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 件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会 计 制 度目 录第 一 部 分 总 说 明第 二 部 分 会 计 科 目 名 称 和 编 号 第 三 部 分 会 计 科 目 使 用 说 明 第 四 部 分 会 计 报 表 格 式 第 五部 分 会 计 报 表 编 制 说 明2第 一 部 分 总 说 明一 、 为 了 规 范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会 计 核 算 , 保 证 会 计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准 则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制 定 本 制 度 。二 、
2、本 制 度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由 政 府 举 办 的 独 立 核 算 的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站 ) 、 乡 镇 卫 生 院 等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举 办 的 非 营 利 性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参 照 执 行 。三 、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根 据 会 计 业 务 的 需 要 , 设 置 会 计 机 构 , 或 者 在 有 关 机 构 中 设 置 会 计 人 员 并 指 定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 不 具 备 设 置 条
3、件 的 , 应 委 托 经 批 准 设 立 从 事 会 计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的 中 介 机 构 代 理 记 账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 可 对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实 行 财 务 集 中 核 算 , 具 体 办 法 由 地 方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四 、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会 计 采 用 收 付 实 现 制 基 础 。 基 层 医 疗 卫生 机 构 会 计 要 素 包 括 资 产 、 负 债 、 净 资 产 、 收 入 和 支出 。五 、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运 用 会 计 科 目 :( 一 ) 基
4、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按 照 本 制 度 的 规 定 , 设 置 和 使 用 会 计 科 目 。 在 不 影 响 会 计 处 理 和 编 报 会 计 报 表 的 前 提 下 ,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自 行 设 置 本 制 度 规 定 之 外 的 明 细 科 目 , 不 需 用 的 科 目 可 以 不 设 置 。3( 二 ) 本 制 度 统 一 规 定 会 计 科 目 的 编 号 , 以 便 于 编 制 会 计 凭 证 、登 记 账 簿 、查 阅 账 目 , 实 行 会 计 信 息 化 管 理 。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不 得 随 意 打 乱 重 编 。( 三 )
5、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在 编 制 会 计 凭 证 、 登 记 会 计 账 簿 时 , 应 填 列 会 计 科 目 的 名 称 , 或 者 同 时 填 列 会 计 科 目 的 名 称 和 编 号 , 不 得 只 填 列 科 目 编 号 , 不 填 列 科 目 名 称 。六 、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财 务 报 告 是 反 映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某 一 特 定 日 期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某 一 会 计 期 间 的 收 支 等 情 况 的 书 面 文 件 。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编 制 和 提 供 财 务 报 告 :(
6、 一 )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财 务 报 告 由 会 计 报 表 、 会 计 报 表 附 注 和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组 成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会 计 报 表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 收 入 支 出 总 表 、 净 资 产 变 动 表 以 及 业 务 收 支 明 细 表 、 财 政 补 助 收 支 明 细 表 等 有 关 附 表 。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会 计 报 表 附 注 至 少 应 包 括 :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 会 计 估计 的 说 明 , 会 计 报 表 重 要 项 目 及 其 增 减 变 动 情 况 的 说 明 , 有
