎的岩层、可能产生滑坡及其它地质条件不良的地段。3 渠线宜短而直,并应有利于机耕,避免深挖、高填和穿越村庄。4 4 级及 4 级以上土渠的弯道曲率半径应大于该弯道段水面宽度的 5 倍;受条件限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护措施。石渠或刚性衬砌渠道的弯道曲率半径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水面宽度的 2.5 倍。通航渠道的弯道曲率半径还应符合航运部门的有关规定。5 渠系布置应兼顾行政区划,每个乡、村应有独立的配水口。6 自流灌区范围内的局部高地,经论证可实行提水灌溉。7 井渠结合灌区不宜在同一地块布置自流与提水两套灌溉渠道系统。8 干渠上主要建筑物及重要渠段的上游

18、,应设置泄水渠、闸干渠、支渠和位置重要的斗渠末端应有退水设施。9 对渠道沿线山(源)洪应予以截导,防止进入灌溉渠道。必须引洪入渠时,应校核渠道的泄洪能力,并应设置排洪闸、溢洪堰等安全设施。6.1.3 “长藤结瓜” 式灌溉渠道系统的布置,除应符合第 6.1.2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渠道不宜直接穿过库、塘、堰;2 渠道布置应便于发挥库、塘、堰的调节与反调节作用;3 库、塘、堰的布置宜满足自流灌溉的需要,必要时也可设泵站或流动抽水机组向渠道补水。6.1.4 万亩以上灌区的干渠、支渠应按续灌方式设计,斗渠、农渠应按轮灌方式设计。必要时支渠也可按轮灌方式设计。轮灌组数宜取 23 组,各轮灌

19、组的供水量宜协调一致。6.1.5 续灌渠道应按设计流量、加大流量和最小流量进行水力计算。轮灌渠道可只按设计流5量进行水力计算。1 正常工作条件下的各级渠道水力要素应按设计流量计算确定,其平均流速应满足渠道不冲不淤的要求。2 续灌渠道的岸顶超高和高度应按加大流量计算,并按加大流量验算渠道的不冲流速。3 续灌渠道的最低控制水位应按最小流量计算确定,并按最小流量验算渠道的不淤流速。6.1.6 续灌渠道的设计流量可按公式(6.1.61 )或(6.1.6-2)计算确定。(6.1.6-1)s(1) (6.1.6-2)式中 s续灌渠道的设计流量( ) ;设计灌水率( h) ;s该渠道灌溉面积( ) ;该续灌

20、渠道至田间的灌溉水利用系数;该渠道分出的总流量( ) ;该渠道单位长度水量损失率(/km) ;该渠道工作长度( km) 。支渠工作长度为 1 与 2 之和,1 为支渠引水口至第一个斗口的长度,2 为第一个斗口至最末一个斗口的长度, 为长度折算系数, 可视支渠灌溉面积的平面形状而定(面积重心在上游时,=0.60;在中游时,=0.80;在下游时,=0.85;干渠工作长度可取工作渠段的总度。6.1.7 轮灌渠道的设计流量可按公式(6.1.7)计算确定。(6.1.7)式中 n轮灌渠道的设计流量( ) ;该渠道轮灌组数;_n该渠道轮灌组平均灌溉面积( ) ;该轮灌渠道至田间的灌溉水利用系数。6.1.8

21、续灌渠道加大流量的加大百分数,可按表 6.1.8 采用,湿润地区可取小值,干旱地区可取大值。由泵站供水的费心灌渠道加大流量应为包括备用机组在内的全部装机流量。表 6.1.8 续灌渠道加大流量的加大百分数设计 l 15 5 20 205050 100 300 流量 ( ) 100 300 加大百分数 ()35 303025252020151510105 5 6.1.9 续灌渠道的最小流量不宜小于设计流量的 40,相应的最小水深不宜小于设计水深的70。6.1.10 各级渠道的平均流速可按公式(6.1.10)计算确定。(6.1.10)式中 V渠道的平均流速(m/s) ;R渠道的水力半径(m ) ;i

22、 渠底比降;n渠床糙率,可按附录 E 选用。6.1.11 土渠设计平均流速宜控制在 0.61.0m/s,但最小不宜小于 0.3ms。清、浑水两用土渠的平均流速应按冲淤平衡渠道设计。结合通航的灌溉渠道,设计平均流速宜控制在 0.60.8m/s, 但最大不宜超过 1.0m/s。寒冷地区冬、春季灌溉的渠道,设计平均流速不宜小于1.5m/s 。6.1.12 重要的干、支渠允许不冲流速,应根据渠床材料、过水断面水力要素及泥沙等条件通过试验或选择相应的经验公式计算确定;一般渠道可按附录 F 选用;渠水含沙量较大、且渠床有薄层淤泥时,可按附录 F 所列数值适当提高。6.1.13 浑水渠道的允许不淤流速应根据

