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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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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煤矿安全规程(2016 版)2目录第一编 总 则 .5第二编 地质保障 .11第三编 井工煤矿 .13第一章 矿井建设 13第一节 一般规定 13第二节 井巷掘进与支护 14第三节 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3第四节 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5第二章 开 采 32第一节 一般规定 32第二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36第三节 采掘机械 47第四节 建(构) 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51第五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 52第六节 防止坠落 53第三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543第一节 通 风 54第二节 瓦斯防治 67第三节 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76第四章 煤(岩) 与瓦斯 (二

2、氧化碳)突出防治 77第一节 一般规定 77第二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81第三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85第五章 冲击地压防治 .88第一节 一般规定 88第二节 冲击危险性预测 91第三节 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92第四节 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93第六章 防 灭 火 94第一节 一般规定 94第二节 井下火灾防治 98第三节 井下火区管理 103第七章 防 治 水 105第一节 一般规定 105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 1074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 109第四节 井下排水 113第五节 探 放 水 115第八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118第一节 爆炸物品贮存 118第二节 爆炸物品运输 124第三节

3、 井下爆破 126第九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36第一节 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36第二节 立井提升 151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58第四节 提升装置 167第五节 空气压缩机 175第十章 电 气 176第一节 一般规定 176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181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83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 184第五节 井下照明和信号 1885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90第七节 电气设备、电缆的 192检查、维护和调整 192第八节 井下电池电源 194第十一章 监控与通信 194第一节 一般规定 194第二节 安全监控 196第三节 人员位置监测 202第四节

4、通信与图像监视 202第四编 露天煤矿 .204第一章 一般规定 204第二章 钻孔爆破 206第一节 一般规定 206第二节 钻 孔 207第三节 爆 破 207第三章 采 装 212第一节 一般规定 212第三节 破 碎 216第四节 轮斗挖掘机采装 2176第五节 拉斗铲作业 218第四章 运 输 218第一节 铁路运输 218第二节 公路运输 221第三节 带式输送机运输 222第五章 排 土 224第六章 边 坡 226第七章 防治水和防灭火 .228第一节 防 治 水 228第二节 防 灭 火 229第八章 电 气 230第一节 一般规定 230第二节 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2

5、30第三节 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231第四节 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233第五节 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235第六节 爆炸物品库和炸药 237加工区安全配电 .237第七节 照明和通信 2387第九章 设备检修 239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 .242第一章 职业病危害管理 .242第二章 粉尘防治 242第三章 热害防治 247第四章 噪声防治 247第五章 有害气体防治 248第六章 职业健康监护 248第六编 应急救援 .251第一章 一般规定 251第二章 安全避险 253第三章 救援队伍 255第四章 救援装备与设施 .256第五章 救援指挥 257第六章 灾变处理 258附 则 .2

6、65附录 主要名词解释 .2668第一编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 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 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 煤矿安全监 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等,制定本 规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第三条 煤炭生产实 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第四条 从事煤炭生 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 必 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 岗位安全生产

7、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 术 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9第五条 煤矿企业必 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 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七条 对作业场所和工作 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

8、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第八条 煤矿安全生 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 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

9、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10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第十条 煤矿使用的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 须经过安全性能 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 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

10、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煤矿必须编 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入井(场) 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 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 前严禁饮 酒.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11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第十四条 井工煤矿 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11、一 )矿 井地 质图和水文地 质图.(二 )井上、下对照图.(三 )巷道布置图.(四 )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 )通 风系 统图.(六 )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 )安全 监 控布置图 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八 )压风 、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 统图.(九 )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 )井上、下配电系统图 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十一) 井下避灾路 线图 .第十五条 露天煤矿 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 )地形地质图.(二 )工程地质平面图 、断面图.(三 )综 合水文地 质图 .(四 )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五 )供配 电 系统图.12

12、(六 )通信系统图.(七 )防排水系统图.(八 )边坡监测 系统平面 图.(九 )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第十六条 井工煤矿 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h值班制度 .复工复 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 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次应急演练.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 当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当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第十九条 煤矿发生事故

