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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筑结构设计规范报批稿正文.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2783356 上传时间:2018-09-27 格式:DOC 页数:60 大小:1.44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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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1 总则1.0.1 为在矿井建筑结构设计中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煤矿矿井建筑结构设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煤矿矿井中地面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筑结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山区窑洞、土坯房等房屋结构设计。1.0.3 本规范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 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的。1.0.4 矿井地面建筑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置、避免扰动原生态环境,做到适用、经济、美观,符合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要求。1.0.5 矿井地面建筑结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2、建筑设计2.1 一般规定22.1.1 矿井地面建筑设计应具备地震、气象、近期实测地形图和相应阶段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井下水侵蚀性分析等原始资料。2.1.2 矿井地面建筑宜设计联合建筑、多(高)层建筑和发展以主、副井为中心的联合建筑体系。2.1.3 矿井行政、公共建筑及居住区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的规定。2.1.4 建(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间组合应满足使用功能和生产工艺的要求,并宜规则、匀称,符合结构概念设计的要求。2.1.5 建(构)筑物应满足使用中对防火、节能、安全、卫生及环保的要求。2.1.6 建(构)筑物立面

3、造型及外装修材料、色彩的选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2.2 建筑构造2.2.1 建(构)筑物采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T 50033的规定。工业建(构)筑物的采光等级应满足表2.2.1的要求。表2.2.1 工业建(构)筑物采光等级建(构)筑物名称机修车间、综采设备维修车间、提升机房、井塔提升大厅、一般控制室锻铆车间、木材加工房、变电所空气压缩站、通风机房、电(内燃)机车库、井口房、选矸楼、水泵房、各类库房、输送机栈桥、转载站、储煤场采光等级 2.2.2 矿井地面建(构)筑物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构)筑物内部主要工作和生活场所应避开强噪声源,对设有强噪声设备的厂

4、房,除应对设备采用消声设施外,还应采取吸声和隔声措施;2 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得超过90dB ;厂房内部值班室、一般控制室的噪声限制值不应超过70dB;3 噪声控制设计时,除应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的有关规定。2.2.3 矿井地面建筑宜以自然通风为主,地下部分应设通风道或竖井。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带式输送机栈桥、转载站、储煤场等粉尘较大的地点,宜设置无动力通风装置。32.2.4 建(构)筑物屋面防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的有关规定,工业建(构)筑物的屋面防水等级宜符合表2.2.4的规定。表2.2.

5、4 工业建(构)筑物屋面防水等级建(构)筑物名称井塔、变配电室、集控室除井塔外其他永久建(构)筑物 临时建(构)筑物防水等级 2.2.5 檐口高度大于8m或高低屋面落差超过4m的建(构)筑物,及严寒地区的建(构)筑物宜采用有组织排水。其余建(构)筑物可采用无组织排水,采用无组织排水时,挑檐宽度不宜小于0.6m。2.2.6 建(构)筑物檐口高度大于8m时,应设屋面检修孔或外墙爬梯,爬梯应有安全防护措施。2.2.7 经常有人工作或休息的矿井工业建(构)筑物宜采用以下措施:1 工业建筑物的体型宜满足节能要求;2 外墙和屋顶等围护结构宜采用传热系数较小的材料;3 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基础上,宜减少门窗洞口

6、面积,门窗应有较好的密闭性;4 围护结构的冷桥部位宜采取保温措施。2.2.8 建筑物内部的水平及垂直交通应布置合理、顺畅贯通。主要工业建(构)筑物室内通道净宽不应小于表2.2.8的规定。表2.2.8 主要工业建(构)筑物室内通道宽度(m)人行道宽度建(构)筑物名称检修道宽度距设备运转部分距设备固定部分适用条件筛分楼及煤仓、选矸楼、井楼 0.7 1.0 0.7 带式输送机栈桥 0.5 1.0 带式输送机地道 0.5 1.0 矿车、箕斗栈桥 0.7 1.2 主、副井提升机房 1.5 1.2 井口房 1.2 0.7 压缩空气站(单排布置) 0.8 1.5 空气压缩机 1041.2 1.5 10401

7、.5 2.0排气量(m3/min) 40通风机房 0.8 1.5 1.5 注:设备运转部分与设备固定部分均为设备的外缘。2.2.9 厂房内部各层楼面的孔洞周围应设挡水台,台高不宜小于100mm 。提升洞口周围应设活动栏杆,当楼层高度小于24m 时,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050mm ,且不得超过1200mm ;楼层高度大于24m时,栏杆高度不得低于 1100mm,且不得超过1200mm 。其他洞口应采取防坠措施。 2.2.10 工业建(构)筑物在主要设备附近应留有充足的检修位置;若在室外落地检修,应在室外适当位置留有充足的检修场地。2.2.11 经常有人员操作的主要建(构)筑物内宜设置卫生间。2.2

