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温 州 市 轨 道 交 通 资 产 经 营 管 理 有 限 公 司资 产 租 赁 管 理 暂 行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国 有 资 产 的 租 赁 行 为 ,提 高 国 有 资 产 运行 效 益 ,防 止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根 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法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暂 行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378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等 相关 法 律 、法 规 、温 州 市 国 资 委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市 属
2、 国 有 企 业资 产 租 赁 行 为 的 意 见 (温 国 资 委 2014196 号 )及 集 团 公 司 关于 印 发 资 产 租 赁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温 铁 投 201596 号 )的 规 定 ,结 合 本 公 司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公 司 发 生 资 产 租 赁 行 为 适 用 本 办 法 。公 司 与 外单 位 通 过 合 作 方 式 对 资 产 进 行 利 用 的 行 为 不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租 赁 ,是 指 本 公 司 将闲 置 的 设 备 、房 产 等 国 有 资 产
3、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租 赁 给 承 租 人 使用 ,并 由 承 租 人 支 付 租 金 的 行 为 。第 四 条 资 产 经 营 部 负 责 对 公 司 租 赁 业 务 的 监 督 检 查 ,负 责 与 集 团 财 务 部 关 于 租 赁 业 务 的 对 接 。资 产 经 营 部 应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资 产 布 局 和 使 用 功 能 ,严 格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等 相 关 规 定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和 行业 布 局 结 构 调 整 规 划 ,充 分 发 挥 国 有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的 作 用 ,按- 2 -照 “合 规 、公 开
4、、有 效 、安 全 ”的 原 则 和 有 关 规 定 ,积 极 开 展 资 产租 赁 业 务 。重 视 租 赁 方 案 的 制 订 与 审 议 ,认 真 履 行 租 赁 合 同 ,建 立 健 全 租 赁 档 案 ,切 实 做 好 对 租 赁 资 产 的 监 督 检 查 。第 五 条 资 产 租 赁 方 案 的 制 订 和 重 大 租 赁 项 目 的 确 定 。凡 要 租 赁 资 产 必 须 制 定 资 产 租 赁 方 案 。资 产 租 赁 方 案 应包 括 :租 赁 资 产 产 权 归 属 情 况 、明 细 记 录 、可 行 性 、租 赁 资 产 初步 定 价 及 市 场 调 查 情 况 、租
5、 赁 期 限 、承 租 意 向 人 基 本 情 况 等 。凡 年 租 金 在 10 万 元 以 下 ,且 租 期 在 1 年 及 以 上 的 ,资 产租 赁 方 案 由 资 产 经 营 部 报 公 司 经 理 层 ,由 公 司 经 理 办 公 会 议对 租 赁 方 案 进 行 审 议 ,通 过 后 形 成 书 面 会 议 纪 要 ,公 司 完 成 审批 后 报 集 团 财 务 部 备 案 。凡 年 租 金 在 10 万 元 及 以 上 ,且 租 期 在 1 年 及 以 上 的 ,资产 租 赁 方 案 由 资 产 经 营 部 报 公 司 经 理 层 ,由 公 司 经 理 办 公 会议 对 租 赁