23、水流扶沙能力,按各地区经验公式计算确定。黄河流域浑水渠道水流挟沙能力可按附录 G 所列经验公式计算。6.1.14 渠道的纵、横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l 保证设计输水能力、边坡稳定和水流安全通畅;2 各级渠道之间和渠道各分段之间以及重要建筑物上、下游水面平顺衔接;3 末级渠道放水口的水位高出平整后田面进水端不少于 10cm;4 渗漏损失量较小;5 占地较少,工程量较小;6 施工、运用和管理方便。有通航要求时,还应符合航运部门的有关规定。6.1.15 渠底比降应根据渠道沿线地形、地质条件,设计流量和含沙量等因素,通过计算分析确定。1 清水渠道的渠底比降可按公式(6.1.10)计算。62 黄土地区

24、浑水渠道的渠底比降可按公式(6.1.15)计算。(6.1.15)式中 浑水渠道水流挟沙能力(kg/ );泥沙沉降速度( mm/s) ;浑水渠道设计流量(m3/s ) 。3 在满足渠道不冲不淤的条件下,宜采用较缓的渠底比降。6.1.16 各级渠道进口的设计水位,应从水源引水高程自上而下和从灌区控制点高程自下而上逐级推求,并计入沿程水头损失和各种建筑物的局部水头损失,反复调整确定。6.1.17 渠道横断面应根据灌溉面积,沿线地形、地质条件以及边坡稳定的需要和是否衬砌等因素,按接近水力最佳断面进行设计。土渠宜采用梯形断面;混凝土或石渠宜采用矩形或U 形断面。渠道横断面亦可采用实用经济断面,若为梯形断

25、面,其计算方法见附录 H。6.1.18 浑水渠道设计水深及宽深比,可按公式(6.1.18-1)和(6.1.18-2)或(6.1.18-3)计算确定。(6.1.18-1)1.5 时,(6.1.18-2)1.5 Q 50 时,(6.1.18-3)式中 渠道设计水深 (m);常数,=0.58 0.94,一般可取 0.76;渠道底宽与设计水深的比值;N、N 常数,N=2.353.25,N=1.83.4,粘性土渠道和刚性衬砌渠道取小值,沙性土渠道取大值;渠道边坡系数。6.1.19 梯形断面水深小于或等于 3m 的挖方渠道,最小边坡系数可按表 6.1.19 确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经验确定;水深大于 3m

26、 或地下水位较高的挖方渠道,边坡系数应根据稳定分析计算确定;采用机械开挖或位于寒冷地区的挖方渠道,边坡系数可较表列数值或稳定分析计算成果适当加大;采用刚性衬砌的挖方渠道,边坡系数在满足衬砌前土质边坡稳定的基础上可适当减小。表 6.1.19 挖方渠道的最小边坡系数 土质 渠道水深(m ) l 12 23 稍胶结的卵石 1 00 100 100 夹沙的卵石或砾石 125 150 150 粘土、重壤土 1 00 100 125 中壤土 1 25 125 150 轻壤土、沙壤土 150 150 175 沙土 1 75 2.O0 2 25 6.1.20 深挖方渠道可采用复式或阶梯形断面,在渠底以每隔 5

27、10m 设宽度不小于 1.0m 的戗道,渠道边坡系数应根据稳定分析计算确定。6.1.21 黄土地区渠岸以上的高边坡系数,应根据岸坡土质条件和其它具体情况,进行稳定分析计算确定。6.1.22 填方渠道的渠堤填方高度小于或等于 3m 时,其内、外边坡最小边坡系数可按表 6.1.22确定;渠堤填方高度大于 3m 时,其内、外边坡系数应根据稳定分析计算确定。渠堤填方高度大于 5m 时,宜在其底部以上每隔 5m 设宽度不小于 1.0m 的戗道。表 6.1.22 填方渠道的最小边坡系数 土质 渠道水深(m ) l l2 23 内坡 外坡 内坡 外坡 内坡 外坡 7粘土、重壤土 1 00 100 100 1