13、后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 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 鉴定、检测、检验 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第二十一条 煤矿闭 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矿井闭坑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13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的应当予以说明.第二编 地质保障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 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 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

14、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第二十三条 当煤矿 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第二十四条 当露天煤 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第二十五条 井筒设计 前, 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一 )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 过m, 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二 )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 纵向中心线不大于 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

15、当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m.14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当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三 )井筒 检查 孔必须 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 必须分含水层(组 )进 行抽水 试验,分煤 层采测煤层瓦斯、煤 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 质及工程地质参数 ,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 质剖面.第二十六条 新建矿 井开工前必须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 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情况,调查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主要井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编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第二十七条 井筒施工期 间应当验证井筒

16、检查孔取得的各种地质资料.当发现影响施工的异常地质因素时,应当采取探测和预防措施.第二十八条 煤矿建 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 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第二十九条 井巷揭煤前 ,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 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第三十条 基建矿井、露天煤 矿移交生产前,必须编制建井(矿 )地 质报 告,并由煤 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第三十一条 掘进和回采前 ,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 与瓦斯(二15氧化碳

17、)突出 (以下简 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 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第三十二条 煤矿必 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井工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煤矿应当制定安全措施.第三十三条 生产矿 井应当每年修编矿 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当在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第三编 井工煤矿第一章 矿井建设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 煤矿建 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第三十五条 有突出危 险煤层的

18、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矿16井建设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且预抽率应当达到以上.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 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第三十七条 煤矿建 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第三十八条 单项工程、 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第三十九条 矿井建 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 监测、管路等系统图.第四十条 矿井建设 期间的安全出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开

19、 凿或者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后,应当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二 )相 邻的两条斜井或者平硐施工时,应当及时按设计要求贯通联络巷.第二节 井巷掘进与支护第四十一条 开凿平 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浇) 筑 ,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m.17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第四十二条 立井锁 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采用 冻结 法施工井筒 时,应当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二 )风硐 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当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

20、护措施.(三 )拆除 临时锁 口进 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当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第四十三条 立井永久或者 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第四十四条 立井井筒穿 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者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当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第四十五条 采用冻结 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冻结 深度 应当穿 过风化带延深至稳

21、定的基岩 m 以上.基岩段涌水较大时,应当加深冻结深度.(二 )第一个冻结孔应 当全孔取芯,以验证井筒检查孔资料的18可靠性.(三 )钻进冻结孔时,必 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测斜的最大间隔不得超过 m,并绘制冻结孔实际 偏斜平面位置图.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因钻孔偏斜影响冻结效果时,必须补孔.(四 )水文 观测 孔应当打在井筒内 ,不得偏离井筒的净断面,其深度不得超过冻结段深度.(五 )冻结 管 应当采用无 缝钢管,并采用焊接或者螺纹连接.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应当进行试压,发现异常时,必须及时处理.(六 )开始 冻结 后,必须经 常观察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只有在水文观测孔冒水天且水

22、量正常,或者提前冒水的水文观测孔水压曲线出现明显拐点且稳定上升天,确定冻结壁已交圈后,才可以进行试挖.在冻结和开凿过程中,要定期检查盐水温度和流量、井帮温度和位移,以及井帮和工作面盐水渗漏等情况.检查应当有详细记录,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七 )开 凿冻结 段采用爆破作 业时,必须使用抗冻炸药,并制定专项措施.爆破技术参数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八 )掘 进施工 过程中 ,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和片帮、断管等的安全措施.(九 )生根壁座应当设 在含水较少的稳定坚硬岩层中.(十 )冻结 深度小于m 时,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结;冻结深度大于m 时,停止 冻结的时间由建设、冻19结、掘

23、砌和监理单位根据冻结温度场观测资料共同研究确定.(十一) 冻结 井筒的井壁 结构应当采用双层或者复合井壁,井筒冻结段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壁间充填注浆.注浆时壁间夹层混凝土温度应当不低于,且冻结壁仍处于封闭状态,并能承受外部水静压力.(十二) 在冲 积层段井壁不 应预留或者后凿梁窝.(十三) 当冻结 孔穿过 布有井下巷道和硐室的岩层时,应当采用缓凝浆液充填冻结孔壁与冻结管之间的环形空间.(十四) 冻结 施工结束后 ,必须及时用水泥砂浆或者混凝土将冻结孔全孔充满填实.第四十六条 采6762 .19用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沿斜 长 方向冻结终 端位置应当保证斜井井筒顶

