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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若软件侵权最终撤诉之答辩状.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2854414 上传时间:2018-09-28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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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7民事答辩状答辩人:XXXXXXXX 有限公司地 址:XX 市 XX 区 XX 镇 XX 路 XX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电话:XXXX-XXXXXXXX答辩缘由:因磊若软件公司委托 XXXX 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起诉我单位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提出此答辩状。现在就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答辩如下:请求事项: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判令原告赔偿对被告造成的名誉损失和人力成本费用共计人民币 100000元(壹拾万元整) 。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4、请求判令禁止磊若公司再以类似的手法起诉网站用户。事实和理由:一、有关原告的 Serv-U FTP 服务器软

2、件具体应用的阐述相关网站显示,磊若软件公司(Rhino Software, Inc.)成立于 1997 年,公司专注于研发帮助用户提高互联网效能的网络应用软件产品(如 Serv-U FTP 服务器、客户端 FTP Voyager 等)。Serv-U 软件是目前众多的 FTP 服务器软件之一。通过使用 Serv-U,用户能够将任何一台 PC 设置成一个 FTP 服务器,这样,用户或其他使用者就能够使用 FTP 协议,通过在同一网络上的任何一台 PC 与 FTP 服务器连接,进行文件或目录的复制、移动、创建和删除等;还可通过该软件设定多个 FTP 服务器、限定登录用户的权限、登录主目录及空间大小等

3、。FTP 的全称是 File Transfer Protocol(文件传输协议),是专门用来传输文件的协议。而 FTP 服务器,则是在互联网上提供存储空间的计算机,它们依照 FTP 协议提供服务。当它们运行时,用户就可以连接到服务器上下载文件,也可以将自己的文件上传到 FTP 服务器中。2/7简而言之,Serv-U FTP 服务器软件是一款网络服务器管理应用软件。用户将其安装在服务器上(非通常单机 PC),实现对服务器的功能设置、控制和管理。我们常见的公司网站运行,均需要一个服务器的支持。这些服务器的运行方式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公司自己购置服务器并安装服务器软件以支持网站运行,二是公司通过租用

4、专业空间服务商的服务器或者服务器部分空间(虚拟主机)来支持自己网站的运行。因此,Serv-U FTP 服务器软件的可能使用者,应是服务器的所有人,即拥有并控制、管理服务器硬件的单位或个人。二、原告诉讼的侵权事实不清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述事实依据存在偏颇之处。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卸载侵权软件“Serv-U FTP Server V10.2”;诉状中陈述 “原告通过系统命令监测到,被告正在使用原告的“Serv-U FTP V10.2 软件”。据调查原告的销售系统上未见被告购买该软件的记录,被告也从未取得原告的授权许可,被告擅自复制、安装、使用“Serv-

5、U FTP V10.2”软件的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严重侵犯”。原告提供的用以证明“被告的域名及被告使用“Serv-U FTP Server V10.2”软件的事实”的证据只有公正材料即“2015XX 证经字第 XXXX 号”。如前所述,Serv-U FTP Server V10.2 软件是服务器管理软件,它并不是嵌入网站内容中使用的软件,即便该软件被盗版使用,其应用的物理载体也只能是服务器这一硬件,而不可能是“ 网站 ”。事实上,一公司网站可以运行在任一性质的服务器上,而这些服务器是否安装使用 Serv-U F

6、TP 软件是由服务器的所有人或控制人来决定的,而非网站所有人。本案中原告取证和证明侵权事实的方式没有采取固定和提取侵权软件,进而对自己的合法软件与侵权软件进行内容对比,以确认两者同一性或相似性的方式。原告提供的公正材料“2015XX 证经字第 XXXX 号”显示,原告采取了通过互联网中计算机终端命令显示的方式,来证明其指向的某一网络服务器上反馈出显示涉案软件名称的命令信息。原告采取 TELNET 协议检测命令,远程登录到被告网站的服务3/7器,运行后操作窗口显示“220 Serv-U FTP server V10.2 ready”,以此证明该服务器上已经安装使用了涉案软件,并对这个命令的使用过

7、程进行了公证。但本答辩人认为,原告上述证明侵权事实的方式存在难以克服的证据瑕疵和逻辑困难,不能有效证明被告侵权事实存在,其中几个简单的理由举例如下:1、技术上的不确定性难以避免。公证员仅是见证了原告代理人在某一电脑终端上的操作过程和结果,但这一操作所依赖的技术过程发生在公证场所之外的互联网开放虚拟环境中。因为通过 telnet 命令获取的返回信息是可以随意修改的。与 Serv-U 有着类似功能的很多软件,都是可以随意修改这些信息。该操作结果意义难以唯一确定,公证员见证亦无法弥补该缺陷。2、从逻辑上来讲,上述方法也不能证明某一服务器上就是安装了与原告软件相同或相似的侵权软件,那可以是一个名字相同

