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1企 业 信 用 (合 同 )管理制度某 某 某 有 限 公 司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2企 业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制 度(目 录 )一 、 法 律 法 规 学 习 制 度二 、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机 构 、 人 员 岗 位 责 任 制 度三 、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及 合 同 签 订 前 的 评 审 制 度四 、 合 同 签 订 、 履 行 、 变 更 和 解 除 制 度五 、 客 户 授 信 与 年 审 评 价 制 度六 、 客 户 信 用 档 案 建 立 与 管 理 制 度七 、 应 收 账 款 与 商 账 追 收 管 理 制 度八 、 失
2、 信 违 法 行 为 责 任 追 究 制 度九 、 合 同 印 章 和 合 同 档 案 管 理 制 度十 、 客 户 风 险 评 估 、 授 信 及 应 急 处 理 制 度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3法 律 法 规 学 习 制 度1 定 期 组 织 合 同 法 律 法 规 的 系 统 学 习 , 制 定 学 法 的 内容 、 时 间 安 排 计 划 表 , 组 织 人 员 学 习 , 并 做 好 每 次 学 习 记 录 。2 厂 长 、 经 理 、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必 须 带 头 参 加 合 同 法 律法 规 的 学 习 。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人 员 、 销 售 、 供 应 、
3、 财 务 等部 门 业 务 人 员 必 须 经 过 合 同 法 规 的 系 统 培 训 和 考 核 , 取 得 合格 证 书 ; 专 、 兼 职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员 还 必 须 取 得 信 用 (合 同 )管理 员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3 公 司 分 管 信 用 (合 同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 部 门 分 管 信 用(合 同 )负 责 人 及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员 定 期 组 织 活 动 , 结 合 信用 (合 同 )管 理 中 碰 到 的 实 际 问 题 , 学 习 新 法 规 , 解 决 新 问 题 。组 织 研 讨 会 , 案 例 分 析 会 等 ,
4、并 做 好 书 面 记 录 。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4信 用 (合 同 )管 理 机 构 、 人 员 岗 位 责 任 制 度公 司 内 部 设 立 专 门 的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机 构 , 公 司 副 总经 理 为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机 构 的 分 管 领 导 , 任 命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人 经 理 , 有 专 职 (或 兼 职 )的 信 用 (合 同 )管理 工 作 人 员 。一 、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机 构 职 能 :1.组 织 宣 传 、 贯 彻 合 同 法 律 法 规 条 例 , 培 训 信 用 (合同 )管 理 人 员 和
5、业 务 人 员 , 依 法 保 护 本 企 业 的 合 法 权 益 。2.制 定 、 修 订 本 公 司 信 用 政 策 、 信 用 管 理 制 度 、 办 法 ,组 织 实 施 信 用 管 理 工 作 的 考 核 。3.对 客 户 进 行 资 信 调 查 , 建 立 客 户 信 用 档 案 , 并 进 行 动态 化 管 理 。4.客 户 授 信 管 理 : 进 行 客 户 信 用 审 批 , 跟 踪 客 户 , 定 期对 客 户 的 信 用 状 况 进 行 统 计 分 析 。5.应 收 账 款 管 理 : 控 制 应 收 账 款 平 均 持 有 水 平 , 日 常 监督 应 收 账 款 的
6、账 龄 , 对 潜 在 的 不 良 账 款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 防 范逾 期 应 收 账 款 的 发 生 。6.商 账 处 理 : 建 立 标 准 的 催 账 程 序 和 一 支 工 作 高 效 的 追账 队 伍 , 及 时 制 定 对 逾 期 应 收 账 款 处 理 的 方 案 , 并 组 织 有 效的 追 账 。7.利用征信数据资源,帮助销售部门开拓市场。二 、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1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主 要 职 责 : 加 强 信 用 管 理 工 作 , 支 持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机 构 开 展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5工 作 , 解 决 信 用 管 理