7、 助 于理 解 和 分 析 会 计 报 表 的 需 要 说 明 的 其 他 事 项 。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财务 情 况 说 明 书 应 主 要 说 明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业 务 开 展 情 况 、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 财 务 收 支 状 况 、 资 产 变 动 情 况 、 基 本 建 设 情 况 及 相 关 报 表 、 绩 效 考 评 情 况 及 相 关 报 表 、 对 本 期 或 下 期 财 务 状 况 发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 专 项 资 金 的 使 用 情 况 以 及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事 项 。( 二 ) 基 层 医 疗
8、卫 生 机 构 财 务 报 告 分 为 月 度 、 季 度 和 年 度 财 务 报4告 。( 三 )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会 计 报 表 应 根 据 登 记 完 整 、 核 对 无 误 的账 簿 记 录 和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编 制 , 要 做 到 数 字 真 实 、 计 算 准 确 、 内 容 完 整 、 报 送 及 时 。( 四 )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对 外 提 供 的 财 务 报 告 应 由 单 位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 签 名 并 盖 章 。七 、 基 层
9、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填 制 会 计 凭 证 、 登 记 会 计 账 簿 、 内 部 会 计 监 督 与 控 制 、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等 相 关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 应 按 照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和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等 规 定 执 行 。八 、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对 基 本 建 设 投 资 的 会 计 核 算 除 按 照 本 制 度 执 行 外 , 还 应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单 独 建 账 、 单 独 核 算 。九 、 本 制 度 由 财 政 部 负 责 解 释 。 十 、 本制 度 自 2011 年 7 月 1 日
10、起 施 行 。5第 二 部 分 会 计 科 目 名 称 和 编 号序 号 编 号 会 计 科 目 名 称一 、 资 产 类1 101 库 存 现 金2 102 银 行 存 款3 103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4 104 其 他 货 币 资 金5 111 财 政 应 返 还 额 度11101 财 政 直 接 支 付11102 财 政 授 权 支 付6 112 应 收 医 疗 款7 114 其 他 应 收 款8 121 库 存 物 资9 123 待 摊 支 出10 131 固 定 资 产11 133 在 建 工 程12 141 无 形 资 产二 、 负 债 类13 201 借 入 款1
11、4 202 待 结 算 医 疗 款15 203 应 缴 款 项616 206 应 付 账 款17 207 预 收 医 疗 款18 208 应 付 职 工 薪 酬19 210 应 付 社 会 保 障 费20 211 应 交 税 费21 221 其 他 应 付 款三 、 净 资 产 类22 301 固 定 基 金30101 固 定 资 产 占 用30102 在 建 工 程 占 用30103 无 形 资 产 占 用23 302 事 业 基 金24 303 专 用 基 金25 304 本 期 结 余26 305 财 政 补 助 结 转 ( 余 )30501 财 政 基 本 补 助 结 转30502 财
12、 政 项 目 补 助 结 转 ( 余 )27 306 其 他 限 定 用 途 结 转 ( 余 )28 308 结 余 分 配30801 待 分 配 结 余30802 提 取 专 用 基 金30803 事 业 基 金 弥 补 亏 损7四 、 收 入 类29 401 医 疗 收 入40101 门 诊 收 入40102 住 院 收 入30 402 财 政 补 助 收 入31 403 上 级 补 助 收 入32 406 其 他 收 入五 、 支 出 类33 501 医 疗 卫 生 支 出50101 医 疗 支 出50102 公 共 卫 生 支 出34 502 财 政 基 建 设 备 补 助 支 出35
