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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先秦中国社会的公平观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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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大华:论先秦中国社会的公平观念作者:李大华 来源:广州市社会科学院 点击:111 时间: 2004-3-13 编辑:admin人 们 现 在 习 惯 说 的 “公 平 ”概 念 , 似 乎 是 一 个 西 方 舶 来 品 , 是 一 个 现 代 政 治 哲 学的 概 念 , 其 实 不 尽 然 。 应 当 说 , 西 方 现 代 政 治 哲 学 家 把 这 个 概 念 作 为 其 学 说 的 最 基 本 概念 来 阐 述 , 并 由 此 生 发 出 来 整 个 的 政 治 哲 学 理 念 。 但 是 , 并 不 能 由 此 断 定 公 平 问 题 只 是一 个 西 方 的 或 现 代 的

2、问 题 。 稍 加 思 考 就 会 发 现 , 公 平 问 题 由 来 已 久 , 它 涉 及 到 一 个 社 会的 政 治 生 活 的 平 衡 、 和 谐 与 稳 定 , 也 涉 及 到 政 权 结 构 的 合 法 性 问 题 。 任 何 一 个 社 会 , 或历 史 上 的 任 何 一 个 朝 代 , 为 了 避 免 社 会 动 荡 , 寻 求 社 会 安 定 , 都 要 设 法 解 决 社 会 的 不 公, 或 者 说 都 要 正 面 地 回 答 什 么 是 社 会 的 公 平 , 怎 样 才 是 公 平 的 , 否 则 , 统 治 者 的 宝 座 便不 会 稳 当 。 从 中 国 有

3、稽 可 察 的 先 秦 考 察 公 平 观 念 , 有 助 于 理 解 中 国 的 社 会 建 构 过 程 和 发展 的 倾 向 性 , 并 由 此 理 解 当 代 公 平 问 题 。一 、 公 平 、 中 正 与 道 义 的 观 念这 里 说 “观 念 ”, 是 因 为 中 国 先 秦 的 确 没 有 等 同 于 现 代 意 义 的 概 念 , 但 不 等 于 没有 这 样 的 观 念 和 问 题 , 现 代 人 所 说 的 公 平 是 包 含 着 个 人 的 身 份 独 立 、 平 等 和 权 利 等 , 在先 秦 没 有 这 样 的 含 义 , 不 过 在 那 时 有 那 时 候 的 公

4、 平 的 含 义 , 先 秦 的 “公 ”或 “中 ”, 已 经 包 含 了 公 平 的 意 义 在 其 中 了 。在 先 秦 , 涉 及 到 公 平 观 念 , 大 约 有 这 样 一 些 词 : 公 、 平 、 中 、 正 、 道 、义 。 我 们 可 在 其 出 现 的 特 殊 语 境 中 来 看 它 们 所 透 露 出 来 的 观 念 。( 一 ) 先 看 “正 ”与 “中 ”。 今 文 尚 书 汤 誓 :王 曰 : “格 尔 众 庶 , 息 听 朕 言 。 非 敢 小 子 敢 行 称 乱 。 有 夏 多 罪 , 天 命 殛 之。 ”.今 尔 有 众 , 汝 曰 : 我 后 不 恤 我

5、 众 , 舍 我 穑 事 而 割 正 夏 ? 予 惟 闻 汝 众 言 ,夏 氏 有 罪 , 予 畏 天 命 , 不 敢 不 正 。 11商 汤 要 革 夏 桀 的 命 , 先 要 数 落 夏 氏 的 罪 行 , 然 后 欲 以 上 天 的 名 义 , 革 其 不 正以 归 于 正 。 “正 ”是 什 么 意 思 , 说 文 释 为 : “是 也 , 一 以 止 , 徐 锴 曰, 守 一 以 止 也 。 ”这 里 , “正 ”是 动 词 , 也 就 是 纠 正 的 意 思 , 那 么 纠 正 的“正 ”就 是 “是 ”, “是 ”相 对 于 “错 ”而 存 在 , 换 句 话 说 , 坚 守 “

6、一 ”以 制 止 不 正 当 的 行 为 。 那 么 “一 ”就 是 正 当 了 , 它 是 判 断 一 切 是 非 的 准 则 。这 个 是 非 准 则 必 定 是 公 共 接 受 的 , 能 够 说 服 人 的 。 再 看 今 文 尚 书 洪 范 :无 偏 无 陂 , 遵 王 之 义 ; 无 有 作 好 , 遵 王 之 道 ; 无 有 作 恶 , 遵 王 之 道 。 无偏 无 党 , 王 道 荡 荡 ; 无 党 无 偏 , 王 道 平 平 ; 无 反 无 侧 , 王 道 正 直 。 22无 偏 陂 、 无 好 恶 、 不 结 党 营 私 、 不 违 反 法 度 , 这 些 都 是 如 何

