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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厂车间规章制度.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2864806 上传时间:2018-09-29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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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茶 厂 车 间 卫 生 管 理 制 度1 目的为加强车间卫生管理制度,促进全面提升产品质量,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公 司 制 度 ,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2 适用范围适用于生产车间现场卫生管理、车间设备工器具卫生管理及车间员工个人卫生管 理 三 个 方 面 工 作 。3 职责3.1 生产部主管(副主管)及车间主任负责监督车间卫生工作实施情况。3.2 品控员及卫生员负责对各班组做好监督及考核记录,人力资源部及稽核组负责考 评 工 作 。3.3 车间员工按要求做好分担区域清洁卫生工作。4 车间现场卫生管理4.1 地面清洁不打滑,无垃圾,无污迹,无大面积积水,无死角。4.2 墙壁(角)及立柱清

2、洁无污染,无蜘蛛网,无死角,如有破损及时修补。4.3 门窗明亮干净,无积灰,无污迹,无蜘蛛网。4.4 照明灯具及灭蚊灯保持清洁,无灰尘积压(位置在 4 米 以 上 的 灯 具 适 度 清 洁 )。4.5 地沟保持清洁卫生、无污迹、排水通畅,无阻塞现象,地沟盖封盖完好。 4.6 所有纱窗及对外的孔、通道关闭完好,防止蚊虫、蝇进入车间,如有破损及时修 补 更 换 , 未 经 许 可 , 任 何 人 不 得 打 开 纱 窗 , 窗 户 在 白 班 下 班 后 或 夜 班 时 应 关好锁好 。 洁 净 区 域 车 间 发 现 苍 蝇 、 昆 虫 、 蚊 子 或 果 蝇 等 应 立 即 停 工 进 行

3、捕 杀 , 之 后 再 继续生产。4.7 生产中产生的废弃物,如包装袋、包装纸、包装箱、绳、废瓶(坯)、废盖、烂果肉、果皮、果核等等,生产过程中可指定位置分类摆放整齐,定时清理,至下班时 清 理 干 净 , 不 留 死 角 。4.8 所 有 设 备 ( 包 含 案 面 等 工 器 具 ) 与 地 面 之 间 的 空 隙 内 及 周 边 不 得 存 在 瓶 ( 坯 )碎 玻 璃 , 油 污 及 其 他 垃 圾 , 设 备 ( 包 含 案 面 等 工 器 具 ) 在 工 作 结 束 后 不 得 残 留 果肉 、 果 屑 等 。4.9 工 作 时 尽 量 避 免 原 料 落 地 , 落 地 原 料

4、必 须 及 时 清 扫 妥 善 处 理 ( 如 用 清 水 冲 洗 干净 并 确 认 无 食 品 危 害 再 使 用 等 ) 。4.10 勿 面 对 食 品 原 料 , 生 产 器 具 咳 嗽 、 打 喷 嚏 、 大 声 说 话 , 以 免 污 染 食 品 。4.11 车 间 空 气 消 毒 每 天 用 500ppmNaClO 喷 洒 1 次 。4.12 塑 料 筐 、 台 案 、 推 车 、 杀 菌 篮 、 瓶 垛 、 产 品 垛 、 包 装 物 、 原 料 果 等 等 , 在 存 放或 使 用 中 须 保 持 整 齐 划 一 , 横 看 成 行 , 竖 看 成 列 ; 包 装 物 、 产

5、成 品 、 原 料 果 还 应 在离 地 10cm 以 上 , 隔 墙 30cm 以 上 。4.13 所 有 原 、 辅 料 及 包 装 瓶 等 必 须 由 指 定 物 料 口 进 入 车 间 。5 设 备 、 工 器 具 卫 生 管 理5.1 不 同 车 间 因 清 洁 要 求 不 同 , 所 用 的 塑 料 筐 、 推 车 等 工 器 具 应 分 别 整 齐 摆 放 在 各自 车 间 , 不 能 混 用 混 放 。 盛 放 干 净 物 料 、 废 料 、 可 使 用 玻 璃 瓶 、 报 废 玻 璃 瓶 的 塑 料筐 应 使 用 颜 色 或 其 他 标 志 加 以 区 分 , 不 能 混 用

6、 , 以 免 造 成 食 品 危 害 。5.2 可 正 常 使 用 的 塑 料 筐 及 不 锈 钢 盆 ( 桶 ) 等 在 存 放 或 使 用 时 , 下 面 应 加 其 他 颜 色的 垫 底 筐 或 不 锈 钢 架 。5.3 车 间 不 使 用 的 设 备 、 工 器 具 及 其 他 杂 物 , 包 括 安 装 或 维 修 工 作 结 束 后 的 遗 留 物品 ( 工 具 及 拆 卸 物 等 ) 及 时 清 运 走 。 日 常 设 备 维 护 用 的 机 油 、 机 布 、 工 具 等 应 整 齐摆 放 在 指 定 位 置 , 不 得 随 意 乱 放 或 放 在 机 器 设 备 上 。5.4

7、 所 有 设 备 在 运 行 过 程 中 不 得 存 在 油 污 、 灰 尘 、 结 垢 现 象 。 检 查 、 维 修 、 拆 卸 进行 清 洁 时 , 不 得 污 染 食 品 。5.5 工 作 台 、 操 作 工 具 、 容 器 、 电 子 秤 、 物 品 架 表 面 在 使 用 后 均 应 清 洁 后 擦 拭 干 净 ,特 别 是 台 案 的 棱 角 部 位 及 地 脚 部 位 , 电 子 秤 的 底 盘 及 缝 隙 部 位 、 小 推 车 的 车 轮 部 位应 加 强 清 洁 。5.6 与 食 品 直 接 接 触 的 工 器 具 , 如 菜 刀 、 菜 板 、 筷 子 、 漏 子 、

