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一章绪论1.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意义1.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立法历程第二章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2.1 法律2.2 行政法规2.3 部门规章2.4 规范性文件2.5 工程建设标准2.6 国际公约第三章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责任3.1 法律责任概述3.1.1 法律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3.1.2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3.1.3 行政责任的概念和种类3.1.4 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3.1.5 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区别3.2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主要法律责任的内容3.2.1 违反建筑法的相关法律责任3.2.2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相关法律责任
2、3.2.3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法律责任3.2.4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法律责任3.2.5 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法律责任3.2.6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法律责任第四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4.1 法律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节选)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节选)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选)4.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4.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节选)4.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节选)4.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节选)4.1.8 中华人民共
3、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节选)4.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节选)4.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节选)4.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节选)4.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节选)42 行政法规4.2.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4.2.2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4.2.3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4.2.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4.2.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2.6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4.3 部门规章4.3.1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4.3.2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节录)4.3.3 建设工程
4、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4.3.4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4.3.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4.3.6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4.3.7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4.3.8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4.3.9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4.3.10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4.3.11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4.3.1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4.3.1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4.3.14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4.4 规范性文件4.4.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
5、定4.4.2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4.4.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4.4.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4.5 国家公约第一章 绪论2002 年 6 月 29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 28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同日,江泽民主席签署第 70 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2003 年 11 月 12 日,国务院第 28 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2003 年 11
6、 月 24 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 393 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这部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安全生产成为我国现阶段建筑业工作的重点,安全生产制度被确立为促进我国建筑业发展的一项根本制度。1.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意义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是制定一系列安全法规,使之有法可依。通过法律框架下政府对建筑业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建筑业生产安全水平,降低伤亡事故的发生率,从世界各国建筑业的安全管理发展情况来看还是非常有效的。如美国和英国等发达国家在20 世纪 70 年代相继对包括建筑安全在内的安全管理模式做了根本性的调整,取得了显著成效,
7、伤亡人数大幅下降,带来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国际环境来看,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劳动保护水平,符合现阶段国际通行的做法,是我国加入 WT0 后与国际接轨的一项重要措施。安全生产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基本保障,保护所有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既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现代文明的基本内容,所以我国正在改善国内的安全生产状况,与国际标准逐渐接轨。虽然当前我国多数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与一些国际劳工标准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但就长远发展来说,这些国际劳工标准是我国应逐渐达到的目标。因此我们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劳动保护水平,尽快改变我国工伤事故频发、职业危害严重的被动局面,树立
8、良好的国际形象。对建筑业来说,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有关建筑安全卫生的立法,建立健全建筑安全卫生保障体系,提高我国的建筑安全卫生水平,原建设部从 1996 年开始申办在我国执行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并于 2001 年 10 月 27 日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我国正式批准在中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建筑施工安全卫生公约,成为国际上实施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第 15 个国家,实现了建筑业安全生产工作与国际标准的接轨。近年来, 建筑法 、 安全生产法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施工安全技术标准的相继出台,为保障我国建筑业的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武器,在建筑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面
9、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有法可依仅仅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在实际工作中要加以落实还必须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必依,同时要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劳动者,是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它的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和环境、安全技术装备等是保证安全生产的“硬件”。从业人员能否规范、熟练地操作各种生产经营工具或者作业,能否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往往决定了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水平。从业人员既是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承担者,又是生产安全事故的受害
10、者或责任者。只有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才能把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降到最低限度,从而做到预防事故,减少人身伤亡。对建筑业来说,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能否按法律规定办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立法历程新中国成立以来,安全生产始终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特别是改革开放 20 多年来,我国始终在探寻治标治本的安全生产道路。建筑业安全生产活动的立法历程就反映了我国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的历程。建筑法从起草到出台历经了 13 年。早在 1984 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1、就着手研究和起草建筑法 。到了 1994 年,原建设部进一步加快了立法步伐,并于同年底将立法草案上报国务院。1996 年 8 月,国务院第 49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建筑法(草案),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八届常委会第 28次会议审议,并于 1997 年 11 月 1 日正式颁布,1998 年 3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建筑法的出台,为建筑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为解决当前建筑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供了法律武器,也为推进和完善建筑活动的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建筑法共八章八十五条,其中共有五章二十五条有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涉及到安全的内容,并且第
12、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就安全生产的方针、原则,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工作职责与分工,安全教育和事故报告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安全生产法出台之前的一段时间内, 建筑法是规范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惟一一部法律。安全生产法于 2002 年 6 月 29 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正式通过。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正式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的重要标志,是人世后依照国际惯例,以人为本、关爱生产、热爱生命、尊重人权、关注安全生产的具体体现,是我国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所采取的一