7、规 范 社 会 行 为 的问 题 , 或 者 说 如 何 纠 偏 匡 正 的 问 题 , 王 道 荡 荡 、 王 道 平 平 、 王 道 正 直 , 则 是一 种 政 治 与 社 会 的 理 想 状 态 , 这 种 理 想 状 态 是 人 人 所 期 望 的 , 如 此 才 成 为 公共 的 准 则 。 尽 管 可 以 说 没 有 哪 个 人 能 够 完 全 地 破 除 个 人 的 偏 颇 和 好 恶 , 可 是只 要 有 正 义 感 的 人 们 , 都 一 定 要 寻 找 这 个 规 则 , 并 拿 这 些 准 则 来 衡 量 和 规 约自 己 的 行 为 , 而 大 家 都 这 么 做 ,

8、 社 会 的 正 气 就 能 树 立 起 来 , 就 可 能 产 生 那 种理 想 状 态 。 在 接 下 来 的 洪 范 第 六 畴 , 就 进 一 步 把 “正 直 ”作 为 “三 德”的 第 一 德 , 要 靠 端 正 人 的 曲 直 作 为 治 理 国 家 的 第 一 措 施 。 基 于 这 个 原 因 , 书 说 命 上 说 : “惟 木 从 绳 则 正 。 ”也 就 是 以 绳 墨 校 不 正 的 木 材 , 那 么 这个 绳 墨 就 是 作 为 准 则 的 “正 ”。 孔 子 也 就 事 论 其 理 : “晋 文 公 谲 而 不 正 ,齐 桓 公 正 而 不 谲 。 ”33把 耍

9、 诡 计 与 正 直 作 为 评 价 人 的 道 德 标 准 。中 , 在 尚 书 盘 庚 中 有 言 : “汝 分 猷 念 以 相 从 , 各 设 中 于 乃 心 。 ”在 尚 书 酒 诰 中 有 言 : “尔 克 永 观 省 , 作 稽 中 德 。 ”这 里 所 说 的 “中 ”, 都 是 正 道 、 正 直 的 意 思 。 44 易 传 文 言 在 解 释 里 “中 ”与 “正 ”合用 : “龙 德 而 正 中 者 也 。 ”“大 哉 乾 元 , 刚 健 中 正 , 纯 粹 精 也 。 ”从 而 把中 看 成 没 有 偏 颇 与 私 欲 的 “君 德 ”。 这 种 带 有 公 平 、 正

10、 直 的 观 念 保 存 在 至 今.人 们 的 习 常 用 语 中 。 至 于 论 语 中 “允 执 其 中 ”及 其 “中 和 ”、 “中 庸”等 调 和 对 立 、 寻 求 和 谐 的 意 思 , 则 是 从 “中 ”开 出 的 另 一 种 观 念 。( 二 ) 再 看 “平 ”。 平 , 有 平 坦 的 意 思 , 如 墨 子 经 上 : “平 , 同 高 也 。 ”周 易 泰 卦 : “无 平 不 陂 , 无 往 不 复 。 ”也 有 治 理 的 意 思 , 如 上 述 “王 道 平 平 ”。 平 还有 一 个 公 平 的 意 思 , 诗 经 小 雅 节 南 山 :节 彼 南 山 ,

11、 维 石 严 严 。 赫 赫 师 寅 , 民 具 尔 瞻 。 忧 心 如 惔 , 不 敢 戏 谈 。国 既 卒 斩 , 何 用 不 监 。 节 彼 南 山 , 有 实 其 猗 。 赫 赫 师 尹 , 不 平 为 何 ? 昊 天 不 平 , 我 王 不 宁 。 不 惩 其 心 , 覆 怨 其 正 。这 首 政 治 抒 情 诗 表 达 了 民 众 对 执 掌 国 政 者 的 怨 恨 不 满 , 也 表 达 了 对 国 家 前 途的 担 忧 , 可 贵 的 是 通 过 社 会 的 内 忧 外 患 事 实 , 人 民 认 识 到 社 会 政 治 生 活 和 上天 对 待 人 间 世 界 的 双 重 不

12、 公 平 。 虽 然 , 人 们 对 什 么 是 公 平 , 怎 样 才 能 够 具 有社 会 的 公 平 , 并 没 有 理 性 的 清 晰 的 认 识 , 但 问 题 是 那 时 已 经 有 了 公 平 的 意 识, 他 们 反 问 “尹 太 师 你 为 什 么 不 公 平 , 把 国 家 搞 得 乌 七 八 糟 ? ”也 质 问 上天 : “你 为 什 么 不 公 平 , 年 年 降 灾 , 使 我 们 国 家 陷 于 战 乱 中 ? ”现 代 理 性的 公 平 观 念 乃 是 社 会 长 期 进 步 的 结 果 , 不 能 设 想 先 秦 社 会 就 有 了 现 代 的 认 识, 那