13、 506 其 他 支 出8第 三 部 分 会 计 科 目 使 用 说 明一 、 资 产 类101 库 存 现 金 一 、 本 科 目 核 算 基 层 医 疗卫 生 机 构 的 库 存 现 金 。 二 、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严 格 按 照 国 家有 关 现 金 管 理 的 规 定 收 支现 金 , 并 按 照 本 制 度 的 规 定 核 算 现 金 的 各 项 收 支 业 务 。 三 、 库 存 现 金 的 主 要 账 务 处 理 如 下 :( 一 ) 从 银 行 提 取 现 金 时 , 按 照 实 际 提 取 金 额 , 借 记 本 科 目 , 贷 记 “银 行 存 款 ”科
14、 目 ; 将 现 金 存 入 银 行 时 , 按 照 实 际 存 入 金 额 , 借 记 “银 行 存 款 ”科 目 , 贷 记 本 科 目 。( 二 ) 从 零 余 额 账 户 中 提 取 现 金 时 , 按 照 实 际 提 取 金 额 , 借 记 本 科 目 , 贷 记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 ”科 目 。( 三 ) 提 供 基 本 医 疗 和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等 收 到 现 金 时 , 按 照 实 际 收 到 金 额 , 借 记 本 科 目 , 贷 记 “待 结 算 医 疗 款 ”、 “医 疗 收 入 ”等 科 目 。( 四 ) 垫 付 职 工 因 出 差 等 原
15、因 所 需 的 现 金 , 按 照 实 际 借 出 金 额 , 借 记 “其 他 应 收 款 ”等 科 目 , 贷 记 本 科 目 。 结 算 时 , 按 照 实 际 收 回 金 额 , 借 记 本 科 目 , 按 照 实 际 报 销 金 额 , 借 记 “医 疗 支 出 ”、 “待 摊 支 出 ” 等 科 目 , 按 照 预 借 金 额 , 贷 记 “其 他 应 收 款 ”科 目 。四 、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设 置 “现 金 日 记 账 ”, 由 出 纳 人 员 根 据 收 付 款 凭 证 , 按 照 业 务 发 生 顺 序 逐 笔 登 记 。 每 日 终 了 , 应 计
16、算 当 日 的9现 金 收 入 合 计 数 、 现 金 支 出 合 计 数 和 结 余 数 , 并 将 结 余 数 与 实 际 库 存数 核 对 , 做 到 账 款 相 符 。 每 日 核 对 账 款 时 发 现 现 金 溢 余 或 短 缺 的 ,应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进 行处 理 。 如 发 现 现 金 溢 余 , 属 于 应 付 未 付 有 关 人 员 或 单 位 的 部 分 , 借 记 本 科 目 , 贷 记 “其 他 应 付 款 ”科 目 ; 属 于 无 法 查 明 原 因 的 部 分 , 借 记 本 科 目 , 贷 记 “其 他 收 入 ”科 目 。 如 发 现 现 金 短
17、 缺 , 属 于 应 由 过 失 人 赔 偿 的 部 分 , 借 记 “其 他 应 收 款 ”科 目 , 贷 记 本 科 目 ; 属 于 无 法 查 明 原 因 的 部 分 , 借 记 “其 他 支 出 ”科 目 , 贷 记 本 科 目 。五 、 本 科 目 期 末 借 方 余 额 , 反 映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实 际 持 有 的 库 存 现 金 。102 银 行 存 款 一 、 本 科 目 核 算 基 层 医 疗卫 生 机 构 存 入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的 各 种 存款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银 行 本 票 存 款 、 银 行 汇 票 存 款 、 信
18、用 卡 存 款 等 在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科 目 核 算 , 不 在 本 科 目 核 算 。二 、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的 规 定 办 理 银 行 存 款 收 支 业 务 , 并 按 照 本 制 度 规 定 核 算 银 行 存 款 的 各 项 收 支 业 务 。三 、 银 行 存 款 的 主 要 账 务 处 理 如 下 :( 一 ) 将 款 项 存 入 银 行 时 , 按 照 实 际 存 入 金 额 , 借 记 本 科 目 , 贷 记 “库 存 现 金 ”、 “应 收 医 疗 款 ”、 “医 疗 收 入 ”等 科
19、 目 。10( 二 ) 提 取 和 支 出 存 款 时 , 按 照 实 际 提 取 和 支 出 金 额 , 借 记 “库存 现 金 ”、 “应 付 账 款 ”、 “医 疗 卫 生 支 出 ”等 科 目 , 贷 记 本 科 目 。 四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按 照 开 户 银 行 、 存 款 种 类 等 设 置 “银 行存 款 日 记 账 ”, 由 出 纳 人 员 根 据 收 付 款 凭 证 , 按 照 业 务 的 发 生 顺 序 逐 笔 登 记 , 每 日 终 了 结 出 余 额 。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账 ”应 定 期 与 “银 行 对 账 单 ”核 对 , 至 少 每
