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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pdf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4381757 上传时间:2018-12-26 格式:PDF 页数:56 大小:461.1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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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目 录第 一 章 绪 论 21 .1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的 重 要 意 义 .31 .2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的 立 法 历 程 .3第 二 章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体 系 52 .1 法 律 . 52 .2 行 政 法 规 . 82 .3 部 门 规 章 . 1 3一 、 建 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的 主 要 内 容 1 3二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规 定 的 主 要 内 容 1 4三 、 建 设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暂 行 规 定 的 主 要 内 容 1 4四 、

2、实 施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监 督 规 定 的 主 要 内 容 . 1 62 .4 规 范 性 文 件 . 1 62 .5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 1 7一 、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检 查 标 准 的 主 要 内 容 1 7二 、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评 价 标 准 的 主 要 内 容 1 72 .6 国 际 公 约 . 1 8第 三 章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责 任 1 93 .1 法 律 责 任 概 述 . 1 93 .1 .1 法 律 责 任 的 概 念 和 构 成 要 件 1 9一 、 法 律 责 任 的 概 念 1 9二 、 法

3、律 责 任 的 构 成 要 件 2 03 .1 .2 民 事 责 任 的 概 念 和 种 类 2 1一 、 民 事 责 任 概 念 2 1二 、 民 事 责 任 的 特 点 2 1三 、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方 式 2 23 .1 .3 行 政 责 任 的 概 念 和 种 类 2 4一 、 行 政 责 任 的 概 念 2 4二 、 行 政 责 任 具 有 的 法 律 特 征 2 4三 、 行 政 责 任 的 种 类 2 43 .1 .4 刑 事 责 任 的 概 念 和 种 类 2 5一 、 刑 事 责 任 的 概 念 2 5二 、 刑 事 责 任 的 特 征 2 5三 、 刑 事 责

4、任 的 种 类 2 53 .1 .5 民 事 责 任 与 行 政 责 任 、 刑 事 责 任 的 区 别 2 53 .2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主 要 法 律 责 任 的 内 容 .2 63 .2 .1 违 反 建 筑 法 的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2 63 .2 .2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2 7一 、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2 7二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2 7三 、 中 介 机 构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3 03 .2 .3 违 反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5、理 条 例 的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 3 0一 、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3 0二 、 建 设 单 位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3 0三 、 勘 察 、 设 计 单 位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3 1四 、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3 1五 、 施 工 单 位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3 1六 、 设 备 供 应 单 位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3 3七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有 关 人 员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3 33 .2 .3 违 反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的 相 关 法 律 责

6、任 . 3 3一 、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3 3二 、 建 设 单 位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3 3三 、 勘 察 、 设 计 单 位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3 4四 、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3 4五 、 施 工 单 位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3 4六 、 设 备 供 应 单 位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3 6七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有 关 人 员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3 63 .2 .4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3 6一 、 建 设 单 位 相 关 法 律

7、 责 任 3 6二 、 勘 察 、 设 计 单 位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3 7三 、 施 工 单 位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3 7四 、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3 7五 、 有 关 人 员 的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3 73 .2 .5 违 反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的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 3 7一 、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3 7二 、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及 其 有 关 人 员 的 法 律 责 任 3 8三 、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的 法 律 责 任 3 8四

8、、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法 律 责 任 3 8五 、 参 与 事 故 调 查 的 人 员 的 法 律 责 任 3 83 .2 .6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违 反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 3 9一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3 9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3 9三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3 9四 、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3 9第 四 章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9、 文 件 4 04 .1 法 律 . 4 04 .1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 节 选 ) 4 04 .1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节 选 ) 4 24 .1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节 选 ) 4 54 .1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 节 选 ) 4 6第 一 编 总 则 4 6第 一 章 刑 法 的 任 务 、 基 本 原 则 和 适 用 范 围 4 6第 二 章 犯 罪 4 7第 三 章 刑 罚 4 9第 二 编 分 则 5 0第 一 章 绪 论2002年 6月 29日 , 九 届 全

