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邮市场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集邮市场备案管理工作,维护集邮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集邮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办理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及其内经营者备案手续,适用本规定。本办法所称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是指有多个集邮票品经营者入场设点,进行集邮票品实物交易的固定场所和网络交易平台等。第三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备案的管理工作。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邮政管理部门。第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实施备案管
2、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廉洁、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依照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本规定实施前已经成立的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六条 办理备案手续,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集邮票品业务信息备案登记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四)诚信经营承诺书;除上述材料外,网络交易平台还应当提交互联网接入服务商网站备案等网络审批管理证明文件复印件;有固定经营场
3、所的,以固定经营场所所在地为其所在地;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以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ICP)许可或备案主体信息确定其所在地。集邮票品业务信息备案登记表样式可以通过邮政管理部门网站下载等方式获得。第七条 对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由集中交易市场登记信息后,统一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信息登记表进行备案。登记信息包括经营者姓名(名称) 、住址(住所) 、经营内容、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第八条 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相关人员办理备案手续。第九条 办理方式包括现场办理、邮寄办理、通过集邮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办理等。第十条 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办理备案手续,应当对备
4、案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做出书面承诺。材料齐全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备案证明文件。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内的经营者备案,邮政管理部门无需为其单独出具书面备案证明文件。第十一条 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备案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5、)身份证明复印件。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内的经营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由集中交易市场按月份统计汇总统一报告邮政管理部门。第十二条 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停止经营的,应当自停止经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并交回备案证明文件。第十三条 备案证明文件由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依据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有关要求印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非法转让备案证明文件。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备案证明文件: (一)涂改、租借、买卖和非法转让备案证明文件的;(二)停止经营未按时交回备案证明文件的;(三)因违法被禁止从事集邮票品经营、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的。第十五条 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及其内经营者备案情况,邮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网站等向社会公开。第十六条 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未按本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