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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追诉时效法律适用应用研究.doc

上传人:春华秋实 文档编号:2834771 上传时间:2018-09-28 格式:DOC 页数:20 大小:6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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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我国刑法追诉时效的法律适用研究摘要: 追诉时效是指指依刑法规定的国家有权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间。刑罚通过对犯罪人的处罚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但犯罪人依法受到惩处并非越严越好,严厉的刑罚可能会激化某些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平衡各方权益,适当保护犯罪人合法权益就是现代刑罚的新要求。文章分为引言和正文和总结共六部分。在引言中,简述了追诉时效制度对现代刑罚的重要意义和完善的必要。在正文分为四部分对研究主题作了剖析。第一部分我国的立法现状中,对我国追诉时效的历史、概念和具体的立法规定作了简要分析。在第二部分对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适用中存在问题作了分析。第三部分谈到对于追诉时效制度的研究基础,并介绍了

2、相关的域外立法选择,便于借鉴性的研究本国追诉时效问题。第四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提出改善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空置的合理化建议。最后以立法形式表现改变后的法律规定作了文章总结,以求为今后司法部门用法之正确和立法部门立法之日臻完善增砖添瓦!关键词:追诉时效 期限设置 完善 权益平衡.Title Abstract:Limitation is poin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law of organs of state has the right to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shall be inv

3、estigated for criminal during the effective period. Punishment of criminal punishment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crime prevention, but not as tightly as possible criminal punishment according to law, severe punishment may exacerbate some social unrest. Appropriately balanc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4、, protecting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following is the new requirements of the modern criminal punishment.The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introduction and text and summarizes six parts. In the introduction, this paper briefly describes the system of limitation of modern significance and the

5、 consummation necessary punishment. In the text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to research topics to make an analysis. The first part of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present situation, the limitation of our countrys history, concepts, and makes a brief analysis of specific legislative regulations. In the se

6、cond part to the problems of the applicable limitation system in China were analyzed. The third part talks about the system of limitation of the research foundation, and introduces the relevant outside the legislative choice, facilitate helps its own limitation of the research. The fourth part on th

7、e basis of the above, put forward reasonable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vacancy limitation system in China. Finally in the form of legislation law of performance change after the article summary, for the justice department for the future usage of the legislative right and legislative ever-improving

8、increase brick add tile! Key words: limitation of prosecution; Deadline set; perf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balance. .引言时效,指在一定时间内能起的作用。刑法追诉时效,是指依刑法规定的国家有权机关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可以行使其追诉权,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间。如果国家在此期间怠于行使,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间,即不能再对犯罪人进行追诉。追诉时效经过是刑罚消灭的重要制度之一。我国刑罚体系中早有追诉时效制度的设置,但是其规定在多少年间都没有变过,所表达的含义也和今天的

9、法律适用环境不相匹配。在追诉时效制度所包含的时效起算、期间设置以及其停止制度的设立上也是多有瑕疵,一方面,粗放的法律规定使得其适用极为罕见,另一方面,这是刑法理论研究中一个鲜有人问津的地方,以至于刑法追诉时效出现立法空置的怪异现象。历史是伴随着文明前行的,现代刑罚制度不再以单纯的惩罚犯罪人为目的,尤其是近些年,犯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被社会所重视。追诉时效制度就是刑罚体系中平衡犯罪人和受害人之间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本文就是在前人初步对追诉时效制度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具体适用中难以权衡的法律表述的分析,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追诉时效起算、期间设置和停止制度的合理化建议

10、,以期待增强追诉时效制度法律适用的实践可能性,改变立法空置的现状。一、我国刑法中追诉时效的立法现状(一)我国刑法追诉时效制度的立法沿革刑法追诉时效制度并非我国立法传统延续而来,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历史无论在刑事立法中,还是实践适用中都不算很长。早在罗马帝国时代的西方世界,其立法中就已经有了追诉时效的规定,当时儒里亚法对于一些罪名确定了追诉时效,比如奸非罪,规定过了 5 年的时间就不再追诉了。这一规定被公认为追诉时效制度的开端。现在已知的我国的追诉时效制度最早出现于 1905年制定、1911 年颁行的大清新刑律中 1。之后,追诉时效制度被理解中国政府所延续。由于大清新刑律颁布后未及施行清政府在辛亥

