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集团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 )反腐倡廉建设,规范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进一步促进集团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 ,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第二条 凡属集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的事项必须由集团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任何班子成员不得擅自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当在事后 24 小时内向集团党
2、委、董事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集团党委、董事会在事后按程序予以确认。经集团董事会授权,集团高管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 集团建立健全董事会、党委会(常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1 建立“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目的,依据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是一个重大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是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实现途径,为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巩固党的执政
3、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提供坚实保证。民主决策有利于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有利于企业战略措施的落实,有利于正确把握企业改革发展大局,符合集团公司战略管控的需要,符合国家政策和职工的意愿要求。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于保证指令畅通,维护企业权威,发挥企业整体优势,实现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国务院国资委 2006 年发布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强调了国有企业必须加强战略、财务、市场、运营、法律五个方面的风险管理。2第四条 集团党委、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在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坚持以下原则:(一)集体决定: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二)务实高效:从实际出发,
4、及时决定,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三)依法进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四)保守秘密:对会议未通过的事项、限定范围内的事项、属于集团秘密的事项,不得泄露 2。第二章 “三重一大” 事项的主要范围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 3,是指集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2 2010 年 6 月 5 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
5、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 )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一、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08-2012 年工作规划部署,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二) “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
6、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国有企业党委(党组) 、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3 意见二、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
7、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机构(股东会) 、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3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一)需要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决议的事项:1.集团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变更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3.选举和变更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4.董事、监事报酬事项;5.集团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6.集团年度财
8、务预、决算方案;7.集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8.集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9.集团发行公司债券;10.集团重大对外捐赠、赞助;11.集团章程修改;12.转让国有股权或因增资扩股致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13.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和对外重组、兼并;14.全部出资额 1 亿元以上的对外投融资;15.企业产权整体无偿划转给其他国有企业;16.单项或批量处置资产 2000 万元(账面价值)以上;17.派出监事会主席的任选;18.其他按照规定需要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决议的事项。4(二)董事会决定的事项:1.集团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2.制订集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3.
9、制订集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制订集团国有资产、产权处置方案;5.制订集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6.拟订集团合并(兼并) 、分立、上市、解散、合资、股份制改造、破产或变更形式等重大事项的方案;7.决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8.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9.决定集团经理层工作分工;10.根据上级决定,依照法定程序,任免集团高级管理人员;11.听取集团总经理工作汇报,批准集团经理层工作报告,检查、监督、考核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和集团经营业绩;12.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对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13.决定集团职工工资分配方案,批准集团所属各单位的职工工资分配方案;14.批准所属各单位
10、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15.审批集团及所属各单位的对外投资、担保、融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合同签订、重大对外捐赠等事项;16.决定集团及所属各单位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审议5的关联交易;17.制订或修订集团财务管理制度和集团的主要会计政策,审议和批准集团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18. 上级机构授予董事会的其他职权;19.企业的章程20.法律法规规定及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应由董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三)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1.主持集团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拟订集团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3.组织实施集团年度经营计划、投融资方案;4.拟订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5.
11、拟订集团基本管理制度;6.制定集团具体规章;7.根据董事会授权,其他应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四)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1.听取和审议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劳动合同方案、薪酬调整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6规章制度;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4.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5.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审议其提请的
12、重要事项。(五)党委决定的事项:1.集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决议的意见和措施;2.集团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3.制订党的建设重要制度;4.集团领导班子建设;5.集团重要人事任免事项;6.由集团管理的领导干部考核方案;7.集团管理权限范围内违纪党员领导干部的处理、不合格党员领导干部的处置事项;8.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上报;9.呈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集团党的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的工作报告及重要会议文件;10.企业文化建设;711.老干部工作、企业稳定工作、武装保卫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12.