6、 方 案 进 行 审 议 ,通 过 后 形 成 书 面 会 议 纪 要 ,公 司 完 成审 批 后 将 资 产 租 赁 方 案 报 集 团 财 务 部 审 核 ,由 分 管 副 总 经 理审 批 。其 中 :达 到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的 资 产 租 赁 应 当 列 为 重 大 资 产租 赁 项 目 ,其 租 赁 方 案 须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执 行 董 事 会 审 议 通过 形 成 书 面 决 议 ,经 集 团 财 务 部 审 核 后 ,报 集 团 经 理 办 公 会 议审 议 通 过 ,并 形 成 书 面 决 议 。(一 )年 租 金 高 于 100 万 元 的 ;(二 )租
7、 赁 面 积 超 过 4000 平 方 米 的 ;- 3 -(三 )涉 及 各 类 重 要 经 营 权 、商 标 权 、许 可 权 、专 利 权 等 无形 资 产 的 。公 司 应 当 结 合 租 赁 资 产 情 况 ,遵 循 科 学 合 理 、客 观 谨 慎 的原 则 ,严 禁 将 重 大 资 产 租 赁 项 目 列 为 一 般 、零 星 资 产 租 赁 项 目 。第 二 章 租 赁 方 式 、 期 限 及 租 金 管 理第 六 条 资 产 租 赁 应 当 遵 循 “公 开 、公 正 、公 平 ”原 则 ;租赁 的 方 式 分 为 一 般 方 式 和 特 殊 方 式 。一 般 方 式 主 要
8、 是 指 采 取 公 开 招 租 的 方 式 ,特 殊 方 式 主 要是 指 采 取 协 议 租 赁 、续 租 、转 租 等 方 式 。第 七 条 资 产 租 赁 期 限 一 般 为 1-3 年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5 年 。承 租 方 对 承 租 资 产 有 较 大 投 入 的 ,租 期 可 以 按 投 资 回 收 期 适当 延 长 ,在 做 好 相 关 投 资 回 收 测 算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重 大 资 产 租赁 项 目 进 行 审 批 。租 期 超 过 5 年 的 资 产 租 赁 项 目 ,应 当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五 年期 满 后 对 第 六 年 租 金 进 行
9、市 场 询 价 或 评 估 ,之 后 每 隔 二 年 询价 或 评 估 一 次 。如 原 租 金 与 市 场 询 价 、评 估 结 果 相 差 达 到 下 列标 准 之 一 ,应 按 询 价 或 评 估 结 果 调 整 租 金 。(一 )市 场 询 价 、评 估 结 果 与 原 年 租 金 相 差 超 过 10 万 元 的 ;- 4 -(二 )市 场 询 价 、评 估 结 果 与 原 年 租 金 虽 未 超 过 10 万 元 ,但 两 者 之 差 达 到 原 年 租 金 的 10%(含 )以 上 的 。第 八 条 签 订 合 同 时 应 严 格 按 照 招 租 条 件 执 行 ,不 得 以任
10、何 条 件 对 租 金 进 行 打 折 、优 惠 ,并 严 格 按 照 租 赁 合 同 的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收 取 租 金 ,不 得 随 意 缓 收 ,减 免 租 金 。第 九 条 资 产 租 赁 附 带 为 承 租 人 提 供 水 、电 、气 及 供 暖 等关 联 服 务 的 ,出 租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收 费 标 准 和 消 耗 数 量 及时 足 额 收 取 费 用 。第三章 资产租赁的一般方式及程序第十条 采用公开招租,具体可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可以委托具有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的交易机构招租,也可以自行组织招租。第 十 一 条 公 开 招
11、 租 的 主 要 程 序 :(一 )制 定 租 赁 方 案 。由 公 司 资 产 经 营 部 制 定 ,主 要 内 容 包括 租 赁 资 产 明 细 ,产 权 归 属 情 况 、可 行 性 、租 赁 期 限 、初 步 定 价及 市 场 调 查 情 况 、承 租 意 向 人 等 。(二 )审 批 租 赁 方 案 。资 产 租 赁 方 案 按 本 管 理 制 度 第 五 条进 行 审 批 ,审 批 后 及 时 报 集 团 财 务 部 。(三 )确 定 招 租 底 价 。资 产 经 营 部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组 织 市 场询 价 、评 估 ,招 租 底 价 以 市 场 询 价 或 评 估 结