7、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 授 权 委 托 合 同 承 办 人 员 对 外 签 订 合 同 ; 对 本 公 司 合 同 承 办 人 员 进 行 考 核 、 奖 惩 ; 定 期 了 解 合 同 的 签 订 、 履 行 情 况 。2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人 的 主 要 职 责 : 组 织 合 同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 培 训 , 组 织 信 用 管 理 研 讨会 、 案 例 评 析 会 ; 制 定 、 修 订 本 公 司 信 用 政 策 、 信 用 管 理 制 度 、 办 法 ,组 织 实 施 信 用 管 理 工 作 的 考 核 ; 统 一 办 理 授 权
8、 委 托 书 , 严 格 管 理 本 公 司 合 同 专 用 章 的使 用 ; 制 止 公 司 或 个 人 利 用 合 同 进 行 违 法 活 动 ; , 日 常 监 督 、 分 析 应 收 账 款 的 账 龄 , 防 范 逾 期 应 收 账 款的 发 生 : 建 立 标 准 的 催 账 程 序 ; 汇 总 、 分 析 客 户 信 用 数 据 , 向 有 关 部 门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 协 调 与 供 销 、 财 务 、 技 术 等 部 门 的 关 系 。3,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员 的 主 要 职 责 : 协 助 合 同 承 办 人 员 依 法 签 订 合 同 , 参 与 重
9、 大 合 同 的 谈判 与 签 订 。 审 查 合 同 , 防 止 不 完 善 或 不 合 法 的 合 同 出 现 , 保 管 好合 同 专 用 章 。 检 查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 协 助 合 同 承 办 人 员 处 理 合 同 执 行中 的 问 题 和 纠 纷 。 登 记 合 同 台 帐 , 做 好 合 同 统 计 、 归 档 工 作 , 汇 总 合 同签 订 、 履 行 以 及 合 同 纠 纷 处 理 情 况 。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6 发 现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合 同 行 为 , 及 时 向 信 用 (合 同 )管理 机 构 负 责 人 或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10、 报 告 。 参 加 对 合 同 纠 纷 的 协 商 、 调 解 、 仲 裁 、 诉 讼 。 定 期 向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负 责 人 汇 报 信 用 管 理 情 况 。 负 责 客 户 档 案 管 理 与 服 务 。 参 与 商 账 追 收 。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搞 好 信 用 管 理 工 作 。4 供 销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 依 法 签 订 、 变 更 、 解 除 本 部 门 的 合 同 。 严 格 审 查 本 部 门 所 签 订 的 合 同 , 重 大 合 同 提 交 有 关 方面 会 审 。 对 所 签 合 同 , 认 真 执 行 , 并 定 期 自
11、 查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加 强 与 其 它 各 有 关 部 门 联 系 , 发生 问 题 及 时 向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机 构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员 通 报 。 做 好 本 部 门 合 同 的 登 记 、 统 计 、 归 档 工 作 。 参 加 本 部 门 合 同 纠 纷 的 处 理 。 配 合 企 业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机 构 做 好 信 用 (合 同 )管 理工 作 。5 财 务 、 技 术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 加 强 与 供 销 等 有 关 部 门 的 联 系 , 及 时 通 报 合 同 履 行 中