13、项具有战略意义、标本兼治的重大措施。早在 1996 年,原建设部就起草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并上报国务院。1998 年,国务院法制办将收到的 24 个地区和 27 个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修改意见返回原建设部。原建设部结合建筑法 、 招标投标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研究了各地区、部门提出的意见,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作了相应修改。 安全生产法颁布后,原建设部根据安全生产法再次进行了修改,又征求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召开了法律界专家、建设活动各责任主体等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专家论证会,于2003 年 1 月 21 日形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送审稿
14、。2003 年国务院法制办将其列入立法计划,并在送审稿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和完善,形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2003 年 11 月 12 日,国务院第 28 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该草案,11 月 24 日国务院第 393 号令予以公布,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确立了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了参与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确保了参与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利益及建筑工人安全与健康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
15、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工程建设领域贯彻落实建筑法和安全生广法的具体表现,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面总结了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发达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成熟做法,对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政府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一系列符合中国国情以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和增强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行为和安全责任意识,强化和提高政府安全监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
16、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 2007 年 3 月 28 日国务院第 172 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总理于 2007 年 4 月 9 日签署第 493 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重要配套行政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作出了全面、明确的具体规定,是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国务院 1989 年公布施行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 1991 年公布施行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
17、处理规定对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丰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制形式多元化,由过去以国有和集体所有为主发展为多种所有制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存,特别是私营、个体等非公有生产经营单位在数量上占据多数,并且出现了公司、合伙企业、合作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多样化的组织形式,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管理和决策机制也随之多样化、复杂化,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安全生产面临着严峻形势,特别是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行业或者领域事故多发的势头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
18、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负有越来越重要的职责;社会各届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强烈呼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为了适应安全生产的新形势、新情况,迫切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进一步提供法律保障。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版对旧版作出了较大幅度的修订,特别是对行政处罚的程序、适用和执行方面作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对法律、
19、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不需要进一步量化、细化的条文进行了删简,对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的处罚规定(如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作出了衔接性规定。第二章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主要由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构成。2.1 法律这里所说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我国法律根据其制定机关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如民法、刑法等;另一类是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如商标法
20、、文物保护法等。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都属于此处所指的狭义的法律。在法律层面上, 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是构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两大基础。建筑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部门法律,它的颁布施行强化了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保障。 建筑法总计八十五条,通篇贯穿了质量安全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各方面因素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21、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有力武器。一、 建筑法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 1997 年 11 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8 次会议通过,1997 年 1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 号发布,自199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建筑法主要规定了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建筑法确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将各种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
22、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制度。在建筑活动中,只有明确安全责任,分工负责,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激发每个人的安全责任感,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程、技术规范,防患于未然,减少和杜绝建筑工程事故,为建筑工程的生产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建筑法确立了群防群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也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企业进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要求建筑企业职工在施工中遵守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行业
23、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同时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建筑法确立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制度。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只有通过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才能使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使广大职工掌握更多更有效的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建筑法确立了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通过检查可以发现问题,查出隐患,从而采取有效
24、措施,堵塞漏洞,把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做到防患于未然,是“预防为主 ”的具体体现。通过检查,还可总结出好的经验加以推广,为进一步搞好安全工作打下基础。建筑法确立了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做到“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通过对事故的严格处理,可以总结出经验教训,为制定规程、规章提供第一手素材,指导今后的施工。建筑法还确立了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
25、单位,由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 2002 年 6 月 29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8 次会议通过,2002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公布,自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中提供了四种监督途径,即工会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公众举报监督和社区服务监督。通过这些监督途径,使许多安全隐患及时得以发现,也将使许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不足得以改善;安全生产法中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
26、须做好安全生产的保证工作,既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上、技术上符合生产经营的要求,也要在组织管理上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并进行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法不仅明确了从业人员为保证安全生产所应尽的义务,也明确了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所享有的权利。在正面强调从业人员应该为安全生产尽职尽责的同时,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也从另一方面有效保障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因为一切安全管理,归根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只有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真正认识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并认真落实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安全管理工作才有可能真正有效进行。违法必究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在安全生产法中明确了
27、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往往具有突发性、紧迫性,如果事先没有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很难在短时间内组织有效的抢救,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要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形成应急救援预案体系。三、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的主要内容1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 1994 年 7 月 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8 次会议通过,1994 年 7 月 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 号发布,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该法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规定主