11、革命的巨浪之下灭亡了,该法典并未实际生效过。在中国最早得以实际适用追诉时效的应该是 1912 年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 。 暂行新刑律第十五章从 69 条到 72 条1 参加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 ,群众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598 页。.作了全面而较完备的规定。第 69 条规定“提起公诉权之时效期限,依左列定之:(一)系死刑者,十五年;(二)系无期徒刑或者一等有期徒刑者,十年;(三)系二等有期徒刑者,七年;(四)系三等有期徒刑者,三年;(五)系四等有期徒刑者,一年;(六)系五等有期徒刑、拘役、罚金者,六月。前项期限,自犯罪行为完毕之日起算,逾期不起诉者,其起诉权消灭。 ”第 71 条是对

12、量刑影响的规定,即“本刑应加重或者减轻者,起诉权之时效期限,仍据本刑计算。 ”第 72 条规定了追诉时效中断制度和其对共犯的效力:“起诉权之时效,遇有左列行为之一,中断之,俟行为停止,更行计算:(一)侦查及预审上强制处分;(二)公判上诉讼行为,前项行为,与一切共犯有同一效力。 ”暂行新刑律对于追诉时效制度的规定,开了中国立法史上对于追诉时效制度规定的先河。虽然由于各地军政府各自为政,该法典实际适用并不符合当时立法初衷和那个动荡的社会,但是追诉时效这一制度在中国从此得以确立,也标志着中国刑罚从惩罚犯罪人到关注犯罪人合法权益的重大转变,承认了犯罪人自身改造的合理存在。 暂行新刑律对于追诉时效制度的

13、规定,也实际上确立了中国刑法追诉时效制度的基本体系,深深影响了此后中国立法对于刑法追诉时效制度的设置。新中国对于追诉时效制度的立法及其适用,由于其社会和历史的原因,对其态度的变化很大。建国初期,为了维护社会安定,巩固革命斗争成果,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如反革命罪或其他严重危害人民和国家利益的犯罪,基本不再适用追诉时效,只要有告发,基本都会受到严惩。例如在 1954 年 9 月 30日由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就有“反革命罪,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规定。到 197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修订稿)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还规定“罪行严重的反革命

14、分子,不受前款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 ”虽然现在看来这样的做法是极不合理的,但是立足当时的司法需要,还是有其历史必然性的。直到 1979 年社会环境相对稳定,社会主要矛盾变为人民需求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了,社会需要经济发展而非人民内部斗争。是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修正二稿) 才取消了个别罪名不受追诉时效的规定,并在其第七六条规定了追诉时效的中断制度,即“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第七七条规定了“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该条第二款还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的延长,

15、“在追诉时效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这一制度被以后的数次刑法修改所延续,包括我国现行的 1997 年刑法。这种延续,对于我国刑法的整个立法体系完整是有好处的,但是,从现行刑法来看,我国对于追诉时效制度内容的规定在数年间是没有变化的,这显然不符合今天发展迅速的中国国情,也不能够适应当今社会各种各样复杂的案件。从我国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有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来看,过于粗放和笼统的规定使得追诉时效制度很难在实践中得以运用,当然也就有悖于刑法设立追诉时效制度的初衷了。比如,怎样起算一般犯罪的追诉时效, 刑法第 89 条规定:“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但是“犯罪之日

16、”指的具体是哪天呢?对于此类问题,本文将在下文具体示明对其修改和完善的具体建议。历史是不断前进的,那么对于刑法的相关规定不能与时俱进就很难让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二)刑法追诉时效制度的概念对于什么是刑法追诉时效,各国刑事立法都还没有明文的规定,理论界也没有统一的共识。对于追诉时效的概念,国内外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是犯罪人实施犯罪以后,经过法律规定期间而没有被提起诉讼,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制度;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人实施犯罪后,经过刑法规定罪行的最高刑规定的期限,就不再提出刑事追诉的刑罚制度;第三种观点认为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间;第四种观点认为追诉

