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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2841043 上传时间:2018-09-28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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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昆 明 市 主 城 区 城镇 房 屋 改 造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索 引 号 : 530100-008981-20090615-0036发 文 日 期 : 2009-6-15名 称 : 昆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昆 明 市 主 城 区 城 镇 房 屋 改 造拆 迁 补 偿 安 置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昆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关 于 印 发 昆 明 市 主 城 区 城 镇 房 屋 改 造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管 理 办 法 的 通知昆 政 办 2009 51

2、 号各 县 ( 市 ) 、 区 人 民 政 府 , 市 政 府 各 委 办 局 、 各 直 属 机 构 : 昆 明 市 主 城 区 城 镇 房 屋 改 造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管 理 办 法 已经 2009 年 4 月 8 日 昆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122 次 政 府 常 务 会 讨 论 通 过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二 九 年 五 月 五 日昆 明 市 主 城 区 城 镇 房 屋 改 造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管 理 办 法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本 市 主 城 区 城 镇 房 屋 改 造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行 为 ,统 一 主 城

3、 区 城 镇 房 屋 拆 迁 政 策 和 补 偿 安 置 标 准 , 维 护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合法 权 益 , 保 障 城 镇 房 屋 拆 迁 工 作 和 建 设 项 目 的 顺 利 进 行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条 例 、 云 南 省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规 定 、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估 价 指 导 意 见 、 云 南 省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补 偿 估 价 办 法 等 相 关 规 定 , 结 合 本 市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凡 在 本 市 五 华 、 盘 龙 、

4、西 山 、 官 渡 主 城 规 划 区 域 内 的国 有 土 地 上 实 施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 并 需 要 对 被 拆 迁 人 进 行 补 偿 安 置 的 ,适 用 本 办 法 。 上 述 区 域 范 围 内 的 五 华 区 沙 朗 乡 、 厂 口 乡 ; 盘 龙 区 双 龙乡 、 小 河 乡 、 茨 坝 办 事 处 、 青 龙 办 事 处 、 龙 泉 办 事 处 ; 西 山 区 团 结 镇 、碧 鸡 镇 、 海 口 镇 ; 官 渡 区 矣 六 办 事 处 、 大 板 桥 镇 、 小 板 桥 办 事 处 、 官渡 办 事 处 、 六 甲 办 事 处 和 其 他 县 ( 市 ) 、 区

5、 在 国 有 土 地 上 实 施 房 屋 拆迁 , 并 需 要 对 被 拆 迁 人 补 偿 、 安 置 的 , 参 照 本 办 法 制 定 具 体 补 助 标 准和 补 偿 安 置 指 导 价 。第 三 条 城 镇 房 屋 拆 迁 必 须 符 合 城 乡 规 划 , 有 利 于 城 市 建 设 和改 善 生 态 环 境 , 保 护 文 物 古 迹 。 拆 迁 范 围 经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确 定 后 , 不得 擅 自 扩 大 或 缩 小 拆 迁 范 围 。第 四 条 建 立 昆 明 市 城 镇 房 屋 拆 迁 估 价 机 构 备 选 库 。 二 级 以 上资 质 的 房 地 产 估 价

6、机 构 可 申 请 进 入 备 选 库 。 进 入 备 选 库 的 房 地 产 估 价机 构 , 可 通 过 抽 签 方 式 参 加 主 城 区 范 围 内 的 城 镇 房 屋 拆 迁 项 目 评 估 。具 体 评 估 管 理 和 备 选 库 管 理 办 法 , 按 照 昆 明 市 城 镇 房 屋 拆 迁 补偿 估 价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昆 明 市 城 镇 房 屋 拆 迁 估 价 机 构 备 选 库 管理 办 法 执 行 。第 五 条 对 国 有 土 地 按 照 土 地 性 质 分 别 给 予 补 偿 。( 一 ) 划 拨 土 地1.依 法 取 得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的 划