28、要包括: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
29、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2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 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 年 3 月 14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至 2006 年6 月 29 日经过六次修正。刑法中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定主要包括:(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
30、有期徒刑。(2)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1、(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 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 1998 年 4 月 29 日中
32、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 次会议通过,自 199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规定主要包括: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
33、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4 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上述法律的有关条文对施工单位保护环境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34、保护法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且须公告附近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施
35、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对施工单位违反上述法律条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对施工单位给予责令改正、停产整顿、处以罚款等处罚。5.行政处罚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 1996 年 3 月 1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 次会议通过,1996 年 10 月 1 日公布施行。行政处罚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的罚款;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原则上只能由
36、行政机关实施,事业单位未经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委托,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处罚主体是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处罚对象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处罚的客体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处罚目的是惩戒违法,体现在:一是对违法的相对人权益的限制、剥夺;二是对其附以新的义务。行政处罚法设定了: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七种行政处罚。 6 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 1999
37、年 4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9 次会议通过,自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的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法是行政机关解决行政纠纷的法律。主要规定了行政复议的条件,包括行政复议的范围、管辖与参加人,行政复议的程序与规则。 7 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 1989 年 4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 次会议通过,自 199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行政诉讼法,是调整人民法院、诉讼
38、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行政诉讼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诉讼法,是保证行政法贯彻落实和发展完善的最重要的程序法,是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法,是人民法院审判行政案件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分 11 章 75条,主要内容有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原则;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管辖、受理、审理和判决;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的证据;执行;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涉外行政诉讼等。2.2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
39、)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我国行政法规的名称,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 4 条的规定,一般称为“条例”、 “规定”、 “办法” 。在行政法规层面上,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主要的行政法规。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企业安全生产的准入制度,是强
40、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生产方针的重大举措。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根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制定的一部关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专项法规。它确立了我国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了参与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确保了建设工程参与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利益及建筑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 ) 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发展历史中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也是工程建设领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
41、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具体表现,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该条例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和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等。1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安全条例中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是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违反规定可处罚 2050 万元;二是在工程概算中确定安全措施费用(责令改正逾期可停工 );三是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
42、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构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违反规定可处罚 2050 万元; 四是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需有关资料,并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五是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有施工资质的单位等。安全条例中对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规定,完全适应当前及今后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发展的需要。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安全条例对这些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
43、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中应充分考虑施工安全问题,防止因设计不合理产生坍塌等施工安全事故:一是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事故的指导意见;二是对于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提出保障作业人员安全和防范事故的措施建议。 安全条例还规定,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应当承担的三个方面的安全责任:一是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是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三是应
44、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对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主要是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等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施工起重机械等的检验检测结果负责。3关于施工单位安全责任建设工程的施工是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 安全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了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一是施工单位在申请领取资质证书时,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准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二是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
45、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明确规定了施工单位主要责任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三是为了从资金上保证安全生产,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四是进一步明确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草案规定:建设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
46、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草案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五是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一些特殊的工程还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六是为了保障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向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范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为
47、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同时,为了改善作业人员的生活条件,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4 安全条例确立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管理制度安全条例对政府部门、有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管理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确立了
48、十三项主要制度。其中,涉及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有七项: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施工企业的六项安全生产制度,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 2004 年 1 月 7 日国务院第 34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 年 1 月 13
49、 日起施行。该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依法建立起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其主要内容如下:1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2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