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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标准.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2917122 上传时间:2018-09-30 格式:DOC 页数:30 大小:259.7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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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3-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 9665-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 9666-199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 9667-1996)体 育 馆 卫 生 标 准(GB 96681996)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 9669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 9670-1996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 9671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 9672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 96731996)饭馆 (餐厅) 卫生标准(

2、GB161531996) 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 (WS 205-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3-1996)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 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2 引用标准 GB5701 室内空调至适温度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 标准值(见表 1、表 2)表 1 旅店客房卫生标准值项 目 35 星级饭店、宾馆12 星级饭店、宾馆和非星级带空调的饭店、宾馆普通旅店、招待所冬季 20 2016(采暖地区)温度, 夏季 18 18 18温

3、度, 有空调装置 夏季 28 28 28相对湿度,% 有中央空调装置 4065 4065 4065风速,m/s,有空调装置 0.3 0.3 0.3二氧化碳,% 0.15 0.15 0.15一氧化碳,mg/m 3 10甲醛,mg/m 3 0.12 0.12 0.12可吸入颗粒物,mg/m 3 0.20 0.20 0.20动态噪声,dB(A) 85 85(迪斯科舞厅95)85新风量 m3/(h人) 20 30 10撞击法,cfu/m 3 4000 4000 2500 空气细菌总数 沉降法,个/皿 40 40 3022 经常卫生要求221 文化娱乐场所室内外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4、222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等场所内禁止吸烟,宜设专门吸烟室。224 放映电影的场次间隔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空场时间不少于 10 分钟。换场时间应加强通风换气。225 观众厅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的座位套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226 立体电影院供观众使用的眼镜每场用后应经紫外线消毒。或使用一次性眼镜。227 呼吸道传染病流行季节必须加强室内机械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228 剧场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内严禁使用有害观众健康的烟雾剂。229 舞厅在营业时间内严禁使用杀菌波长的紫外线灯和滑石粉。2210 观众厅内及其他场所厅(室)内使用的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2211

5、放映录相电视的最近视距为显示屏幕对角线长度的 4 倍。采用投影的视距为屏幕宽的 1.5 倍。2212 酒吧、茶座、咖啡厅等场所内供顾客使用的饮(餐)具应符合茶具消毒判定标准。23 设计卫生要求23.1 选址:文化娱乐场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中心区或居住区,并远离工业污染源。232 影剧院观众厅座位高度为 4347cm,座宽50cm,座位短排法排距80cm,长排法90cm,楼上观众厅座位排距85cm。233 视距2331 电影院:第一排座位至银幕的距离应大于普通银幕的 1.5 倍,大于宽银幕的 0.75 倍,胶片 70mm 立体影院为幕宽的 0.6 倍。 2332 影剧院观众厅长度:普通银幕应小于幕

6、宽的 6 倍。宽银幕小于幕宽的 3 倍,胶片 70mm 立体影院应小于幕宽的 1.5 倍。剧场舞台高度为 0.8-1.1m。234 视角:普通银幕边缘和对侧第 1 排座位边缘的连线与银幕间的夹角应大于 45。宽银幕边缘和后排中心点连线与银幕至对侧第一排的夹角不大于 45。235 舞厅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 1.5m2(舞池内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 0.8 m2),音乐茶座、卡拉 OK、酒吧、咖啡室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 1.25 m2 。236 照度:电影院、音乐厅、录像室的前厅为 40lx。电影放映前的观众厅为 10lx。剧场前厅为 60lx。237 观众厅吊顶不得使用含有玻璃纤维的建筑材料。娱

7、乐场所应设有消音装置。238 座位在 800 个以上的影剧院、音乐厅均应有机械通风。其他文化娱乐场所应有机械通风装置。239 文化娱乐场所在同一平面应设有男女厕所,大便池男 150 人一个,女50 人一个(男女蹲位比 1:3)。小便池每 40 人设一个,每 200 人设一洗手池。厕所应有单独排风设备,门净宽不少于 1.4m,采用双向门。2310 文化娱乐场所应设有消毒间。3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防疫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广州市卫生防疫站、武汉市卫生防疫站