7、 拨 土 地 , 按 25 万 元 /亩 进 行 补 偿 ;2.属 于 市 、 区 财 政 全 额 拨 款 的 行 政 、 事 业 单 位 使 用 的 划 拨 土 地 ,按 照 昆 政 发 2006 19 号 文 的 规 定 执 行 。( 二 ) 出 让 土 地1.原 通 过 招 标 、 拍 卖 、 挂 牌 方 式 取 得 的 土 地 , 按 照 土 地 批 准 用 途进 行 评 估 , 按 评 估 地 价 进 行 补 偿 ;2.原 通 过 协 议 出 让 的 土 地 , 按 国 土 部 门 确 认 过 的 原 出 让 价 扣 除 使用 年 限 后 进 行 补 偿 。( 三 ) 属 于 “8?

8、31”完 善 用 地 的 , 按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补 偿1.取 得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的 , 按 照 当 时 取 得 土 地 的 成 本 价 加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利 息 进 行 补 偿 ;2.已 缴 纳 国 有 土 地 出 让 金 但 未 取 得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的 ,参 照 上 述 标 准 执 行 , 已 缴 纳 的 规 ( 税 ) 费 凭 交 费 凭 据 , 由 国 土 部 门 核准 后 计 入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成 本 , 据 实 补 偿 。第 六 条 房 屋 拆 迁 补 偿 按 照 房 屋 及 土 地 的 不 同 情 况 分 别 给 予 补偿

9、。( 一 ) 经 核 实 建 设 用 地 是 经 营 性 出 让 用 地 , 规 划 批 准 的 是 商 业 和经 营 性 用 房 , 并 严 格 按 房 屋 登 记 用 途 使 用 的 , 按 “收 益 法 ”的 原则 , 以 市 场 评 估 价 作 为 补 偿 的 依 据 。( 二 ) 改 变 建 设 用 地 性 质 和 规 划 用 途 的 ( 如 批 准 的 用 地 性 质 为 划拨 用 地 , 规 划 用 途 为 非 盈 利 性 办 公 楼 , 但 被 拆 迁 人 将 建 筑 物 作 为 商 场使 用 , 实 际 上 将 建 设 用 地 性 质 改 变 为 经 营 性 用 地 , 建

10、筑 物 规 划 用 途 被改 变 为 商 业 建 筑 ) , 按 “重 置 成 本 ”的 原 则 评 估 补 偿 。( 三 ) 能 提 供 部 分 合 法 性 文 件 的 建 、 构 筑 物 , 按 合 法 建 、 构 筑 物评 估 价 减 去 补 办 完 成 全 部 产 权 手 续 费 用 所 需 费 用 作 为 实 际 评 估 价 。( 四 ) 属 于 军 产 的 建 、 构 筑 物 , 按 照 部 队 核 发 的 相 关 产 权 手 续 分类 进 行 补 偿 。( 五 ) 由 于 历 史 原 因 无 法 提 供 产 权 手 续 的 建 、 构 筑 物 , 按 建 、 构筑 物 实 际 价

11、 值 评 估 补 偿 。( 六 ) 拆 除 违 章 建 筑 和 超 过 批 准 期 限 的 临 时 建 筑 , 一 律 不 予 补 偿 ;拆 除 未 超 过 批 准 期 限 的 临 时 建 筑 , 给 予 适 当 补 偿 。第 七 条 被 拆 迁 房 屋 面 积 和 用 途 的 认 定( 一 ) 被 拆 迁 房 屋 面 积 的 认 定 。 由 具 备 房 屋 测 绘 资 质 的 专 业 机 构进 行 测 绘 , 并 由 测 绘 公 司 、 业 主 ( 拆 迁 人 ) 、 委 托 拆 迁 公 司 、 被 拆 迁人 进 行 四 方 签 字 认 可 。( 二 ) 被 拆 迁 房 屋 用 途 的 认

12、定 。 按 照 土 地 部 门 核 发 的 国有 土 地 使 用 证 、 规 划 部 门 核 发 的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 房产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载 明 的 用 途 为 准 。 如 三 证 认 定的 用 途 有 差 异 , 按 照 规 划 部 门 核 发 的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载 明 的 用 途 为 准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规 划 法 实 施 前 建 成 的 房 屋 ,不 能 提 供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的 , 按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载明 的 用 途 为 准 。第 八 条 市 统 计