13、时 感 性 的 认 识 只 是 表 明 了 一 种 社 会 要 求 和 倾 向 , 这 种 要 求 和 倾 向 才 是 进步 的 前 提 。对 于 公 平 观 念 谈 论 最 详 者 , 荀 况 是 第 一 人 , 他 说 :故 法 而 不 议 , 则 法 之 所 以 不 至 者 必 废 。 职 而 不 通 , 则 职 之 所 不 及 者 必 队。 故 法 而 议 , 职 而 通 , 无 隐 谋 , 无 遗 善 , 而 百 事 无 过 , 非 君 子 莫 能 。 故 公 平者 , 职 之 衡 也 , 中 和 者 , 听 之 绳 也 。 有 其 法 者 以 法 行 , 无 其 法 者 以 类 举

14、 , 听之 尽 也 。 偏 党 而 无 经 , 听 之 辟 也 。 故 有 良 法 而 乱 者 , 有 之 矣 ; 有 君 子 而 乱 者, 自 古 及 今 , 未 尝 闻 也 。 传 曰 : “治 生 乎 君 子 , 乱 生 乎 小 人 。 ”此 之 谓也 。 55荀 子 以 法 作 为 标 准 , 认 为 没 有 偏 私 地 衡 量 事 情 的 轻 重 , 就 能 够 做 到 公 平 ; 遵守 常 法 、 以 法 为 准 绳 能 够 做 到 适 中 无 过 。 法 不 议 , 界 限 不 明 ; 职 不 通 , 责 任不 清 。 法 一 旦 设 立 , 就 属 于 公 器 , 超 乎 个

15、人 主 观 爱 好 与 倾 向 ; 而 职 属 于 执 法听 政 者 的 事 情 , 如 果 执 法 者 对 法 的 理 解 有 问 题 , 或 者 他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有 意 曲.解 , 都 会 形 成 不 公 平 和 过 错 。 对 于 法 本 身 的 公 正 性 质 , 荀 子 没 有 产 生 怀 疑 ,只 是 对 法 律 是 否 周 全 持 保 留 态 度 , 相 信 法 律 会 有 “所 不 至 者 ”。 对 于 执 法者 是 否 公 平 无 差 , 则 是 荀 子 强 调 的 , 一 部 好 的 法 律 ( “良 法 ”) , 会 因 为执 法 的 人 不 好 ( “偏 党

16、 而 无 经 ”) 而 形 成 极 其 不 公 的 结 果 。 所 以 , 在 法 制 与人 治 二 者 之 间 , 儒 家 的 观 念 占 了 上 风 , 即 相 信 贤 良 的 人 ( “君 子 ”) 可 以行 为 不 僻 ( “无 隐 谋 ”) , 公 正 执 法 , 好 的 法 律 在 他 们 手 上 可 以 得 到 一 个 好的 治 理 结 果 。 即 便 “法 之 所 不 至 ”, 或 “无 其 法 者 ”, 贤 良 的 执 法 者 也 会以 经 验 类 推 ( “类 举 ”) 的 方 式 , 使 原 本 无 法 可 依 的 局 面 得 到 治 理 , 换 句 话说 , 贤 良 的

17、 人 能 够 保 证 公 正 和 无 差 错 。 这 与 韩 非 子 主 张 一 依 法 度 的 主 张 不 同。 韩 非 子 相 信 “奉 法 者 强 则 国 强 , 奉 法 者 弱 则 国 弱 ”, 66社 会 的 公 平 与 不公 平 , 不 在 于 执 法 的 人 , 而 在 于 法 律 的 权 威 , 在 这 个 不 可 撼 摇 的 权 威 面 前 ,“暴 者 守 愿 , 邪 者 反 正 , 大 勇 愿 , 原 盗 贞 平 , 则 天 下 公 平 , 而 齐 民 之 情 正 也”。 77所 以 , 不 在 于 贤 或 不 肖 执 法 听 政 , 只 在 于 法 度 的 分 明 , “

18、法 分 明则 贤 不 得 寄 不 肖 , 强 不 得 侵 弱 , 众 不 得 暴 寡 , 托 天 下 于 尧 舜 之 法 , 则 贞 士 不失 分 , 奸 人 不 徼 幸 ”。 88也 就 是 说 , 在 具 有 绝 对 权 威 和 度 量 分 明 的 法 律 面前 , 就 有 社 会 的 公 平 , 良 士 执 法 不 会 失 却 分 寸 , 不 肖 的 人 也 没 有 机 会 逃 乎 法度 之 外 。不 过 , 荀 子 和 韩 非 子 的 “公 平 ”都 没 有 身 份 平 等 的 意 思 。 荀 子 的 公 平 观建 立 在 不 平 等 的 身 份 基 础 上 , 在 他 看 来 , 社