12、的应 收 应 付 情 况 。 做 好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应 收 应 付 款 项 的 统 计 、 分 析 , 提 出 处 理建 议 。 解 决 合 同 履 行 中 有 关 技 术 方 面 的 问 题 。 依 法 签 订 、 变 更 、 解 除 技 术 合 同 。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7 本 部 门 合 同 的 登 记 、 统 计 和 归 档 工 作 。 配 合 企 业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机 构 做 好 信 用 (合 同 )管 理工 作 。三 、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员 考 核 与 奖 励1、 考 核 范 围 : 本 公 司 专 职 或 兼 职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13、 员 。2 考 评 时 间公 司 每 年 年 终 组 织 一 次 考 核 评 审 活 动 , 在 对 各 有 关 部 门信 用 (合 同 )管 理 工 作 检 查 基 础 上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内 容序 号 考 核 内 容 应 得 分一1 掌 握 合 同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应 知 应 会 基 础知 识 。2 认 真 参 加 部 门 或 公 司 举 办 的 业 务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学 习 。35二1 检 查 所 签 订 合 同 符 合 “三 性 ”(合 法 性 、 真 实性 、 可 行 性 )。2 检 查 所 签 订 合 同 符 合 “五 审 查 ”(对 方
14、主 体 是否 合 格 , 授 权 代 理 是 否 合 法 , 资 信是 否 有 保 证 , 经 营 范 围 是 否 超 出 , 合 同 结 算 方 法和 程 序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3 检 查 除 即 时 清 结 外 , 是 否 签 订 了 书 面 合 同 。4 检 查 使 用 各 类 合 同 文 本 的 正 确 性 和 合 同 内 容合 法 、 条 款 齐 全 、 手 续 完 备 。5 检 查 签 订 合 同 人 员 的 有 效 代 理 范 围 和 权 限 。6 检 查 杜 绝 无 效 合 同 的 出 现 。33 36441 检 查 有 关 合 同 审 查 表 的 办 理 和 送 审
15、 , 内 容 是 5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8三否 齐 全 , 手 续 是 否 完 备 。2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与 业 务 员 对 账 。3 经 常 督 促 合 同 的 履 约 行 为 。4 全 面 了 解 本 部 门 的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656四1 检 查 本 部 门 的 合 同 变 更 、 解 除 手 续 的 及 时 办理 和 手 续 齐 全 。2。 协 助 做 好 信 息 反 馈 和 信 访 工 作 。64五1 建 立 合 同 台 帐 。2 检 查 合 同 台 帐 的 登 记 质 量 (台 帐 登 记 及 时 、 正确 、 全 面 )。3 检 查 合 同 章 的 使 用
16、和 保 管 。4 做 好 有 关 资 料 的 保 管 和 归 档 工 作 。61056六在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上 有 创 新 的 典 型 事 例 (包 括运 用 计 算 机 管 理 等 事 项 )。10合 计 1004、 考 核 部 门信 用 (合 同 )管 理 机 构 为 公 司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员 的 考 核 评 审工 作 的 管 理 机 构 。 获 奖 名 单 由 考 核 部 门 根 据 考 核 内 容 进 行 考 核 评 审 后 报 法定 代 表 人 批 准 。 取 消 资 格 的 审 批 程 序 由 考 核 部 门 将 名 单 及 考核 依 据 报 法 定 代
17、表 人 批 准 。5 奖 惩 方 法信 用 (合 同 )管 理 员 的 奖 励 等 级 设 三 等 : 即 先 进 、 优 胜 和表 扬 ; 获 奖 者 以 精 神 鼓 励 为 主 , 并 分 别 给 予 适 当 的 物 质 鼓 励 。 获 先 进 名 单 从 考 核 总 分 在 95分 以 上 者 中 产 生 ; 获 优 胜 名 单 从 考 核 总 分 在 9095分 者 中 产 生 ;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9 获 表 扬 名 单 从 考 核 总 分 在 8090分 者 中 产 生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员 的 惩 处 方 法 : 凡 考 核 总 分 首 次 达 不 到 60分 者
18、 , 由 部 门 分 别 给 予 教 育 、帮 助 和 扣 发 奖 金 ; 凡 考 核 总 分 两 次 达 不 到 60分 者 , 取 消 信 用 (合 同 )管 理员 资 格 ; 凡 利 用 合 同 从 事 违 法 违 纪 活 动 者 , 取 消 信 用 (合 同 )管理 员 资 格 并 按 情 节 轻 重 , 追 究 其 行 政 或 法 律 责 任 。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10法 人 授 权 委 托 及 合 同 签 订 前 的 评 审 制 度一 、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管 理 制 度(一 )被 授 予 “法 人 委 托 书 ”者 的 条 件1 必 须 是 本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19、活 动 中 确 需 签 订 合 同 , 并 具有 经 济 工 作 经 验 的 有 关 人 员 。2 必 须 经 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培 训 , 考 试 合格 , 并 经 工 作 业 绩 审 查 合 格 者 。3 能 够 遵 纪 守 法 , 执 行 好 国 家 各 项 法 令 、 法 规 和 本 企业 的 规 章 制 度 。(二 )“法 人 委 托 书 ”的 申 请 程 序1 凡 申 请 持 证 者 , 先 由 申 请 部 门 向 信 用 (合 同 )管 理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填 写 “参 加 合 同 法 培 训 人 员 登 记 表 ”。2 由 信 用 (合 同