20、 月 核 对 一 次 。 月 度 终 了 , 账 面 余 额 与 银 行 对 账 单 余 额 之 间 如 有 差 额 , 必 须 逐 笔 查 明 原 因 并 进 行 处 理 , 按 照 月 度 编 制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调 节 表 ”, 调 节 相 符 。五 、 本 科 目 期 末 借 方 余 额 , 反 映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实 际 存 放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的 款 项 。103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 一 、 本 科 目 核 算 实 行国 库 集 中 支 付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根 据 财 政部 门 批 复 的 用 款 计 划 收
21、 到 的 、 尚 未 动 用 的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 。 二 、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 的 主 要 账 务 处 理 如 下 :( 一 ) 在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方 式 下 , 收 到 代 理 银 行 盖 章 的 “授 权 支 付 到 账 通 知 书 ”时 , 按 照 其 所 列 数 额 , 借 记 本 科 目 , 贷 记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科 目 。发 生 支 出 时 , 按 照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 借 记 “库 存 物 资 ”、 “医 疗 卫 生 支 出 ”、 “财 政 基 建 设 备 补 助 支 出 ”等 科 目 , 贷 记 本 科 目
22、 。( 二 ) 从 零 余 额 账 户 提 取 现 金 时 , 按 照 实 际 提 取 金 额 , 借 记 “库 存 现 金 ”科 目 , 贷 记 本 科 目 。11( 三 ) 年 末 , 按 照 代 理 银 行 提 供 的 对 账 单 作 注 销 额 度 时 , 借 记 “财政 应 返 还 额 度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科 目 , 贷 记 本 科 目 。 下 年 初 , 按 照 代 理 银 行 提 供 的 “额 度 恢 复 到 账 通 知 书 ”恢 复 额 度 时 , 借 记 本 科 目 , 贷 记 “财 政 应 返 还 额 度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科 目 。如 本 年 度 财 政
23、 授 权 支 付 预 算 指 标 数 大 于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 下 达 数 , 按 照 两 者 差 额 , 借 记 “财 政 应 返 还 额 度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科 目 , 贷 记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科 目 。 下 年 度 收 到 财 政 部 门 批 复 的 上 年 末 未 下 达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 时 , 按 照 批 复 额 度 , 借 记 本 科 目 , 贷 记 “财 政 应 返 还 额 度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科 目 。三 、 本 科 目 期 末 借 方 余 额 , 反 映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尚 未 支 用 的
24、零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 。 本 科 目 年 末 应 无 余 额 。104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一 、 本 科 目 核 算 基 层 医疗 卫 生 机 构 的 银 行 本 票 存 款 、 银 行 汇 票 存款 、 信 用 卡 存 款 等 各 种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 二 、 本 科 目 应 设 置 “银 行 本票 存 款 ”、 “银 行 汇 票 存 款 ”和 “信 用卡 存 款 ”等 一 级 明 细 科 目 , 进 行 明 细 核 算 。 三 、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的 主 要 账 务 处 理 如 下 :( 一 ) 向 银 行 办 理 银 行 本 票 存 款 、 银 行
25、汇 票 存 款 、 信 用 卡 存 款 等 业 务 时 , 按 照 实 际 存 入 金 额 , 借 记 本 科 目 , 贷 记 “银 行 存 款 ”等 科 目 。( 二 ) 使 用 银 行 本 票 存 款 、 银 行 汇 票 存 款 、 信 用 卡 存 款 等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支 付 库 存 物 资 等 采 购 款 项 时 , 借 记 “库 存 物 资 ”等 科 目 , 贷 记12本 科 目 。四 、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加 强 对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的 管 理 , 及 时 办 理 结 算 , 对 于 逾 期 尚 未 办 理 结 算 的 银 行 汇 票 、 银 行