8、.12 建(构)筑物室内装修标准应根据使用功能和生产工艺特性区别对待,对在生产中易受到煤尘和煤泥污染的建筑物,其室内墙、地面及顶棚应使用易清洁的装修材料。对控制室等经常有人操作的建(构)筑物,内部装修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有关规定。2.3 防火设计2.3.1 建(构)筑物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各专项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2.3.2 矿井地面工业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3.2的规定。表2.3.2 工业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与耐火等级生产或储存物品类别建(构)筑物名称耐

9、火等级适用条件甲汽油库、油泵房、抽采瓦斯泵房、蓄电池充电间、煤气站二 丙通风机房、主、副井口房或井楼、井架、井塔、输送机栈桥和地道、翻车机房、选矸楼、筛分楼、煤仓、矸石仓、转载点、储煤场及受煤坑、干燥车间、油脂库二 5木材加工房、器材库、棚(综合材料) 三 锅炉房、铸工车间、锻工车间、铆焊车间 二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2.8MW时为三级;铸工、锻工、铆焊车间面积1000m 2,可为三级丁煤样室、化验室、内燃机车库、汽车库、消防车库、无轨胶轮车库、综采设备库三 主、副井提升机房 二 不包括井塔提升机大厅矿井修理车间、压缩空气站、矿灯房(不包括蓄电池充电间

10、) 、空气加热室、矿井消防水泵房、井口浴室、任务交待室二 戊电机车库、地面人行走道、水源及水处理建筑物、水塔、防火灌浆站三 注:1 凡本表未列入的矿井工业建(构)筑物、行政及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确定其类别和耐火等级;2 封闭式储煤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丙类厂房的有关规定。2.3.3 地面建(构)筑物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般建筑物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2 生产系统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 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

11、人数不超过15人,总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楼梯不封闭;3 生产系统的井塔、转载站,当每层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3人,且总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用宽度不小于800mm、坡度不大于60的金属工作梯兼做疏散梯用;4 栈桥、地道内,由操作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75m。2.3.4 封闭栈桥与厂房、转载站等建筑物连接处宜设防止火势蔓延的水幕或其他保护设施。2.3.5 封闭栈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其钢结构可不采取防火保护6措施。2.3.6 建(构)筑物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2.4 主要工业建筑

12、物及构筑物2.4.1 井口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井口房不得兼做消防材料库;2 立井井口周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00mm钢栏杆,进出口处应设置栅栏门;3 井口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采暖;4 当采用压入式通风或箕斗井回风时,井口房应根据工艺专业要求采用密闭措施。2.4.2 提升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内应有良好的采光,开窗不应对提升司机产生眩光;2 出绳孔应有防护措施,墙面出绳孔的下边缘处宜设置简易滚轴;出绳孔下部及周侧的墙面应便于清洗;室外出绳孔下部应设验绳平台和检查钢梯;3 楼、地面与提升机基础间宜设置变形缝;4 吊车轨道方向应与提升机主轴方向垂直;轨面标高除应满足安装、

13、检修要求外,还应满足吊车不与提升机钢丝绳相碰的要求;5 提升机房内应设置隔音控制室,控制室内宜设置单独的空气调节装置;6 提升机房内的配电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配电装置室设在楼上时,应设安装孔或吊装设备的吊装孔或吊装平台;2)高压配电室(6kV)和电容器室,宜设固定窗,窗下沿距室外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8m。临道路的一面不宜开窗;3)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装有电器设备的相邻房间之间有门时,应能双向开启或向低压方向开启;4)高、低压配电室与提升机大厅间不应开窗,如确需开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连通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5)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窗、电缆沟应有

14、防止雨、雪、风沙、尘埃和小动物进入的措施;6)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内墙表面均应抹灰刷白;7)长度大于8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其中一个出7口应直接通往室外。2.4.3 栈桥与地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栈桥可根据气候条件和使用要求选择封闭式或敞开式。严寒地区,栈桥的围护结构包括桥面在内应采取保温措施;2 栈桥、地道垂直于斜面的净高应不小于2.2m,当为拱形结构时,其拱脚高度不应小于1.8m;3 人行道和检修道的坡度大于5时,应设防滑条;8以上时,应设踏步,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50mm;箕斗栈桥的人行道,靠近箕斗一侧应增设栏杆;敞开式栈桥两侧应设120013

15、00mm高的栏杆,下部设置高度不小于150mm的挡板;4 栈桥钢筋混凝土屋面应设人字型分水条,间距不宜大于15m;5 栈桥有冲洗要求时,侧墙、地面宜有防水措施,在栈桥中部或低端处可设横向截水沟、集水漏斗等排水设施;6 地道应设排水沟和集水坑。排水沟应设盖板,集水坑的容积应满足机械排水的要求。2.4.4 储煤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储煤场可根据使用要求和环保规定选择封闭式或敞开式;2 敞开式储煤场周边宜设置防尘墙、防尘网等防尘措施;3 封闭式储煤场的底部和顶部应设置通风窗;4 封闭式储煤场的屋顶宜设置采光带;5 当利用挡煤墙支承屋面结构时,若需设置消防炮,应放置在挡煤墙顶部;挡煤墙外侧并应设置

