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航行船舶证书的检查一、证书签发依据的背景介绍几乎所有的国际船舶证书均是根据 IMO 的有关国际公约及相关的船旗国法律要求,各国政府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组织签发的,也有个别证书是船旗国政府自行规定要求的。国际海事组织文件一般可分为“条约文件”和“ 非条约文件” 两种。 “条约文件”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或国际组织缔结的国际书面协定。它一经生效,即对缔约国产生法律效力确定了缔约国的权力和义务,缔约国的行为受到约束,如公约、协定、议定书等。 “非条约文件”在形式和内容上可能同“ 条约文件 ”类似,但是是建议性、非强制的,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 “非条约文件”不对任何国家构成
2、法律约束,无法律上的权力和义务。 “非条约文件” 可以被全部否认,也可以被部分引用。IMO 的非“条约文件”通常有规则、决议、指南、建议案和通函等。但是,也有一些在文件初始阶段是“非条约文件”性质通过的,后通过公约修正案,成为了强制性文件。例如, 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结构和设备规则 (IGC CODE)在开始是以建议案的形式通过的,但 1983 年的SOLAS 公约修正案将它结合到 SOLAS 公约中,变为强制性规则。IMO“条约文件 ”按用途可分为海上安全、防止海上污染、责任与赔偿和其它事项等四个方面。二、国际航行船舶应持有的证书及所依据的公约1、1965 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FAL 公
3、约)1.1 国籍证书(Nationality Certificate)或登记证书(Certificate of registry )根据1965 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有关修正案的要求,船舶必须具有各缔约国海事主管当局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方能悬挂该缔约国的国旗航行。该证书的格式、内容、有效期均由各缔约国政府自行决定。双重国籍的船舶,视为无国籍船舶。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国务院第155 号令) ,并于 1995 年 1 月 1 日生效,规定我国 50 总吨及以上各类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不包括船上的救生
4、艇筏和长度小于 5 米的艇筏,也不包括军事舰艇、体育运动船舶和渔业船舶)均须依法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后,方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证书,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国籍证书的主要内容有船舶名称、呼号、种类、吨位、尺度、所有人和船籍港等。目前国外均由各国海事主管当局来签发船舶登记证书,我国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各地海事机构来审查、核准、签发船舶国籍证书。从证书种类来分,船舶国籍证书可分为国籍证书和临时国籍证书两种。我国规定正式证书登记号以“0”作首,前两位为发证机关上级直属海事局代码,次两位为发证机关在直属海事局中所分配的代码,再次两位为发证年份,最后六位则为流水号,正式国籍证书
5、有效期一般为 5 年,而国外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一般是自行规定。我国临时国籍证书登记号以“P”作首,编号方法同一般国籍证书。一般而言,临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 1 年,但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根据租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 年。国籍证书和临时国籍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到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如发现其国籍证书到期、灭失、遗失或破损不能使用时,应令其出具船旗国政府或船旗国驻我国使馆、代办处的官方的类似证明,其官方的类似证明.应视为船旗国签发的临时国籍证书。2.1.1.2 除鼠证书或免于除鼠证书(Deratting Certificate/Deratting Exem
6、ption Certificate)2、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2.1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Minimum Safe manning document)根据 SOLAS 公约 1989 年修正案第五章第 13(b)条的要求,适用于该公约第一章的所有船舶应备有由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适当的安全配员文件或等效文件。此证书的要求不能低于国际海事组织 A.481(XII)决议案的要求。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文件)的格式、内容、有效期均由各缔约国政府自行决定。2.2 船公司符合证明(DOC) (Document Of Compliance)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MC)(Safety Man
7、agement Certificate)按照 SOLAS 公约 1994 修正案新增第 IX 章第 4 条和 ISM 规则第 13 段的要求,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ISM CODE)成为强制性的规则。该规则提供了船舶安全管理、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的最低国际标准。下列从事国际航线的船舶或装置的公司必须在下列时间适用该规则,取得船公司符合证明(DOC) ,适用船舶须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1)客船,包括载客高速艇:不迟于 1998 年 7 月 1 日;2)500 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载货高速艇:不迟于1998 年 7 月 1 日;3)500 总吨以上的其它