20、)管 理 机 构 统 一 组 织 申 请 持 证 者 参 加 工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举 办 的 合 同 法 培 训 班 , 并 参 加 考 试 。3 考 试 合 格 后 , 申 请 部 门 按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机 构 要 求填 写 “法 人 委 托 书 申 请 审 批 表 ”, 并 对 其 工 作 业 绩 进 行 考核 审 查 , 再 经 公 司 人 事 部 门 和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机 构 审 核 后报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批 准 , 签 章 颁 发 授 权 证 书 。( 三 )“法 人 委 托 书 ”的 管 理 1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机 构
21、负 责 “法 人 委 托 书 ”的 申 请审 核 、 证 件 办 理 , 变 更 、 注 销 登 记 、 遗 失 声 明 和 监 督 检 查 等管 理 工 作 , 并 为 公 司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2 本 公 司 颁 发 的 签 订 合 同 的 “法 人 委 托 书 ”, 采 用由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统 一 印 制 的 “法 人 委 托 书 ”文 本 , 在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11有 效 期 限 内 可 连 续 使 用 , 但 有 效 期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两 年 。3 凡 不 持 有 “法 人 委 托 书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对 外 签 约者 , 由
22、 所 在 部 门 向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经 法 定代 表 人 批 准 , 由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机 构 具 体 办 理 一 事 一 委 托的 临 时 “法 人 委 托 证 明 ”事 宜 ; 未 取 得 “法 人 委 托 书 ”及“法 人 委 托 证 明 ”的 其 他 人 员 一 律 不 得 对 外 签 订 合 同 。4 凡 持 有 “法 人 委 托 书 ”对 外 签 订 合 同 者 , 必 须 严格 遵 守 本 公 司 制 定 的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规 定 和 相 关 的 配 套 制度 , 做 好 合 同 台 帐 记 录 , 以 备 考
23、 查 。5 凡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 必 须 办 理 变 更 或 核 准 注 销手 续 : “法 人 委 托 书 ”授 权 内 容 变 更 ; 证 件 有 效 期 届 满 , 不 再 续 展 ; 持 证 人 因 工 作 变 动 , 不 再 对 外 签 约 ; 持 证 人 因 调 离 本 公 司 、 退 休 或 死 亡 ; 持 证 人 因 违 反 本 公 司 管 理 制 度 , 情 节 严 重 需 撤 消“持 证 人 ”资 格 ; 持 证 人 擅 自 涂 改 授 权 内 容 、 转 借 和 弄 虚 作 假 撤 消“持 证 人 ”资 格 。6 经 颁 发 的 “法 人 委 托 书
24、 如 有 遗 失 , 持 证 人 应 书 面 向本 部 门 领 导 报 告 , 并 将 本 部 门 批 示 意 见 送 信 用 (合 同 )管 理机 构 , 由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机 构 向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报 告 后 , 根 据 情 况 酌 情 处 理 。7 凡 核 准 注 销 人 员 的 “法 人 委 托 书 ”证 件 , 由 所 在 部门 负 责 收 回 交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机 构 统 一 处 理 。(四 )责 任1 各 部 门 应 加 强 对 持 证 人 的 教 育 和 管 理 , 凡 发 现 严 重企业信用(合
25、同管理制度)12违 反 本 公 司 有 关 制 度 规 定 签 约 或 利 用 证 件 进 行 违 法 活 动 , 以及 失 职 、 渎 职 等 给 公 司 带 来 重 大 损 失 者 , 应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同 时 注 销 证 件 。2 持 证 人 必 须 严 格 按 授 权 范 围 和 授 权 权 限 在 有 效 期 内签 订 合 同 , 如 因 超 越 授 权 范 围 和 授 权 权 限 发 生 的 纠 纷 , 其 经济 及 法 律 责 任 由 持 证 人 承 担 。二 、 合 同 签 订 前 的 评 审 制 度合 同 签 订 前 实 行 评 审 制 度 。 合 同 评 审 机