19、 会 本 来 就 应 该 有 贫 富 、 贵 贱 之 分, 没 有 这 样 的 差 别 倒 是 很 危 险 的 , 他 说 :夫 两 贵 之 不 能 相 事 , 两 践 之 不 能 相 使 , 是 天 数 也 。 执 位 齐 , 而 欲 恶 同 ,物 不 能 澹 则 必 争 。 争 则 必 乱 , 乱 则 穷 矣 。 先 王 恶 其 乱 也 , 故 制 礼 仪 以 分 之 ,使 有 贫 、 富 、 贵 、 贱 之 等 , 足 以 相 兼 临 者 , 是 养 天 下 之 本 也 。 书 曰 : “维 齐 非 齐 ”, 此 之 谓 也 。 99社 会 的 有 序 运 转 需 要 有 等 级 差 别

20、 , 富 贵 可 以 临 于 贫 贱 之 上 , 而 贫 贱 愿 意 被 富贵 临 架 , 这 种 差 别 性 正 是 社 会 的 动 力 所 在 ( “相 事 ”与 “相 使 ”) , 如 果彼 此 都 一 样 ( 不 “相 兼 临 ”) , 必 然 导 致 “乱 ”的 局 面 。 所 以 社 会 的 “礼.仪 ”本 是 等 级 之 “分 ”的 结 果 , 而 分 既 有 贵 与 贱 、 富 与 贫 的 分 别 , 又 有 “职 分 ”的 区 别 。 职 分 是 荀 子 的 一 个 基 本 观 点 , 从 天 人 相 分 到 人 与 人 相 分 , 人与 天 之 间 的 合 理 与 公 平

21、就 是 人 不 与 天 争 职 , 明 于 天 人 之 分 称 为 “至 人 ”。同 样 , 人 与 人 之 间 的 公 平 与 合 理 在 于 人 人 安 于 自 己 的 职 分 , 使 君 者 为 君 , 民者 为 民 , 商 者 为 商 , 农 者 为 农 , 所 谓 “君 君 、 臣 臣 、 父 父 、 子 子 、 兄 兄 、弟 弟 一 也 , 农 农 、 士 士 、 工 工 、 商 商 一 也 ”。 1010荀 子 进 一 步 把 这 种 观 点贯 彻 到 国 家 政 治 生 活 当 中 去 , 他 说 :兼 听 齐 明 则 天 下 归 之 。 然 后 明 职 分 , 序 事 业 ,

22、 材 技 官 能 , 莫 不 治 理 , 则公 道 达 而 私 门 塞 矣 。 公 义 明 而 私 事 息 矣 。 故 职 分 而 民 不 探 , 次 定 而 序 不乱 , 兼 听 齐 明 而 万 事 不 垩 。 1111这 里 也 涉 及 到 人 与 人 之 间 在 智 识 、 才 能 等 的 差 别 , 这 些 差 别 也 是 社 会 的 职 能分 工 的 基 础 , 把 每 个 人 放 置 在 适 合 其 才 性 的 位 置 , 从 而 使 整 个 社 会 呈 现 从 高到 低 的 秩 序 性 , 是 一 种 社 会 的 公 平 。 所 以 , 荀 子 所 借 用 尚 书 里 “维 齐非

23、 齐 ”的 话 , 可 以 说 是 他 的 公 平 观 念 的 准 确 的 表 达 , 即 为 了 公 平 而 采 取 不 平等 的 措 施 。( 三 ) 义 与 道 。 人 们 通 常 所 说 的 社 会 正 义 包 含 了 种 种 社 会 公 理 和 道 义 在内 的 理 解 , 公 平 就 是 其 中 一 个 基 本 的 理 解 , 当 我 们 说 道 社 会 公 平 的 时 候 , 就是 在 说 作 为 公 平 的 社 会 正 义 , 如 同 约 翰 罗 尔 思 在 正 义 论 里 所 探 讨 的 “作 为 公 平 的 正 义 ”一 样 。 同 样 地 , 先 秦 思 想 家 们 在

24、谈 论 义 与 道 的 时 候 , 其 中也 包 含 着 他 们 对 社 会 公 平 的 认 识 , 如 上 述 荀 子 所 谈 到 的 “公 义 ”与 “公 道”, 正 是 一 种 社 会 公 平 的 意 思 。 当 然 , 对 公 平 的 理 解 不 能 包 含 他 们 对 义 与 道的 全 部 理 解 。义 , 有 多 种 含 义 , 当 它 作 为 合 理 与 公 理 使 用 时 , 就 是 我 们 所 说 的 义 。 墨子 一 派 对 此 阐 述 最 多 , 1212墨 子 说 :仁 , 仁 爱 也 。 义 , 利 也 。 爱 利 此 也 , 所 爱 所 利 彼 也 。 爱 利 不

25、相 为 内 外 ,所 爱 所 利 亦 不 相 为 外 内 。 其 为 仁 , 内 也 。 义 , 外 也 。 1313.仁 体 现 了 仁 爱 , 义 体 现 了 利 他 , 这 两 者 都 出 自 于 己 , 而 所 爱 所 利 落 实 在 对 他 人 , 从 仁 义之 自 出 来 说 , 是 没 有 内 外 之 别 的 ; 但 从 表 现 形 式 来 说 , 仁 爱 表 现 为 内 在 的 , 利 他 表 现 为外 在 的 。 因 为 义 总 是 表 现 在 人 们 对 某 种 行 为 的 认 可 与 不 认 可 , 从 而 也 是 对 自 己 行 为 的 有效 节 制 或 有 力 支 持