10、 国 人 大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28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同日 , 江 泽 民 主 席 签 署 第 70号 主 席 令 予 以 公 布 , 自 2002年 1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2003年 11 月 12 日 , 国 务 院 第 28次 常 务 会 议 讨 论 并 原 则 通 过 了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草 案 , 2003年 11 月 24 日 温 家 宝 总 理 签 署 第 393号 国 务 院 令 予 以 公 布 。 这 部 法 律 法 规 的 颁 布 实 施 , 标 志 着 安

11、 全 生 产 成 为 我 国 现 阶 段 建 筑 业 工 作 的 重 点 , 安 全 生产 制 度 被 确 立 为 促 进 我 国 建 筑 业 发 展 的 一 项 根 本 制 度 。1.1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的 重 要 意 义1.2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的 立 法 历 程1.1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的 重 要 意 义安 全 生 产 至 关 重 要 , 实 现 安 全 生 产 的 前 提 条 件 是 制 定 一 系 列 安 全 法 规 , 使 之 有 法 可 依 。 通 过法 律 框 架 下 政 府 对 建 筑

12、 业 的 管 理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加 强 对 建 筑 工 程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 提 高 建 筑 业生 产 安 全 水 平 , 降 低 伤 亡 事 故 的 发 生 率 , 从 世 界 各 国 建 筑 业 的 安 全 管 理 发 展 情 况 来 看 还 是 非 常 有 效 的 。如 美 国 和 英 国 等 发 达 国 家 在 20世 纪 70年 代 相 继 对 包 括 建 筑 安 全 在 内 的 安 全 管 理 模 式 做 了 根 本 性 的 调整 , 取 得 了 显 著 成 效 , 伤 亡 人 数 大 幅 下 降 , 带 来 了 不 可 估 量 的 经 济

13、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 从 国 际 环 境 来 看 ,推 进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提 高 劳 动 保 护 水 平 , 符 合 现 阶 段 国 际 通 行 的 做 法 , 是 我 国 加 入 WT0后 与 国 际 接 轨的 一 项 重 要 措 施 。安 全 生 产 是 国 民 经 济 运 行 的 基 本 保 障 , 保 护 所 有 劳 动 者 在 工 作 中 的 安 全 与 健 康 既 是 政 府 义 不容 辞 的 责 任 , 也 是 现 代 文 明 的 基 本 内 容 , 所 以 我 国 正 在 改 善 国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 与 国 际 标 准 逐 渐 接轨

14、。 虽 然 当 前 我 国 多 数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实 际 情 况 与 一 些 国 际 劳 工 标 准 的 要 求 还 有 一 定 的 距 离 , 但 就 长 远发 展 来 说 , 这 些 国 际 劳 工 标 准 是 我 国 应 逐 渐 达 到 的 目 标 。 因 此 我 们 要 积 极 创 造 条 件 , 推 进 安 全 生 产 工作 , 提 高 劳 动 保 护 水 平 , 尽 快 改 变 我 国 工 伤 事 故 频 发 、 职 业 危 害 严 重 的 被 动 局 面 , 树 立 良 好 的 国 际 形象 。 对 建 筑 业 来 说 ,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我 国 有 关 建 筑

15、 安 全 卫 生 的 立 法 , 建 立 健 全 建 筑 安 全 卫 生 保 障 体系 , 提 高 我 国 的 建 筑 安 全 卫 生 水 平 , 原 建 设 部 从 1996 年 开 始 申 办 在 我 国 执 行 建 筑 业 安 全 卫 生 公 约 ,并 于 2001 年 10 月 27 日 经 全 国 人 大 常 务 委 员 会 通 过 , 我 国 正 式 批 准 在 中 国 除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以 外 实施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卫 生 公 约 , 成 为 国 际 上 实 施 建 筑 业 安 全 卫 生 公 约 的 第 15 个 国 家 , 实 现 了 建 筑 业 安 全