8、货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不迟于 2002 年 7 月 1 日。经主管机关审核向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要求的每一公司签发一份“符合证明”(DOC ) ,适用船舶应持有一份 “符合证明”的副本(DOC COPY)和“安全管理证书”(SMC) ,以便船长在被要求查验时出示。符合证明有效期为 5 年。符合证明的定期审核,应当在符合证明每周年日的前和后 3个月内实施。这里应注意的是周年日通常为“证书到期日”。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应进行中期审核。如果仅进行一次中期审核,则应在颁发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第二、三个周年日之间进行。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 6 个月,在特殊
9、情况下,可将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展期 6 个月。我国目前“符合证明” 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对有关船公司的审核工作,并由海事局签发该证书。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则是由海事局授权中国船级社审核签发的。根据 2001发布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文件化的安全管理体系、6 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在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公司签发有效期为 6 至 12 个月的“临时符合证明”,但公司在“临时符合证明”有效期内未申请初次审核并取得“符合证明”的,不得再次申请临时审核。如
10、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符合证明”或“ 临时符合证明 ”,船舶已配备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船舶可申请临时审核,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船舶签发“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的有效期为 6 个月。特殊情况下,审核发证机构可以对“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展期 6 个月。船舶在“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内未申请初次审核并取得“安全管理证书”的,不得再次申请临时审核。2.3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International Ship Security Certification)和船舶保安计划(Ship Security Plan)经修正的 74 年安
11、全公约第 XI-2/1 条将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国际规则 (简称为 ISPS规则)纳入强制性要求,自 2004 年 7 月 1 日开始生效,这些新要求构筑了船舶和港口设施.进行保安合作并制止威胁海运业行为的国际框架。ISPS 规则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 、5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高速货船) 、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和为此类国际航行船舶服务的港口设施,但不适用于军舰、海军辅助船或由缔约国政府拥有或经营并且只用于政府非商业服务的其他船舶。它要求上述适用船舶应持有由主管机关或经认可的保安组织代表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和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所用
12、格式应与 ISPS规则附录中的范本相符,如所用文字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则文本应包含其中一种文字的译文。 船舶保安计划应就规则所定义的三个保安等级作出规定,并应以该船的一种或几种工作语言写成。如所用语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还应包括其中一种文字的译文。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应按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签发,该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并且至少一次中期核验,如仅进行一次中期核验,应在证书的第二和第三周年日期之间进行。该中间核验应包括检查船舶保安系统和任何相关保安设备,以确保其处于适合船舶预定营运的令人满意的状况。此中间核验应在证书上签注。如有下述情况:1、在交船时或在投入运营或重新投入运营之前,船舶没有证书
13、;2、船舶从一缔约国政府换旗到另一缔约国政府;3、船舶从一非缔约国政府换旗到一缔约国政府;4、如果某公司承担了其以前未经营过的某一船舶的经营责任;在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之前,主管机关或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认可保安组织可签发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其格式应与 ISPS 规则附录所列范本相符。 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有效期应为 6 个月,或直到签发了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以早者为准。 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不得展期。2.4 客船安全证书(Passenger Ship Safety Certificate)该证书根据SOLAS 公约以及 88 议定书第 I 章第 12 条规定和有关 GMDSS 修正案要求,