26、 构 设 在 信 用(合 同 )管 理 机 构 内 部 , 组 成 人 员 包 括 主 管 副 总 、 信 用 (合同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人 、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员 、 合 同 承 办 人 、 供销 、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人 等 。(一 )合 同 评 审 程 序1 合 同 承 办 人 将 合 同 草 本 及 相 关 资 料 交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员 初 审 ; 2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员 填 写 合 同 评 审 表 中 初 审 记 录 交 信用 (合 同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人 审 批 , 签 署 审 批 意 见 。3 特 殊 重 大 合 同
27、, 由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人 组织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会 审 ,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员 汇 总 各 部 门 会 审意 见 后 交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 并 报 主 管副 总 批 准 实 施 。4,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员 将 合 同 评 审 表 归 人 该 合 同 档 案 。(二 )评 审 内 容1 签 订 合 同 前 必 须 严 格 审 查 对 方 当 事 人 的 主 体 资 格 。 对 法 人 必 须 审 查 原 件 或 者 盖 有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复 印 专用 章 的 公 司 法
28、人 营 业 执 照 或 营 业 执 照 的 副 本 复 印 件 。 对 非 法 人 经 济 组 织 , 应 当 审 查 其 是 否 按 法 律 规 定 登 记并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 对 分 支 机 构 或 是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团 体 设 立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13的 经 营 单 位 , 除 审 查 其 经 营 范 围 外 , 还 应 同 时 审 查 其 所 从 属的 法 人 主 体 资 格 。 对 外 方 当 事 人 的 资 格 审 查 , 应 调 查 清 楚 其 地 位 和 性 质 、公 司 或 组 织 是 否 合 法 存 在 、 法 定 名 称 、 地 址 、 法
29、定 代 表 人 姓名 、 国 籍 及 公 司 或 组 织 注 册 地 。2 签 订 合 同 前 需 要 审 查 代 理 人 的 代 理 身 份 和 代 理 资 格 。 代 理 人 职 务 资 格 证 明 及 个 人 身 份 证 ; 被 代 理 人 签 发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代 理 行 为 是 否 超 越 了 代 理 权 限 或 代 理 权 是 否 超 出 了 代理 期 限 。 3 签 订 合 同 前 , 必 须 认 真 审 查 对 方 当 事 人 的 履 约 能 力 。对 方 当 事 人 在 合 同 中 负 有 提 供 专 业 性 较 强 的 劳 务 、 工 程 项 目或 限 制 经
30、 营 项 目 等 义 务 时 , 应 当 要 求 对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由 政 府法 定 机 构 颁 发 的 经 营 许 可 证 或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等 证 明 。 4 签 订 合 同 前 , 应 当 仔 细 审 查 对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有 关证 明 资 料 , 必 要 时 应 到 签 发 部 门 进 行 验 证 或 进 行 实 地 考 察 ,以 防 对 方 当 事 人 伪 造 或 变 造 证 明 材 料 。 对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各种 证 明 资 料 中 所 使 用 的 当 事 人 名 称 、 印 章 等 内 容 必 须 完 全 一致 。5 下 列 资 料