16、生 产 工 作 与 国 际 标 准 的 接 轨 。近 年 来 , 建 筑 法 、 安 全 生 产 法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等 法 律 、 法 规 及 部门 规 章 、 施 工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的 相 继 出 台 , 为 保 障 我 国 建 筑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提 供 了 有 利 的 法 律 武 器 , 在 建筑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方 面 做 到 了 有 法 可 依 。 但 有 法 可 依 仅 仅 是 实 现 安 全 生 产 的 前 提 条 件 , 在 实 际 工 作中 要 加 以 落 实 还 必 须 要 求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17、及 其 从 业 人 员 严 格 遵 守 各 项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 做 到 有 法 必 依 ,同 时 要 求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执 法 必 严 、 违 法 必 究 。 经 营 单 位 的 从 业 人 员 是 各 项 生 产 经 营 活 动最 直 接 的 劳 动 者 , 是 各 项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承 担 者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是 安 全 生 产 的 主 体 , 它 的安 全 设 施 、 设 备 、 作 业 场 所 和 环 境 、 安 全 技 术 装 备 等 是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的 “ 硬 件 ” 。

18、 从 业 人 员 能 否 规 范 、熟 练 地 操 作 各 种 生 产 经 营 工 具 或 者 作 业 , 能 否 严 格 遵 守 安 全 规 程 和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 往 往 决 定 了 一个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水 平 。 从 业 人 员 既 是 各 类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直 接 承 担 者 , 又 是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受害 者 或 责 任 者 。 只 有 高 度 重 视 和 充 分 发 挥 从 业 人 员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的 主 观 能 动 性 , 最 大 限 度 地 提 高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素 质 , 才

19、 能 把 不 安 全 因 素 和 事 故 隐 患 降 到 最 低 限 度 , 从 而 做 到 预 防 事 故 , 减 少 人 身 伤亡 。 对 建 筑 业 来 说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在 管 理 过 程 中 能否 按 法 律 规 定 办 事 起 着 至 关 重 要 的 作 用 。1.2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的 立 法 历 程新 中 国 成 立 以 来 , 安 全 生 产 始 终 得 到 国 家 的 高 度 重 视 。 特 别 是 改 革 开 放 20 多 年 来 , 我

20、国 始 终在 探 寻 治 标 治 本 的 安 全 生 产 道 路 。 建 筑 业 安 全 生 产 活 动 的 立 法 历 程 就 反 映 了 我 国 对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制 度化 的 历 程 。 建 筑 法 从 起 草 到 出 台 历 经 了 13年 。 早 在 1984年 , 原 城 乡 建 设 环 境 保 护 部 就 着 手 研 究 和起 草 建 筑 法 。 到 了 1994年 , 原 建 设 部 进 一 步 加 快 了 立 法 步 伐 , 并 于 同 年 底 将 立 法 草 案 上 报 国 务院 。 1996 年 8 月 , 国 务 院 第 49 次 常 务 会 议 讨 论 通

21、过 了 建 筑 法 (草 案 ), 并 提 请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审议 。 经 全 国 人 大 八 届 常 委 会 第 28 次 会 议 审 议 , 并 于 1997年 11 月 1 日 正 式 颁 布 , 1998年 3 月 1 日 起正 式 施 行 。 建 筑 法 的 出 台 , 为 建 筑 业 发 展 成 为 国 民 经 济 的 支 柱 产 业 提 供 了 重 要 的 法 律 依 据 , 为 解决 当 前 建 筑 活 动 中 存 在 的 突 出 问 题 提 供 了 法 律 武 器 , 也 为 推 进 和 完 善 建 筑 活 动 的 法 制 建 设 提 供 了 重 要的 法 律

22、依 据 。 建 筑 法 共 八 章 八 十 五 条 , 其 中 共 有 五 章 二 十 五 条 有 有 关 安 全 管 理 的 规 定 或 涉 及 到 安全 的 内 容 , 并 且 第 五 章 建 筑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 就 安 全 生 产 的 方 针 、 原 则 ,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 安 全 工 作 职 责与 分 工 , 安 全 教 育 和 事 故 报 告 等 做 出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 在 安 全 生 产 法 出 台 之 前 的 一 段 时 间 内 , 建筑 法 是 规 范 我 国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的 惟 一 一 部 法 律 。 安 全 生 产 法