14、按公约第 II-1 章、第 II-2 章、第 III 章和第 IV 章的规定要求对船舶检验合格后发给载客 12 人及以上客船的证书。证书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不应超过 12 个月。该证书可按规定进行不超过 5 个月的展期,经过这样展期的船舶,在抵达国内港口之后,不应因获得上述展期而在未取得新证书之前驶离港口。该证书如未进行展期,主管机关可自证书到期之日起,给予至多 1 个月的宽限期。免除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该证书的有效期。2.5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Cargo Ship Safety Construction Certificate)该证书根据SOLAS 公约第 I 章第 12 条规定的要求,按
15、公约第 II-1 章和第 II-2 章的规定要求对船舶检验合格后发给 500 总吨及以上货船的证书。证书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不应超过 5 年,5 年期的证书到期不应展期或给予宽限期。证书每周年到期之日的前或后 3 个月内,应进行年度检验或中间检验。此项检验应在证书上作签证。船龄为 10 年及以上的油轮,应在其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中间检验。若在证书有效期间只有一次中间检验,则此项检验应在证书有效期的中间期之日前或后 6 个月以内进行。中间检验在第 2 个周年日前、后 3 个月内或第 3 个周年日前、后 3 个月内进行,且该中间检验应替代 1 次年度检验。免除证书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货船构造
16、安全证书的有效期限。2.6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Cargo Ship Safety Equipment Certificate)该证书根据SOLAS 公约第 I 章第 12 条规定和有关 GMDSS 修正案要求,按公约第 II-1 章、第 II-2 章和第 III 章的规定要求对 5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检验合格后发给的证书。证书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不应超过 24 个月。该证书可按规定进行展期或给予不超过 5.个月的宽限期。未经延期的证书,主管机关可自该证书到期之日起,给予为期至多 1 个月的宽限期。证书每周年到期之日的前或后 3 个月内,应进行年度检验或定期检验。此项检验应在证书上作签证。免
17、除证书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该证书的有效期限。船龄为 10 年及以上的油轮,应在其证书每周年到期之日的前或后 3 个月内,应进行定期检验。此项检验应在证书上作签证。 (按 HSSC 发证的情况,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定期检验应在该证书的第 2 个周年日前、后 3 个月内或第 3 个周年日前、后 3 个月内进行,且该定期检验应替代 1 次年度检验。 )2.7 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Cargo Ship Safety Radio Certificate)该证书根据SOLAS 公约第 I 章第 12 条规定和有关 GMDSS 修正案要求,按公约第 III 章和第 IV 章的规定要求对 300 总吨及以上货船检
18、验合格后发给的证书。证书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不应超过 12 个月。 (原 74 年 SOLAS 的规定,在 GMDSS 修正案生效前,按原 SOLAS 第四章的要求配备,大于 300 总吨而小于 1600 总吨的船舶一般签发的是货船无线电话安全证书 ,大于 1600 总吨签发的一般是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 。 )该证书可按规定进行展期或给予不超过 5 个月的宽限期。未经延期的证书,主管机关可自该证书到期之日起,给予为期至多 1 个月的宽限期。按协调发证系统的规定,该证书可签发 5 年期的证书,并应进行年度定期检验,此项定期检验应在证书上作签证。免除证书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该证书的有效期限。2.8
19、 免除证书(Exemption Certificate)该证书根据SOLAS 公约以及 88 议定书第 I 章第 12 条有关证书签发的规定和有关修正案要求,如按规定船舶某项设备根据公约可以免除,并且得到船旗国有关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组织的许可后,签发的证书。免除证书的有效期不应超过与该证书相关的证书有效期。2.9 货船安全证书(Cargo Ship Safety Certificate)该证书根据 1988SOLAS 议定书第 I 章第 12 条有关规定签发,对经检验并符合经 1988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4SOLAS 第 II-1 章、第 II-2 章、第 III 章、第 IV 章和第 V 章
20、以及其他有关要求的货船,可颁发货船安全证书,以代替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及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2.10 装载危险货物符合证明(Document Of Compliance with the special requirements for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goods)该证书根据SOLAS 公约81 修正案(84.9.1)和 83 修正案(86.7.1)第 II-2 章第 54.3条规定要求,适用于“86 年 7 月 1 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500 总吨及以上货船。证书一般由证件正文和附件构成,正文包括船舶基本资料和证明文件,而附件