17、时效是犯罪人犯罪以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而没有被追诉,司法机关因此丧失其追诉权的制度。对于这些观点都是从某一方面说明了追诉时效制度的特点,首先,追诉时效是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后,经过一定的法律规定期间是否追诉犯罪人刑事责任的问题,也是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是否在追诉时效期间过后丧失求刑权的问题。追诉时效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后,经过法定的期间,对于犯罪行为所引发的各种关系结果如何的问题。比如,犯罪人是否依旧承担刑事责任等。追诉时效制度的实质体现的是犯罪人和求刑权人之间权益平1 参见于志刚著:追诉时效制度研究方正出版社,1999 年第一版,第 61-62 页.衡的问题,如果在其概念表述中,体现了犯罪人刑

18、事责任因法定期间经过而消灭或者是国家求刑权因经过法定期间而丧失,就可能有放纵犯罪的嫌疑。再者,虽然追诉时效制度在现在刑事立法中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纳,但是各国对于其期限设置却不一致,有的国家在不同刑种间同一量刑幅度内采取统一追诉期间;也有的国家在不同刑种间设置同一的追诉时效期间,比如我国刑法87条第4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不再追诉。追诉时效制度应该体现着法律公平公正的特质,如果追诉时效不能反映其作为刑法制度追求公平公正的目标,那么追诉时效制度就与其存在南辕北辙了。对于经过追诉时效求刑权是否归之于消灭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假如经过追诉时效国家对于犯罪人的求刑权归于消灭,势必

19、会使公权力的权威性受损。但是笔者认为,作为公权力代表的国家对于犯罪人行使的求刑权,不但是其权利,另一方面也体现着国家责任。假如只是为了维护国家的权威而损害犯罪人应有的权益,那就有违法治国家的性质。何况单纯维护国家权利也并非刑法追诉时效本质要求,追诉时效应该注重的是求刑权人和犯罪人之间权益平衡的问题。因此追诉时效经过,国家对于犯罪人的求刑权应该是归于消灭,这也有助于督促公权力的合理行使。综上所诉,本文认为, 追诉时效是指犯罪发生以后,经过法定期限没有被提起诉讼,求刑权即归于消灭的制度。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司法机关就不能再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

20、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有的人可能认为以上表述没有包含刑事案件中的自诉案件,单纯把求刑权归于国家了,这样的表述不能够采用的。笔者认为,自诉案件的本身还是刑事案件,表面上自诉案件犯罪人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然而,作为犯罪行为,不管其直接受害人是社会还是个人,都不同程度上的损害了原先的社会关系。只是自诉案件由于其本身特点而由自诉人提起自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诉机关可以代为告诉的相关制度。因此,从追诉时效上讲,区别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意义并不突出。(三)刑法追诉时效制度立法现状分析追诉时效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刑法制度,普遍为现代世界各国刑事立法所认同和采纳。追诉时效制度对于立法有着重要的意义,

21、具有给处在刑罚真空中.的犯罪人自我约束、自我改造的刑罚替代性。刑法追诉时效制度对于刑罚体系是不能缺少的一部分,但是同样因为其替代性刑罚地位,实践中也罕有适用。中国的现行刑法典是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迁而逐渐进步形成的,但是,这几十年来,对于刑法追诉时效制度的相关规定却停滞不前。一直以来都没有与时俱进的立法表述,使得其在今天复杂的语言环境中已经很难具体的表示出其含义,这也一定程度上架空了我国刑法追诉时效制度。我国对于追诉时效制度的规定形式是较为完备的,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的起算,期间设置,并对追诉时效的中断和延长做出了规定。我国刑法第 89 条第2 款中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

22、后罪之日起计算。可以看出,我国追诉时效中断的条件是犯罪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但是,刑法并未对新罪的性质和刑罚情况作出规定,使得对此在具体适用中较难掌握。追诉时效中断的后果是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其之前经过的追诉时效不计算在新的追诉时效期间之内。对于追诉时效停止制度,表现的是追诉时效应经开始后,因为特定事由的出现,使得追诉时效在其间的一定时间不予计算或者重新计算的问题。追诉时效中断的结果是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那么,假如追诉时效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由于某个事由出现而不适合再接着计算时效,比如说犯罪人自首,时效中断?但这是犯罪人自我反省的结果,已过追诉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显然不合适,是不