12、 果 作 为 参 考 依 据 ,其 中 首 次 挂 牌 价 格 不 得 低 于 市 场 询 价 或 评 估 结 果 。- 5 -采 取 市 场 询 价 作 为 参 考 依 据 的 ,市 场 询 价 由 公 司 询 价 小组 负 责 ,比 较 实 例 不 少 于 3 个 ,并 做 好 相 关 询 价 记 录 ,签 字 齐备 ;采 取 评 估 结 果 作 为 参 考 依 据 的 ,评 估 报 告 须 报 集 团 备 案 ,未 经 备 案 的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不 得 作 为 价 值 参 考 依 据 。(四 )发 布 招 租 信 息 。进 行 公 开 招 租 时 ,应 当 披 露 有 关 公
13、司国 有 资 产 招 租 信 息 ,合 理 设 置 承 租 方 资 格 条 件 ,广 泛 征 集 承 租意 向 人 。招 租 信 息 中 不 得 出 现 具 有 明 确 指 向 性 或 者 违 反 公 平竞 争 的 内 容 。1.招 租 信 息 至 少 应 当 同 时 在 本 企 业 、集 团 及 市 国 资 委 的 网站 上 公 告 ,其 中 重 大 资 产 租 赁 项 目 还 应 当 将 招 租 公 告 刊 登 在市 级 (含 )以 上 公 开 发 行 的 经 济 类 或 综 合 类 报 刊 上 。2.招 租 公 告 期 不 得 少 于 10 个 工 作 日 。公 告 经 公 司 主 管
14、领导 或 主 管 领 导 授 权 人 签 署 意 见 后 提 交 集 团 财 务 部 审 核 ,审 核后 统 一 交 至 集 团 办 公 室 发 布 。公 告 时 间 自 公 开 发 布 信 息 之 日起 计 算 ,未 按 规 定 在 市 国 资 委 信 息 平 台 发 布 的 ,不 得 计 算 其 公告 期 。如 需 进 行 租 赁 结 果 公 示 ,集 团 办 公 室 凭 租 赁 公 告 审 批 单和 公 告 内 容 直 接 予 以 公 告 。3.招 租 公 告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租 赁 资 产 的 基 本 情 况 ,租 赁 期限 、租 金 底 价 及 租 金 交 付 形 式 ,
15、承 租 方 应 当 具 备 的 基 本 条 件 和其 他 需 披 露 的 事 项 等 。4.经 公 开 征 集 没 有 产 生 承 租 意 向 人 的 ,公 司 可 以 根 据 租 赁资 产 情 况 确 定 新 的 挂 牌 价 格 并 重 新 公 告 ,新 的 挂 牌 价 格 不 得- 6 -低 于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的 90%;如 再 次 公 开 征 集 没 有 产 生 承 租 意 向人 的 ,拟 确 定 新 的 挂 牌 价 格 可 低 于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的 90%,但 应当 获 得 原 经 济 行 为 批 准 机 构 书 面 同 意 。5.经 公 开 征 集 没 有 产 生
16、 承 租 意 向 人 ,且 不 变 更 招 租 公 告 内容 的 ,公 司 可 以 按 照 招 租 公 告 的 约 定 延 长 公 告 期 限 ,未 在 招 租公 告 中 明 确 延 长 公 告 期 限 的 ,公 告 到 期 自 行 终 结 。(六 )完 成 竞 价 签 约 。招 租 公 告 期 满 后 ,产 生 两 个 及 以 上 符合 条 件 的 承 租 意 向 人 的 ,按 规 定 的 公 开 招 租 方 式 实 施 竞 价 ;只产 生 一 个 符 合 条 件 的 承 租 意 向 人 的 ,可 以 按 承 租 方 不 低 于 挂牌 价 的 报 价 直 接 签 约 。第 四 章 资 产 租
17、 赁 的 特 殊 方 式 及 程 序第 十 二 条 协 议 租 赁 的 适 用 范 围(一 )位 置 偏 僻 、面 积 小 、租 金 收 入 低 的 房 地 产 及 其 他 零 星资 产 ,且 不 能 采 取 公 开 招 租 方 式 的 。达 到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的 租 赁资 产 可 认 定 为 零 星 资 产 :1.年 租 金 低 于 1 万 元 的 ;2.租 赁 面 积 小 于 30 平 方 米 的 ;应 当 严 格 控 制 协 议 租 赁 ,不 得 将 租 赁 的 资 产 拆 分 成 若 干零 星 资 产 进 行 租 赁 。(二 )国 有 企 业 、国 有 全 资 公 司 、国
18、有 上 市 公 司 及 国 有 单 位之 间 的 资 产 租 赁 。- 7 -第 十 三 条 协 议 租 赁 的 程 序 要 求(一 )制 定 租 赁 方 案 。应 当 按 照 资 产 租 赁 的 一 般 程 序 要 求 ,制 定 资 产 协 议 租 赁 的 方 案 。(二 )审 批 租 赁 方 案 。协 议 租 赁 方 案 应 当 经 董 事 会 或 执 行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并 形 成 书 面 决 议 。凡 年 租 金 在 10 万 元 以 下 ,且 租 期 在 1 年 及 以 上 的 ,公 司 完 成 审 批 后 报 集 团 财 务 部 备 案 ;凡 年 租 金 在 10 万