26、 , 所 谓 :不 义 不 富 , 不 义 不 贵 , 不 义 不 亲 , 不 义 不 近 。 1414天 下 有 义 则 生 , 无 义 则 死 ; 有 义 则 富 , 无 义 则 贫 ; 有 义 则 治 , 无 义 则 乱。 1515作 为 一 种 正 义 , 义 不 仅 关 系 到 个 人 的 生 存 意 义 、 价 值 取 向 , 也 关 系 到 社 会 的 治 乱 , 所 以, 它 不 只 是 人 们 的 一 种 公 平 与 正 义 的 感 觉 , 还 表 现 为 外 在 的 准 则 , 坚 守 这 些 准 则 , 就 是君 子 、 义 士 , 无 义 之 人 当 然 就 是 不 齿

27、 的 小 人 , 正 所 谓 : “举 公 义 , 辟 私 愿 , 此 若 言 之谓 也 。 ”1616可 是 从 社 会 对 每 个 人 的 要 求 来 说 是 外 在 的 , 每 个 人 是 否 愿 意 恪 守 这 些准 则 , 却 是 个 人 的 事 情 , 正 是 看 到 了 这 一 点 , 墨 子 说 :是 以 知 义 之 为 善 政 也 。 夫 愚 且 贱 者 不 得 为 政 乎 贵 且 知 者 , 然 后 得 为 政 乎愚 且 贱 者 。 此 吾 所 以 知 义 之 不 从 愚 者 出 , 而 必 自 贵 且 知 者 出 也 。 1717因 为 义 虽 然 表 现 为 外 在 ,

28、 可 是 它 的 发 动 处 在 于 内 心 , “愚 且 贱 者 ”表 面 上 没 有 公 义 ,其 实 还 在 于 其 内 心 就 没 有 义 的 感 觉 。 墨 子 的 这 番 看 法 引 发 了 告 子 与 孟 子 的 辩 论 , 告 子 说: “仁 , 内 也 , 非 外 也 ; 义 , 外 也 , 非 内 也 。 ”孟 子 反 问 : “何 以 谓 仁 内 义 外 也 ?”告 子 的 回 答 根 本 不 能 说 服 孟 子 , 却 被 孟 子 抓 住 辫 子 借 以 充 分 地 阐 述 了 自 己 的 观 点 : “仁 义 礼 智 , 非 外 烁 我 也 , 我 固 有 之 也 ,

29、 弗 思 耳 矣 。 ”1818孔 子 的 言 论 中 反 复 地 运 用 到 “义 ”, 却 没 有 一 次 对 什 么 是 义 做 出 过 界 定 , 只 有 孟子 对 此 做 出 了 界 定 , 所 谓 :羞 恶 之 心 , 义 也 。.仁 , 人 心 也 ; 义 , 人 路 也 。 舍 其 路 而 弗 由 , 放 其 心 而 不 知 求 , 哀 哉 ! 1919其 实 , 前 一 个 是 对 人 人 具 有 的 正 义 感 的 界 定 , 后 一 个 是 对 人 之 为 人 的 价 值 归 向 做 出 的 界定 , 但 这 样 的 界 定 并 不 影 响 人 们 对 “义 ”的 确 认

30、 , 尽 管 人 们 对 什 么 是 义 , 仍 然 是 朦 胧的 , 却 能 依 稀 地 看 到 它 的 存 在 , 它 已 能 给 人 以 方 向 性 。 在 一 个 社 会 中 , 人 人 相 信 自 己 都有 这 样 的 公 义 、 道 义 观 , 并 能 作 为 人 之 为 人 根 据 , 在 社 会 实 际 生 活 中 践 行 , 就 有 了 基 本的 公 平 。道 , 原 本 是 道 路 的 意 思 , 作 为 一 个 观 念 或 哲 学 的 概 念 来 使 用 , 它 表 示 了 一 种 最 高 的理 想 状 态 , 甚 至 表 现 为 最 高 的 本 体 存 在 , 本 体

31、乃 是 一 种 观 念 性 的 实 体 , 理 想 状 态 则 是 一种 过 程 , 虽 然 作 为 本 体 的 实 体 只 是 理 想 状 态 的 哲 学 发 展 的 结 果 , 却 能 够 反 过 来 看 成 先 有了 这 个 本 体 , 然 后 才 有 理 想 状 态 , 即 本 体 的 流 行 大 化 , 就 是 理 想 状 态 。 这 就 像 天 道 、 王道 、 人 道 的 先 后 秩 序 一 样 , 从 逻 辑 上 说 , 应 当 先 有 天 道 , 后 才 有 王 道 和 人 道 ; 事 实 却 相反 , 是 先 有 了 王 道 的 观 念 , 才 有 了 天 道 和 人 道

