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 工 守 则第 一 章 总 则1.为 全 面 建 立 现 代 化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工 作 体 制 ,根 据 工 厂 章 程 的 规 定 订 立 本 规 则 ,凡 本 厂 所 属 员 工 都 应 该 自 觉 遵 守 本 规 则 。第 二 章 厂 规 守 则1.员 工 应 自 觉 遵 守 本 厂 的 一 切 规 章 制 度 ,服 从 各 级 主 管 人 员 的 合 理 安 排 ,而 各 级 主管 人 员 必 须 认 真 、 耐 心 教 导 其 它 员 工2.各 员 工 对 内 须 认 真 负 责 工 作 、 爱 惜 公 物 、 减 少 损 耗 、 提 高 产 品 质 量 、 增 创
2、新 产值 ;对 外 应 保 守 业 务 上 的 机 密 。3.员 工 为 事 均 应 循 级 而 上 ,不 得 越 级 呈 报 ,但 紧 急 或 特 别 情 况 下 不 在 此 限 。4.员 工 非 经 本 厂 书 面 同 意 ,不 得 在 外 兼 任 与 本 厂 业 务 有 关 的 职 位 ,不 得 以 自 己 及 他人 名 义 经 营 与 本 厂 相 同 的 经 营 项 目 ,不 得 利 用 职 权 之 便 谋 取 自 己 或 他 人 之 利 ,不 可 接 受回 扣 及 其 它 不 法 收 入 。5.员 工 在 工 用 时 间 内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擅 自 离 开 工 作 岗 位 ;
3、除 业 务 需 要 外 不 得 私 用 本厂 电 话 。6.员 工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把 亲 友 带 入 工 厂 或 宿 舍 。7.员 工 不 得 携 带 枪 、 弹 药 、 刀 具 、 易 爆 及 与 生 产 或 业 务 无 关 的 物 品 进 厂 或 宿 舍 。8.员 工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私 自 携 带 公 共 财 物 出 厂 ,私 有 物 品 携 带 出 厂 应 向 有 关 领 导 领取 放 行 证 方 可 携 带 出 厂 。9.员 工 上 班 时 必 须 佩 带 岗 位 证 进 入 车 间 。10.上 班 时 间 严 禁 吵 闹 、 喧 哗 、 打 瞌 睡 及 阅 读
4、与 业 务 工 作 无 关 的 书 刊 。11.讲 卫 生 ,不 准 在 厂 内 乱 扔 杂 物 、 不 准 随 地 吐 痰 。12.严 禁 代 人 打 卡 或 签 到 。13.所 有 员 工 不 准 向 公 司 借 款 及 预 支 薪 金 。 (特 殊 用 途 不 在 此 限 )14、 机 械 设 备 必 须 每 天 保 养 ,如 果 出 现 故 障 ,应 立 即 切 断 电 源 ,请 机 修 工 来 修 理 或主 管 ,不 能 私 自 乱 动 。15、 保 持 厂 内 设 施 的 整 齐 ,不 准 擅 自 搬 动 固 定 的 车 位 ,桌 子 等 厂 内 的 一 切 固 定 设 施 。16
5、、 严 禁 损 坏 工 厂 的 一 切 财 物 和 偷 盗 公 司 或 他 人 的 财 物 。17、 遵 纪 守 法 ,文 明 用 语 ,不 恶 语 伤 人 、 搬 弄 是 非 、 大 声 吵 闹 。18、 严 禁 烟 火 ,不 准 在 禁 烟 区 域 内 抽 烟 : 违反者罚款 200 元。不 准 在 宿 舍 内 使 用 电器 和 生 火 煮 食 ;严 禁 留 客 住 宿 。19、 严禁酒后工作,精神不好禁止操作机械,禁止串岗作业,非自己岗位去操作机械,因此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机械损坏的由其自己负责和赔偿。20、 所 有 工 序 均 要 签 上 自 己 的 工 号 。 不 签 工 号 者
6、 ,取 消 此 扎 工 序 的 工 资 。 如 有 自行 涂 改 ,故 意 制 造 乱 飞 ,将 作 严 肃 处 理 。 所 有 改 飞 均 要 管 理 人 员 的 签 名 。第 三 章 雇 用 、 调 动1、 公 司 新 进 员 工 须 经 筛 选 或 考 试 ,并 经 审 查 核 定 才 得 雇 用 ,应 一 律 先 经 试 用 (一 个月 ),试 用 期 间 ,经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不 予 雇 用 ,试 用 人 员 在 试 用 期 间 ,如 因 志 趣 不 合 或 无 法胜 任 工 作 者 可 按 工 厂 规 定 办 理 辞 职 。 2、 订 立 劳 动 契 约 时 隐 瞒 身