8、、辽宁省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玉珍、尹先仁、董善亨、黄荣、尚翠娥、李长善。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 96651996)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共浴室的室温、空气质量和水温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公共浴室。2 引用标准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3.1 标准值公共浴室卫生标准值项 目 更衣室 浴室(淋、池、盆浴) 桑那浴室室温, 25 30-50 60-80二氧化碳, 0.15 0.10 -一氧化碳,

9、mg/m 3 10 - -照度,lx 50 30 30水温, - 4050 -浴池水浊度,度 - 30 -3.2 卫生要求3.2.1 公共浴室应设有更衣室、浴室、厕所和消毒等房间。更衣室(包括兼作休息室)必须有保暖、换气设备,地面要防渗、防滑。3.2.2 浴室应设气窗,保持良好通风,气窗面积为地面面积的 5。3.2.3 浴室地面坡度不小于 2,屋顶应有一定弧度。3.2.4 新建、改建、扩建的浴室内不得设池浴。3.2.5 目前尚不能取消的池浴,在池浴间内必须设置淋浴喷头,池浴内的喷头数按更衣室床位数的 15 设置。相邻淋浴喷头的间距不小于 0.9m。3.2.6 池浴每晚要彻底清洗,经过消毒后再换

10、水,池水每日至少要补充 2 次新水,每次补充水量不小于池水总量的 20。3.2.7 盆浴间须设淋浴喷头,顾客用毕的浴盆应清洗消毒。3.2.8 公用茶具应做到一客一洗一消毒,拖鞋和修脚工具每客用后应消毒。茶具、 毛巾和拖鞋消毒应执行 GB9663 中表 2 的规定。修脚工具应执行 GB9666有关理发用具消毒要求。3.2.9 浴室内不设公用脸巾、浴巾。3.2.10 更衣室(包括兼作休息室)所用垫巾应及时更换,保持清洁整齐。3.2.11 浴室内及其卫生间应及时清扫、消毒,做到无积水、无异味。3.2.12 应设有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伟染性皮肤病(如疥疮、化脓性皮肤病、广泛性皮肤霉菌病等)的顾客就浴的明显

11、标志。3.2.13 有顾客住宿的公共浴室,住宿用床上用品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中有关规定。公共浴室附设的理发店、美容店应执行 GB9666 规定。4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标准由武汉市卫生防疫站、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辽宁省卫生防疫站、河北省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尚翠娥、董善亨、李长善、张晓明、崔玉珍。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96661996)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理

12、发店、美容院(店)的空气卫生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理发店、美容院(店)。2 引用标准GB 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 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3.1 标准值理发店、美容院(店)卫生标准值项 目 标准值二氧化碳 % 0.1一氧化碳, mg/m 3 10甲醛, mg/m 3 0.12可吸入颗粒物,mg/m 30.15(美容院)0.2(理发店)氨,mg/m 3 0.5撞击法, cfu/m 3 4000空气细菌数沉降法,个/皿 403.2 经常性卫生要求3.2.1 理发店、美容院(店)的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3.2.2 理发店、美容院(店)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店内应

13、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3.2.3 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清面时应戴口罩。3.2.4 理发用大小围布要经常清洗更换。3.2.5 脸巾应洁净,每客用后应清洗消毒,其细菌数应符合 GB9663 中表 2 要求。3.2.6 美容工具、理发工具、胡刷用后应消毒,不得检出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胡刷宜使用一次性胡刷。理发工具宜采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理发刀具、美容工具配备的数量应满足消毒周转所需。3.2.7 理发、烫发、染发的毛巾及刀具应分开使用,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3.2.8 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 GB7916 规定。3.2.9 必须备有供患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并

14、有明显标志,用后即时消毒,并单独存放。3.2.10 正特、副特、甲、乙级烫发店、染发店和美容院必须设有单独操作间,并有机械排风装置。无单独操作间的普通理发店应设烫发、染发工作区,还应设有效的抽风设备,控制风速不低于 0.3m/s。3.2.11 毛巾与座位的比:正副特级 5:1,甲乙级 4:1,丙丁级不少于 3:1。干毛巾 3:1。3.2.12 美容院(店)工作人员在美容前双手必须清冼消毒,工作时应带口罩。3.2.13 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一般美容店不得做创伤性美容术。3.2.14 理发店和美容店地下的碎发要及时清扫,保持室内清洁。理发和美容工具应摆放整齐,做到操作台上和刀具等用