32、的 观 念 。 2020但 是 , 无 论 孰 先 孰 后 ,也 不 管 天 道 、 王 道 、 或 人 道 , 甚 至 各 人 所 说 的 道 都 不 是 同 一 个 东 西 , 道 都 是 先 秦 社 会 追求 的 至 极 至 尚 的 理 想 , 从 而 也 是 一 个 最 笼 统 的 观 念 , 在 这 个 最 笼 统 的 观 念 里 , 包 含 了 所有 人 的 追 求 , 其 中 作 为 公 平 的 正 义 就 是 其 中 的 应 有 之 义 。 尚 书 洪 范 中 所 说 的 “王 道 ”就 是 当 时 的 人 所 希 望 出 现 的 社 会 公 平 状 态 , 哪 怕 这 种 状

33、 态 并 不 是 一 种 充 分 的 公 平。孔 子 所 追 求 的 道 , 乃 是 “先 王 之 道 ”、 “尧 舜 之 道 ”, 或 者 说 “古 圣 王 之 道 ”,其 实 这 只 是 对 传 说 中 的 过 去 的 美 好 追 往 , 甚 至 是 墨 家 和 儒 家 编 织 的 完 美 的 梦 , 而 他 所 处的 现 实 的 情 形 是 礼 崩 乐 坏 , 所 以 他 发 出 “天 下 之 无 道 也 久 矣 ”的 感 叹 。 或 许 要 确 切 地评 价 孔 子 的 道 有 多 少 社 会 公 平 的 思 想 , 这 并 不 太 容 易 , 因 为 他 所 极 力 实 践 的 是

34、周 公 时 期的 礼 乐 制 度 和 等 级 秩 序 , 也 就 是 说 他 努 力 维 护 着 一 个 过 去 的 、 逆 于 时 流 的 社 会 制 度 , 但他 所 崇 尚 的 远 古 尧 舜 时 期 的 禅 让 、 尊 贤 与 清 明 的 为 政 , 不 能 说 其 中 没 有 社 会 公 平 的 思 想成 分 。 而 且 , 孔 子 及 其 儒 家 给 中 国 历 史 渲 染 的 德 性 思 想 , 极 大 地 扩 展 了 整 个 社 会 的 思 想深 度 和 社 会 合 理 性 。 如 果 我 们 把 他 所 理 解 的 “义 ”认 定 为 一 种 包 含 公 平 在 内 的 社

35、会 正义 的 话 , 那 么 , 他 所 说 的 “道 ”必 定 包 含 着 公 平 思 想 , 因 为 “义 ”本 身 只 是 达 到 “道 ”的 一 个 正 常 路 径 , 所 谓 “隐 居 以 求 其 志 , 行 义 以 达 其 道 ”。 2121这 与 庄 子 天 地 所 说 的 “技 兼 于 事 , 事 兼 于 义 , 义 兼 于 德 , 德 兼 于 道 ”, 具 有 异 曲 同 工 之 处 。.道 , 在 老 子 那 里 , 得 到 了 最 充 分 的 阐 释 , 可 以 说 老 子 重 建 了 以 道 为 根 据 的 天 地 自 然和 人 间 社 会 的 秩 序 , 然 而 ,

36、他 阐 释 得 越 多 , 道 也 就 变 得 越 深 妙 难 识 , 因 为 道 成 了 来焉 莫 见 、 往 焉 莫 追 、 绳 绳 不 可 名 的 “混 沌 ”。 在 混 沌 与 分 明 两 个 方 面 , 他 坚 决 地 站 在混 沌 一 边 。 在 他 看 来 , 分 明 意 味 着 社 会 关 系 的 复 杂 化 , 太 多 的 差 别 则 又 意 味 着 社 会 等 级制 度 的 森 严 , 这 种 等 级 制 度 只 是 表 明 了 人 与 人 之 间 的 相 互 役 使 , 已 经 没 有 什 么 正 义 与 公平 可 言 , 要 在 这 种 差 别 和 等 级 中 间 寻

37、求 类 似 荀 子 所 说 的 那 种 职 分 之 间 的 合 理 性 , 平 衡 彼此 之 间 的 利 害 关 系 , 是 很 困 难 的 。 反 之 , 没 有 差 别 的 混 沌 则 能 实 现 社 会 的 正 义 与 公 平 ,他 说 : 天 之 道 , 其 犹 张 弓 ! 高 者 抑 之 , 下 者 举 之 , 有 余 者 损 之 , 不 足 者 与 之 。天 之 道 , 损 有 余 以 补 不 足 ; 人 之 道 则 不 然 , 损 不 足 以 奉 有 余 。 孰 能 有 余 以 奉天 下 ? 唯 其 有 道 者 。 2222混 沌 如 何 实 现 这 种 公 平 与 合 理 ?