23、 于 2002年 6 月 29 日 经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三 次 审 议 正 式 通 过 。 安 全 生 产 法 是 我 国 安 全 生 产 领 域 的 综 合 性 基 本 法 , 它 的 颁 布 实 施 是 我 国 安 全 生 产 领 域 的 一 件 大 事 , 是 我 国 安 全 生产 监 督 与 管 理 正 式 纳 入 法 制 化 管 理 轨 道 的 重 要 标 志 , 是 人 世 后 依 照 国 际 惯 例 , 以 人 为 本 、 关 爱 生 产 、热 爱 生 命 、 尊 重 人 权 、 关 注 安 全 生 产 的 具 体 体 现 , 是 我 国 为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24、监 督 管 理 , 防 止 和 减 少 安 全生 产 事 故 ,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所 采 取 的 一 项 具 有 战 略 意 义 、 标 本 兼 治 的 重 大 措 施 。早 在 1996 年 , 原 建 设 部 就 起 草 了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并 上 报 国 务 院 。 1998 年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将 收 到 的 24 个 地 区 和 27 个 部 门 对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的 修 改 意 见 返 回 原 建设 部 。 原 建 设 部 结 合 建 筑 法 、 招 标 投 标 法 、 建

25、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等 法 律 、 法 规 , 认 真研 究 了 各 地 区 、 部 门 提 出 的 意 见 , 对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作 了 相 应 修 改 。 安 全 生 产 法 颁 布 后 , 原 建 设 部 根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再 次 进 行 了 修 改 , 又 征 求 了 各 地 区 、 各 有 关 部 门 的 意 见 , 并 召开 了 法 律 界 专 家 、 建 设 活 动 各 责 任 主 体 等 有 关 方 面 人 员 参 加 的 专 家 论 证 会 , 于 2003 年 1 月 21日 形 成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26、 管 理 条 例 送 审 稿 。 2003 年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将 其 列 入 立 法 计 划 , 并 在 送 审 稿 的 基础 上 , 经 过 反 复 论 证 和 完 善 , 形 成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草 案 。 2003 年 11 月 12 日 , 国 务院 第 28 次 常 务 会 议 讨 论 并 原 则 通 过 了 该 草 案 , 11 月 24 日 国 务 院 第 393 号 令 予 以 公 布 , 自 2004年 2月 1 日 起 施 行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确 立 了 有 关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27、 督 管 理 的 基 本 制 度 ,明 确 了 参 与 建 设 活 动 各 方 责 任 主 体 的 安 全 责 任 , 确 保 了 参 与 各 方 责 任 主 体 安 全 生 产 利 益 及 建 筑 工 人 安全 与 健 康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 加 强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提 供 了 重 要 的 法 律 依 据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是 我 国 第 一 部 规 范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的 行 政 法 规 。 它 的 颁 布实 施 是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贯 彻 落 实 建 筑

28、法 和 安 全 生 广 法 的 具 体 表 现 , 标 志 着 我 国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产 管 理 进 入 法 制 化 、 规 范 化 发 展 的 新 时 期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全 面 总 结 了 我 国 建 设 工 程安 全 管 理 的 实 践 经 验 , 借 鉴 了 国 外 发 达 国 家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的 成 熟 做 法 , 对 建 设 活 动 各 方 主 体 的 安全 责 任 、 政 府 监 督 管 理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应 急 救 援 和 调 查 处 理 以 及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作 了 明 确 规