26、 本 票 等 ,应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转 回 。五 、 本 科 目 期 末 借 方 余 额 , 反 映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实 际 持 有 的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111 财 政 应 返 还 额 度 一 、 本 科 目 核 算 实 行 国库 集 中 支 付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年 终 应 收财 政 下 年 度 返 还 的 资 金 额 度 。 二 、 本 科 目 应 设 置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和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一 级 明细 科 目 , 进 行 明 细 核 算 。 三 、 财 政 应 返 还 额 度的 主 要 账 务 处 理 如 下
27、:( 一 )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年 末 结 余 资 金 的 账 务 处 理 。 年 末 , 根 据 本年 度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预 算 指 标 数 与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实 际支 出 数 的 差 额 , 借 记 本 科 目 (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 , 贷 记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 科 目 。下 年 度 恢 复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额 度 后 , 发 生 实 际 支 出 时 , 借 记 “库 存 物 资 ”、 “医 疗 卫 生 支 出 ”、 “财 政 基 建 设 备 补 助 支 出 ”等 科 目 , 贷 记 本 科 目 (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 。(
28、二 )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年 末 结 余 资 金 的 账 务 处 理 。 年 末 , 按 照 代理 银 行 提 供 的 对 账 单 注 销 额 度 时 , 借 记 本 科 目 ( 财13政 授 权 支 付 ) , 贷 记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 ”科 目 。 下 年 初 , 按 照 代理 银 行 提 供 的 额 度 恢 复 到 账 通 知 书 恢 复 额 度 时 , 借 记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 ”科 目 , 贷 记 本 科 目 (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 。如 本 年 度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预 算 指 标 数 大 于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29、额 度 下 达 数 , 按 照 两 者 差 额 , 借 记 本 科 目 (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 , 贷 记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科 目 。 下 年 度 收 到 财 政 部 门 批 复 的 上 年 末 未 下 达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 时 , 按 照 批 复 额 度 , 借 记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 ”科 目 , 贷 记 本 科 目 (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 。四 、 本 科 目 期 末 借 方 余 额 , 反 映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收 财 政 下 年 度 返 还 的 资 金 额 度 。112 应 收 医 疗 款 一 、 本
30、科 目 核 算 基 层 医 疗卫 生 机 构 因 提 供 基 本 医 疗 和 公 共 卫 生 服务 而 应 向 门 诊 病 人 、 住 院 病 人 收 取 的 和 与 医 疗 保 险 机 构 结 算 的 应 收 未 收 医 疗 款 项 。二 、 本 科 目 应 设 置 “结 算 欠 费 ”和 “应 收 医 疗 保 险 金 ”一 级 明 细 科 目 。“结 算 欠 费 ”一 级 明 细 科 目 按 照 “门 诊 病 人 ”和 “住 院 病 人 ”设 置 明 细 账 , 进 行 明 细 核 算 。“应 收 医 疗 保 险 金 ”一 级 明 细 科 目 按 照 医 疗 保 险 机 构 设 置 明 细