8、或者命令反馈结果相同的另一个他人软件产品。3、有证据显示,原告的类似软件均提供为期 30 天的全功能试用期,也就是说安装试用软件是被准许的。故仅凭某一时间点的软件检测结果不具有确定侵权存在的证据意义。4、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作品侵权认定的实质,是要证明被告使用的软件抄袭了权利人的软件作品,其认定的要件是“接触+相似”,即被告在有接触权利人作品的条件下,被控侵权作品与原告作品相同或相似,构成作品的抄袭。而本案中,原告针对侵权事实的所有举证均不能充分证明该等事实存在。三、原告诉讼的侵权主体不当,即被告主体不当XXXXXXXX 有限公司是本案的唯一被告,但本公司实际上不是本案适当被告。理由如

9、下: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的网站 是委托他人开发和维护的,网站所有的软件都由受托人(第三方)负责安装使用,故原告不能证明被告知道或应该知道该软件是侵权的,被告依法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更为重要的是,本公司的网站并没有运行在公司自己的服务器上,而是以租用方式使用了第三方的服务器空间,本公4/7司根本没有可能将 Serv-U FTP 软件安装在其租用空间的服务器上,因为该服务器并非被告所有、更不能由其控制和管理。假设涉案服务器上确有 Serv-U FTP 服务器软件运行,其安装和使用也

10、与被告毫无关系,空间租用人没有权利、也没有必要去控制和管理服务器软件的安装使用(这不仅涉及财产权利问题更关系整个服务器的安全问题)。四、原告诉讼的权利证据不足为支持侵权指控,原告首先需要证明的,是其对涉案的“Serv-U FTP Server V10.2 软件作品”的享有著作权的事实,即何时起享有作品著作权、与该著作权对应的该作品的内容是什么。但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交与涉案软件直接相关的有效证据,证明其著作权。原告向法院提交的美国版权局的软件作品注册证注册日期为 2012 年 6 月 27日,与原告提起本案的日期 2015 年 11 月 30 日已有三年多时间。该注册证显示:Serv-U 计算机

11、软件第 6 版的首次发表时间为 2004 年 12 月,Serv-U 计算机软件第 7 版为 2008 年 4 月。众所周知,软件登记机构对登记人陈述事实不做实质审查,因此作品发表时间等内容页仅是当事人自己表述。更为重要的是,原告注册证显示的软件与涉案软件并非同一个作品:由Serv-U 计算机软件第 6 版和Serv-U 计算机软件第 7版并不能证明必然存在一个“Serv-U FTP server V10.2 ”软件作品且著作权归原告所有。因为这三个软件之间不仅名称有异、分别构成三个独立作品,而且在缺乏软件本身内容的情况下,也无法进行对比分析。原告的证明方式是采用了缺乏事实基础的推定,难以成立

12、。原告证据清单里还有一张所谓“Serv-U FTP server V10.2 ”软件正版光盘(计划当庭提交),以其中软件内容证明自己是涉案 Serv-U FTP server V10.2 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对此,本答辩人认为,该光盘的来源及其形成时间等事实均无证据证明;版权登记的软件只能以交存的软件载体确定其内容而不能仅凭证书记载名称与其它软件的雷同来判断。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5/7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13、为同一作品。”由此可以看出,计算机程序是指一组(并非一句)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是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具体到 Serv-U软件而言,是由许多个符号化指令序列文件组成一个整体,才构成 Serv-U 软件本身。Serv-U 软件著作权人是对该软件的整体软件程序享有著作权。原告在公证书中使用了 Telnet 程序,输出结果仅为一行计算机代码,该一行计算机代码本身并不构成作品,也不可能构成计算机软件作品,更不可能构成原告的 Serv-U 计算机软件作品。因为原告的 Serv-U 计算机软件作品是一个应用软件,其由成千上万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组成。

14、本案原告公证书中出现的“220 serv-U FTP server v10.2 ready”的一句计算机代码本身,不构成 Serv-U 软件,也不能实现该软件的程序功能。故,被告服务器使用一句计算机代码本身不构成原告软件著作权侵权。总之,本答辩人认为,原告提交的权利证据不仅存在形式瑕疵、真实性不能确定,且相互间缺乏关联性,不能形成证据链,不能有效证明原告系“Serv-U FTP server V10.2”软件著作权人以及该软件作品的内容。五、原告的诉讼行为存在恶意扰乱社会秩序之嫌被告在接到 XX 市 XX 区法院传票后,感到万分惊讶。为确定被告是否存在侵权事实,被告迅速召集公司的相关可能涉及人