19、元 及 以 上 ,且 租 期 在 1 年 及 以 上 的 ,公 司 完成 审 批 后 报 集 团 财 务 部 审 核 ,由 分 管 副 总 经 理 审 批 ;其 中 达 到重 大 资 产 租 赁 项 目 标 准 的 ,按 本 管 理 制 度 第 五 条 权 限 进 行 审批 ,并 形 成 书 面 决 议 。(三 )确 定 租 赁 价 格 。资 产 经 营 部 应 当 按 照 资 产 租 赁 的 一般 程 序 要 求 ,开 展 市 场 询 价 、资 产 评 估 工 作 ,确 定 协 议 租 赁 价格 。(四 )进 行 租 赁 公 示 。资 产 经 营 部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要 求 ,在
20、规 定 的 公 示 场 所 、公 示 期 限 对 协 议 租 赁 的 有 关 事 项 进 行 公 示 。(五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公 司 采 取 协 议 租 赁 方 式 的 ,应 当 与 承租 方 进 行 充 分 协 商 ,依 法 妥 善 处 理 资 产 租 赁 中 所 涉 及 的 相 关事 项 后 ,签 订 资 产 租 赁 合 同 。第 十 四 条 资 产 的 续 租出 租 资 产 剩 余 租 期 在 半 年 之 内 ,原 承 租 人 需 要 到 期 后 继续 承 租 的 ,应 当 在 租 赁 到 期 3 个 月 前 递 交 书 面 续 租 申 请 。资 产 经 营 部 按 照 承
21、租 人 续 租 申 请 ,做 好 该 资 产 的 租 赁 方- 8 -案 ,并 在 租 赁 期 限 届 满 2 个 月 前 将 租 赁 方 案 的 内 容 通 知 承 租人 。承 租 人 不 接 受 续 租 条 件 的 ,视 为 放 弃 续 租 ,公 司 重 新 组 织招 租 。承 租 人 接 受 续 租 条 件 的 ,公 司 应 按 规 定 进 行 公 示 。续 租 的 程 序 要 求(一 )制 定 租 赁 方 案 。应 当 按 照 资 产 租 赁 的 一 般 程 序 要 求 ,制 定 资 产 续 租 的 方 案 。(二 )审 批 租 赁 方 案 。资 产 租 赁 方 案 按 本 管 理 制
22、 度 第 五 条进 行 审 批 ,审 批 后 及 时 报 集 团 财 务 部 。(三 )确 定 租 赁 价 格 。资 产 经 营 部 应 当 按 照 资 产 租 赁 的 一般 程 序 要 求 ,开 展 市 场 询 价 、资 产 评 估 工 作 ,确 定 续 租 价 格 。(四 )进 行 租 赁 公 示 。资 产 经 营 部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要 求 ,在规 定 的 公 示 场 所 、公 示 期 限 对 协 议 租 赁 的 有 关 事 项 进 行 公 示 。(五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公 司 采 取 续 租 方 式 的 ,应 当 与 承 租 方进 行 充 分 协 商 ,依 法 妥
23、 善 处 理 资 产 租 赁 中 所 涉 及 的 相 关 事 项后 ,签 订 资 产 租 赁 合 同 。第 十 五 条 资 产 的 转 租承 租 人 原 则 上 不 得 将 资 产 转 租 ,确 需 转 租 的 ,须 征 得 出 租方 同 意 ,解 除 原 资 产 租 赁 合 同 ,并 由 出 租 方 与 新 的 资 产 承 租 人签 订 租 赁 协 议 。新 租 赁 协 议 的 承 租 期 不 得 超 过 剩 余 租 期 、租 金不 得 低 于 原 租 金 。第 十 六 条 协 议 租 赁 和 续 租 的 公 示 要 求1.资 产 经 营 部 至 少 应 当 同 时 在 本 企 业 、集 团
24、 及 市 国 资 委 的- 9 -网 站 上 公 示 ,同 时 在 企 业 内 显 要 位 置 张 榜 公 示 ,其 中 重 大 资 产租 赁 项 目 的 续 租 还 应 当 在 市 级 (含 )以 上 公 开 发 行 的 经 济 类 或综 合 类 报 刊 上 公 示 。2.公 示 时 限 不 得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公 示 经 牵 头 单 位 (部 室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后 交 由 集 团 财 务 部 审 核 ,审 核 后 统 一 交 至 集 团办 公 室 发 布 。公 示 时 间 自 公 开 发 布 信 息 之 日 起 计 算 ,未 按 规 定在 市 国 资 委 信 息