31、 账 , 进 行 明 细 核 算 。三 、 应 收 医 疗 款 的 主 要 账 务 处 理 如 下 :14( 一 ) 与 门 诊 病 人 结 算 医 疗 款 时 , 应 向 门 诊 病 人 收 取 的 部 分 , 按照 门 诊 病 人 实 际 支 付 或 应 付 未 付 的 医 疗 款 金 额 , 借 记 “库 存 现 金 ”、 本 科 目 ( 结 算 欠 费 门 诊 病 人 ) 等 科 目 , 应 由 医 疗 保 险 机 构 负 担 的 部 分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的 应 收 医 疗 保 险 金 额 ,借 记 本 科 目 ( 应 收 医 疗 保 险 金 ) , 按 照 有 关
32、 规 定 计 算 确 定 的 门 诊 病 人 医 疗 款 金 额 , 贷 记 “医 疗 收 入 ”科 目 ( 未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 或 “待 结 算 医 疗 款 ”科 目 (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 。( 二 ) 与 住 院 病 人 结 算 医 疗 款 时 , 如 住 院 病 人 应 付 医 疗 款 金 额 大 于 其 预 交 金 额 , 按 照 预 收 住 院 病 人 医 疗 款 金 额 , 借 记 “预 收 医 疗 款 ” 科 目 , 按 照 实 际 补 付 或 应 付 未 付 金 额 , 借 记 “库 存 现 金 ”、 本 科 目 ( 结 算
33、 欠 费 住 院 病 人 ) 等 科 目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的 应 由 医 疗 保 险 机 构 负 担 的 医 疗 保 险 金 额 , 借 记 本 科 目 ( 应 收 医 疗 保 险 金 )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确 定 的 住 院 病 人 医 疗 款 金 额 , 贷 记 “医 疗 收 入 ”科 目 ( 未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 或 “待 结 算 医 疗 款 ”科 目 (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 。如 住 院 病 人 应 付 医 疗 款 金 额 小 于 其 预 交 金 额 , 按 照 预 收 住 院 病 人 医 疗 款
34、金 额 , 借 记 “预 收 医 疗 款 ”科 目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的 应 由 医 疗 保 险 机 构 负 担 的 医 疗 保 险 金 额 , 借 记 本 科 目 ( 应 收 医 疗 保 险 金 ) , 按 照 退 还 给 住 院 病 人 医 疗 款 金 额 , 贷 记 “库 存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等 科 目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确 定 的 住 院 病 人 医 疗 款 金 额 , 贷 记 “医 疗 收 入 ”科 目 ( 未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 或 贷 记 “待 结 算 医 疗 款 ”科 目 (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35、 线 ”管 理 ) 。15( 三 ) 收 到 病 人 补 交 的 结 算 欠 费 时 , 按 照 实 际 收 到 的 金 额 , 借 记“库 存 现 金 ”等 科 目 , 贷 记 本 科 目 ( 结 算 欠 费 ) 。( 四 ) 与 医 疗 保 险 机 构 结 算 医 疗 款 时 , 按 照 实 际 收 到 的 医 疗 保 险 机 构 结 算 金 额 , 借 记 “银 行 存 款 ”等 科 目 , 贷 记 本 科 目 ( 应 收 医 疗 保 险 金 ) 。如 医 疗 保 险 机 构 预 拨 并 需 结 算 医 疗 保 险 金 的 , 与 医 疗 保 险 机 构 结 算 时 , 按 照 医 疗
36、保 险 机 构 预 付 金 额 , 借 记 “预 收 医 疗 款 ”科 目 , 按 照 医 疗 保 险 机 构 补 付 或 退 还 医 疗 保 险 机 构 的 金 额 , 借 记 或 贷 记 “银 行 存 款 ”等 科 目 , 按 照 应 收 医 疗 保 险 机 构 的 金 额 , 贷 记 本 科 目 ( 应 收 医 疗 保 险 金 ) 。( 五 ) 与 医 疗 保 险 机 构 结 算 发 生 结 算 差 额 时 , 对 于 可 由 相 关 过 失 人 赔 偿 的 部 分 , 按 照 实 际 赔 偿 金 额 , 借 记 “库 存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 等 科 目 , 贷 记 本
37、科 目 ( 应 收 医 疗 保 险 金 ) ; 对 于 由 相 关 过 失 人 赔 偿 以 外 的 部 分 , 按 照 规 定 批 准 核 销 的 金 额 , 借 记 “其 他 支 出 ”科 目 , 贷 记 本 科 目 ( 应 收 医 疗 保 险 金 ) 。四 、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定 期 或 者 至 少 于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 对 应 收 医 疗 款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 对 于 期 限 超 过 3 年 以 上 , 确 认 无 法 收 回 的 除医 保 结 算 差 额 以 外 的 应 收 医 疗 款 , 应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 并 根 据 管 理 权限