23、是应该中止追诉时效的计算较为合适呢?再比如说假如犯罪人在追诉时效期间死亡,追诉时效是否该终止?追诉时效制度是权衡犯罪人和受害人之间权益的屏障,反映着刑罚的公平公正,建立健全刑法追诉时效制度的立法完善对于其具体适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对此,笔者认为,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立法在内容上,尤其是其法律的具体适用上,还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具体的本文将在后面予以具体分析和建议。二、追诉时效在我国应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刑法追诉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所谓追诉时效的适用范围,就是指其适用于哪些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 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并没有对于具体哪些犯罪适用或者不适用刑法追诉时效作出具体

24、规定。从此法律条文不难得出,我国的刑法追诉时效是从刑种来区别追诉时效期限的,对于适用于罪名没有任何限制。这样的规定.从法律的适用来说,一方面它可以适用于一切罪名的犯罪,能够使得所有犯罪人在追诉时效上平等的得到合法保护;但是另一方面,这样的规定过于粗放和宽广了,在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反而不利于追诉时效制度的适用。从历史的角度说,我国不是一直将追诉时效适用于一切犯罪的,比如建国初期,对于反革命罪就不适用于追诉时效。无独有偶,美国也有适用范围的规定,美国模范刑法典就规定“谋杀罪的追诉时效不受时效的限制” 。越南也有“破坏和平、侵害人类罪和战争罪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规定。对于刑法追诉时效的适用于一切犯罪

25、国际上有的国家直接在其刑事法典中作出了明文规定,例如奥地利、意大利等国。我国的法律适用范围其实还是和他们有一定的差异性的。我国追诉时效适用于一切罪名的犯罪并没有明文规定,而且,我国的刑法典第 87 条第 4 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法律规定对于超过追诉时效而依旧适用追诉时效的只能是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和死刑的,但是通过刑法分则可以知道,我国还有很多个罪名下都有可以被处以无期徒刑和死刑的规定,那么对于这些罪名都是有可能会超出追诉时效的适用范围。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犯罪,如果超过追诉时效,检察机关认为还是有必要

26、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任然时候都可以对其追究,造成了我国刑法追诉时效的超期适用问题。这样的规定,是在严惩犯罪的刑事政策下制定的,而现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提出的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显然,追诉时效制度的超期适用不符合当下的刑事政策,而且这也有悖于刑法追诉时效保护犯罪人应有合法权益的目的。再者,刑法第 87 条第 4 项规定和追诉时效制度的其他规定一样,也没有具体操作的标准,只是作了笼统而宽泛的规定。在具体实践中表现在不同地方对于犯罪严重程度把握不一,造成追诉时效制度在适用上的地域和案情上的差异性,这也是有违追诉时效制度的立法初衷。综上,我国的追诉时效适用,原则上适用于一切罪名犯罪,但

27、是对于部分处以无期徒刑和死刑的严重犯罪由检察机关决定。笔者认为,我国对于追诉时效的适用范围缺乏明确的规定,甚至超期适用的现象都是不符合当下的法律和社会环境的,应该予以调整和完善。(二) 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设置对于刑法追诉时效的制度设置,大多数国家都是从其起算制度、期限设置.以及停止制度上予以规定的。我国在追诉时效制度的设置上也是规定了这三方面的内容,但在具体的条文上还是有所不一。1、我国追诉时效的起算制度 我国刑法第 89 条对追诉时效的计算分别作了规定:(一)普通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犯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 (二)特殊的是对于连续犯和继续犯的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