24、板位于相对稳定的隔水地层m 以上,每段竖孔冻结 深度应当穿过斜井冻结段井筒底板m 以上 .(二 )沿斜井井筒方向掘进的工作面,距离每段冻结终端不得小于m.(三 )冻结 段初次支 护 及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最大距离、掘进到永久支护完成的间隔时间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并制定处理冻结管和解冻后防治水的专项措施.永久支护完成后,方可停止该段井筒冻结.第四十七条 冻结站必 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装设通风20装置. 定期测定站内空气中的氨气浓度, 氨气浓度不得大于.站内严禁烟火 ,必须备有急救和消防器材.制冷剂容器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制冷剂在运输、使用、充注、回收期间,应当有安全技术措

25、施.第四十八条 冬季或者用 冻结法开凿井筒时,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施.第四十九条 采用装配式金属模板砌筑内壁时,应当严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和入模温度.混凝土配合比除满足强度、坍落度、初凝时间、终凝时间等设计要求外,还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水化热.脱模时混凝土强度不小于.MPa,且套壁施工速度每h不得超过m.第五十条 采用钻井法开 凿立井井筒时,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 )钻 井设计 与施工的最 终位置必须穿过冲积层,并进入不透水的稳定基岩中m 以上.(二 )钻 井临时锁 口深度 应当大于m, 且进入稳定地层中m 以上,遇特殊情况应当采取专门措施.(三 )钻 井期 间,必须封盖井口 ,并采取可靠的防

26、坠措施; 钻井泥浆浆面必须高于地下静止水位.m, 且不得低于临时锁口下端m;井口必 须安装泥 浆浆面高度报警装置 .(四 )泥 浆沟槽、泥 浆沉淀池、 临时蓄浆池均应当设置防护设施.泥浆的排放和固化应当满足环保要求.(五)钻井时必须及时测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井筒偏斜度21及测点的间距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钻井完毕后,必须绘制井筒的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线和截面必须符合设计.(六 )井壁下沉时井壁上沿 应当高出泥浆浆面.m 以上.井壁对接找正时,内吊盘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人.(七 )下沉井壁、壁后充填及充填质量检查、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开掘马头门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第

27、五十一条 立井井筒穿 过预测涌水量大于 m/h的含水岩层或者破碎带时,应当采用地面或者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者加固.注浆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第五十二条 采用注 浆法防治井壁漏水时,应当制定专项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 )最大注浆压力必 须小于井壁承载强度.(二 )位于流砂层的井筒段 ,注浆孔深度必须小于井壁厚度mm.井筒采用双层井壁支护时,注浆 孔应当穿过内壁进入外壁mm.当井壁破裂必须采用破壁注浆时 ,必须制定专门措施.(三 )注 浆管必 须固结 在井壁中,并装有阀门.钻孔可能发生涌砂时,应当采取套管法或者其他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浆时,必须对套管与孔壁的固结强度进行耐

28、压试验,只有达到注浆终压后才可使用.第五十三条 开凿或者延深立井、安装井筒装备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天轮平台、翻矸平台、封口盘、保护盘、吊盘以及凿岩、抓岩、出矸等设备的设置、运行、维修的安全技术措施.22第五十四条 延深立井井筒 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者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险盘或者掘凿保护岩柱.第五十五条 向井下 输送混凝土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C 或者输送深度大于m 时,严禁采用溜灰管输送.第五十六条 斜井(巷)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一 )明槽开挖必须制定防治水和

29、边坡防护专项措施.(二 )由明槽进入暗硐 或者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三 )施工以上斜井 (巷)时,应当制定防止设备、轨道、管路等下滑的专项措施.(四 )由下向上施工以上的斜巷时,必须将溜矸(煤)道与人行道分开.人行道应当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专项措施.第五十七条 采用反井 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扩 孔作 业时,严禁人 员在下方停留、通行、观察或者出渣.出渣时,反井钻机应当停止扩孔作业.更换破岩滚刀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二 )严 禁干 钻扩孔.23(三 )及 时清理溜矸孔内的矸石,防止堵孔.必须制定