38、 在 报 经 批 准 后 核 销 。 核 销 时 , 借 记 “其 他 支 出 ”科 目 , 贷 记 本 科目 。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设 置 “坏 账 核 销 备 查 簿 ”, 详 细 登 记 已 核销 应 收 医 疗 款 坏 账 的 债 务 人 姓 名 、 形 成 时 间 、 金 额 、 原 因 等 相 关 信息 。16如 果 已 核 销 的 应 收 医 疗 款 在 以 后 期 间 又 收 回 的 , 应 按 照 实 际 收 回的 金 额 , 借 记 “银 行 存 款 ”等 科 目 , 贷 记 “其 他 收 入 ”等 科 目 。 五 、本 科 目 期 末 借 方 余 额 ,
39、 反 映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收 未 收 的 医疗 款 项 。114 其 他 应 收 款 一 、 本 科 目 核 算 基 层 医 疗卫 生 机 构 除 财 政 应 返 还 额 度 、 应 收 医 疗款 以 外 的 其 他 各 项 应 收 、 暂 付 款 项 , 包 括 职 工 预 借 的 差 旅 费 、 拨 付 的 备 用 金 、 应 向 职 工 收 取 的 各 种 垫 付 款 项 等 。二 、 本 科 目 应 按 照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项 目 分 类 以 及 不 同 的 债 务 人 设 置 明 细 账 , 进 行 明 细 核 算 。三 、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主 要
40、 账 务 处 理 如 下 :( 一 )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发 生 的 其 他 各 种 应 收 、 暂 付 款 项 等 各 项 其 他 应 收 款 , 借 记 本 科 目 , 贷 记 “银 行 存 款 ”、 “库 存 现 金 ”等 科 目 ; 收 回 或 转 销 各 种 款 项 时 , 借 记 “库 存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或 相 关 支 出 科 目 , 贷 记 本 科 目 。( 二 ) 实 行 定 额 备 用 金 制 度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 在 领 用 备 用 金 时 , 按 照 批 准 领 用 的 金 额 , 借 记 本 科 目 ( 备 用 金
41、 ) , 贷 记 “银 行 存 款 ” 等 科 目 。 定 期 向 财 会 部 门 报 销 已 使 用 的 备 用 金 并 用 现 金 补 足 备 用 金 定 额 时 , 按 照 实 际 报 销 金 额 , 借 记 有 关 支 出 科 目 , 贷 记 “银 行 存 款 ” 等 科 目 。四 、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定 期 或 者 至 少 于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 对 其 他17应 收 款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 对 于 账 龄 超 过 3 年 以 上 , 确 认 无 法 收 回 的 其他应 收 款 应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 并 根 据 管 理 权 限 报 经 批
42、 准 后 核 销 。 核 销 时 , 借 记 “其 他 支 出 ”科 目 , 贷 记 本 科 目 。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设 置 “坏 账 核 销 备 查 簿 ”, 详 细 登 记 已 核 销 其 他 应 收 款 坏 账 的 形 成 期 限 、 金 额 、 原 因 等 相 关 信 息 。如 果 已 核 销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在 以 后 期 间 又 收 回 的 , 应 按 照 实 际 收 回 的 金 额 , 借 记 “银 行 存 款 ”科 目 , 贷 记 “其 他 收 入 ”等 科 目 。五 、 本 科 目 期 末 借 方 余 额 , 反 映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43、 尚 未 收 回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121 库 存 物 资 一 、 本 科 目 核 算 基 层 医 疗卫 生 机 构 为 了 开 展 基 本 医 疗 和 公 共 卫 生服 务 活 动 及 其 他 活 动 储 存 的 药 品 、 卫 生 材 料 、 低 值 易 耗 品 和 其 他 材 料 的 实 际 成 本 。二 、 本 科 目 应 按 照 库 存 物 资 的 类 别 , 如 “药 品 ”、 “卫 生 材 料 ”、 “低 值 易 耗 品 ”和 “其 他 材 料 ”等 设 置 一 级 明 细 科 目 , “药 品 ”一 级 明 细 科 目 下 应 设 置 “药 库 ”、 “药 房 ”两 个
