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1、 目的为了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为了规范公司员工招聘程序,制定政策、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及不支持招用童工,合法用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特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公司内部各部门和生产工作场所,以及可能的对外承包商/供应商的要求。3、 定义3.1 童工:指任何年龄低于 16 周岁的少年所从事的有经济收入的劳动。3.2 未成年工:指任何年龄在 1618 周岁的所从事的有经济收入的劳动。4、规定内容4.1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严禁在任何岗位范围内使用童工,遵守用人程序。人力资源部招工人员在招工时必须对应聘人员进行严格验
2、证,即核对身份证及相片,必要时核对户口,确认无伪才能登记入厂。暂时未领取身份证的,应持有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核准的 16 周岁以上的证明或临时身份证。4.2 应聘者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 18 周岁(必须年满 16 周岁) ,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如确有必要招用未成年工(1618 周岁) ,必须持有效身份证和健康证及复印件到当地政府劳动部门备案。4.3 应聘者应聘公司职位时,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证明与其他用人单位已合法终止了劳动关系,主管及特殊岗位应聘者必须出具前任公司的离职证明,且应按公司规定真实、正确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 ,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公司将以员工入职登记表所收集的员工信息加载公
3、司员工名册备案。4.4 员工入职时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和复印件:1)居民身份证;2)户口本;3)最高学历证明;4)从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上岗证书等;5)镇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或健康证 ;6)近期免冠 1 寸照片 2 张;7)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本人无犯罪记录证明;8)担保人办理担保手续。注明:第 5 项和第 7 项公司视情况而定。4.5 公司人力资源部有权利对员工提交验证相关证件进行复印存档备案。员工应保证所提交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否则公司将不予录用或实时终结双方的劳动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4.6 为防止疏漏和避免有人假冒代替
4、已办好入厂手续的员工上班,人力资源部和各部门部工作人员须在一个月内对新员工进行统一普查,一个月后视情形进行抽查。抽查依据下列情况进行:4.6.1 对员工年龄产生质疑的;4.6.2 其它人员提供某员工不具合适年龄的信息;4.6.3 当发现有未满 16 周岁的少年、儿童被错误招用,应立即结算其所有薪资并采取补救措施:4.6.3.1 耐心劝说,立即派人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须其父母或监护人签收;4.6.3.2 护送童工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公司负担,并视情节给予支援,促使童工接受学校教育,直到他们超过儿童年龄为止;4.6.3.3 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伤残的童工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
5、疗生活费用;4.6.3.4 严禁不负责任遣散童工。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部门或个人,公司人力资源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7 对 16-18 岁的未成年工,应严格按照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来执行:4.7.1 不得安排从事对身体发育有害或具安全卫生风险的工作(如喷油、注塑、搬运重物、碎料等工作) 。4.7.2 不得安排加班加点或从事夜班劳动。4.7.3 按要求进行体检:1)工作之前;2)工作满 1 年;3)年龄满 18 周岁,距前次体检已半年。4.7.4 实行登记制度,向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 、 未成年工登记表 ,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4.7.5 人力资源部为未成年工建立专门的档案,并定期了解其工作、身体、生活情况,切实保护未成年工身心健康。5、附则5.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5.2 本制度自 2011 年 1 月 1 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