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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国税政策讲座 税源管理二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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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5国税政策讲座税源管理二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二、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

2、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二)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新设立的企业,从办理税务登记,到开始生产经营,往往要经过一定的筹建期,

3、进行基础建设、购买办公和生产设备、建账建制、招聘员工、联系进销渠道等。在此期间,企业也会取得一定数量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些情况下,企业在筹建期间未能及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中存在一段时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导致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抵扣进项税额时遇到障碍。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本公告适用范围是虽然存在一段时间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但在此期间并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并且未按照简易方法缴纳过增值税的纳税人。 本公告所称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4、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一、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5、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劳务派遣形式安置的残疾人,属于派遣单位的员工还是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用工单位能否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 经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实际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劳动和民事

6、法律责任。据此,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法定的雇主义务。从法律角度,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而不是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因此,本公告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以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

7、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

8、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

9、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一、企业哪些福利性补贴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明确了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的确认条件,第三条规定了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企业的福利性补贴,如果列入企业员工

10、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关于工资薪金的规定,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的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如何在税前扣除? 考虑到很多企业12月份的工资薪金都是在当年预提出来,次年1月份发放,如果严格要求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结束前支付的工资薪金才能计入本年度,则企业每年都需要对此进行纳税调整,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成本,加大了税收管理负担,也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企业

11、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费用,一般可区分为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和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两种情况处理。对于根据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企业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对于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关于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

12、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三、符合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同时又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

13、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三、符合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同时又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四、企业选择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A1051

14、00 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附件)。 五、企业应将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的后续管理。,一、适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政策对企业类型有何要求? 根据11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

15、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考虑到核定征收企业通常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支出情况,公告明确只有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才能适用上述政策。,二、如何理解116号文件第一条所称的“不超过5年期限”? 根据11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所指的“不超过5年期限”,是指从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首先要求5年的递延纳税期间要连续、中间不能中断;其次明确“年”指的是纳税年度。,三、关联企业间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何时

16、确认收入? 根据11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这是针对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收入确认时点的一般规定。但是,关联企业之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可能由于具有关联关系而不及时办理或不办理股权登记手续,以延迟确认或长期不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实际上延长了递延纳税期限,造成对此项政策的滥用。为防止此种情况发生,公告要求关联企业之间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自投资协议生效后最长12个月内应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如果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仍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则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

17、让收入的实现。,四、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同时符合多项政策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由于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可能同时符合116号文件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相关规定,公告允许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但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4号)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

18、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上述计算方

19、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财税201599号文:,财税2015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

2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二、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继续执行。,发票网上认证9/1起发票网上认证纳税人只要凭CA或用户口令登录网厅,选择“免扫发票认证”(该认证功能设在网厅的第3列第3行),即可进入发票认证专用菜

21、单界面,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单张认证和批量认证。选择单张认证时,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系统提供从电子底账库查询到的存根联信息,纳税人与纸质发票核对一致后,点击提交即可完成认证。提交认证信息后,若对话框显示“解密成功,比对已通过”,表示认证成功了。选择批量认证时,进一步选择待认证发票开票月份(可以多个月份),从电子底账库查询到所有所属月份的尚未认证的发票,由纳税人根据手上的实物发票逐张核对打钩确认,点击提交就完成已勾选的发票认证。 该功能适用所有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开具的发票认证,非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开具的发票仍需通过原来的扫描方法认证。部分汉字防伪发票(密文

22、区为二维码),可能因为电子底账库密文不全而无法通过上述方法认证,也仍需通过扫描认证。,请问搬迁厂房的运费进项税金能否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搬迁厂房的运费进项税金应该可以抵扣。,政策规定用于智能化楼宇的设备配套设施

23、进项不能抵扣,那么税务管理中如认定这个楼宇是智能化的 ?,。楼宇智能化系统一般包括以下系统: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电话系统、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系统、安防监控系统、一卡通系统、广播告示系统、楼宇自控系统、酒店管理系统、物业管理系统、智能楼宇管理系统(集控平台)及数据中心机房建设等。.5、安防监控系统安防监控系统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检测系统和巡更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在重要部位(楼宇出入口、电梯、楼道等)安装摄像机,实时监控并录像,建设安防监控中心,派专人进行监控和管理。入侵侦测系统是在重要部位部署入侵探测器,防止非法入侵。巡更系统是安保人员定期按照计划线路进行巡更,记录巡更情况和结果。,财

24、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上个月开出的专用发票,对方已经抵扣了,这个月要退货,那么红字发票怎么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

25、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普通发票开红字发票有没有时间限制?有没有明确的法规规定? 普通发票开红字发票时间上没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

26、,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我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售一些使用过的旧的包装材料,此材料当时购进的税率是17%,请问现在出售这些旧物资,增资税税率是多少? 出售旧的包装材料,按您单位适用的税率即17%缴纳增值税。注销后企业销售材料?汽车出售?,属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而取得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能抵扣吗? 企业购入的图书用于员工提升业务技能,属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可抵扣项目。因此,该图书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我单位承担的担保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视情况而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27、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因此,该笔担保损失如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可按照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问:企业新购进的可以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可否购进当年不享受,以后年度再扣除? 答:对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28、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的可以一次性扣除的情形,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但如果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的,在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需在购进当年一次性扣除。 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贷:累计折旧,问:我们开给客人的增值税发票,系统里不小心按错作废了,但对方早已认证,这样的情况怎么处理? 答:如果是4月份的发票还没有抄报税,可以在5月初企业抄税后来国税报税,把这张发票恢复成正常。如果已经抄税了可以把这张作废发票的销售收入在申报的时候补报。这样让对方抵扣也就没事了。但事后国税肯定有一个调查,你把补上销售收入的事情跟管

29、理员说清楚也就没事了。,企业在春节购买金额较大的烟花爆竹,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春节购买烟花爆竹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必要和正常支出,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请问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其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

30、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借出企业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借入企业凭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列支。但是,如果是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国内居民企业向境外股东企业支付利润分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

31、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企业通过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如何向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开具发票,企业该行为是否属于销售行为,是否需要计算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附件2营业税改

32、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承租方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事项优惠备案后,自行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因此,企业通过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向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出售资产的行为,即使根据相关规定开具普通发票后,也不属于税收上的销售行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都不确认为销售收入。,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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