38、按 他 的 见 解 , 是 自 然 主 义 的 必 然 性 , 即 不 加 人 为 地 依 循自 然 历 史 过 程 , 所 谓 “自 然 而 然 ”, “无 为 而 无 不 为 ”, 任 何 人 为 的 因 素 都 会 有 损 于自 然 目 的 性 的 实 现 。 庄 子 在 这 个 方 面 走 得 更 远 , 他 把 老 子 的 混 沌 的 道 从 完 美 性 方 面 作 了理 解 , 任 何 的 人 关 于 道 的 说 法 和 为 了 实 现 道 的 做 法 , 都 会 陷 于 有 限 和 不 完 满 , 与 其 这 样, 还 不 如 采 取 无 所 谓 的 态 度 , 只 需 要 在

39、差 别 和 等 级 社 会 中 保 持 一 个 独 立 不 苟 的 人 格 就 是了 , 富 贵 、 生 死 皆 无 变 于 己 。上 述 除 了 道 家 从 超 于 社 会 利 害 的 自 然 主 义 来 理 解 公 平 与 正 义 , 其 他 都 是 从 现 实 的 社会 关 系 出 发 来 理 解 社 会 的 公 平 与 正 义 。 自 然 主 义 的 立 场 有 一 个 好 处 , 它 有 着 真 正 的 客 观性 , 超 越 了 现 实 的 利 益 关 系 , 可 以 是 一 个 完 全 公 而 无 私 的 公 正 的 道 理 , 但 是 , 它 缺 乏 实现 它 的 途 径 。 现

40、 实 主 义 态 度 的 好 处 是 , 它 讲 究 的 是 实 际 的 政 治 安 排 , 有 可 操 作 性 , 可 是, 有 一 个 鸿 沟 横 在 现 实 主 义 者 的 面 前 , 即 每 个 人 讲 的 公 理 、 公 平 、 正 义 、 道 等 , 都 是 从一 个 有 限 的 角 度 , 甚 至 根 本 就 排 不 开 个 人 立 场 的 偏 私 , 如 何 才 能 将 自 己 的 立 场 变 成 公 共的 立 场 , 使 自 己 所 讲 的 理 成 为 公 理 , 并 为 所 有 人 所 接 受 , 仍 然 是 一 个 问 题 。二 、 神 圣 性 、 至 上 性 与 公 平

41、 性尽 管 每 个 人 都 试 图 超 越 自 己 的 立 场 和 社 会 地 位 所 产 生 的 局 限 性 , 可 是 事 实 上 并 不 能有 效 地 说 明 自 己 所 讲 述 的 道 理 是 大 公 无 私 的 公 理 , 对 每 个 人 都 是 一 种 公 平 、 公 正 的 , 不会 对 一 部 分 人 有 利 , 对 另 一 部 分 人 不 利 , 从 历 史 的 眼 光 来 看 , 每 个 人 不 能 完 全 地 超 越 自.己 的 局 限 , 每 个 人 都 代 表 着 某 个 阶 层 或 集 团 的 意 见 。 可 是 , 另 一 个 方 面 也 是 事 实 , 即 每个

42、 历 史 上 可 记 载 的 思 想 都 取 得 了 公 共 认 同 的 思 想 形 式 , 即 便 像 黄 宗 羲 所 说 的 “以 一己 之 大 私 为 天 下 之 大 公 ”的 帝 王 , 也 一 定 要 取 得 这 种 公 共 认 同 的 思 想 形 式 , 换 句 话 来说 , 一 定 要 设 法 将 自 己 的 道 理 说 成 天 下 公 理 , 而 且 也 必 须 多 少 包 含 着 社 会 公 平 的 思 想 内容 , 至 少 需 要 在 其 学 说 中 贯 穿 着 追 求 社 会 公 平 的 企 图 。 而 换 取 公 共 认 同 的 最 有 效 办 法 ,就 是 采 取 非

43、 利 己 的 形 式 , 即 超 立 场 、 超 派 别 、 而 且 超 人 类 的 办 法 , 那 就 是 神 圣 的 立 场 ,把 自 己 所 讲 的 道 理 说 成 来 自 上 天 的 授 意 。(一 ) 神 圣 性 与 公 平 性 。 在 尚 书 中 所 记 载 的 重 大 历 史 事 件 , 大 多 与 此 有 关 。 尚 书 尧 典 记 载 :正 月 上 日 , 受 终 于 文 祖 。 在 璇 玑 玉 衡 , 以 齐 七 政 , 肆 类 于 上 帝 , 禋于六 宗 , 望 于 山 川 , 遍 于 群 神 。 辑 五 端 , 既 月 乃 日 , 觐 四 岳 群 牧 , 班 瑞 于 群