21、则是以表格形式列明了该船的各个装货部位可允许某种包装形式装载的危险货物的类别。证书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不应超过 12 个月或与设备安全证书有效期相同。该证书可按规定进行展期或给予不超过 5 个月的宽限期。未经延期的证书,主管机关可自该证书到期之日起,给予为期至多 1 个月的宽限期。按协调发证系统的规定,该证书可签发 5 年期的证书,并应结合 SE 证书的年度检验进行年度检验,此项年度检验应在证书上作签证,也可将其作为 SE 证书的附件而仅在 SE 证书上签证。对 1986 年 7 月 1 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其载运危险货物技术条件检验,也可参照公约要求发证,但不适用 HSSC 系统。2.11
22、谷物装载证明(document of authorization for the carriage of grain)该证书根据SOLAS 公约第 VI 章第 10 条规定要求,适用于 500 总吨及以上货船。证书有效期同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有效期,可按规定进行展期或给予不超过 5 个月的宽限期。未经延期的证书,主管机关可自该证书到期之日起,给予为期至多 1 个月的宽限期。目前.仅在美国、加拿大港口装载谷物时要求。2.12 船舶航行安全证书(Cargo Ship Safety Navigation Certificate)该证书仅对我国船舶适用,其根据SOLAS 公约88 议定书第 I 章第 1
23、2 条规定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检局有关船舶规范、规则并参照 SOLAS 公约的技术要求,适用于中国籍一切国际航行非机动船、500 总吨以下机动国际航行货船、1600 总吨以下港澳航线货船。该证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应超过 5 年,每年需要进行年度检验,隔 5 年须进行特别检验,可对该证书给予至多不超过 6 个月的展期。该证书不实施检验协调系统。 (该证书包含了安全结构证书、安全设备证书、无线电安全证书要求检验的内容,但 300 总吨以上船舶还应持有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及其他适用的证书。 )2.13 高速船安全证书(High Speed Craft Safety Certificate)高速船安
24、全证书是在对高速船按SOLAS 公约94 修正案新增第 X 章第 3 条和纳入的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HSC 规则) 第 1.8 段规定进行了安全设备、船舶结构、机械及电气设备和无线电通讯设备的检验以及船底外部检查(坞内检验) (如需要时)完成后签发的证书。该证书适用于船长大于和等于 15 米的高速船,并在其经营航线上,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至避难地不超过 4 小时的客船,不超过 8 小时的货船。不适用于非营业性的游艇。对珠江水域航行香港的高速船,应符合珠江水域至香港特别行政区高速船检验规定的要求。2.14 高速船安全操作证书(Permit to Operate High Speed Craft
25、)SOLAS 公约94 修正案新增第 X 章纳入的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 HSC 规则) 规定高速船还应持有高速船安全操作证书,但因我国目前无高速载货艇,所以交通部仅以1996 年 13 号令颁布了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要求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营运的高速客船必须持有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该证书有效期为 5 年,年度审核在证书签发日期的每周年日前后 45 天内进行。该证书应附有由主管机关制作的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附件) 。高速客船必须具有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的航线运行手册 、 船舶操作手册 、船舶保养手册和维修计划 。高速客船系指载客 12 人及以上,设计静水时速在沿海水域为
26、25 海里及以上、在内河通航水域为 35 公里及以上的排水型船舶和动力支承船舶,但不包括常规客船、客滚船和旅游船。2.15 国际放射性核物质适装证书(International Certificate of Fitness for the Carriage of INF Cargo)SOLAS 公约99 修正案第 16 条和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Safe Carriage ofPackaged Irradiated Nuclear Fuel, Plutonium and High-level Radioactive Wastes on Board Ships(
27、INF 规则) (MSC.88(71) 第 1.3 条规定,载运上述货物的船舶应配备该证书。3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International Load line Convention) (LL 公约)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在 1966 年 3 月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伦敦大会上通过,于1968 年 7 月 21 日正式生效。我国政府于 1973 年 10 月接受该公约,并于 1974 年 1 月 5 日对我国生效。该公约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但不适用于:军舰、长度小于 24M 的新船、小于 150 总吨的现有船、非营业游艇和渔船。该公约第 18 条证书格式条款,规定证书用发证国的官