15、品表面无碎发残留。3.3 设计卫生要求3.3.1 新开业的理发店、美容店营业面积必须在 10m2以上,已开业的应逐步达到上述的最低要求。并应有良好的采光面。3.3.2 店内应设理发、美容工具洗涤消毒的设施。3.3.3 理发店地面应易于冲洗,不起灰,墙面台度要有 1.5m 高的瓷砖、大理石贴面或油漆。3.3.4 洗头池与座位比,正副特级理发店、美容院(店)不小于 1:4。甲乙级理发店不小于 1:5。3.3.5 高级理发店、美容店应有机械通风设备,且组织通风合理。无机械通风设备的普通理发店、美容店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4 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附加说明本标准

16、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标准由广州市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北京市卫生防疫站、武汉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荣、崔玉珍、高文新、尚翠娥、高国强。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游泳场所的水质和游泳馆的空气质量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一切人工和天然游泳场所。2 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3.1 标准值3.1.1 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表 1) 表

17、 1 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项 目 标准值池水温度, 2226pH 值 6.88.5浑浊度,度 5尿素,mgL 3.5游离性余氯,mgL 0.30.5细菌总数,个mL 1000大肠菌群,个L 18有毒物质 按 TJ 36 表 3 执行3.1.2 天然游泳场水质卫生标准值(表 2 ) 表 2 天然游泳场水质卫生标准值项 目 标准值pH 值 6.09.0透明度,cm 30漂浮物质 无油膜及无漂浮物有毒物质 按 TJ36 表 3 执行或按 GB3079 执行3.1.3 游泳馆空气卫生标准值(表 3 )表 3 游泳馆空气卫生标准值项 目 标准值冬季室温, 高于水温度 12相对湿度, 80风速,m 0

18、.5二氧化碳, 0.15撞击法,cfum 3 4000空气细菌数沉降法,个皿 403.2 经常性卫生要求3.2.1 游泳场所的通道及卫生设施应保持清洁无异味并应定期消毒。3.2.2 为防止人工游泳池生长藻类,池水中加入 0.250.5mgL 硫酸铜。发现藻类时的最大加药量不应超过 1.0mgL。3.2.3 浸脚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 510mgL,须 4h 更换一次。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中余氯浓度应保持 0.30.5mgL。3.2.4 人工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保证池水水质有良好的卫生状况。3.2.5 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

19、炎、 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3.2.6 禁止出租游泳衣裤。3.3 设计卫生要求3.3.1 新建游泳场所必须结合城市远景规划,场址应选择在远离工业污染源地带,同时也应避免游泳场对周围干扰。3.3.2 新建、改建、扩建游泳池必须具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采用氯化消毒时应有防护措施。3.3.3 游泳池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外走道不滑易于冲刷,走道外缘设排水沟,污水排入下水道。3.3.4 室内游泳池采光系数不低于 14,水面照度不低于 80lx。3.3.5 游泳场所应分设男女更衣室、浴淋室、厕所等。淋浴室每 3040 人设一个淋浴喷头。女厕所每 40 人设一个便

20、池,男厕所每 60 个设一个大便池和二个小便池。其污水排入下水道。3.3.6 通往游泳池走道中间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 2m,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 20cm)。3.3.7 人工游泳池内设置儿童涉水池时不应与成人游泳池连通,并应有连续供水系统。3.3.8 开辟天然游泳场时,其水质应符合本标准 3.1.2 规定,并设置卫生防护地带。3.3.9 天然游泳场的水底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源。水流速度不大于 0.5m/。3.3.10 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游泳场所。4 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

21、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标准由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北京市卫生防疫站、广州市卫生防疫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善亨、崔玉珍、高文新、黄荣、尹先仁。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体 育 馆 卫 生 标 准(GB 9668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于范围主题内容规定了体育馆内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通风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观众座位在 1000 个以上的体育馆。2 引用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3.1 标