15、员进行询问,其结果是都不知道且不了解“Serv-U FTP Server V10.2”这一款软件产品;此后,公司网络管理人员又对公司内所有可能涉及该软件的电脑进行查找,看是否有安装该软件,结果也是一无所获;与此同时,公司召集相关可能涉及人员仔细研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并对照被告实际运营情况,并未发现被告存在任何的侵权行为。那原告诉状中所述的“被告擅自复制、安装、使用“Serv-U FTP V10.2”软件的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严重侵犯”依据是什么呢?为此,被告通过咨询公司知识产

16、权申报代理人、计算机的专家以及进行网上搜索,才对原告(磊若软件公司)及涉案的“Serv-U FTP Server V10.2”软件有了一定的了解。被告同时了解到,近几年来,原告(磊若软件公司)已经通过类似方式起诉了国内一大批公司,然最终基本都以败诉告终。那为何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还要6/7以类似原因锲而不舍地对众多公司起诉呢?对此,被告有理由怀疑原告的行为存在恶意扰乱社会秩序,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并从中捞取经济利益的嫌疑。1、大面积撒网,扰乱社会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原告通过近几年来的屡次诉讼行为,理应清楚知道“Serv-U FTP Server 软件”是服务器使用软件,实施侵权行为的被告人理应是

17、服务器使用软件之载体主机或服务器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在起诉之前,原告理应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对于涉案网站所运行的服务器进行物理确定,从而进行判断并确定合适的被告主体。但原告起诉时,却只是将网站的所有者推上了被告席,故意回避对服务器经营商的侵权诉讼,原告这一行为是在偷换概念,混淆了案件法律关系。通过调查发现,原告群体性诉讼的对象均是当地的知名企业,特别是针对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较多。相比于被告公司,原告的起诉成本非常之低;对原告而言,他们只需草拟起诉书和批量提取及公正远程检测形成的材料,操作起来是驾轻就熟。而相对于众多被告而言,每家被告均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去寻找举证资料并进行论述,严

18、重影响被告的正常生产经营,并由此会影响被告的社会信誉度,更严重的会引起股价波动,代价成本巨大。此外,作为国内各地地方法院,从受理案件到法庭审判,因为要了解软件相关的知识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工作量巨大,相应的需指派多位法官及工作人员进行对该案件的跟进及审查,各地法院也为此增加了大量的工作。因此本答辩人认为,原告此行为属于严重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行为。原告为了获取经济利益,未顾及被告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亦未考虑对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此行为不仅违反了社会道义,同时也触及了社会道德底线。2、浑水摸鱼,攫取经济利益。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群体性诉讼的对象中并非每个企业都有计算机软件行业和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因

19、而在应诉上完全处于被动和劣势的地位,从而存在着因不懂或者因应诉准备不足而败诉的巨大可能性。另一方面,许多中小企业因不想花费巨大成本来应对起诉,进而采用庭外和解并支付部分费用的方式解决,这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及其代理商也就获得了一部分可观的收入,而相对于其收入来讲其成本几乎是零。3、根据被告调查,Serv-U FTP Server 软件是目前众多的 FTP 服务器软件之一,开发时间较早。但是,近几年来,已经有多款性能更高的同功能类似软件可以免费下载使用。这样,服务器所有者肯定不会再愿意花费巨资去购买需要付费的软件,从而也导致了原告营业收入急剧减少,这恐怕也是原告发起群体性起诉他人的直接7/7原

20、因。综上所述,本答辩人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及其代理公司,未通过详细调查和取证,采取遍地撒网、浑水摸鱼的形式,发起群体式的“维权”诉讼,以达到其敛财目的。其行为虽披着合法的外衣,其实质等同于诈骗,其性质恶劣,影响广泛,已经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严重浪费国家司法资源。XX 区法院给被告寄来了传票、起诉书等资料的同时,还寄来了和解申请书。本来,被告可以联系原告,告知情况让其撤销起诉。但是,考虑到原告在进行群体性起诉网站用户的恶行以及给众多被告造成的巨大损失,本案被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维护社会良好的经济秩序,同时也为了维护国家的司法资源不因宵小之辈因图利而浪费,坚守正义,因此被告才不惜花费精力,与原告开展辩诉。在此,被告恳请西湖区人民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原告赔偿对被告造成的名誉损失和人力成本等费用共计人民币 100000 元;同时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判令禁止原告(磊若软件公司)再以类似的手法起诉网站用户。此致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答辩人:_XXXXXXXX 有限公司_ (盖章)法定代表人:_XXX_(签章)XXXX 年 X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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