28、方语言写成,并有英文或法文的译文,格式要符合公约附则 III 的要求。为进一步在公约中引入需要的检验和发证的有关规定,历年修正案的内容以及与其他国际文件相应规定互相协调,1988 年 11 月 11 日通过了 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的 1988 年议定书,于 2000 年 2 月 3 日生效。3.1 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International Load Line Certificate).该证书根据载重线公约第 16 条和载重线公约 88 议定书第 18 条规定发给,适用24m 及以上,并且总吨位 150 总吨及以上船舶以及 1968 年 7 月 21 日以前建造且总吨位小于 150
29、总吨的船舶。证书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不应超过 5 年,证书签发日每周年的前或后 3 个月内,应进行年度检验。此项年度检验应在证书上作签证。如已经过换证检验,但在原证书到期以前不能换发新证书,则进行检验的组织可延长原证书的有效期,但不应超过 5 个月。船舶改悬另一国国旗时,该证书失效。对于某些特殊船舶,为装载不同货物或满足某些港口限制吃水的情况,其载重线证书和吨位证书可能会有两套甚至三套。但在任一时间,船上应仅能持有一套有效的证书,另一套应封存。另外 A 型船舶是指为载运散装液体货物而设计的一种船舶,其露天甲板具有高度完整性,货舱仅设有小的出入口,并以钢质或等效材料的水密填料盖封闭,其载货的货
30、舱具有较低渗透率;凡达不到 A 型船舶各项规定的所有船舶,应被认为是 B 型船舶。用于载重线标志的英语缩略语:1. CS CCS 级船舶的载重线标志(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2. TF 热带淡水载重线标志(Tropical Fresh Water Allowance) 3. T 热带载重线标志(Load line in Tropical Zone) 4. F 夏季淡水载重线标志(Fresh Water Allowance) 5. S 夏季载重线标志(Summer Load Line) 6. W 冬季载重线标志(Winter Load Line) 7. WNA
31、 北大西洋冬季载重线标志(Winter North Atlantic Load Line) 8. LTF 热带淡水木材载重线标志 (Tropical Fresh Water Allowance in Carrying Timber) 9. LF 夏季淡水木材载重线标志(Fresh Water Timber Allowance) 10. LT 热带木材载重线标志(Timber Load Line in Tropical Zone) 11. LS 夏季木材载重线标志(Summer Timber Load Line) 12. LW 冬季木材载重线标志(Winter Timber Load Line)
32、 13. LWNA 北大西洋冬季木材载重线标志(Winter North Atlantic Timber Load Line) 14.C1 客船分舱载重线标志 (Subdivision Load Line of Passenger Ship) 15.C2 交替运载客货分舱载重线标志 (Subdivision Load Line in Carrying Passengers and Cargoes)3.2.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免除证书(International Load Line Exemption Certificate)主管机关对具有新型特点的任何船舶,可根据载重线公约第 6 条和载重线公约
33、 88 议定书第 18 条规定发给国际船舶载重线免除证书,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 5年。对通常并不从事国际航行而仅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的船舶,主管机关可发给仅限于一次航行的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该证书仅在该次航行有效。4. 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 公约)1973 年 10 月 8 日至 11 月 2 日在伦敦召开的国际防止海洋污染大会上通过了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取代了1954 年油污公约 ,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提高了防污染标准,在公约内加入了“不优惠条款”,并对技术性修正案的生效采用
34、了“默认接受程序”。公约包括了公约正文、五个附则和两个议定书(议定书 I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和议定书 II仲裁 ) ,这五个技术性要求的附则是:附则 I 防止油污规则附则 II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附则 III 防止海运包装或集装箱、可移动罐柜或公路、铁路槽罐车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则 IV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则 V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附则 VI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该公约的1978 年防污议定书对公约进行了修正,并在实质上取代了公约,于 1983年 10 月 2 日生效(经修订的附则 I 同日生效) ,而附则 II 的生效日期则进一步推迟到 1987年 4 月
35、 6 日。公约附则 III 于 1992 年 7 月 1 日生效;附则 IV 于 2003 年 9 月 27 日生效,但附则 IV 在生效前已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只是修正案尚未生效。附则 V 于 1988 年 12 月31 日生效,附则 VI 目前尚未生效。尽管附则 VI 并未生效,但 2000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上船的功率大于 130KW 的柴油机,主管机关应签发 EIAPP 符合证明,以便附则 VI 在生效后签发 EIAPP 证书。我国于 1983 年 7 月 1 日加入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同年 10 月 2 日该公约对我国生效。4.1