22、准值体育馆卫生标准值项 目 标准值温度, 采暖地区冬季 16相对湿度,% 4080风速,m/s 0.5二氧化碳,% 0.15甲醛,mg/m 3 0.12可吸入颗粒物,mg/m 3 0.25撞击法,cfu/m 3 4000空气细菌数沉降法,个/皿 40照度,lx 比赛时观众席 53.2 卫生要求3.2.1 体育馆应有机械通风装置。使用空调时观众席的新风量每人每小时不低于 20m3。3.2.2 体育馆内禁止吸烟。3.2.3 根据观众厅的座位数分设有相对蹲位的男女厕所,厕所应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并无异味。3.2.4 供观众饮用的水须经消毒,其水质应符合 GB5749 规定。3.2.5 应采用湿式清扫,

23、及时清除垃圾,保护环境整洁。3.2.6 公用茶具、口巾等要在专用消毒间消毒,消毒的茶具应达到 GB9663 中表 2 的要求。3.2.7 体育馆作其他公共场所使用时应执行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4 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防疫站、广州市卫生防疫站、武汉市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文新、黄荣、尚翠娥、崔玉珍、董善亨。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24、( GB 9669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2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2.1 标准值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卫生标准值项 目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 展览馆有空调装置 1828 1828温度,无空调装置的采暖地区冬季 16 16相对湿度, 有中央空调 4565 4080风速,m 0.5 0.5二氧化碳, 0.10 0.15甲醛,mgm 3 0.12 0.12可吸入颗粒物,mgm 3 0.15 0.25撞击法,cfum 3 2500 7000空气细菌

25、数沉降法,个皿 30 75噪声,dB(A) 50 60台面照度,lx 100 1002.2 卫生要求2.2.1 使用面积超过 300m 2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均应有机械通风装置。2.2.2 馆内采用湿式清扫,及时清除垃圾、污物,保持馆内整洁。2.2.3 馆内禁止吸烟。2.2.4 阅览室内不得进行印刷和复印,保持室内空气清洁。2.2.5 厅内自然采光系数不小于 16,人工照明应达到光线均匀、柔和、不眩目。2.2.6 馆内的卫生间应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做到无异味。2.2.7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作其他公共场所使用时,应执行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3 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的监测方

26、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标准由河北省卫生防疫站、辽宁省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武汉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晓明、李长善、崔玉珍、董善亨、尚翠娥。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1996)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商场(店)、书店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营业面积在 300m2以上和县、乡、镇营业面积在 200m2以上的室内场所、书店。2 标

27、准值和卫生要求2.1 标准值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值项 目 标准值有空调装置 18-28温度,无空调装置的采暖地区冬季 16相对湿度, 有空调装置 4080风速,m 0.5二氧化碳, 0.15一氧化碳 mgm 3 5甲醛,mgm 3 0.12可吸入颗粒物,mgm 3 0.25撞击法,cfum 3 7000空气细菌数沉降法,个皿 75噪声,dB(A) 60出售音响设备的柜台85台面照度,lx 1002.2 卫生要求2.2.1 商场(店)、书店营业厅应有机械通风设备。有空调装置的商场(店)、书店,新风量不低于 20m3/(p.h),进风口应远离污染源。2.2.2 新建、改建、扩建的商场(店)、书

28、店营业厅应利用自然采光,采光系数不小于 1/6。2.2.3 店内应清洁整齐。采用湿式清扫,垃圾日产日清。2.2.4 店内禁止吸烟,大型商场应设顾客休息室。2.2.5 大中型商场须设顾客卫生间。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装置,做到清洁无异味。2.2.6 综合商场内出售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商品的柜台应分设在清洁的地方。出售农药、油漆、化学试剂等商品,应有单独售货室,并采取防护措施。2.2.7 出售旧衣物等生活用品的商店,应有消毒措施和消毒制度,旧衣物必须经消毒后方可出售。2.2.8 商场(店)、书店作其他公共场所使用时应执行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3 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