25、平 台 发 布 的 ,不 得 计 算 其 公 示 期 。3.公 示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承 租 人 情 况 、租 赁 资 产 的 范 围 、租赁 期 限 、租 金 及 租 金 交 付 形 式 等 。4.公 示 期 内 有 异 议 的 ,应 调 查 核 实 、妥 善 处 理 ;若 出 现 符 合条 件 的 新 承 租 意 向 人 的 ,新 承 租 意 向 人 自 交 纳 不 低 于 原 年 租金 10%的 诚 意 金 日 起 被 列 为 承 租 意 向 人 ,与 原 承 租 人 享 有 同等 承 租 权 利 。同 时 ,将 租 赁 方 式 转 为 公 开 招 租 ,公 开 招 租 程 序
26、按 照 本 制 度 第 十 一 条 要 求 执 行 ,原 承 租 人 享 有 同 等 条 件 优 先权 。第 五 章 租 赁 合 同 的 管 理第 十 七 条 资 产 出 租 时 ,应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与 承 租 人 签 订 规 范 的 资 产 租 赁 合 同 。第 十 八 条 资 产 租 赁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一 )资 产 租 赁 范 围 ;(二 )资 产 租 赁 期 限 ;- 10 -(三 )租 金 及 租 金 交 付 形 式 ;(四 )双 方 权 利 与 义 务 (包 括 安 全 消 防 、综 合 治 理 等 );(五 )违
27、 约 责 任 ;(六 )应 当 终 止 (解 除 )合 同 的 内 容 (企 业 因 改 制 、出 售 、拆迁 等 情 况 );(七 )其 它 应 在 合 同 中 明 确 的 条 款 。第 十 九 条 资 产 租 赁 的 合 同 调 整发 生 资 产 租 赁 合 同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情 况 时 ,公 司 可 以 依 照合 同 约 定 或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终 止 合 同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保障 国 有 资 产 权 益 ;也 可 以 应 承 租 人 申 请 ,在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的 基础 上 调 整 合 同 。(一 )租 赁 期 内 承 租 人 要 求
28、调 整 合 同 的 ,应 当 同 时 满 足 以下 条 件 :1.已 承 租 二 年 以 上 的 重 大 资 产 租 赁 项 目 ;2.承 租 人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无 法 预 见 的 宏 观 经 济 变 化 导 致 无法 继 续 经 营 ;3.重 新 招 租 成 本 (包 括 时 间 成 本 与 租 赁 差 价 )过 高 。4.剩 余 租 期 不 少 于 1 年 (含 延 展 期 )。(二)调整合同的认定程序1.承 租 人 向 公 司 资 产 经 营 部 提 交 调 整 合 同 的 申 请 及 相 关材 料 。申 请 应 当 包 括 承 租 资 产 概 况 、承 租 年 限 、已 承
29、租 年 限 、现承 租 租 金 、调 整 合 同 的 原 因 等 有 关 情 况 ,相 关 材 料 包 括 营 业 执- 11 -照 、最 近 一 年 的 纳 税 证 明 ,企 业 单 位 还 需 提 供 最 近 一 年 的 财 务报 表 等 。调 整 合 同 的 申 请 书 应 有 承 租 人 签 章 。2.资 产 经 营 部 应 根 据 承 租 人 的 要 求 就 租 赁 资 产 是 否 满 足对 调 整 合 同 进 行 初 步 调 查 ,如 满 足 本 制 度 第 十 九 条 第 (一 )1、3、4 款 条 件 的 ,资 产 经 营 部 应 向 承 租 人 传 达 初 步 意 见 ,要
30、求承 租 人 提 交 同 意 接 受 核 查 的 承 诺 书 。如 承 租 人 不 出 具 承 诺 书或 不 履 行 承 诺 的 ,资 产 经 营 部 应 视 为 不 接 受 调 整 合 同 的 申 请 ,已 接 受 的 申 请 也 应 当 退 回 。3.组 织 调 查 核 实 。资 产 经 营 部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调 查核 实 ,核 查 内 容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是 否 属 于 重 大 资 产 租 赁 项 目 ;是 否 符 合 调 整 合 同 的 时 间 要 求 ;承 租 人 是 否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无 法预 见 的 宏 观 经 济 变 化 而 无