29、 定 , 确立 了 一 系 列 符 合 中 国 国 情 以 及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要 求 的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的 颁 布 实 施 , 对 于 规 范 和 增 强 建 设 工 程 各 方 主 体 的 安 全 行 为 和 安 全 责 任 意 识 , 强 化 和提 高 政 府 安 全 监 管 水 平 和 依 法 行 政 能 力 , 保 障 从 业 人 员 和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的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 具 有 十 分 重要 的 意 义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30、 例 于 2 0 0 7 年 3 月 2 8 日 国 务 院 第 1 7 2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 国 务院 总 理 于 2 0 0 7 年 4 月 9 日 签 署 第 4 9 3 号 国 务 院 令 予 以 公 布 , 自 2 0 0 7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生 产 安 全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重 要 配 套 行 政 法 规 , 对 生 产 安 全 事 故的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作 出 了 全 面 、 明 确 的 具 体 规 定 , 是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 安 全 生 产

31、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负 有 安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的 重 要 依 据 。 国 务 院 1 9 8 9 年 公 布 施 行的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调 查 程 序 暂 行 规 定 和 1 9 9 1 年 公 布 施 行 的 企 业 职 工 伤 亡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规定 对 规 范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 但 是 , 随 着 社 会 丰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 安 全 生 产 领域 出 现 了 一 些 新 情 况 、 新 问

32、题 。 比 如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所 有 制 形 式 多 元 化 , 由 过 去 以 国 有 和 集 体 所 有为 主 发 展 为 多 种 所 有 制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并 存 , 特 别 是 私 营 、 个 体 等 非 公 有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在 数 量 上 占 据多 数 , 并 且 出 现 了 公 司 、 合 伙 企 业 、 合 作 企 业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等 多 样 化 的 组 织 形 式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内 部 管 理 和 决 策 机 制 也 随 之 多 样 化 、 复 杂 化 , 给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提 出 了

33、 新 的 课 题 ; 在 经 济 持 续 快 速发 展 的 同 时 , 安 全 生 产 面 临 着 严 峻 形 势 , 特 别 是 矿 山 、 危 险 化 学 品 、 建 筑 施 工 、 道 路 交 通 等 行 业 或 者领 域 事 故 多 发 的 势 头 没 有 得 到 根 本 遏 制 ;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体 制 发 生 了 较 大 变 化 , 各 级 政 府 特 别 是 地 方 政府 在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中 负 有 越 来 越 重 要 的 职 责 ; 社 会 各 届 对 于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的 关 注 度 越来 越 高 , 强 烈 呼 吁

34、 采 取 更 加 有 效 的 措 施 , 进 一 步 规 范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 为 了 适 应 安 全 生 产 的 新 形势 、 新 情 况 , 迫 切 需 要 在 总 结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 制 定 一 部 全 面 、 系 统 地 规 范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理 的 行 政 法 规 , 为 规 范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 落 实 事 故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 维 护 事 故 受 害 人 的 合 法 权益 和 社 会 稳 定 , 预 防 和 减 少 事 故 发 生 进 一 步 提 供 法 律 保 障 。新 修

35、 订 的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办 法 于 2 0 0 8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新 版 对 旧 版 作 出 了 较 大幅 度 的 修 订 , 特 别 是 对 行 政 处 罚 的 程 序 、 适 用 和 执 行 方 面 作 了 进 一 步 补 充 和 完 善 , 对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已 有 明 确 规 定 , 不 需 要 进 一 步 量 化 、 细 化 的 条 文 进 行 了 删 简 , 对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已 经 作 出 的 处 罚 规 定(如 对 事 故 责 任 者 的 处 罚 )作 出 了 衔 接 性 规 定 。第 二 章 建

36、 筑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体 系目 前 , 我 国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体 系 主 要 由 建 筑 法 、 安 全 生 产 法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理 条 例 以 及 相 关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构 成 。2.1 法 律2.2 行 政 法 规2.3 部 门 规 章2.4 规 范 性 文 件2.5 工 程 建 设 标 准2.6 国 际 公 约 2.1 法 律这 里 所 说 的 法 律 是 指 狭 义 的 法 律 , 是 指 全 国 人 大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规 范 性