7、体 健 康 情 况 、 工 作 经 历 、 学 历 、 身 份 等 事 实 者 ,厂 方 将按 其 情 节 经 重 做 出 处 理 。3、 各员工要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如需加班的必须无条件服从安排,否则一切损失由其承担。4、 自动离厂者,厂方扣除其所押工资作为对厂方的损失赔偿。5、 如厂方辞退员工,在七天之内需给员工结清工资。6、 辞工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厂方递交辞工书,一个月内厂方未找到合适人选接替其工作的,辞工人必须按厂方要求正常上班,如有故意损坏产品,消极对待者,厂方有权对其辞工日期延长,满一个月后无论厂方是否找到人顶替其工作,辞工人都可以不再上班。工资同厂内员工一样按月收取。第
8、四 章 工 作 时 间 及 休 息1.本 厂 员 工 在 办 公 时 间 内 ,未 经 上 级 允 许 不 可 擅 自 离 开 工 作 岗 位 。2.工 作 时 间 :夏 令 时 : 早 上 8:00 到 12:00; 中 午 14:00 到 18:00; 晚 上 19:00起 至 22:00(加 班 ); 冬 令 时 : 早 上 8:00 到 12:00; 中 午 13:00 到 17:00; 晚 上18:00 起 至 21:00(加 班 )3.迟到、早 退 10 分钟以内扣 5 元 , 迟 到 10-30 分钟扣 30 元 。 迟 到 30 分钟以 上 按 旷 工处 理4.不迟到,不早退,
9、有事需提前请假,不请假未上班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三天基本工资,旷工三天按自动离厂处理。5.员 工 请 假 时 ,应 事 前 亲 自 以 口 头 或 书 面 叙 明 请 假 理 由 及 日 数 并 附 上 有 关 证 明 文 件办 理 手 续 ,方 可 离 开 工 作 岗 位 ,或 限 时 信 函 报 告 单 位 主 管 代 为 起 请 假 手 续 。 6.在 加 班 赶 货 期 间 ,员 工 若 须 请 假 ,必 须 经 上 级 领 导 批 准 后 方 可 离 去 ,否 则 会 按 不 同 情况 下 处 分 。第 五 章 工 资1.本 规 则 所 称 工 资 ,依 (劳 动 契 约 )规
10、定 办 理 。2.员 工 工 资 采 取 先 劳 动 后 领 工 资 ,每 月 发 给 。3.本 厂 员 工 之 工 资 发 放 双 方 议 定 ,但 公 司 有 权 提 前 或 顺 延 ,但 以 不 超 过 当 月 为 准 。4.工资按计件+保底计算,保底工资按进厂时双方协商,如工作不到年底。中途辞工者扣除已往领取的保底工资按实际计件工资支付,如厂里有事做,因自身原因而做不够保底工资,则按实际工资支付。第 七 章 饭 堂 、 宿 舍 守 则1.讲 究 卫 生 ,在 厂 区 内 严 禁 乱 丢 垃 圾 、 随 地 吐 痰 、 乱 倒 剩 菜 饭 。 不 得 在 冲 凉 房 大小 便 ,节 约
11、用 水 用 电 ,严 禁 长 明 灯 、 长 流 水 现 象 。2.每 位 员 工 床 铺 要 保 持 整 洁 ,宿 舍 严 禁 乱 拉 乱 接 电 线 ,严 禁 明 火 ,严 禁 倒 水 ,不 得 挂湿 衣 服 ,晾 晒 衣 服 要 在 指 定 地 方 ,厂 区 内 严 禁 聚 赌 ,打 架 ,不 得 男 女 同 宿 及 带 外 人 进 厂 留宿 。3.由 厂 方 后 勤 安 排 好 床 位 后 ,不 得 乱 搬 床 位 ,宿 舍 的 铁 床 不 得 私 自 移 动 。 晚 上10:00 准 时 作 息 ,10:00 后 不 得 进 出 厂 门 ,作 息 时 间 不 得 大 声 喧 哗 及
12、影 响 他 人 休 息 的 行为 。4.三 楼 宿 舍 必 须 2 人 一 间 房 ,不 可 1 人 独 占 一 个 房 间 。1.工 作 时 间 内 由 保 安 锁 好 宿 舍 门 ,除 工 休 病 假 人 员 允 许 进 宿 舍 ,其 余 人 员 一 律 不 准进 入 宿 舍 停 留 ,离 职 员 工 办 好 离 厂 手 续 后 ,需 在 当 日 由 保 安 确 认 其 物 品 后 ,搬 离 宿 舍 。2.各 员 工 必 须 注 意 保 管 个 人 物 品 ,由 于 个 人 不 小 心 而 被 盗 窃 者 工 厂 不 会 负 责 任 .3.注 意 安 全 ,在 厂 区 范 围 内 严 禁 坐 栏 杆 。4.厂 区 范 围 内 严 禁 抛 垃 圾 及 杂 物 到 楼 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