30、处理堵孔的专项措施.严禁站在溜矸孔的矸石上作业.(四 )扩 孔完 毕,必须在上、下孔口外 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第五十八条 施工岩 (煤)平巷(硐) 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掘 进工作面 严禁空 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二 )距掘 进 工作面m 内的架棚支护,在爆破前必 须加固.对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三 )在松 软 的煤(岩)层 、流砂性地层或者破碎 带中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超前支护或者其他措

31、施.第五十九条 使用伞钻时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井口 伞钻悬 吊装置、 导轨梁等设施的强度及布置,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验算和明确.(二 )伞钻 摘挂 钩必须 由专人负责.(三 )伞钻 在井筒中运输时必须收拢绑扎,通过各施工盘口时必须减速并由专人监视.(四 )伞钻 支撑完成前不得脱开悬吊钢丝绳,使用期间必须设置保险绳.第六十条 使用抓岩机 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24(一 )抓岩机应当与吊 盘可靠连接,并设置专用保险绳.(二 )抓岩机连接件及 钢丝绳,在使用期间必须由专人每班检查次 .(三 )抓矸完毕必须将抓斗收 拢并锁挂于机身.第六十一条 使用耙装机 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耙装机

32、作业时必 须有照明.(二 )耙装机绞车的刹 车装置必须完好、可靠.(三 )耙装机必须装有封 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 在巷道拐弯段装岩(煤)时,必须使用可靠的双向 辅助导向轮,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和信号联系.(四 )固定 钢丝绳 滑轮 的锚桩及其孔深和牢固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五 )耙装机在装岩(煤)前,必须将机身和尾 轮固定牢靠.耙装机运行时,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倾斜井巷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上山施工倾角大于时,在司机前方必须设护身柱或者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倾斜井巷使用耙装机时,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六 )耙装

33、机作业时,其与掘 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七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和石门揭煤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25第六十二条 使用挖掘机 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严 禁在作 业范围 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二 )台以上挖掘机同时作业或者与抓岩机同 时作业时应当明确各自的作业范围,并设专人指挥.(三 )下坡运行时必须 使用低速挡,严禁脱挡滑行,跨越轨道时必须有防滑措施.(四 )作 业范 围内必须 有充足的照明.第六十三条 使用凿 岩台车、模板台车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第三节 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第六十四条

34、 井塔施工 时,井塔出入口必须搭设双层防护安全通道,非出入口和通道两侧必须密闭,并设置醒目的行走路线标识.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严禁在未完全融化的人工冻土地基中施工井塔桩基.第六十五条 井架安装必 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遇恶劣气候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采用扒杆起立井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扒杆 选 型必须经过验 算,其强度、稳定性、基础承载能力必须符合设计.(二 )铰链 及 预埋件必 须按设计要求制作和安装,销轴使用前应当进行无损探伤检测.(三 )吊耳必须进行强 度校核,且不得横向使用.26(四 )扒杆起立时应当有 缆风绳控制偏摆,并使缆风绳始终保持一定张力.第六十六条 立井井筒装 备安

35、装施工时,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井筒未贯通严禁井筒装 备安装施工.(二 )突出 矿 井进行煤巷施工 ,且井筒处于回风状态时,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三 )封口 盘预 留通风 口应当符合通风要求.(四 )吊 盘、吊桶 (罐)、 悬吊装置的销轴在使用前 应当进行无损探伤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五 )吊 盘上放置的 设备 、材料及工具箱等必须固定牢靠.(六 )在吊 盘 以外作业时 ,必须有牢靠的立足处.(七 )严 禁吊 盘和提升容器同 时运行,提升容器或者钩头通过吊盘的速度不得大于.m/s.第六十七条 井塔施工与井筒装 备安装平行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在土建与安装平行作业时,必须编