28、 00 l 25 100 中壤土 1 25 100 125 1 00 150 125 轻壤土、沙壤土 1. 50 125150 1 25 175 150 沙土 1 75 150 200 1 75 2.25 200 6.1.23 渠道岸顶超高应符合下列规定:1 4、5 级渠道岸顶超高可按公式(6.1.23-1 )计算确定。(6.1.23-1)式中 渠道岸顶超高(m) ;渠道通过加大流量时的水深(m) 。2 13 级渠道岸顶超高应按土石坝设计要求经论证确定。3 渠道弯道段的曲率半径小于 5 倍水面宽度或平均流速大于 2m/s 时,应增大弯道凹岸的顶部超高,其增加值可按公式(6.1.23-2 )计算

29、确定。(6.1.23-2)式中 弯道凹岸顶部超高增加值(m) ;渠道通过加大流量时的水面宽度(m) ;渠道通过加大流量时的平均流速(m/s) ;g重力加速度( ) ;R渠道弯道段中心线的曲率半径(m ) 。4 浑水渠道岸顶超高的确定尚应考虑渠底可能产生泥沙淤积的影响。5 渠堤填方高度大于 3m 时,其岸顶超高应预加沉降高度。6 渠道衬砌超高值可采用 0.30.8m ,5 级渠道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 0.1m;必须兼作行洪用的傍山(塬边)灌溉渠道,其衬砌超高宜适当加大。7 结合通航的灌溉渠道,其岸顶超高和衬砌超高还应符合航运部门的有关规定。6.1.24 万亩以上灌区干、支渠岸顶宽度不应小于 2

30、m,斗渠、农渠不宜小于 1m;万亩以下灌区可适当减小。渠道岸顶兼作交通道路时,其宽度应满足车辆通行要求。6.1.25 4 级及 4 级以上渠道的取土坑至渠堤外坡脚的距离不应小于 2m,其深度不宜超过 1.5m;5 级渠道取土坑深度不宜超过 0.8m。6.1.26 挖深小于 10m 的渠道,其弃土堆内坡脚至渠道开口线的距离不宜小于 2m;挖深为 1015m 的渠道,不宜小于 2.5m;挖深超过 15m 的渠道,不宜小于 3m,或根据渠道边坡稳定计算确定。弃土堆应加以平整利用。6.1.27 泄(退)水渠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灌溉渠首段泄水、排沙渠道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灌溉渠首段下游渠道的设计流量

31、。2 分水建筑物上游泄水渠道的设计流量可按分水建筑物下游最大一条分水渠道的设计流量确定,但不应小于分水建筑物上游渠道设计流量的 50,必要时也可按分水建筑物上游渠道的设计流量确定。3 用于调节渠道流量的泄水渠道条数可根据需要和具体条件而定,各泄水渠道的设计流量可按等于或略小于所在渠段的设计流量确定。4 渠道末端退水渠道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渠道末端设计流量的 50。5 泄(退)水渠道的允许不冲流速可采用相同条件下灌溉渠道的 1.11.2 倍。6 泄(退)水渠道的纵、横断面设计方法与灌溉渠道相同,但其边坡系数应比相同条件下的灌溉渠道稍大。7 泄(退)水渠道的岸顶超高和宽度,可比相同条件下灌溉渠道稍小

32、。8 泄(退)水渠道出口与承泄区连接处的水位差过大时,应设置衔接建筑物。9 有条件时,应利用天然沟谷作为泄(退)水渠道。6.1.28 引洪淤灌或兼有引洪淤灌任务的渠道,其纵、横断面设计方法可与浑水灌溉渠道相同。6.1.29 30 万亩以上灌区的输配水系统宜逐步实行监测调度自动化,并首先在干、支渠采用输配水自动测控技术。测控技术装置应采用经过鉴定的定型产品。6.2 渠道防渗衬砌6.2.1 土壤渗漏量大、渠系水利用系数不符合本规范第 3.1.11 条规定,以及水资源紧缺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渠道,均应进行防渗衬砌。6.2.2 4 级及 4 级以上渠道衬砌方案,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各级渠道的防渗衬砌结

33、构可根据允许最大渗漏量、使用年限及适用条件等,按附录 J 选用。6.2.3 渠道衬砌结构的基底应坚实稳定。衬砌渠段无法避开湿陷性黄土、膨胀性土和可溶性盐含量大的土壤,以及裂隙、断层、滑坡体、溶洞或地下水位较高时,应首先采取工程处理措施。6.2.4 渠道衬砌结构的横断面应与渠道横断面协调一致。4 级及 4 级以上梯形断面渠道宜采用弧形坡脚或弧形底面;5 级渠道可采用 U 型断面。86.2.5 4 级及 4 级以上渠道的防渗衬砌结构厚度可按表 6.2.5 确定,5 级渠道可适当减小。渠道水流含推移质较多,且粒径较大时,宜按表列数值加厚 1020。表 6.2.5 4 级及 4 级以上渠道防渗衬砌结构