29、检验方法执行。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标准由河北省卫生防疫站、辽宁省卫生防疫站、武汉市卫生防疫站、北京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晓明、李长善、尚翠娥、高文新、高国强。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 96711996)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院候诊室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和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区、县级以上医院(含区、县级)的候诊室(包括挂号、取药等候室)。2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2.1 标准值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值项 目 标准值有空调装置 18

30、-28温度,无空调装置的采暖地区冬季 16风速,m 0.5二氧化碳, 0.10一氧化碳,mgm 3 5甲醛,mgm 3 0.12可吸入颗粒物,mgm 3 0.15撞击法,cfum 3 4000空气细菌数沉降法,个皿 40噪声,dB(A) 55台面照度,lx 502.2 卫生要求2.2.1 候诊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安静。2.2.2 室内应采用湿式清扫,垃圾废弃物应日产日清。卫生间应随时清扫、消毒、保洁。2.2.3 候诊室应有通风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新鲜。2.2.4 候诊室内禁止吸烟及从事污染环境的其他活动。2.2.5 候诊室内应设有痰盂和污物箱。痰盂和污物箱应每日清洗和消毒。2.2.6 不得在候诊

31、室内出售商品和食物。2.2.7 候诊室内不设公用饮水杯。2.2.8 应有健全的消毒制度,疾病流行时应加强消毒(传染病专科医院应一天一消毒)。2.2.9 新建区、县级以上的医院应设分科候诊室。3 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标准由辽宁省卫生防疫站、河北省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北京市卫生防疫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长善、张晓明、崔玉珍、高文新、尹先仁。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32、GB 96721996)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共交通等候室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特等和一、二等站的火车候车室,二等以上的候船室,机场候机室和二等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2 引用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3.1 标准值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值项 目 候车室和候船室 候机室冬季 18-20 1822有空调装置夏季 24-28 2428温度,无空调装置的采暖地区冬季 14 16相对湿度, - 4080风速,m 0.5 0.5二氧化碳, 0.15 0.15一氧化碳 mgm 3 10 10甲醛,mgm 3 0.12

33、 0.12可吸入颗粒物,mgm 3 0.25 0.15撞击法,cfum 3 7000 4000空气细菌数沉降法,个皿 75 40噪声,dB(A) 70 70台面照度,lx 60 1003.2 卫生要求 3.2.1 等候室(含机场隔离区,下同)的内外环境应清洁整齐,地面应无垃圾废弃物和痰迹等。3.2.2 等候室的室内外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果皮箱等卫生设施,并保持清洁,做到定期消毒;垃圾储运应密闭化,日产日清。3.2.3 等候室内应设公用饮水处,未经消毒的公用茶具不得供旅客使用。供水设施及饮水水质应符合卫生要求和 GB5749 规定。3.2.4 等候室外应按旅客流量设置相应数量的卫生间。卫生间的布局应

34、合理,必须有单独通风排气系统;卫生间内不得设座式便器,卫生间地面、墙裙应使用便于清洗的建筑材料,有地面排水系统;卫生间应每日定时清扫,做到无积水,无积粪、无明显臭味。3.2.5 等候室内禁止吸烟。宜在有通风设施地方设单独吸烟区。3.2.6 等候室应有防虫、防鼠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应达到全国爱卫会的考核规定。3.2.7 新建、改建等候室的设计卫生均执行本标准的要求。4 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局提出。本标准由铁道部卫生保护司、交通部卫生处、民航局卫生处负责起草。本

35、标准主要起草人邱荣歧、黄晓芸、周毓瑾、程建新、何秉钧、蔡念南。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 96731996)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飞机客舱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飞机客舱等场所。2 引用标准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3.1 标准值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值项 目 旅客列车车厢 轮船客舱 飞机客舱冬季 18-20 18-20 18-20有空调装置夏季 24-28 24-28 2