36、制专项措施,明确安全防护要求.(二 )利用永久井塔凿 井时,在临时天轮平台布置前必须对井塔承重结构进行验算.(三 )临时 天 轮平台的上一 层提升孔口和吊装孔口必须封闭牢固.(四 )施工 电 梯和塔式起重机位置必 须避开运行中的井筒装备、27材料运输路线和人员行走通道.第六十八条 安装井架或者井架上的 设备时必须盖严井口.装备井筒与安装井架及井架上的设备平行作业时,井口掩盖装置必须坚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坠落物的冲击.第六十九条 井下安装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作 业现场 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二 )大型 设备 、构件下井前必 须校验提升设备的能力,并制定专项措施.(三 )巷道内固定吊点必须

37、符合吊装要求.吊装时应当有专人观察吊点附近顶板情况,严禁超载吊装.(四 )在 倾斜井巷提升运输时不得进行安装作业.第四节 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第七十条 建井期间应 当尽早形成永久的供电、提升运输、供排水、通风等系统.未形成上述永久系统前,必须建设临时系统.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系统.第七十一条 建井期 间应当形成两回路供电.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能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暂不能形成两回路供电的,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应当满足通风、排水和撤出人员的需要.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28进入巷道和硐室施工前,其

38、他矿井进入采区巷道施工前,必须形成两回路供电.第七十二条 悬挂吊 盘、模板、抓岩机、管路、电缆和安全梯的凿井绞车,必须装设制动装置和防逆转装置,并设有电气闭锁.第七十三条 建井期 间,个提升容器的导 向装置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H/ (H 为提升高度,单位为m);井筒深度小于m 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mm.立井凿井期间,井筒内各设施之间的间隙应当符合表的要求.表 序号 井筒内设施 安全间隙/mm1 吊桶最突出部分与孔口之间 1502 吊桶上滑架与孔口之间 1003抓岩机停止工作,抓斗悬吊时的最突出部分与运行的吊桶之间 2004 管、线与永久井壁之间(井壁固定管线除外) 3005管、线最

39、突出部分与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之间:井深小于400m 井深400500m井深大于500m5006008006 管、线卡子的最突出部分与其通过的各盘、台孔口之间 100297 吊盘与永久井壁之间 150第七十四条 建井期间采用吊桶提升时,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采用阻旋转提升 钢丝绳.(二 )吊桶必须沿钢丝绳 罐道升降,无罐道段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 m.(三 )悬 挂吊 盘的钢丝绳 兼作罐道绳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四 )吊桶上方必须装 设保护伞帽.(五 )吊桶翻矸时严禁打开井盖 门.(六 )在使用钢丝绳罐道 时,吊桶升降人员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过m/s;无罐道绳段,

40、不得超过m/s.v . H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 ,m/s;H 提升高度,m.(七 )在使用钢丝绳罐道 时,吊桶升降物料时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过m/s;无罐道绳段,不得超过m/s.v . H(八 )在 过卷行程内可不安设缓冲装置,但过卷行程不得小于表确定的值.表 提升速度/(ms -1) 4 5 6 7 8过卷行程/m 2.38 2.81 3.25 3.69 4.1330(九 )提升机松绳保护 装置应当接入报警回路.第七十五条 立井凿 井期间采用吊桶升降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乘坐人员必须挂牢安全 绳,严禁身体任何部位超出吊桶边缘.(二 )不得人、物混装. 运

41、送爆炸物品时应当执行本规程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三 )严 禁用自 动翻转 式、底卸式吊桶升降人员.(四 )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后进出吊桶.(五 )吊桶内人均有效面积不应小于.m ,严禁超员.第七十六条 立井凿 井期间,掘进工作面与吊盘、吊盘与井口、吊盘与辅助盘、腰泵房与井口、翻矸平台与绞车房、井口与提升机房必须设置独立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闭锁.吊盘与井口、腰泵房与井口、井口与提升机房,必须装设直通电话.建井期间罐笼与箕斗混合提升,提人时应当设置信号闭锁,当罐笼提人时箕斗不得运行.装备套提升系统的井筒,必须有备用通信、信号装置.第七十七条 立井凿 井期间,提升钢丝绳与吊桶的连接,必须采用具有可靠保险和回转卸力装置的专用钩头.钩头主要受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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