28、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除此之外,第 89 条第二款还对追诉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的起算予以规定,犯罪人如果在追诉时效期限以内又犯新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我国刑法区别普通犯罪和特殊的犯罪的追诉时效起算,从具体的犯罪严重性出发区别对待,从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再次犯罪的危险性来说,这是有利于追诉时效的法律适用的。但是,其在具体的表述上却存在较为严重的纰漏,比如前面的普通犯罪的起算时间,法律规定“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但是“犯罪之日”并不能在其法律适用上唯一确定,是从犯罪着手进行开始呢?还是犯罪完成或是犯罪停止开始呢?对此刑法理论界和实践中也都多有歧义。笔者认为,根据刑法罪刑法定

29、的基本原则,只有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可罚性,假如一个行为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而被处以刑法处罚,这是非正义的、是非法的暴力行为。追诉时效是保护犯罪人应有合法权益法律屏障,如果对于犯罪成立之前的行为仍然可以追诉,那么追诉时效就失去了这一存在意义。所以,追诉时效起算的时间应该表述为“追诉时效自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2、法律适用中追诉时效的中断、延长刑法追诉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其平衡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权益。如果单纯追求对犯罪人应有合法权益的保障,势必会损害社会公平,这也是受害人情理上所不能接受的。追诉时效制度的中断和延长制度就是为了犯罪人利用追诉时效逃避处罚和继续犯罪而产生的

30、,这也有助于追诉时效制度在实践中适用的进行和减少其负面效应。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的中断和延长进行了规定:刑法第 89 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的中断是追诉时效停止制度的一种,是追诉时效因为某些原因不能计算的制度。(1)追诉时效的中断我国刑法第 89 条第 2 款规定, “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这就是我国追诉时效的中断的规定。通过文章前述的分析,笔者认为,所谓犯后罪之日,即应该是后罪成立之日。可以看出,法律规定了追诉时效中

31、断的条件是追诉时效期间又犯新罪,但是并未对新罪的性质和刑罚轻重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假如新罪是故意犯罪,说明犯罪人仍然具有社会危险性,其自身改造不能被社会和国家所承认,那么应该对于其重新计算追诉时效,已达到受害人和加害人的合法权益平衡。但是假如后罪是过失犯罪,也对其重新计算前罪的追诉时效,那么就会使得公权力下处罚权的滥用,损害了犯罪人应有合法权益,违背了刑法追诉时效意义所在。(2)追诉时效的延长根据刑法第 88 条的规定,我国追诉时效延长分为两种情况: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

32、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我国追诉时效的延长从其制度规定来说,防止了犯罪人逃避应由法律制裁的危险,可以说反映了我国刑事立法打击犯罪的目的,也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的科学性。但是,追诉时效因为犯罪人的“逃避”侦查或审判而延长, “逃避”是一个不太具体的概念,很难确定犯罪人具体的哪些行为属于逃避。比如,犯罪人由于其生活环境和认识水平的不足,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性质完全不清楚,但其事实上对犯罪行为有回避的行为,这恐怕很难定性为逃避法律吧。再者,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一段时间后自首,如果对其适用追诉时效延长,那么等于否认了犯罪完成到自首这段时间犯罪

33、人的自我改造,这也于刑法追诉时效背道而驰。理论上多认为,追诉时效制度的延长设置是为了保护被害人,以弥补追诉时效制度产生的负面效应。但是没有具体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其加以规定,就必然会造成立法空置或者法律滥用的现状。(三) 对我国追诉时效制度法律适用的评价.1、追诉时效制度的功能上文已经多次说过,追诉时效的功能主要在于平衡犯罪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合法权益。假如刑罚是用来惩治犯罪人的,那么追诉时效则是用来合法保护犯罪人应有权益的。当然,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是刑法的目的,追诉时效虽然是规定了犯罪人的有责期间,但是这并不是犯罪人的避风港。我国追诉时效期间的设置就是包括最高刑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对于经

34、过可能判处刑期为最高刑期间,才能因为追诉时效是犯罪人免于法律规定的制裁,对于无期徒刑和死刑,经过 20 年才能适用追诉时效,并且对此还规定了追诉时效的延长制度。所以,追诉时效制度并不是放纵犯罪,只是在法律适用上寻找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权益平衡。任何事情都是存在着其两面性,追诉时效也一样。追诉时效的适用可能会使坦白从宽的形势政策落空,使犯罪分子逃脱应有刑罚制裁,也可能促使犯罪人的侥幸心理滋生而助长犯罪,使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落空等等。然而,从刑罚体系整体来看,追诉时效的适用对于我国健全法制、促进法治国家进程以及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都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之后。因此,世界范围