8、水 舀 、 小 钢 桶 ( 盆 )等 在 下 班 后 先 刷 洗 干 净 , 再 用 82 以 上 的 热 水 消 毒 10 分 钟 以 上 。5.7 清 洁 工 具 使 用 后 清 洁 干 净 , 然 后 按 指 定 位 置 摆 放 。6 车 间 员 工 个 人 卫 生 管 理6.1 所 有 员 工 须 经 指 定 员 工 通 道 进 出 车 间 , 不 许 走 物 流 通 道 。 清 洁 区 员 工 与 一 般 作业 区 员 不 许 串 岗 : 如 精 加 工 车 间 与 杀 菌 车 间 不 能 互 相 窜 岗 ; 饮 料 包 装 车 间 与 灌 装 车间 不 能 互 相 窜 岗 ; 果

9、浆 线 投 料 车 间 与 灌 装 车 间 不 能 互 相 窜 岗 等 。6.2.进 入 洁 净 工 作 区 的 员 工 必 须 更 换 整 洁 的 工 作 服 、 工 帽 、 工 鞋 及 口 罩 。6.3 工 作 服 应 衣 扣 整 齐 , 工 作 帽 应 能 达 到 将 头 发 全 部 覆 盖 的 目 的 , 口 罩 也 应 佩 戴 标准 。6.4 工 作 服 及 里 面 的 衣 服 上 不 能 有 小 的 装 饰 物 , 工 作 服 的 口 袋 内 不 能 存 放 与 工 作 无关 的 物 品 , 防 止 落 入 产 品 及 设 备 中 。6.5 男 士 不 能 留 长 发 , 不 留

10、长 胡 须 , 女 士 不 化 浓 妆 , 不 喷 香 水 , 不 涂 指 甲 、 口 红 等 。6.6 进 入 工 作 区 域 内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佩 戴 手 表 、 戒 指 、 项 链 、 耳 环 , 不 留 长 指 甲 等并 且 不 可 在 工 作 帽 上 佩 戴 装 饰 物 。6.7 进 入 工 作 区 的 员 工 按 卫 生 规 范 要 求 洗 手 : 清 水 洗 手 液 清 水 消 毒 液 清 水 烘 手 , 洗 手 的 同 时 包 含 清 洁 指 甲 。6.8 工 作 服 、 帽 、 鞋 不 能 穿 出 生 产 区 域 , 需 外 出 时 应 更 换 自 己 的 服

11、装 。6.9 上 厕 所 、 处 理 被 污 染 的 物 品 及 从 事 与 生 产 无 关 的 其 他 活 动 后 必 须 按 卫 生 规 范 要求 洗 手 、 消 毒 。6.10 不 允 许 在 工 作 区 里 随 地 吐 痰 、 挖 鼻 孔 、 掏 耳 朵 、 剔 牙 、 抓 头 等 , 咳 嗽 和 打 喷 嚏时 应 当 背 对 生 产 线 并 用 卫 生 纸 掩 住 口 鼻 , 然 后 彻 底 洗 手 消 毒 。6.11 生 产 人 员 不 得 将 与 生 产 无 关 的 个 人 用 品 、 杂 物 带 入 生 产 车 间 。 工 作 结 束 后 不 允许 将 围 裙 、 手 套 等

12、个 人 物 品 放 在 车 间 内 。6.12 不 允 许 在 车 间 内 吃 药 、 吃 食 品 、 喝 水 ( 饮 料 ) 等 。6.13 严 禁 用 脚 踩 、 踏 成 品 物 料 , 严 禁 坐 在 成 品 及 包 装 物 品 上 。7 检 查 与 考 评各 车 间 主 任 在 本 部 门 主 管 领 导 下 监 督 全 体 员 工 ( 含 维 修 、 电 气 ) 认 真 做 好 卫 生 清洁 工 作 ; 各 品 控 员 、 卫 生 员 及 时 做 好 监 督 工 作 和 相 关 记 录 ; 人 力 资 源 部 及 稽 核 组 根据 记 录 及 不 定 期 抽 查 结 果 对 生 产

13、部 的 执 行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考 评 ( 同 时 对 品 控 部 的 监 督工 作 进 行 考 评 ) 。 出 现 不 合 格 由 车 间 主 任 ( 或 直 接 上 级 领 导 ) 落 实 到 具 体 责 任 人 , 每项 次 乐 捐 额 : 直 接 责 任 人 10 元 , 车 间 主 任 ( 或 直 接 上 级 领 导 ) 20 元 , 生 产 主 管 ( 副主 管 ) 20 元 ; 落 实 不 到 直 接 责 任 人 的 乐 捐 额 同 时 由 车 间 主 任 ( 或 直 接 上 级 领 导 )承 担 。8 其 他如 违 反 本 规 定 中 的 某 些 条 款 与 2011

14、年 12 月 11 日 下 发 的 通 知 中 相 关 规 定 基 本 相同 , 其 乐 捐 额 按 2011 年 12 月 11 日 下 发 的 通 知 执 行 。对 于 未 在 上 述 规 定 中 体 现 的 某 些 不 良 行 为 也 会 对 食 品 生 产 降 低 品 质 或 造 成 危 害 ,具 有 显 而 易 见 、 众 所 周 知 、 不 言 而 喻 的 性 质 , 品 控 员 及 监 督 部 门 有 义 务 、 有 权 力对 相 关 当 事 人 及 责 任 人 进 行 指 导 、 开 具 不 符 合 项 和 作 出 乐 捐 的 决 定 。9 本 规 定 自 2011 年 12 月 15 日 起 实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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