13、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4,是指集团直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和奖惩事项。主要包括:(一)集团(需按照台里对集团人事管理要求列示)(二)向上级推荐集团领导班子后备人选;(三)向集团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四)集团党的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选举方案和推荐人选名单;(五)集团及以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和推荐; (六)尖端人才、中级专家等专业技术人才的聘用及解聘;(七)其他重要人事任免和奖惩事项。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5,是指对集团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未来经营状况等产生
14、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融资,为他人提供大额4 意见二(四)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5 意见二(五)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
15、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8担保,转让和处置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事项。集团下属公司应上报集团公司审批重大事项如下:(1)改制、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和对外重组、兼并;(2)企业的章程;(3)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超出出资额为资企业提供担保,为非子企业提供担保;向本企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非对等担保提供担保;(4)利润分配或弥补亏损方案;(5)单项或批量处置资产:有偿转让、置换 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损益核销 100 万元以上 200
16、万元以下;无常划转或捐赠等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6)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资产托管、。承包、租赁;(7)重大投资决策,包括全部出资额 500 万元以上 1000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融资;单项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备案或上报项目投资方案作重大调整的,如投资方式、投资规模、合作方或股权比例发生重大变化等;(8)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9)重要投资项目立项的招投标,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10)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9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6,是指超过由集团或者 上级机构所规定的集团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一)
17、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二)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三)集团统一管理对外捐赠、赞助事项,集团所属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捐赠、赞助;第三章 “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程序第九条 集团“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代会及党政联席会等会议形式,经集体研究讨论后作出决策。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或总经理等可根据议题设置和实际需要提议召开。集团董事会每年度应当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提前 10 日以书面、电话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应当于会议召开 1 日前以书面、电话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和监事。第十条 集团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三重一
18、大”事项时,原则上至少提前 24 小时与集团党委沟通,听取党委的意见,党委不同意或者党政主要领导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不提交会议。进入集团董事会、经理班子的党委成员,应当贯彻集团党委的意见或者决定 7。6 意见二(六)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10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集团应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履行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听取、吸收各方面意见。第十二条 需要决
19、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按有关法规或政策的规定应征求上级机构派驻监事会意见的,在研究决策前,应报告上级机构监事会,请其参加有关会议或提出意见。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的程序 8:(一)党政主要领导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二)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三)分管领导召集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原则上至少提前 7 日听取集团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7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公司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
20、8 云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三(二)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企业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应当履行以下程序:第一,可行性研究。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特别应对决策风险进行全面评价。提交议案的部门或有关负责人要对议案进行详实说明,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避免因信息不准确而造成决策失误。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第二,征求各方意见。对专业性较强或对企业
21、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学者和职工群众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第三,党组织参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应参与企业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第四,集体研究决策。企业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通过会议研究、集体决策。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
22、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11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四)对于重要的经营管理活动,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决策前,还应征询法律部门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 9。第十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的决策程序:(一)民主推荐。按照组织程序,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原则上需经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二)酝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讨论决定或决定呈报前,应充分酝酿。酝酿根据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集团党政主要领导、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中进行,注意听取纪检监察和安监部门的意
23、见,必要时应征求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的意见。(三)考察。对集团党委、集团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考察意见。(四)讨论决定。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先由集团党委酝酿讨论。党群干部由党委作出任免决定,并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管理干部提交董事会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产生。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多数人不同意的,应暂缓决定任免。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的决策程序:9 意见三(七)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
24、应当事先征求国有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12(一)由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三)分管领导听取职能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四)根据所要决策问题的内容,召开相应形式的会议讨论决定;第十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一)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的使用意向、额度。(二)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
25、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三)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按照规定权限,召开相应形式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集团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原则上至少提前 24小时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第十八条 集团党委、董事会、经理班子等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第十九条 集团召开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保证出席会议的有决策权的人员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13第二十条 集团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进行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记名投票进行。赞同票超过半数的,方能形成决定。投票表决时,党委、董事会主
26、要负责人或其他相关领导应简要说明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同时由党委、董事会指定专人负责决策过程的资料归集并存档备查,印发会议纪要送达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第二十一条 在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出席会议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事项逐个发表意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 缓议 ”等意见,并说明理由、记录在案,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因故未出席的应出席人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委书记、董事长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第二十二条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存
27、在严重分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第二十三条 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况邀请职工代表、党员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第二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作出后,由集团党委、董事会等在 7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和各自职责范围及时向 上级机构报告,需要 上级机构或其他上级部门审核、备案或批准的,按相关规定执行。14第二十五条 落实回避制度 10。符合回避制度规定范围的人员,在形成“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时,应当回避。出席会议的决策人员应当对“三重一大”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28、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第四章 决策执行第二十六条 “三重一大”决策作出后,必须严格执行,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作出的“三重一大”事项,按照集团分工,相关部门应拒绝办理,并报告有关领导 11。第二十八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职能部门根据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第二十九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议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10 意见三(十四)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
29、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11 意见三(十二)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15第三十条 集团党委支持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机构依法对职责权限内的“ 三重一大” 事项作出决策,并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执行,监督决策的实施。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现
30、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应及时提出意见;情况得不到纠正的,应及时向上级反映。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 集团纪委、纪检监察部要切实履行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积极开展党内监督和效能监察,并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规定和本细则,结合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把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考核评估,每半年向 上级机构纪委报告一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12。第三十二条 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是集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第三十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31、的决策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点内容,自觉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同时,要作为企务公开的重12 意见四(十八)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督促指导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切实加强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司法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16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应通过一定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开。集团党委组织部、工会要注意收集广大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并及时向集团党委报告。第三十四条 集团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部、审计部,应当
32、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集团领导班子成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及任免、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 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一)个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二)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三)未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而盲目决策的;(四)不遵守、不执行经过集体决策事项的;(五)执行决策后对发现的可能造成的损失,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六)不按照规定向上级机构等上级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七)泄露集团秘密或者国家秘密的;(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况。第三十六条 集团纪委、纪检监察部不履行监督检查和报17告职责
33、,造成集团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追究集团纪委书记的责任。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进行问责和追究纪律责任;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 关于的实施办法(试行) 等,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予以责令清退 13。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集团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细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企业管理权限,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审核备案。第三十九条 集团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执行集团相关管理制度。各单位在履行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前,涉及集团事先批准或同意的事项,须事先征得集团的批准或同意。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集团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3 意见五(二十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