35、内普遍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是有其必然和需要的。2、追诉时效制度法律适用的意义追诉时效制度,是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和对已改过自新的犯罪人的保护,是国家重要的形势政策之一。追诉时效体现着刑罚的目的,即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追诉时效制度之所以普遍被世界各个国家刑事立法所采纳,在于其有着良好积极的社会效能和意义:一,从国家公权力的行使看,由于国家长时间怠于履行追诉权,因此,可以视作国家默视放弃自己的权利,从而使追诉权消灭,这一方面体现了对公权力行使的积极督促和限制,另一方面也体现着追诉时效的功能。二,从社会的角度分析,犯罪经过足够长的时间,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经过时间的流逝已经恢复正常,时过境迁,社会公众和受害

36、人的心里失衡状态已经恢复。这时候重新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会对已经恢复的关系和受害人心里产生二次伤害,违背了法律保障社会的初衷。三,对于司法机关来说,长时间的搁置,使得案件的证据散失,不但相应的司法活动会遇到一些列的障碍,难以调查清楚当时的事实,而且这个时候所显现的法律事实和案件事实本身差.距增大,徒劳无功。四,从刑罚的效果来看,犯罪人触及刑法,心理长期承受重大压力,害怕与恐慌使其痛苦不堪,实与受到刑罚制裁无异。五,从犯罪人来看,经过足够长时间而没有犯新罪,可以推定其社会危险性已经消灭,不致再次危害社会。六,从法律本身看,经过长时间的考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已经没有,此时再对犯罪人进

37、行惩罚就很难起到特殊预防的目的。三、追诉时效的刑法理论分析(一)中外学者对于追诉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的分析刑法追诉时效制度的实质是对国家刑罚权的一种限制,其结果是导致犯罪人所应该受到的刑罚因某种特殊情况的出现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而归于消灭。国内外理论界对刑法时效制度的存在和设立均持肯定的态度,但其存在的正当性根据历来是的学者所争论的核心,总结他们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学说 1:(1)改善推测说。德国学者多采此说,即犯罪人在犯罪后长时间没有再犯新罪,可推测犯罪人己经改善,没有必要启动司法程序对犯罪人以处罚。 (2)证据湮灭说。认为犯罪证据因时间流逝而失散,难以调查、收集,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这是法

38、国 19 世纪刑法理论界通行学说。 (3)准受刑说。认为犯罪人犯罪后虽然没有受到刑事追究,但长时期的逃避与恐惧所造成的痛苦,实与执行刑罚而实际受刑没有多大差异,因而可以认为时效完成实际上已经执行了刑罚。这同样是法国 19 世纪刑法理论界的观点。切萨雷贝卡利亚说“如果说一个国家的宽和刑法已经显现了优越性的话使自我监禁和自行流放也成为刑罚的一部分,这将有助于用少数宽和的刑罚处置大量的犯罪 2。 ”贝卡利亚将时期犯罪人在逃避与恐惧所遭受的痛苦比作自我监禁和自行流放,反映了准受刑说的思想。也体现了他希望刑法的宽缓化的愿望;(4)规范感情缓和说,这是某些日本学者的观点。该观点认为,行为人在犯罪后,经过漫

39、长的时间,对犯罪的规范感情已经得以缓和,因而不一定非要给予犯罪人以现实的处罚。 (5)尊重事实状态说。即没有追诉犯罪或者没有执行刑罚的状态持续了很长时间后,事实上形成了一定的社会秩序;如果通过进行追诉或者执行刑罚来变更这种事实状态,反而有损刑法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其目的在于尊重现实已经形成的稳1 参见孙强著.追诉时效的正当根据 ,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 年第 5 期2 见【意】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 ,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57 页。.定秩序状态。 (6)怠于行使说,该说认为,既然国家怠于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的执行,那么,刑罚权则经过一定时间就消灭了。上述诸