34、的适宜厚度 防渗衬砌结构类别 适宜厚度(cm) 防渗衬砌结构类别 适宜厚度(cm)土料 粘土(夯实) 30 埋铺 塑料薄膜 0.0180.022 式膜 灰土、三合土 1020 料( 土膜料下垫层 (粘土 沙 灰土) 35 料保水泥土 水泥土 810 护层)膜料上土料保护层 (夯实) 4060 砌石 干砌卵石(挂淤) 1035 沥青 现场浇筑 1015 混凝 浆砌块石 2030 土 预制铺砌 58 浆砌料石 1525 混凝 现场浇筑(未配置钢筋) 612 土 浆砌石板 3 现场浇筑(配置钢筋) 69 预制铺砌 510 喷射法施工 38 6.2.6 现场浇筑的混凝土防渗衬砌结构,应每隔 58m 设

35、一道横向伸缩缝和纵向伸缩缝,伸缩缝宽度不宜小于 1.5cm。缝内应采用能适应结构变形、粘结力强、防渗性能良好的填料灌实,必要时可埋设塑料止水带或橡胶止水带。6.2.7 防渗衬砌结构采用的主要原材料,其规格、质量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各项配合比均应通过试验确定。6.2.8 渠道防渗衬砌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SLT18 的规定。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的渠道衬砌结构设计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渠道工程抗冻胀设计规范SL 23 的规定。6.3 灌溉管道系统6.3.1 灌溉管道系统可根据地形、水源和用户用水情况,采用环状管网或树枝状管网,其布置应符合下

36、列要求:1 管道应短而直、水头损失小、总费用省和管理运用方便。2 各用水单位应设置独立的配水口。配水口的位置、给水栓的型式和规格尺寸,必须与相应的灌溉方法和移动管道连接方式一致。3 管道应布置在坚实的地基上,避开填方区和可能产生滑坡或受山洪威胁的地带。4 地形复杂处可采用变管坡布置。管道中心线敷设最大纵坡不宜大于 1:1.5,倾角应小于或等于土壤的内摩擦角。5 管网压力分布差异较大时,可结合地形条件进行压力分区,采用不同压力等级的管材和不同的灌溉方式。6 如管道纵向拐弯处可能产生真空,应留出 23m 水头的余压。7 固定管道宜埋在地下,易损管材必须埋在地下。埋深应不小于 60cm,并应在冻土层

37、以下。8 铺设在地面上直径大于 100mm 的固定管道,应在拐弯处设置镇墩。镇墩尺寸应通过计算确定,基底深度应置于冻土层以下不小于 30cm。岩基上镇墩应加锚杆。两个镇墩之间的管道应设置伸缩节或柔性接头。管道悬空段必要时应经分析计算设置支墩。9 铺设在松软地基或有可能发生不均匀沉降地段的刚性管道,对管基应进行处理。10 各级管道进口必须设置节制阀,分水口较多的输配水管道,每隔 35 个分水口应设置一个节制阀;管道最低处应设置排水阀。11 应根据水力特性,在相应位置设进、排气阀或水锤防护装置。l)水泵出口逆止阀或压力地放水阀下游,以及可能产生水锤负压或水柱分离的地方安装进气阀。2)管道的驼峰处或

38、长度大于 3km 但无明显驼峰的管道中段安装排气阀。3)水泵出口处(逆止阀下游或闸阀上游)安装水锤防护装置。12 应设置压力、流量计量装置。6.3.2 灌溉管道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系统进口设计流量应根据全系统同时工作的各配水口所需设计流量之和确定,设计压力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如局部地区水压不足,提高全系统工作压力又不经济时,可另行增压;部分地区水压过高时,应设减压装置。92 管道沿程水头损失和局部水头损失,可按公式(6.3.2-1)和(6.3.2-2)计算。(6.3.2-1 )(6.3.2-2)式中 管道沿程水头损失(m) ;f摩阻系数;L管道长度(m) ;Q流量( ) ;m流量指数;d管道内径(mm) ;b管径指数,各种器材的 f、m 、及 b 值,可从表 6.3.2 查取;管道局部水头损失(m) ; 管道局部阻力系数;V管道流速(m/s) ;g重力加速度( 管 材 f m b 钢筋混凝土管 糙率 n=0.013 1.312 2.00 5.33 n=0.014 1.516 2.00 5.33 n=0.015 1.749 2.00 5.33 旧钢管、旧铸铁管 6.25 1.90 5.10 硬塑料管 0.948 1.77 4.77 铝合金管 0.861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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