31、 不 能 作 为 主 体 资 格 和 履 约 能 力 的 证 明 资 料 ,但 可 归 人 合 同 档 案 保 存 , 以 备 考 查 。 名 片 : 厂 家 介 绍 、 产 品 介 绍 等 资 料 ; 各 类 广 告 、 宣 传 资 料 ; 各 类 电 话 ; 对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未 经 我 方 合 同 承 办 人 见 证 而 复 制 的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14或 未 与 原 件 核 对 无 异 的 复 印 资 料 。(三 )特 殊 重 大 合 同 的 适 用 范 围签 订 的 下 列 合 同 , 视 为 重 大 合 同 : 订 立 价 款 在 一 百 万 元 以 上 (建
32、筑 安 装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价款 在 一 千 万 元 以 上 )的 合 同 ; 投 资 、 联 营 的 合 同 ; 涉 外 合 同 ; 合 同 承 办 人 认 为 需 可 行 性 审 查 的 其 他 合 同 。(四 )特 殊 重 大 合 同 评 审 的 附 加 程 序1.签 订 特 殊 重 大 合 同 ,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可 行 性 审 查 。合 同 的 可 行 性 审 查 由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人 组 织 有 关部 门 以 会 签 的 形 式 进 行 ,也 可 以 通 过 召 开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会议 的 形 式 进 行 。2 签 订 特
33、 殊 重 大 合 同 , 应 当 进 行 合 法 性 审 查 。 合 同 的 合 法 性 审 查 , 由 合 同 承 办 人 按 其 隶 属 关 系 , 送交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机 构 进 行 合 法 性 审 查 。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15合 同 签 订 、 履 行 、 变 更 和 解 除 制 度一 、 合 同 签 订 管 理1 合 同 承 办 人 签 约 前 必 须 对 对 方 主 体 资 格 、 代 理 身 份 、代 理 资 格 、 履 约 能 力 及 合 同 可 行 性 进 行 审 查 , 并 收 集 整 理 相关 资 料 , 以 备 合 同 评 审 机 构 进 行 评 审
34、 。2 订 立 合 同 的 主 体 , 必 须 是 法 人 或 者 是 取 得 营 业 执 照的 非 法 人 经 济 组 织 。 集 团 公 司 内 各 单 位 的 业 务 部 门 不 得 以 本部 门 的 名 义 或 擅 自 以 其 他 单 位 、 部 门 的 名 义 对 外 签 订 合 同 。严 禁 其 他 公 司 或 个 人 所 办 各 类 企 业 以 本 公 司 及 下 属 单 位 的 名义 对 外 签 订 合 同 。3 公 司 对 外 签 订 合 同 , 应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人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进 行 。 未 经 授 权 , 任 何 人 不 得
35、以 公 司 名 义 对外 签 订 合 同 。4 严 禁 将 合 同 业 务 介 绍 信 转 借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使 用 。介 绍 信 的 存 根 应 当 保 存 五 年 , 以 备 核 查 。5 除 及 时 清 结 者 外 , 合 同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合 同 文本 国 家 或 省 已 经 发 布 示 范 文 本 的 , 应 当 采 用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销 售 部 门 必 须 使 用 国 家 统 一 的 买 卖 合 同 文 本 对 外 签 订 合 同 ;外 协 部 门 必 须 使 用 国 家 统 一 的 加 工 定 做 、 承 揽 合 同 文 本 对 外
36、签 订 合 同 ; 供 应 、 设 备 、 基 建 部 门 外 出 采 购 尽 可 能 采 用 统 一的 合 同 文 本 。 如 果 没 有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 应 当 参 照 类 似 的 示 范文 本 。 采 用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时 , 可 以 根 据 所 订 合同 的 具 体 情 况 依 法 作 出 补 充 约 定 。 各 部 门 所 需 的 合 同 文 本 由公 司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员 统 一 购 买 或 定 制 。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166 集 团 公 司 及 所 属 各 单 位 的 合 同 都 应 按 统 一 规 则 编 号 。7 合 同 及 其 有
37、关 的 书 面 材 料 , 应 当 语 言 规 范 , 字 迹(符 号 )清 晰 , 条 款 完 整 , 内 容 具 体 , 用 语 准 确 、 无 歧 义 。8 订 立 合 同 , 必 须 完 备 合 同 条 款 。 合 同 条 款 一 般 包 括当 事 人 的 名 称 或 者 姓 名 和 住 所 , 标 的 , 数 量 和 质 量 , 价 款 和报 酬 , 履 行 的 期 限 、 地 点 和 方 式 , 违 约 责 任 及 解 决 争 议 的 方法 等 。 9 订 立 依 法 可 以 设 定 担 保 或 者 对 对 方 当 事 人 的 履 约 能力 没 有 把 握 的 合 同 , 应 当