31、 法 继 续 经 营 ,非 因 承 租 人 自 身 经 营不 善 或 市 场 风 险 而 导 致 ;该 资 产 重 新 招 租 成 本 是 否 远 高 于 调 整合 同 带 来 的 损 失 等 。调 查 核 实 后 形 成 核 查 报 告 ,核 查 人 员 应 写明 核 查 的 意 见 并 签 字 ,由 公 司 分 管 租 赁 的 领 导 签 字 确 认 ,并 归档 保 存 。(三 )调 整 合 同 事 项 具 体 操 作 程 序1.经 调 查 核 实 认 为 满 足 调 整 合 同 条 件 的 ,资 产 经 营 部 应 当制 定 合 同 调 整 方 案 并 上 报 集 团 ,调 整 方 案
32、的 审 批 程 序 按 重 大资 产 租 赁 的 审 批 程 序 执 行 。2.集 团 财 务 部 根 据 所 属 企 业 上 报 的 合 同 调 整 方 案 及 有 关材 料 ,提 出 初 审 意 见 ,上 报 集 团 分 管 领 导 ,由 集 团 经 理 办 公 会- 12 -议 对 合 同 调 整 方 案 进 行 审 议 ,并 形 成 书 面 决 议 。3.集 团 审 议 通 过 后 ,资 产 经 营 部 应 按 规 定 委 托 评 估 机 构 对租 金 重 新 评 估 ,并 提 交 集 团 进 行 评 估 备 案 。 4.资 产 经 营 部 拟 以 不 低 于 经 集 团 备 案 的
33、评 估 结 果 为 底 价确 定 新 的 租 赁 价 格 ,并 报 公 司 经 理 办 公 会 议 进 行 审 议 ,通 过 后形 成 书 面 会 议 纪 要 。新 的 租 赁 价 格 一 经 确 定 ,应 及 时 上 报 集 团 。5.公 司 与 承 租 人 双 方 根 据 新 的 租 赁 价 格 在 剩 余 租 期 内 签订 调 整 的 补 充 合 同 或 新 的 租 赁 合 同 ,新 的 租 赁 合 同 的 期 限 (含延 展 期 )不 得 短 于 一 年 。第 二 十 条 资 产 出 租 及 租 赁 期 限 届 满 收 回 租 赁 资 产 前 ,应 对 资 产 技 术 状 况 、损 坏
34、 情 况 等 进 行 检 查 与 备 案 。租 赁 期 间 ,资 产 经 营 部 应 当 于 每 年 年 末 对 租 赁 资 产 进 行 技 术 状 况 及 损 坏情 况 等 检 查 ,形 成 检 查 记 录 ,公 司 分 管 领 导 签 字 后 报 集 团 备 案 。第 五 章 国 有 资 产 租 赁 的 档 案 管 理第 二 十 一 条 国 有 资 产 租 赁 ,在 每 年 的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记 年 检 时 ,由 资 产 经 营 部 填 报 资 产 租 赁 情 况 备 案 表 ,经 集 团 资产 管 理 部 门 汇 总 后 ,报 市 国 资 委 登 记 备 案 。第 二 十 二
35、 条 资 产 经 营 部 要 妥 善 做 好 租 赁 工 作 的 计 划 安排 、做 好 资 产 租 赁 审 批 文 件 、市 场 询 价 记 录 、评 估 报 告 和 评 估- 13 -备 案 表 、公 告 公 示 材 料 、核 查 报 告 等 租 赁 流 程 的 业 务 归 档 工 作 。第 二 十 三 条 资 产 经 营 部 要 认 真 履 行 好 租 赁 合 同 ,按 时足 额 地 收 取 租 金 ,定 期 了 解 承 租 户 的 经 营 情 况 ,切 实 加 强 承 租户 的 信 用 管 理 。第 六 章 检 查 监 督 与 责 任第 二 十 四 条 承 租 人 不 履 行 或 者
36、不 完 全 履 行 资 产 租 赁 合同 时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的 规 定 ,及 时 采 取 相 应 的 法 律 措 施 ,保 证 合 同 的 履 行 。第 二 十 五 条 不 按 规 定 程 序 出 租 资 产 ,不 与 承 租 人 签 订资 产 租 赁 合 同 、不 收 取 租 金 、少 收 取 租 金 或 不 及 时 收 取 租 金 的 ,造 成 国 有 资 产 损 失 的 ,将 按 相 关 规 定 追 究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及相 关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第 二 十 六 条 企 业 负 责 人 在 资 产 出 租 过 程 中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37、守 造 成 国 有 资 产 损 失 的 ,应 当 负 赔 偿 责 任 ,并 按 相 关 规定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处 理 ;涉 嫌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法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第 二 十 七 条 企 业 整 体 资 产 或 影 响 企 业 主 业 生 产 的 资 产租 赁 ,应 当 做 好 企 业 职 工 的 安 置 工 作 。- 14 -第 二 十 八 条 已 列 入 拆 迁 安 置 、改 制 重 组 、清 算 破 产 计 划的 企 业 的 资 产 ,或 上 一 级 出 资 人 已 有 明 确 处 置 意 见 的 资 产 ,原则 上 不 得 出