36、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nternational Oil Pollution Certificate(IOPP) )该证书根据MARPOL 73/78 公约附则 I 第 5 条规定颁发,适用于 150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 400 总吨以上其他船舶。船舶经过初次检验合格后被签发 IOPP 证书,该证书包括证书本身和一个附件。证书证明该船已按公约附则 I 的规定进行了检验,并且对该船的结构、设备、各种系统、附件、布置和材料及其状况均符合公约的适用要求。证书的附件记载船舶结构和设备的情况。证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应超过 5 年。该证书不应展期或给予宽限期。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每周年的前或后 3 个月内,应
37、进行年度检验。若在证书有效期间只有一次中间检验,则此项检验应在证书有效期的中期之日前或后 6 个月以内进行。当年度检验与中间检验重合时,则年度检验由中间检验代替。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均应在证书上作签证。证书文字除船旗国文字外,还应有英文、法文之一的译文。4.2 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International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for the Carriage of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s in Bulk(NLS Certificate))根据MARPOL 73/78附则 II 第 12 条和第 12A
38、条颁发,适用于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证书应明确说明对发证船舶已按 MARPOL 73/78 公约附则 II 第 10 条的规定进行了检验,证明该船的结构、系统、附件、布置和材料及其状况符合附则 II 的适用要求,该证书还应包括一个物质清单,列明该船在遵守公约附则 II 全部有关操作规定的条件下,被允许装运的物质名称和液货舱的编号。证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应超过 5 年,证书期满可给予不超过 5 个月展期。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要进行一次期间检验,若仅一次期间检验应在证书有效期的中间日期前后 6 个月内进行,并在证书上作签证。在证书颁发每周年之日的前后 3 个月内还应进行年度检验,并在证书上作
39、签证。证书文字除船旗国文字外,还应有英文、法文之一的译文。如果一艘化学品液货船已由公约缔约国按照国际散化规则 (IBC 规则)或散化规则 (BCH 规则)进行了检验并被签发了 COF 证书,可被视为已符合此项要求。COF 证书所包括的内容同 NLS 证书相同,也具有该船被允许装运的物质清单和符合装载这些物质的液货船编号。4.3 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Sewage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该证书根据MARPOL 73/78 公约附则 IV 第 4 条规定颁发,适用于 200 总吨及以上的新船和 200 总吨以下或未经丈量但经核定许可载 10 人以上的新船
40、,以及该附则生效之日10 年后的上述现有船舶。船舶经过初次检验合格后,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机构应对该船签发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证书证明该船已按公约附则 IV 的规定进行了检验,以保证船上的各种有关设备、装置、布置(如生活污水的处理装置、粉碎和消毒系统、集污舱和管路)和材料及其状况均符合公约附则 IV 的要求。证书的附件记载船舶结构和设备的情.况。证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应超过 5 年。该证书不应展期或给予宽限期。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每周年的前或后 3 个月内,应进行年度检验。若在证书有效期间只有一次中间检验,则此项检验应在证书有效期的中期之日前或后 6 个月以内进行。当年度检验与中间检验重合时,
41、则年度检验由中间检验代替。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均应在证书上作签证。证书文字除船旗国文字外,还应有英文、法文之一的译文。4.4 防止油污证书 Oil Pollution Certificate(OPP)该证书根据 1985 年 9 月 2 日交通部关于国际航行小于 400 总吨的非油轮船舶配备防油污设备及防污文书的通知的规定颁发,适用于 150 总吨以下的油船和 400 总吨以下的其他船舶。由当地船检部门签发,该证书包括证书本身和一个附件。证书证明该船已按规范的规定进行了检验,并且对该船的结构、设备、各种系统、附件、布置和材料及其状况均符合规范的适用要求。证书的附件记载船舶结构和设备的情况。证书有
42、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应超过 5 年。该证书不应展期或给予宽限期。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每周年的前或后 3 个月内,应进行年度检验。年度检验应在证书上作签证。对于外国籍船舶而言,如其船旗国系非 MARPOL73/78 附则 I 的缔约国,且该船为 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或 150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则根据公约不予优惠条款应持有 OPP 证书。4.5 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nternational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该证书根据MARPOL 73/78 公约附则 VI 第 6 条规定颁发,适用于 4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船舶经过初次检验合格后,主