13、局 和 市 房 管 局 每 半 年 公 布 一 次 主 城 区 不 同 区 域 、不 同 用 途 、 不 同 建 筑 结 构 的 二 手 房 的 交 易 价 格 , 供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参考 , 以 便 有 关 部 门 和 人 民 群 众 监 督 。第 九 条 为 统 一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标 准 , 拆 迁 人 在 对 被 拆 迁 人 实 施拆 迁 补 偿 安 置 过 程 中 , 应 当 给 予 下 列 补 偿 :( 一 ) 被 拆 迁 房 屋 安 置 补 偿 费根 据 被 拆 迁 房 屋 评 估 价 格 , 参 照 同 时 期 、 同 结 构 、 同 用 途 、 同 类区

14、 域 二 手 房 的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确 定 。( 二 ) 临 时 安 置 补 助 费 、 搬 迁 补 助 费 和 停 产 停 业 补 偿 费1 在 过 渡 期 限 内 , 拆 迁 人 应 当 按 被 拆 迁 房 屋 的 区 位 向 其 支 付 每月 每 平 方 米 10 元 至 16 元 的 临 时 安 置 补 助 费 ;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载 明 的住 宅 面 积 低 于 55 平 方 米 的 , 按 55 平 方 米 计 发 临 时 安 置 补 助 费 ; 实行 货 币 补 偿 的 , 临 时 安 置 补 助 费 按 3 个 月 计 算 , 一 次 性 支 付 ; 实行 产

15、 权 调 换 的 , 按 实 际 过 渡 的 期 限 发 放 。2 搬 迁 补 助 费 : 采 取 货 币 补 偿 方 式 的 给 予 每 户 600 元 , 采取 产 权 调 换 的 给 予 每 户 1200 元 。3 停 产 停 业 补 偿 费 : 根 据 区 位 、 楼 层 等 因 素 按 以 下 标 准 执 行 :商 铺 6040 元 /平 方 米 /月 , 非 营 业 用 房 2515 元 /平 方 米 /月 。实 行 货 币 补 偿 的 , 停 产 停 业 补 偿 费 按 3 个 月 计 算 , 一 次 性 支 付 ;实 行 产 权 调 换 的 , 按 实 际 过 渡 的 期 限

16、发 放 。( 三 ) 搬 迁 奖 励 费根 据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所 确 定 的 搬 迁 期 限 , 为 鼓 励 搬 迁 , 对 分 段签 订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 完 成 搬 迁 并 交 付 被 拆 迁 房 屋 的 被 拆 迁 人 , 给予 不 同 档 次 的 户 奖 ( 一 处 房 屋 多 人 共 有 的 , 按 一 户 认 定 ) , 户 奖 每 户不 超 过 3 万 元 。 超 过 规 定 档 次 搬 迁 的 , 不 给 予 搬 迁 奖 励 费 。( 四 ) 特 困 补 助 费1.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提 供 相 应 有 效 证 件 、 证 明

17、 , 每 户 可 以 享 受一 次 性 5000 元 的 特 困 补 助 费 。( 1) 五 保 户 ;( 2) 民 政 部 门 抚 养 的 孤 寡 老 人 ;( 3) 烈 士 家 属 。2.城 市 低 保 户 , 提 供 相 应 有 效 证 件 、 证 明 , 每 户 可 以 享 受 一 次 性2000 元 的 特 困 补 助 费 。( 五 ) 面 积 奖本 办 法 公 布 实 施 以 后 的 拆 迁 项 目 , 被 拆 迁 人 选 择 货 币 补 偿 的 , 可按 项 目 拆 迁 实 施 方 案 给 予 不 同 档 次 ( 被 拆 迁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 每 平 方 米不 超 过

