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休假类型 国家 四川 成都 备注病假 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1婚假3 天 2 5 天 3非职工本人结婚无婚假规定丧假3 天 2 5 天 4 5 天 5产假 98 天,其中产前可 15 天;难产增加 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 690 天(产前15 天,产后75 天),难产增加 15 天,晚育增加 30天,纯母乳喂养增加 30 天790 天(产前15 天,产后75 天),难产增加 15 天,年满 24 周岁另增 20 天 8计划生育假 未满 4 个月15 天,满 4个月 42 天 93 个月以下 15天,3-4 个月30 天,4-7 个月 42 天,7个月以
2、上按正常产假处理10未满 4 个月15-30 天,满4 个月 42 天11哺乳时间 每天 1 小时,多生一个多 1小时 12每班 2 次,每次 30 分钟 13每班 2 次,每次 30 分钟,多生一个多30 分钟 14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9 条:职工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2第 1 条: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 死亡时,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
3、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第 1 条:职工本人结婚, 3可以根据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婚假(未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第 2 条:职工的直系亲 4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成都市企业职工执行丧假的时间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 5子女)死亡时,由本单
4、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 7 条第 1 款: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 6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 14 条:女职工正常分娩产 7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假 15 天,产后假 75 天,提前分娩的,提前的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超期分娩的,超出产前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保证产后休息 75
5、 天。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 15 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 15 天。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 16 条: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错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增加 15 天。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33 条: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 30 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15 天。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 24 条第 2 款: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 13 条第 1 款:对符合四川省计划 8生育条例规定休产假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一)正
6、常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二)提前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超期分娩者,保证产后休息七十五天。(三)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四)年满二十四周岁以上(含二十四周岁)生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务院规定中规定的九十天产假外,另增产假二十天。(五)以纯母乳喂养婴儿的女职工,其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 7 条第 2 款: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 9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 17 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10育规定怀孕因
7、意外而流产的(含人工终止任娠),用人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一)怀孕三个月以下的,产假 15 天; (二)怀孕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 30 天; (三)怀孕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 42 天; (四)怀孕七个月以上的,按正常产假处理。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 13 条第 2 款: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11月流产者,应根据县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的意见,给予产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二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 9 条第 2 款: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12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 22 条:对未申请哺乳假的13女职工,用人单位在婴儿未满周岁前,应照顾其每班劳动期间给予二次哺乳时间,每次(每个婴儿)30 分钟;亦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 14 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14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下同)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育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