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团 支 部 换 届 选 举 会 议 选 举 办 法一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主 义 青 年 团 章 程 和 中 国 共 产 主 义 青 年 团 基层 组 织 选 举 规 则 (暂 行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选 举 办 法 。二 、我 社 区 新 一 届 团 支 部 委 员 会 委 员 ,由 本 次 会 议 民 主 选 举 产 生 。三 、新 一 届 团 支 部 委 员 会 由 委 员 3人 组 成 ,拟 推 荐 委 员 候 选 人 3名 ,经 院 党 支 部 同 意 ,并 报 区 团 委 审 定 批 复 。四 、本 次 会 议 选 举 由 会 议 正 式 以 无 记 名 的
2、投 票 方 式 选 举 办 法 进 行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投票选举。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为无效票。五 、本次会议的选举,参加投票的团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团员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选举时,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团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六 、画 写 选 票 时 ,必 须 用 钢 笔 或 圆 珠 笔 ,字 迹 要 清 楚 。每 张 选 票 所选 人 数 等 于 或 少 于 应 选 人 数 的 为 有 效 票 ,多 于 应 选 人 数 的 为 无 效 票 。不 按 规 定 画 写 ,或 字 迹
3、 无 法 辨 认 的 ,作 无 效 票 处 理 。七 、候选人得到票数超过实到会团员的半数方能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被选举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八 、本 次 会 议 选 举 ,发 票 前 ,由 会 议 选 举 工 作 人 员 检 查 并 封 闭 票箱 。选 举 时 ,由 会 议 主 持 人 向 大 会 公 布 参 加 选 举 的 团 员 人 数 和 发 出 选票 的 张 数 。投 票 前 ,监 票 员 应 当 从 新 检 查 票 箱 ,会 议 主
4、 持 人 宣 布 开 始投 票 时 ,监 票 员 首 先 投 票 ,其 余 团 员 按 顺 序 投 票 。九 、投 票 结 束 后 ,由 监 票 人 当 场 开 启 票 箱 ,清 点 核 对 选 票 ,并 将 投票 情 况 报 告 大 会 主 持 人 ,再 由 主 持 人 宣 布 选 举 是 否 有 效 。每 次 收 回 的选 票 ,等 于 或 少 于 发 出 选 票 数 ,选 举 有 效 ;多 于 发 出 选 票 数 ,选 举 无 效 ,必 须 重 新 进 行 选 举 。十 、大 会 选 举 时 设 监 票 员 1名 ,计 票 员 1名 。监 票 员 和 计 票 员 ,经 院党 支 部 通 过 。十 一 、本 选 举 办 法 经 会 议 通 过 实 施 ,只 适 用 本 次 会 议 选 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