38、 租 ,遇 到 特 殊 情 况 需 临 时 出 租 的 ,必 须 与 承 租 人 特别 约 定 相 关 事 项 的 处 理 方 式 。第 二 十 九 条 对 专 业 市 场 、商 场 、写 字 楼 等 ,公 司 可 以 按照 市 场 规 则 自 行 制 定 租 赁 管 理 制 度 ,报 集 团 审 议 同 意 后 实 施 。第 三 十 条 对 出 租 给 集 团 系 统 内 的 职 工 宿 舍 、办 公 楼 ,其租 赁 方 式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执 行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形 成 书 面 决议 ,并 报 集 团 审 议 同 意 后 实 施 。第 三 十 一 条 公 司 发
39、 生 的 非 国 有 资 产 租 赁 业 务 可 参 照 本办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物 业 部 管 理 中 涉 及 的 租 赁 业 务 ,其 租 赁 行为 由 物 业 部 负 责 ,资 产 经 营 部 予 以 配 合 。其 中 物 业 部 管 理 中 涉及 的 停 车 服 务 、业 主 委 托 的 管 理 资 产 等 相 关 业 务 ,其 租 赁 方 式由 物 业 部 提 出 经 公 司 经 理 办 公 会 议 进 行 审 议 ,通 过 后 形 成 书面 会 议 纪 要 ,并 报 资 产 经 营 部 备 案 。物 业 部 在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时 ,应 当 与 承 租 方 进 行
40、充 分 协 商 ,依 法 妥 善 处 理 资 产 租 赁 中 所 涉及 的 相 关 事 项 ,其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应 符 合 本 管 理 制 度 第 十 八 条规 定 。第 三 十 三 条 对 列 入 市 政 府 重 点 招 商 引 资 项 目 、市 级 招商 引 资 项 目 的 资 产 租 赁 ,可 按 招 商 引 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制 度 于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 15 -附 件 :1.资 产 租 赁 方 案 审 批 表2-1租 赁 公 告 审 批 表2-2租 赁 结 果 公 示 会 签 表- 16 -附 件 1:资产租赁方案审批表租
41、赁企业名称: 单位:元租赁资产名称 产权(使用权)登记证号资 产 概 况及明细记录租赁资产权属拟租赁方式 1、招租 2、续租 3、协议租赁 4、其他租赁方式确定理由可 行 性租赁期限市场调查情况租金的初步定价及依据承 租 意 向 人 概 况单位名称近三年净利润或租金偿付能力承租意向备注:出租企业资产管理部门意见: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出租企业负责人意见:(公章)年 月 日集团财务部门意见: 集团分管领导意见:注:1.租赁金额 10 万元以下由资产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交由集团财务部备案。2.租赁金额超过 10 万元以上(重大资产租赁以下)的,由 资产 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与相关会议决议一并交由集团财务部审核, 报集 团财务分管领导签批,重大 资产租赁事项还需提交集团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书面决议。3.本表一式两份。- 17 -附件 2-1:租赁公告审批表租赁内容租赁金额牵头部室牵头部室(单位)意见:经办人: 年 月 日 部室负责人: 年 月 日集团财务部意见:部室意见: 年 月 日注:请将公告内容附后。- 18 -附件 2-2:租赁结果公示会签表租赁内容租赁金额牵头部室牵头部室(单位)意见:经办人: 年 月 日 部室负责人: 年 月 日集团财务部意见:部室意见: 年 月 日注:请将结果公示内容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