38、要 求 对 方 当 事 人 依 法 提 供 保 证 、 抵押 、 留 置 、 定 金 等 相 应 形 式 的 有 效 担 保 。对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保 证 人 , 必 须 是 法 律 许 可 的 具 有 代为 清 偿 债 务 能 力 的 法 人 、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 对 对 方 当 事人 的 保 证 人 的 主 体 资 格 和 清 偿 债 务 能 力 要 参 照 本 制 度 的 规 定进 行 审 查 。10 对 外 签 订 合 同 , 要 明 确 选 择 纠 纷 管 辖 地 , 并 力 求 选择 本 公 司 所 在 地 仲 裁 机 构 或 法 院 。11 法
39、定 代 表 人 或 合 同 承 办 人 应 当 亲 自 在 合 同 文 本 上 签名 盖 章 。12 签 订 合 同 , 应 当 加 盖 单 位 的 合 同 专 用 章 。 严 禁 在 空白 合 同 文 本 上 加 盖 合 同 专 用 章 。 合 同 专 用 章 的 申 请 人 必 须 是 有 权 对 外 签 订 合 同 的 部门 和 分 公 司 。 各 有 关 部 门 和 分 公 司 的 合 同 专 用 章 由 信 用 (合 同 )管理 机 构 统 一 归 口 管 理 。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申 请 报 告的 审 批 、 合 同 专 用 章 的 登 记 、 留 样 、
40、 发 放 和 监 督 检 查 等 管 理工 作 。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17 合 同 专 用 章 的 刻 制 由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 任何 部 门 不 得 擅 自 刻 制 合 同 专 用 章 , 如 发 现 有 此 类 行 为 的 发 生 ,追 究 责 任 人 员 的 行 政 责 任 。 凡 需 刻 制 合 同 专 用 章 的 部 门 和 分公 司 , 必 须 由 申 请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报 告 , 并 由 主 管 领 导 审批 签 字 , 同 时 按 工 作 的 实 际 需 要 和 用 途 提 供 合 同 专 用 章 刻 制的 数 量 、 要 求
41、 和 样 章 草 图 , 交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机 构 审 查 后统 一 办 理 。 凡 持 有 合 同 专 用 章 的 部 门 和 分 公 司 , 应 做 到 合 法 使 用 、专 人 保 管 。 技 术 合 同 专 用 章 由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保管 , 如 遇 工 作 需 要 , 需 携 带 外 出 , 应 事 先 办 理 借 用 手 续 , 用后 立 即 归 还 。 合 同 专 用 章 的 保 管 使 用 的 检 查 工 作 列 入 每 年 的 合 同 检查 范 围 之 内 。 合 同 专 用 章 不 得 代 用 , 混 用 。 发 现 利 用 合
42、同 专 用 章 进行 违 法 活 动 , 给 公 司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者 , 依 法 追 究 其 行 政 和 法律 责 任 。 凡 遇 合 同 专 用 章 遗 失 , 应 立 即 向 本 部 门 领 导 报 告 , 并将 本 部 门 批 示 意 见 送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 在 当 地 市级 报 纸 上 刊 登 遗 失 声 明 , 办 理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凡 遇 合 同 专 用 章 变 更 , 需 重 新 刻 制 , 其 申 请 程 序 与手 续 与 新 申 请 相 同 , 原 合 同 专 用 章 交 还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机构 统 一
43、处 理 。 各 子 公 司 自 行 刻 制 的 合 同 专 用 章 , 必 须 到 信 用 (合同 )管 理 机 构 留 样 备 案 。13 订 立 依 法 应 当 办 理 批 准 、 登 记 、 见 证 、 鉴 证 、 公 证等 特 别 程 序 的 合 同 时 , 应 当 依 法 办 理 特 别 手 续 。14 合 同 承 办 人 应 将 合 同 的 副 本 一 份 及 时 送 交 本 单 位 财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18务 部 门 备 案 , 作 为 财 务 部 门 收 付 款 物 的 依 据 。二 、 合 同 履 约 管 理1 法 定 代 表 人 全 面 负 责 合 同 的 履 行 。
44、 合 同 承 办 单 位 、部 门 和 人 员 具 体 负 责 其 订 立 合 同 的 履 行 。 新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应当 继 续 履 行 前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依 法 订 立 的 合 同 。2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 根 据 情 况 的 变 化 , 应 当 对 对 方当 事 人 的 履 行 能 力 进 行 跟 踪 调 查 。 如 发 现 问 题 , 合 同 承 办 人要 及 时 处 理 , 必 要 时 经 单 位 负 责 人 同 意 , 可 现 场 考 核 合 同 标的 情 况 和 对 方 当 事 人 的 履 约 能 力 。3 接 收 标 的 必 须 经 过 严