44、 后。 2323这 是 说 帝 舜 从 帝 尧 蝉 让 即 位 , 但 这 件 重 大 事 件 必 须 及 时 地 向 上 帝 报 告 , 以 表 明 继 承 权 的合 法 性 , 而 且 政 权 的 交 替 时 间 、 形 式 、 以 及 颁 布 法 令 的 次 序 , 都 要 遵 守 天 地 自 然 次 序 ,这 无 非 欲 表 明 属 人 的 次 序 的 根 据 在 于 属 天 的 次 序 , 这 与 尚 书 洪 范 所 表 明 的 过 程是 一 样 的 , 洪 范 是 从 五 行 关 系 说 到 五 事 、 八 政 及 其 人 事 与 社 会 关 系 的 。 同 样 , 社会 革 命

45、的 依 据 也 在 于 上 帝 的 旨 意 , 商 汤 要 革 夏 命 , 自 己 却 不 愿 意 承 担 革 命 的 责 任 ,“非 台 小 子 敢 称 乱 ”, “予 畏 上 帝 , 不 敢 不 正 ”, 把 责 任 推 给 上 帝 。 周 武 欲 推 翻 商 纣的 暴 虐 统 治 , 采 取 的 办 法 与 商 汤 如 出 一 辙 , 尚 书 大 诰 记 载 :已 ! 予 惟 小 子 , 不 敢 替 上 帝 命 。 天 休 于 宁 王 , 兴 我 小 邦 周 , 宁 王 惟 卜 ,用 克 绥 受 兹 命 。 今 天 其 相 民 , 矧 亦 惟 卜 用 。 呜 呼 ! 天 明 威 , 弼

46、我 丕 丕 基 ! 2424我 们 知 道 文 王 “拘 而 演 周 易 ”的 故 事 , 文 王 虽 然 身 陷 囹 圄 , 但 能 从 天 数 推 知 人 事 , 揣测 出 社 会 兴 亡 大 事 , 即 预 知 天 将 “讫 命 殷 命 ”、 “兴 我 小 邦 周 ”的 变 化 。 这 里 的 “天 明 威 ”, 即 是 通 过 一 系 列 的 事 件 表 明 上 帝 的 态 度 , 不 仅 卜 卦 显 示 了 这 种 变 化 , 而 且.上 帝 通 过 民 众 对 文 王 和 武 王 伐 纣 的 支 持 ( “相 ”) , 表 明 了 对 正 义 性 质 的 肯 定 。 天 (上 帝

47、) 如 何 体 现 对 社 会 与 人 事 的 有 效 支 配 呢 ? 尚 书 高 宗 肜 日 说 道 :惟 天 监 下 民 , 典 厥 义 。 降 年 有 永 有 不 永 , 非 天 夭 民 , 民 中 绝 命 。 民 有 不若 德 , 不 听 罪 , 天 既 孚 命 王 厥 德 , 乃 曰 其 如 台 。 呜 呼 ! 王 司 敬 民 , 罔 非 天 胤, 典 祀 无 丰 于 昵 。 2525这 里 提 出 了 两 个 相 关 的 问 题 , 一 是 天 时 刻 督 察 着 人 间 的 物 事 , 作 为 对 人 间 的 对 与 错 、 善与 不 善 的 奖 赏 与 惩 罚 , 天 给 予

48、人 的 生 命 长 短 寿 夭 的 差 别 ; 二 是 普 天 之 下 的 民 众 都 是 天 的后 代 ( “罔 非 天 胤 ”) , 作 为 人 间 事 物 的 掌 管 人 , 统 治 者 应 当 善 待 他 的 人 民 。 总 起 来说 , 这 两 层 意 思 有 一 个 基 本 的 思 想 , 人 间 的 事 事 物 物 都 与 天 有 着 密 切 的 联 系 。不 管 统 治 阶 层 是 否 有 意 编 造 天 上 、 人 间 相 关 照 的 神 话 , 可 以 肯 定 的 是 在 先 秦 这 种 观念 成 为 了 无 论 官 方 或 民 间 所 共 同 认 可 的 东 西 , 就

49、连 最 高 的 统 治 者 对 此 也 深 信 不 疑 , 尚 书 西 伯 戡 黎 记 载 了 一 个 事 件 , 周 文 王 率 兵 攻 克 了 黎 国 , 祖 伊 慌 忙 奔 告 殷 纣 王 ,并 忧 伤 地 提 醒 说 : 天 终 止 了 我 们 殷 王 朝 的 大 命 ( “天 既 讫 我 殷 命 ”) 。 而 纣 王 却 满 不在 乎 地 说 : “我 命 不 有 命 在 天 ”, 周 人 能 把 我 怎 么 样 ? 可 见 当 统 治 者 在 将 人 间 次 序 神圣 化 的 观 念 教 与 人 民 的 同 时 , 他 们 自 己 也 被 这 种 观 念 同 化 了 。 尽 管 先 秦 思 想 极 其 活 跃 ,百 家 蜂 起 , 却 能 在 这 个 方 面 形 成 相 对 一 致 的 观 念 。 即 便 到 了 东 汉 时 期 的 王 符 , 也 还 强 调了 类 似 的 思 想 :凡 人 君 之 治 , 莫 大 于 和 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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