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医院超市管理规定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总务科负责解释。二、超市经营范围:一般超市允许经营的商品均可经营,但不得经营现场加工食品和香烟,不得作代乳品宣传。二、超市需按工商、卫生监督、税务等部门要求,确定正规固定的进货渠道,食品、物品必须有卫生合格证,并登记保管好以备查,并保证商品的价格不高于我区同类型超市商品的价格。三、超市必须无条件接受工商、卫生监督、安全部门和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对所经营的商品进行食品安全、经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四、超市工作人员应持健康证上岗,形象得体,端庄大方,工作时要统一着装,并保证超市 24 小时营业。五、超市须按消防要求自行承担超市消防器材配备,服从消防安全检查,确保超市消防安全达标,安全保卫等工作由超市自行承担。六、超市必须承担超市工作人员的各类社会保险等费用,依法用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超市用工相关问题慨与医院无关。七、超市需做好保洁工作,垃圾倒入指定地点。必须承担超市经营区域垃圾清理费用。八、超市需保护大楼环境,不得将物品及包装箱堆至超市以外,不得有影响院容院貌的形象,不得出店经营。九、不得转让或部分转让经营,也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销售“三无”商品、过期商品及不洁食品。超市出售的商品造成顾客的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由超市负责全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