18、300 元 的 面 积 奖 。 超 过 规 定 档 次 搬 迁 的 , 不 给 予 面 积 奖 。( 六 ) 产 权 调 换实 行 房 屋 产 权 调 换 的 , 应 当 按 照 房 地 产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依 法 作 出 的市 场 评 估 价 格 , 计 算 被 拆 迁 房 屋 的 补 偿 金 额 , 结 清 产 权 调 换 的 差 价 。第 十 条 各 区 政 府 应 当 依 法 进 行 房 屋 拆 迁 许 可 证 审 批 相 关 工 作 ,并 将 拆 迁 项 目 批 准 文 件 、 拆 迁 法 规 政 策 、 房 屋 拆 迁 许 可 证 、 房 屋 拆 迁公 告 、 拆 迁 工

19、作 人 员 名 单 、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 安 置 房 源 平 面 图 、 房地 产 评 估 报 告 、 拆 迁 补 偿 及 奖 励 标 准 、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合 同 样 本 、 拆 迁工 作 制 度 等 , 在 拆 迁 现 场 公 布 , 让 被 拆 迁 人 充 分 了 解 拆 迁 政 策 及 其 权利 和 义 务 。第 十 一 条 拆 迁 人 应 当 按 照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原 则 ,加 强 拆 迁 政 策 宣 传 , 严 格 执 行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 在 被 拆 迁 房 屋 拆 迁补 偿 价 值 的 确 定 时 , 不 得

20、擅 自 提 高 或 减 低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依 法 作 出 的被 拆 迁 房 屋 评 估 价 格 。拆 迁 人 要 切 实 维 护 被 拆 迁 人 合 法 权 益 , 及 时 化 解 拆 迁 矛 盾 。 对 群众 有 拆 迁 改 造 愿 望 、 大 多 数 住 户 同 意 拆 迁 的 区 域 , 可 积 极 探 索 模 拟 拆迁 等 方 式 实 施 拆 迁 。第 十 二 条 各 区 政 府 应 当 依 法 解 决 拆 迁 纠 纷 。 对 经 充 分 协 商 调解 仍 无 法 解 决 的 拆 迁 纠 纷 , 各 区 房 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及 时 依 法 受 理 行政 裁

21、 决 申 请 , 并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做 出 行 政 裁 决 。被 拆 迁 人 或 者 房 屋 承 租 人 在 行 政 裁 决 规 定 的 搬 迁 期 限 内 仍 未 搬 迁的 , 可 由 区 级 房 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和 程 序 , 依 法 向 辖 区 人民 政 府 申 请 行 政 强 制 拆 迁 。第 十 三 条 为 确 保 本 办 法 的 贯 彻 实 施 , 统 一 全 市 房 屋 拆 迁 政 策和 补 偿 标 准 , 在 本 办 法 所 确 定 的 区 域 内 国 有 土 地 上 实 施 房 屋 拆 迁 的 项目 , 凡 房 屋 拆 迁 面 积

22、 超 过 10000 平 方 米 的 , 区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部 门 在发 放 拆 迁 许 可 证 前 , 应 当 将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报 送 昆 明市 房 产 管 理 局 备 案 。第 十 四 条 主 城 区 城 镇 房 屋 拆 迁 货 币 补 偿 参 考 指 导 价 :市 中 心 一 环 以 内 6500 元 /平 方 米一 环 至 二 环 之 间 5500 元 /平 方 米二 环 至 三 环 之 间 4500 元 /平 方 米北 边 片 区 4500 元 /平 方 米东 边 片 区 3500 元 /平 方 米南 边 片 区 4500 元 /平 方 米西 边 片 区

23、 4000 元 /平 方 米本 参 考 指 导 价 有 效 期 自 本 办 法 颁 布 之 日 起 至 2010 年 5 月30 日 止 , 之 后 评 估 参 考 价 格 按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规 定 处 理 。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未 作 规 定 的 , 按 照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条例 、 云 南 省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规 定 和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执 行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本 办 法 实 施 前 已 领 取 房 屋 拆 迁 许 可 证 的 拆 迁 项 目 , 仍 按 原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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