40、说中,都从某一方面揭示了刑法追诉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具体来说:(1)改善推测说基于特殊预防的说明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但是其无法说明已经过追诉时效再次犯罪的原因。 (2)证据湮灭说,虽使得时过境迁的案件不再启动,节省了司法资源。但这样也会促使犯罪人的侥幸心理,增加新的犯罪。 (3)在准受刑说中,被告人或许确实遭受了痛苦,但这不能成为刑罚不执行的理由。这也不是追诉时效制度存在的意义所在,被告人是否遭受痛苦并不确定,而且被告人即便遭受痛苦,也根本不同与刑罚,这不是免刑的合理根据。 (4)规范感情缓和说强调由于时过境迁,被害人的因受伤害而产生的报复心理随时间的推移而得到缓解,但次说不能解释一些犯

41、罪,经过长时间后仍要对当时的犯罪人以制裁,如意大利刑法典规定累犯、惯犯、职业犯等不收行刑时效的限制。 (5)尊重事实状态说,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只是从社会角度说明刑法时效的一个方面,范围太过于狭小。 (6)按怠于行使说,司法机关的怠于行使可以理解为默示放弃。笔者虽然在上述文章中说经过追诉时效期间,司法机关的追诉权回归于消灭,但是这只是因为公权力本身的强大和犯罪人的相对弱小,在追诉时效制度平衡各方权益的基础上的需要,并不是当然等于的关系,因此这种观点是片面和曲解的。中国国内的专家学者认为该制度的理论根据在于 1:首先是犯罪人的自我改造。我国刑法的追诉时效制度体现着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一方面,

42、通过刑罚适用来防止犯罪人继续犯罪,并教育犯罪人,使其弃恶从善,不再重新犯罪。另一方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以此威慑社会上潜在的犯罪者,防止其走上犯罪之路。从刑罚的功能来说,刑罚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同时还可以安抚被害人以防止其私力报复,稳定社会秩序。在经过足够长时间犯罪人始终遵守法律没有犯罪,可推定其主观恶性已经有所改善了,这时再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已经不能再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再者,追诉时效制度是司法机关集中主要精力打击现行的犯罪活动的需要。现行的各种犯罪活动,直接危害性最大,对社会安定的影响最大。因此,对司法机关来说,打击现行犯罪活动是头等重要的任务。1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 (第二版) ,法律出

43、版社 2003 年版,第 493 页。.沉积多年的刑事案件,时间久远,各种证据的收集困难重重,有的根本无法再收集 1。侦查结果和案件事实往往差距较大。追诉时效制度就可以司法机关有可能摆脱一部分既难以彻底查出并且现实意义不大的陈年旧案的拖累,集中主要精力打击现行的犯罪活动。同时,有了时效对司法机关督促和限制,也会使其加强工作,提高办案效率。综上所述,追诉时效制度对于法律法制的健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的追诉时效设立较早,但是并没有与时俱进,以致造成了立法司法空置。(二)追诉时效的期限设置的研究追诉时效制度的期限设置应该包括其所规定的的时间长短和适用。追诉时效的功能在于平衡犯罪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合

44、法权益,其时间设置的长短直接关系到能不能实现其平衡权益的功能。对于追诉时效时间设置长短的根据,大多数国家的理论界都主张应该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这一点也被各国立法所认同 2。然而,对于在追诉时效的适用上怎么样去评判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却存在这很大差异。有的国家以罪种为标准,比如法国就将罪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三种而分别适用不同的追诉时效期间。但是显然对于同一类型的罪不加以区分此罪与彼罪,适用同一追诉时效期间不能体现不同罪名下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还有的以刑期为标准,多数国家采用此种标准,比如中国。刑期是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小的直接反映,因此,笔者认为这种设置是较为合理的。但