45、格 的 验 收 或 商 检 程 序 。 对 不 符合 制 度 的 标 的 应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4 合 同 结 算 必 须 通 过 本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进 行 。 对 合 法 有效 的 合 同 , 财 务 部 门 必 须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结 算 。 对 未 经合 法 授 权 或 超 权 限 签 订 的 合 同 , 财 务 部 门 有 权 拒 绝 结 算 。 5, 凡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来 往 文 书 、 电 报 、 电 传 、 信 函 、 电话 记 录 都 应 作 为 履 约 证 据 留 存 。对 我 方 当 事 人 的
46、 履 约 情 况 , 除 妥 善 保 存 有 关 收 付 凭 证 外 ,还 要 做 好 履 约 记 录 。 我 方 当 事 人 收 到 对 方 当 事 人 通 过 邮 递 方式 传 送 的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法 律 文 书 时 , 应 当 连 同 信 封 一 并 收 存 。通 过 邮 递 方 式 传 送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法 律 文 书 时 , 必 须 使 用 挂 号信 函 , 并 保 存 邮 局 收 据 、 回 执 备 案 。6,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员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 按时 间 顺 序 及 时 建 立 合 同 签 订 与 履 行 情
47、况 台 帐 。三 、 合 同 的 变 更 和 解 除1 合 同 的 变 更 与 解 除 由 合 同 承 办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合 同评 审 机 构 审 核 , 批 准 后 , 尽 快 与 对 方 签 订 变 更 或 解 除 协 议 。2 对 方 当 事 人 作 为 款 物 接 收 人 而 要 求 变 更 接 收 人 时 ,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19必 须 有 书 面 变 更 协 议 。 严 禁 未 取 得 对 方 当 事 人 的 书 面 材 料 而凭 口 头 约 定 向 已 变 更 的 接 收 人 发 货 或 付 款 。3, 我 方 当 事 人 遇 有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其
48、他 原 因 无 法 履 行 合同 时 , 应 当 及 时 收 集 有 关 证 据 , 并 立 即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对 方当 事 人 , 同 时 积 极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 减 少 损 失 。4, 发 现 对 方 当 事 人 不 履 行 或 不 完 全 履 行 合 同 时 , 合 同承 办 人 应 当 催 促 对 方 当 事 人 采 取 有 效 补 救 措 施 , 收 集 、 保 存对 方 当 事 人 不 履 行 合 同 的 有 关 证 据 , 及 时 向 信 用 (合 同 )管理 机 构 报 告 。 5 我 方 当 事 人 因 故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 , 应 当 及
49、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对 方 当 事 人 , 说 明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 的 原 因 和 请 求 对方 书 面 答 复 的 期 限 , 尽 快 与 对 方 当 事 人 达 成 变 更 或 解 除 合同 的 协 议 。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20客 户 授 信 与 年 审 评 价 制 度1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机 构 加 强 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联 系 沟 通 ,及 时 掌 握 客 户 的 信 用 信 息 , 对 客 户 实 行 分 级 管 理 , 将 客 户 的信 用 等 级 分 为 A、 B、 C、 D四 级 , 分 别 制 订 不 同 信 用 等 级 所对 应 的 信 用 额 度 、 信 用 期 限 、 信 用 折 扣 。2 信 用 (合 同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建 立 每 位 客 户 包 括 名 称 、住 所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注 册 资 金 、 电 话 、 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