43、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机构应对该船签发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证书证明该船已按公约附则 VI 的规定进行了检验,以保证船上的各种有关设备、装置、布置和材料及其状况均符合公约附则 VI 的要求。证书的附件记载船舶结构和设备的情况。证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应超过 5 年。该证书不应展期或给予宽限期。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每周年的前或后 3 个月内,应进行年度检验。若在证书有效期间只有一次期间检验,则此项检验应在证书有效期的中期之日前或后 6 个月以内进行。当年度检验与期间检验重合时,则年度检验由期间检验代替。年度检验和期间检验均应在证书上作签证。证书文字除船旗国文字外,还应有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之一的译文。由于附
44、则 VI 尚未生效,该证书非强制要求。5 1969 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INTERNATIONAL SHIP TONNAGE MESUREMNET CONVENTION 1969)1969 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在 1969 年 5-6 月间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伦敦大会上通过,于 1982 年 7 月 18 日正式生效。我国政府于 1980 年 4 月 8 日批准加入公约,并于1982 年 7 月 18 日对我国生效。该公约附则 2 规定了国际吨位证书的格式,规定证书用发证国的官方语言写成,并有英文或法文的译文。该公约第 3 条第 2 款第 2 项适用范围还规定对公约生效之日起 12 年之
45、内的一切现有船舶可免去公约要求。该规定意味着现有船舶如果未经改建可允许保留其现有吨位至公约生效后的 12 年(即 1994 年 7 月 8 日) ,这样做是为了给航运业在经济福利利益方面给予一个合理的保护。另外,在以后 IMO 的 A.494(XII)号决议、A.758(18)号决议、MSC/Circ.653、 MSC/Circ654 通函等一系列文件,对按照国家规定丈量的老吨位的适用问题做出规定。5.1 国际吨位证书(International Tonnage Certificate(1969))根据 1969 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第 7 条发给,不适用 2.2.4.2 条的船舶应持有国际
46、吨位证书。该证书一般长期有效。但下列情况除外:a. 当船舶的布置、结构、容积、处所的用途、载客证书中准许的乘客总数、勘定的载重线或准许的吃水等方面发生变动,致使总吨位或净吨位必须增加时,则除了1969 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附则 I 规则中所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国际吨位证书应停止生效,并由主管机关予以注销;b. 除下款规定外,当船舶转为悬挂另一国家的国旗时,由原主管机关发给该船的证书应停止生效;c. 当船舶转为悬挂另一缔约国政府的国旗时,原发国际吨位证书的继续有效期限应不超过 3 个月,或直到主管机关发给另一国际吨位证书来代替原证书为止,二者以较早者为准。检查该证书时应注意总吨、净吨均为整数,
47、船舶长度应依照 ITC-69 的定义来定,并且同载重线证书中的长度一致。5.2 吨位证书(Tonnage Certificate )船长小于 24m 的船舶应备有吨位证书,该证书一般长期有效。6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Chemicals in Bulk)(BCH 规则) 和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
48、rrying Dangerous Chemicals in Bulk)(IBC 规则)SOLAS 公约 1983 年修正案对第 VII 章危险货物运输的修正十分重要,它通过引用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IBC 规则)和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IGC 规则) ,把 SOLAS 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化学品液货船和液化气船(修正前的该章仅适用包装危险货物) 。同时,MARPOL73/78 公约 1989 年修正案也将IBC 规则和 BCH 规则纳入了强制性要求。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IBC 规则)同时在 SOLAS 公约第 VII章和 M
49、ARPOL 73/78 公约附则 II 中均有提到,适用于 1986 年 7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的化学品液货船。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BCH 规则) ,适用于 1986 年 7 月 1 日以前建造的化学品液货船。6.1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International certificate of Fitness for the Carriage of Dangerous Chemicals in Bulk(COF) )该证书根据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规则) 第 1.5 节及被MSC.16(58)MEPC.40(29)修改过的 IBC 规则第 1.5 节要求颁发,适用于 1986 年 7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的化学品液货船。该证书自SOLAS 公约83 修正案通过后,自 1987 年 4 月 6日起强制要求。证书应明确说明对发证船舶已按国际散化规则的规定进行了检验,证明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