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施工企业领导带班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各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带班有关文件精神要求,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公司各项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大力促进安全生产,构建和谐企业,保持公司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二级公司、工程项目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领导,是指两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各工程项目的分管领导。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项目部领导,是指负责组织工程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项目副 经理、 项 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总监等。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领导带班包括两级
2、公司领导带队检查和项目部领导带班组织生产(项目施工)。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两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组织落实各项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生产管理和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安全质量全面负责。第七条 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是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的直接责任人,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组织对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第八条 总工程师作为企业技术负责人,按界定的审批权限负责对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案进行审批,必要时对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证。第九条 安全总监是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执行者,负责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第十条 工程项目的分管领导是某项
3、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责任人,负责对所分管的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进行监管。第十条 项目部领导是具体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者,负责对项目实施的每一个过程进行管控。第三章 管理要求第十一条 公司领导要定期带班组织安全质量检查,集团公司领导带班检查次数每年不少于二次(上、下半年各一次);各二级公司领导带班检查次数每年不少于四次(每季度检查一次),并保证每季度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 25%。第十二条 公司领导每次带班检查前,要组织对检查活动进行策划,明确检查目的,确定检查重点,尽量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十三条 公司领导每次带班检查,应指定检查组成员认真做好检查记录,由带班 领导和被检查方领导在记录上签字确
4、认并留存备查。第十四条 对于特殊项目、重点项目或某一工程项目的特殊过程,公司领导认为有必要组织专项检查的,要按照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要求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公司领导每次带班检查发现的隐患,要书面通知受检查方,同时安排专人督促整改和验证,收集并保存整改验证记录。第十六条 项目部领导应在施工现场具体组织实施项目施工生产,项目经理作为项目负责人,直接负责对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组织协调,项目部领导不能随意离开施工现场,保证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确实有事需要离开现场,要由项目 经理临时安排其它人员负责其相应的工作。第十七条 对关键过程、特殊过程的施工,项目部领导必须亲自指挥生产;
5、遇到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项目部领导必须亲自指挥处置,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求援。第十八条项目部领导要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方的组织的检查或观摩活动。第十九条 遇到节假日,项目部领导要轮流值班的,要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好交接班记录。第二十条 对各级检查发现的安全质量隐患(问题),项目部领导要认真组织分析,制定经济可靠的整改措施,督促完成整改。第四章 考核与奖罚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领导接受省安委会的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接受奖罚。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公司领导接受集团公司年度考核,按每年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实施奖罚。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领导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接受考核,按项目实施目标责任书规定进行奖罚。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集团公司生产安全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