45、就中国的追诉时效设置也存在有必要完善的地方,首先,我国刑法87条仅仅规定了有关于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间,而对于管制和拘役则没有相关规定。相对重的刑罚有追诉时效,可以期待犯罪人的自我改造,但是相对较轻的刑罚却没有,这显然不符合常理,笔者认为,我国刑法追诉时效的完善应该补充对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管制的追诉时效期限。再者,对于我国所采用的这种以刑为标准设置追诉时效,立法存在自我矛盾的地方,比如我国刑法第87条第4项对于无期徒刑和死刑的追诉时效期间设置,无期徒刑和死刑的追诉时效期间都是20年。我国刑法规定了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不同刑种,体现了差异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却适用着同一的追诉时效期间。

46、笔者认为,应该对此项法律规定加以修改,分别规定无期徒刑和死刑的追诉时1 参见高铭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21 页2 参见于志刚著. 追诉时效制度比较研究 ,法律出版社,1998 年第一版,第 123-129 页。.效期间。除此之外,还有刑种不同为标准,这种立法不常见,只有瑞典、阿尔巴尼亚等极少数国家采用,以及兼采罪与刑标准,如前苏联刑法典等等。(三)追诉时效停止制度的立法现状的分析追诉时效的停止 1,指某一犯罪的追诉时效起算后,由于某些法定或事实原因的出现,导致追诉时效不能计算或继续的情况。当然,这种追诉时效的不能计算和不能继续并不一定是永远的情况,因此

47、,追诉时效的停止应该广义的包括中止、中断和终止。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我国现行刑法中唯一的追诉时效停止制度,笔者已在前文论述。追诉时效的中止,是在有效的追诉时效期间,由于法定事由或事实的出现,导致追诉时效期间停止计算,在其停止原因消除后,追诉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的制度。追诉时效的中止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求刑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在犯罪人自我改造过程中对求刑权人追诉权的一种保障。追诉时效中止也是弥补因追诉时效制度存在可能造成犯罪人逃避应有制裁的不足,是追诉时效平衡各方权益的一项保障制度。现代许多国家和地区对追诉时效中止都做了规定,德国刑法规定“依法不能开始或继续追诉的,时效中止”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典对于追诉时效

48、也有时效停止的规定,比如“依法律之规定,侦查、起诉或是审判之程序,不能开始或继续时,停止其进行。 ”从内容上看,都是对于追诉时效中止的规定。追诉时效的终止,是指有效追诉时效期间尚未届满之前,由于法定事由或事实的出现,导致追诉时效期间不再继续计算或不能继续计算的制度。德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b 对时效的终止的适用情形做出了明确而具体规定,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五条规定“旨在适用刑罚公诉,因被告人的死亡、时效届满、大赦、刑法条文的废除和案件审结而终止” 。明确的规定了追诉时效终止的适用情形,这对我国的追诉时效制度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综上所述,追诉时效的中断导致的结果是,追诉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之前经过的

49、时效期间不计算在新的时效期间之内;追诉时效的中止导致的结果是,追诉时效期间在一定时间内停止计算,追诉时效期间包括中止之前经过的时效期间;追诉时效的终止所导致的结果是追诉时效期间不再计算。相对于追诉时效的中断,追诉时效的中止和终止是刑罚宽缓的体现。但是三者所表现的法律1 参见于志刚著:追诉时效制度研究方正出版社,1999 年第一版,第 321-325 页。.后果和意义是截然不同,不可相互代替的。所以,笔者认为,对于我国刑法追诉时效制度的完善,应该设置追诉时效中止和终止的规定。一方面,弥补刑法追诉时效停止制度的体系健全;另一方面,可以增强我国追诉时效的实践可操作性,改善追诉时效立法空置的现状。(四)域外追诉时效相关立法方式刑法追诉时效制度日益完善,并为各国刑法立法所普遍认可。法国较早采用追诉时效制度的立法,各国开始效仿。后来,英国、美国国家在其本国刑事立法中开始采用此项制度并加以推广。追诉时效制度虽然是伴随世界各国之间的立法交流而发展的,但是从现在各国立法来看,其立法选择方式却各不相同。主要是分为三种:其一,规定于实体法之中,主张追诉时效是刑罚权消灭的实体原因,应该规定于刑法典中,如英国、意大利、德国等国;其二,规定于程序法之中,主张追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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