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分析,Group 2,案例,2001年7月6日,原告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被告某医药开发总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一份,合同书约定,被告同意将在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所占的52的股份中的22进行溢价出让给原告,转让价格为180万元。后原告分别于2001年7月5日7月19日支付给被告人民币共计180万元。,2001年7月19日至2001年7月25日期间,原告参加了由被告及江苏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股东代表先后召开的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会四次,并形成关于接纳原告为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东、董事任命、股东出资比例、运营资金解决方案、公司章程修改、公司名称变更、股东增资、推进运营项目等内容在内的
2、董事会决议四份、董事会备忘录两份。,2001年8月底,被告为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注入资金24万元、原告为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注入资金10万元。原告于2002年9月23日致函被告,提出被告没有在合理期限3个月内进行股权过户,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要求被告将180万元返还给原告,2002年12月17日原告再次致函被告要求返还该180万元转让款。 另查,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原、被告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原告起诉要求:1确认原告和被告于2001年7月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书无效; 2被告返还我方支付的转让款180万元。,?,1、合同有效 2、被告无须返还原告股权转让价款180
3、万,我们的看法,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书转让的股权是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权, 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及江苏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对该转让行为均表示认可,该转让合同是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双方未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属于合同履行问题,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原因分析,至于工商变更登记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要经过公司变更登记,就已经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受让方就依法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并承继转让方原来在该公司的股东权益,而工商变更登记,主要是公司的责任。既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也不影响受让人对股权的取得。,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法律、行政
4、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公司法第33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股权转让合同并不以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不办理变更登记,只是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本案中原告以“未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综上所述,我们的建议,根据公司法第33条和第140条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修改、变更工商登记等事项是公司的
5、义务。公司董事负有及时办理的义务,公司的其他股东负有配合、协助的义务。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的,受让人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义务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的,受让方的权利可以通过起诉公司和董事得到法律救济。法院可判令公司和/或董事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排除对股东行使权利的妨碍。,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在股东名册上记载,实质上这是一种股权过户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使公司易于确定得以向公司行使股权的股东。受让人必须根据与转让人的股权转让合同接受公司股权的让渡,并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才最终取得股权,才能对公司要求行使股东的权利义务,才能对抗第三人,但这对股权转让合同本身的效力不应有任何影响。,Any other Questions?,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