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处.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2798004 上传时间:2018-09-27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1.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处.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处.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处罚裁量基准本基准对应安庆市粮食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 3 条第 3 款,项目名称为“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一、 实施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 31 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二、 裁量基准:1、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2、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发现后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 1 万元以下罚款。3、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的。参考项目 6“陈粮出库未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规定的自由裁量情形及其标准,但罚款不得超过 3 万元,也不涉及粮食收购资格方面的处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规章制度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