37、文 件 , 在 全 国 范围 内 施 行 , 其 地 位 和 效 力 仅 次 于 宪 法 。我 国 法 律 根 据 其 制 定 机 关 不 同 可 分 为 两 类 : 一 类 是 基 本 法 律 , 由 全 国 人 大 制 定 和 修 改 , 如 民 法 、刑 法 等 ; 另 一 类 是 基 本 法 律 以 外 的 其 他 法 律 , 由 全 国 人 大 常 务 委 员 会 制 定 和 修 改 , 如 商 标 法 、 文 物 保护 法 等 。 另 外 , 全 国 人 大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作 出 的 具 有 规 范 性 的 决 议 、 决 定 、 规 定 、 办 法 等 也 都 属

38、于 此处 所 指 的 狭 义 的 法 律 。在 法 律 层 面 上 , 建 筑 法 和 安 全 生 产 法 是 构 建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体 系 的 两 大 基 础 。 建 筑 法 是 我 国 第 一 部 规 范 建 筑 活 动 的 部 门 法 律 , 它 的 颁 布 施 行 强 化 了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的 法 律 保 障 。 建 筑 法 总 计 八 十 五 条 , 通 篇 贯 穿 了 质 量 安 全 问 题 , 具 有 很 强 的 针 对 性 , 对 影 响 建 筑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的 各 方 面 因 素 作 了 较 为 全 面 的 规 范

39、。 安 全 生 产 法 是 安 全 生 产 领 域 的 综 合 性 基 本 法 , 它 是 我 国 第 一 部 全 面 规 范 安 全 生 产 的 专 门 法律 , 是 我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体 系 的 主 体 法 , 是 各 类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实 现 安 全 生 产 所 必 须 遵 循的 行 为 准 则 , 是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和 行 政 执 法 的 法 律 依 据 , 是 制 裁 各 种 安 全 生产 违 法 犯 罪 的 有 力 武 器 。一 、 建 筑 法 的 主 要 内 容 中 华 人

40、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于 1997 年 11 月 1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28 次会 议 通 过 , 1997年 11 月 1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91 号 发 布 , 自 1998 年 3月 1 日 起 施 行 。 建 筑 法 主 要 规 定 了 建 筑 许 可 、 建 筑 工 程 发 包 承 包 、 建 筑 工 程 监 理 、 建 筑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 建筑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及 法 律 责 任 等 方 面 的 内 容 。 建 筑 法 确 立 了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 。 安 全

41、生 产 责 任 制 度 是 建 筑 生 产 中 最 基 本 的 安 全 管 理 制度 , 是 所 有 安 全 规 章 制 度 的 核 心 。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 是 指 将 各 种 不 同 的 安 全 责 任 落 实 到 负 责 有 安 全 管理 责 任 的 人 员 和 具 体 岗 位 人 员 身 上 的 一 种 制 度 。 这 一 制 度 是 “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方 针 的 具 体 体 现 ,是 建 筑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的 基 本 制 度 。在 建 筑 活 动 中 , 只 有 明 确 安 全 责 任 , 分 工 负 责 , 才 能 形 成 完 整

42、有 效 的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 激 发 每个 人 的 安 全 责 任 感 , 严 格 执 行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安 全 规 程 、 技 术 规 范 , 防 患 于 未 然 , 减 少和 杜 绝 建 筑 工 程 事 故 , 为 建 筑 工 程 的 生 产 创 造 一 个 良 好 的 环 境 。 建 筑 法 确 立 了 群 防 群 治 制 度 。 群 防 群 治 制 度 是 职 工 群 众 进 行 预 防 和 治 理 安 全 的 一 种 制 度 。这 一 制 度 也 是 “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的 具 体 体 现 , 同 时 也 是 群

43、 众 路 线 在 安 全 工 作 中 的 具 体 体 现 , 是企 业 进 行 民 主 管 理 的 重 要 内 容 , 要 求 建 筑 企 业 职 工 在 施 工 中 遵 守 有 关 生 产 的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建 筑行 业 安 全 规 章 、 规 程 , 不 得 违 章 作 业 , 同 时 对 于 危 及 生 命 安 全 和 身 体 健 康 的 行 为 有 权 提 出 批 评 、 检 举和 控 告 。 建 筑 法 确 立 了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是 对 广 大 建 筑 干 部 职 工 进行 安 全 教 育 培