44、 二 级 明 细 科 目 , 并 按 照 西 药 、 中 成 药 、 中 草 药 进 行 明 细 核 算 。本 科 目 明 细 账 下 按 照 品 名 、 规 格 设 置 数 量 金 额 明 细 账 , 库 房 应 设 置 实 物 收 、 发 、 存 数 量 明 细 账 。三 、 库 存 物 资 的 主 要 账 务 处 理 如 下 :( 一 ) 库 存 物 资 在 取 得 时 , 应 以 其 成 本 入 账 , 具 体 如 下 :181. 按 照 规 定 集 中 采 购 配 送 的 库 存 物 资 , 其 成 本 按 照 通 过 集 中 采 购确 定 的 采 购 价 格 ( 包 括 配 送 费
45、 用 , 下 同 ) 确 定 , 自 行 外 购 的 库 存 物 资 成 本 按 照 实 际 采 购 价 格 及 相 关 直 接 税 费 确 定 。 外 购 或 集 中 采 购 配 送 的 物 资 验 收 入 库 时 , 按 照 确 定 的 成 本 , 借 记 本 科 目 , 贷 记 “银 行 存 款 ”、 “应 付 账 款 ”、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 ”等 科 目 。2. 接 受 捐 赠 的 库 存 物 资 , 其 成 本 比 照 同 类 或 类 似 物 资 的 市 场 价 格 或 有 关 凭 据 注 明 的 金 额 确 定 。 接 受 捐 赠 的 物 资 验 收 入 库 时
46、 , 按 照 确 定 的 成 本 , 借 记 本 科 目 , 贷 记 “其 他 收 入 ”科 目 。( 二 ) 库 存 物 资 在 发 出 时 ,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采 用 个 别 计 价 法 、 先 进 先 出 法 或 者 加 权 平 均 法 确 定 发 出 物 资 的 实 际 成 本 。 计 价 方 法 一 经 确 定 ,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1. 开 展 基 本 医 疗 和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等 业 务 活 动 领 用 库 存 物 资 时 , 按 照 其 实 际 成 本 , 借 记 “医 疗 卫 生 支 出 ”、 “待 摊 支 出 ”等 科 目 , 贷 记 本 科
47、目 。低 值 易 耗 品 应 于 内 部 领 用 时 摊 销 , 摊 销 方 法 可 以 采 用 一 次 摊 销 或 五 五 摊 销 。2. 药 房 从 药 库 领 取 药 品 , 按 照 领 取 药 品 的 成 本 , 借 记 本 科 目 ( 药 品 药 房 ) , 贷 记 本 科 目 ( 药 品 药 库 ) 。 药 房 结 转 已 出 售 药 品 的 成本 时 , 按 照 其 实 际 成 本 , 借 记 “医 疗 卫 生 支 出 ”等 科 目 , 贷 记 本 科 目 ( 药 品 药 房 ) 。3 因 其 他 原 因 领 用 或 发 出 库 存 物 资 , 按 照 其 实 际 成 本 , 借
48、 记 “待 摊 支 出 ”等 科 目 , 贷 记 本 科 目 。19四 、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各 种 库 存 物 资 , 应 定 期 进 行 清 查 盘 点 ,每 年 至 少 盘 点 一 次 。 对 于 盘 盈 、 盘 亏 以 及 变 质 、 毁 损 的 物 资 , 应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 根 据 管 理 权 限 报 经 批 准 后 及 时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 一 ) 盘 盈 的 库 存 物 资 , 比 照 同 类 或 类 似 物 资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的 价 值 , 借 记 本 科 目 , 贷 记 “其 他 收 入 ”科 目 。( 二 ) 盘 亏
49、 、 变 质 、 毁 损 的 库 存 物 资 , 按 照 库 存 物 资 账 面 余 额 扣 除 保 险 赔 偿 和 过 失 人 赔 偿 等 后 的 金 额 , 借 记 “其 他 支 出 ”科 目 , 按 照 实 际 收 回 的 保 险 赔 偿 和 过 失 人 赔 偿 等 , 借 记 “库 存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 等 科 目 , 按 照 库 存 物 资 的 账 面 余 额 , 贷 记 “库 存 物 资 ”科 目 。五 、 本 科 目 期 末 借 方 余 额 , 反 映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库 存 物 资 的 实 际 成 本 。123 待 摊 支 出 一 、 本 科 目 核 算 基 层 医 疗卫 生 机 构 为 组 织 、 管 理 基 本 医 疗 和 公 共卫 生 服 务 活 动 等 日 常 发 生 且 需 要 分 摊 至 医 疗 支 出 和 公 共 卫 生 支 出 的 各 项 间 接 支 出 。二 、 本 科 目 应 按 照 待 摊 支 出 的 种 类 设 置 明 细 账 , 进 行 明 细 核 算 。 三 、 待 摊 支 出 的 主 要 账 务 处 理 如 下 :( 一 ) 无 法 直 接 确 定 归 属 于 基 本 医 疗 或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的 各 项 水 、 电 、 供 暖 、 人 员 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