36、428温度,无空调装置采暖地区冬季 14 14 -垂直温差, 3 - 3相对湿度, 有空调装置 40-70 40-80 4060风速,m 0.5 0.5 0.5二氧化碳 0.15 0.15 0.15一氧化碳 mgm 3 10 10 10可吸入颗粒物,mgm 3 0.25 0.25 0.15撞击法,cfum 3 4000 4000 2500 空气细菌总数 沉降法,个皿 40 40 30噪声,dB(A)软席65;硬席70(运行速度80km/h)65 80照度,lx客室75餐车100二等舱台面照度100三等舱平均照度75100新风量 m3/h.p 20 20 253.2 卫生要求3.2.1 火车、轮

37、船、飞机上的饮水水质应符合 GB5749 要求,贮水水箱及蓄水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3.2.2 供旅客使用的卧具、铺位、席位必须整洁卫生。火车硬卧车厢卧具应单程更换,软席车厢卧具应一客一换。轮船供三等舱以上旅客使用的卧具应一客一换,供应四、五等舱的卧具应保持清洁。飞机旅客座位头片应做到一客一换,公用毯用后应及时消毒、加封。3.2.3 火车、轮船应有茶具消毒设备,未经消毒的公用茶具不得供旅客使用。飞机上供旅客使用的茶具、餐布等须消毒后上机,应严格执行储藏规定。3.2.4 旅客用毕的一次性塑料饮餐具等容器应及时处理,集中销毁。3.2.5 旅店列车、轮船、飞机上的卫生间的卫生设施应保持完整,卫生间内应

38、无积水、无积粪、无明显臭味。火车和轮船内的厕所不得设座式便器。飞机内的厕所应按要求在马桶内投放化粪剂及消毒剂。3.2.6 车厢和客舱内的蚊、蝇、蟑螂指数及鼠密度应达到全国爱卫会考核规定,若发现四害,应立即杀灭。车厢和客舱用于消毒的杀鼠的药物,不得有损于人体健康。3.2.7 旅客的固体废弃物应统一装袋,应停站时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向窗外抛弃。3.2.8 车厢和客舱内禁止吸烟,应有禁烟的明显标志和管理制度,宜在通风处设置吸烟区。329 严禁携带腥、臭物品及其有碍公共卫生的物品进入车厢或者客舱。3210 火车行驶市区、大桥、遂道和停车 5 分钟以上的车站时,应锁闭厕所,不得倾倒污水、污物,保持周围环境

39、清洁。3211 公共交通工具的设计卫生,应执行本标准的要求。4 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交通部、民航局、铁道部提出。本标准由交通部卫生处、民航局卫生处、铁道部卫生保护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晓芸、周毓瑾、邱荣歧、何秉钧、蔡念南、程建新。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饭馆 (餐厅) 卫生标准(GB16153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饭馆(餐厅)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通风等卫生标准,并提出有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有空调装置的饭馆(餐

40、厅)。2 引用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3.1 标准值饭馆(餐厅)卫生标准值项 目 标准值温度, 18-28相对湿度, 4080风速,m 0.15二氧化碳, 0.15一氧化碳 mgm 3 10甲醛,mgm 3 0.12可吸入颗粒物,mgm 3 0.15撞击法,cfum 3 4000空气细菌数沉降法,个皿 0照度,lx 50新风量 m3/h.人 203.2 卫生要求3.2.1 餐厅内外应保持清洁、整齐,清扫时应采用湿式作业。3.2.2 各类空调饭馆(餐厅)内必须设洗手间。食(餐)具应执行 GB 14934 规定。3.2.3

41、供应的饮水应符合 GB 5749 规定。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池容器内壁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3.2.4 餐厅每个座椅平均占地面积不得低于 1.85m2。3.2.5 旅店的餐厅必须与客房、厨房分开,要有独立的建筑系统及合理的通道相连接。3.2.6 餐厅内部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3.2.7 根据餐厅席位数,在隐蔽地带设置相应数量的男女厕所,厕所采用水冲洗式,禁止设座式便桶,厕所内应有单独排风系统。3.2.8 餐厅应有防虫、防蝇、防蟑螂和防鼠害的措施,应严格执行全国爱卫会除四害的考核规定。4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标准由辽宁省卫生防疫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广州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长善、尹先仁、黄荣、高国强。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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