44、 训 ,提 高 安 全 意 识 , 增 加 安 全 知 识 和 技 能 的 制 度 。 安 全 生 产 , 人 人 有 责 , 只 有 通 过 对 广 大 职 工 进 行 安 全 教育 、 培 训 , 才 能 使 广 大 职 工 真 正 认 识 到 安 全 生 产 的 重 要 性 、 必 要 性 , 使 广 大 职 工 掌 握 更 多 更 有 效 的 安全 生 产 的 科 学 技 术 知 识 , 牢 固 树 立 安 全 第 一 的 思 想 , 自 觉 遵 守 各 项 安 全 生 产 和 规 章 制 度 。 建 筑 法 确 立 了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制 度 。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制

45、度 是 上 级 管 理 部 门 或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 对 安 全生 产 状 况 进 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的 制 度 。 通 过 检 查 可 以 发 现 问 题 , 查 出 隐 患 , 从 而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堵塞 漏 洞 , 把 事 故 消 灭 在 发 生 之 前 , 做 到 防 患 于 未 然 , 是 “预 防 为 主 ”的 具 体 体 现 。 通 过 检 查 , 还 可 总 结出 好 的 经 验 加 以 推 广 , 为 进 一 步 搞 好 安 全 工 作 打 下 基 础 。 建 筑 法 确 立 了 伤 亡 事 故 处 理 报 告 制 度 。 施 工 中

46、 发 生 事 故 时 , 建 筑 企 业 应 当 采 取 紧 急 措 施 减 少 人员 伤 亡 和 事 故 损 失 ,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向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 事 故 处 理 必 须 遵 循 一 定 的 程 序 , 做 到“四 不 放 过 ”(事 故 原 因 未 查 清 不 放 过 ; 职 工 和 事 故 责 任 人 受 不 到 教 育 不 放 过 ; 事 故 隐 患 不 整 改 不 放 过 ;事 故 责 任 人 不 处 理 不 放 过 )。 通 过 对 事 故 的 严 格 处 理 , 可 以 总 结 出 经 验 教 训 , 为 制 定 规 程 、 规 章

47、提 供第 一 手 素 材 , 指 导 今 后 的 施 工 。 建 筑 法 还 确 立 了 安 全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 规 定 建 设 单 位 、 设 计 单 位 、 施 工 单 位 、 监 理 单 位 , 由 于 没有 履 行 职 责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和 事 故 损 失 的 , 视 情 节 给 予 相 应 处 理 ; 情 节 严 重 的 ,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 降 低 资质 等 级 或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二 、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主 要 内 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于

48、2 0 0 2 年 6 月 2 9 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2 8 次 会 议 通过 , 2 0 0 2 年 6 月 2 9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 0 号 公 布 , 自 2 0 0 2 年 1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安 全 生 产 法 中 提 供 了 四 种 监 督 途 径 , 即 工 会 民 主 监 督 、 社 会 舆 论 监 督 、 公 众 举 报 监 督 和 社 区 服务 监 督 。 通 过 这 些 监 督 途 径 , 使 许 多 安 全 隐 患 及 时 得 以 发 现 , 也 将 使 许 多 安 全 管 理

49、工 作 中 的 不 足 得 以改 善 ; 安 全 生 产 法 中 明 确 了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必 须 做 好 安 全 生 产 的 保 证 工 作 , 既 要 在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上 、技 术 上 符 合 生 产 经 营 的 要 求 , 也 要 在 组 织 管 理 上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并 进 行 有 效 落 实 ; 安 全 生 产法 不 仅 明 确 了 从 业 人 员 为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所 应 尽 的 义 务 , 也 明 确 了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所 享 有 的 权利 。 在 正 面 强 调 从 业 人 员 应 该 为 安 全 生 产 尽 职 尽 责 的 同 时 , 赋 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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