16、爬梯,每段挡煤墙上的爬梯不宜少于2个,间距不宜大于150m;6 返煤地道应设安全出口和通风孔,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间距不应大于150m,并应直通室外地面。2.4.5 通风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符合通风散热要求,如门窗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设置天窗或采用机械通风;2 通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消音措施,并应设隔音值班室;3 风道内表面面层应平整光滑;4 风道与井筒联结处必须设置防坠格栅及测风平台,风道应向井筒方向有不小于5的坡度;5 通风机房附近20m以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82.4.6 压缩空气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符合通风散热要求。在炎热地区,当机器间跨度大于9m时,宜设置天

17、窗;2 室内应设置隔音值班室,当机房内噪声超过标准时,应采取有效的消音措施;3 储气罐宜置于机器间的北面,必要时可设遮阳棚;2.4.7 库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矿井器材库、器材棚、消防材料库、岩粉库、油脂库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表2.4.7的规定。表2.4.7 矿井地面库房建筑面积油脂库矿井设计生产能力(Mt/a)器材库(m 2)器材棚(m 2)消防材料库(m 2)岩粉库(m 2) 面积(m2)储存量(t)0.45 330 110 40 40 60 350.60 390 180 60 40 60 8100.90 450 250 60 50 80 8101.20 510 320 70 50 80

18、 13151.50 570 380 70 60 100 13151.80 630 420 80 60 100 18202.40 720 480 80 70 120 18203.00 810 540 100 80 120 22254.00 900 600 100 120 160 25355.00 1000 680 110 140 180 35406.00 1100 760 110 160 200 4045注: 1 无煤尘爆炸危险和不采用岩粉作为防爆隔爆措施的矿井不设岩粉库;2 器材库面积中包括办公室、收发室、生产用水泥库和设备库,矿井所需材料、备品、备件、设备均应由总库按计划供应,矿井的库、棚为

19、临时存放以上物品的周转库;3 建有矿井选煤厂的矿井,选煤厂库房可与矿井共建,其增加的面积指标按选煤厂设计有关规定确定;94 汽车库建筑面积可按矿井配备汽车的品种、台数和进库数量等实际情况确定,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宜取每台小型汽车1822m 2。2 油脂库内应只存放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类的油脂,如润滑油、机油、重油、闪点大于或等于60的柴油等;3 油脂库应有良好的通风隔热措施,门窗应防火,窗口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库房内不应设办公室。2.5 行政及公共建筑2.5.1 矿井行政及公共建筑建筑面积的确定,应以矿井劳动定员为依据,其分项设施及其建筑面积指标宜按表2.5.1的规定选用。表2.5.1 矿井行政、公

20、共建筑面积指标序号名 称 指 标 备 注矿办公室 2224m 2/人生产调度室 电话总机室 集中控制室 办公自动化网络室 1矿井办公楼安全监查办公室 矿办公室按矿级机关两级管理人员数计,适用于定员5070人(50人取大值,70人取小值) ; 生产调度室、电话总机室、集中控制室、办公自动化网络室其面积由相关专业提供;安全监查办公室面积与建设单位商定。2 任务交待室 150210 m 2/区(队)按矿井设计生产区(队)计,人数多的区(队)取大值,人数少的区(队)取小值。洗浴间 0.851.00 m 2/人 按大班出勤人数的1.35倍计更衣室 1.051.25 m 2/人 按原煤生产人员在藉人数计3

21、井口浴室辅助用房 0.400.45 m 2/人 按原煤生产人员在藉人数计4井口食堂和班中餐井口食堂 1.802.00 m 2/人按大班原煤生产人员出勤人数的1.35倍计,或按实际就餐人数计10厨房班中餐厨房0.901.00 m 2/人按大班原煤生产人员出勤人数的0.90倍计存灯室 0.130.14 m 2/人按原煤生产人员在籍人数的1.50倍计辅助用房 120180 m 2包括修理间、储配液间、办公室、更衣室5矿灯房和自救器室自救器室 0.130.14 m 2/人 按原煤生产在藉人数的1.50倍计6 井口等侯室 0.500.60 m 2/人按大班出勤人数的0.90倍计,当计算面积小于120m

22、2取120m 27 保健急救站 150200 m 2 8 图书游艺室 200300 m 2 9 接待休息用房 200300 m 2 10 职工教育用房 0.5 m2/人 按原煤生产在藉人数计11 探亲房 1.51.6 m 2/人 按单身职工人数计主入口 5060 m 2 12 门卫室次入口 25 m2/处 13 开水房 4050 m 2 14 公共厕所 30 m2/处 根据需要设置12处15 自行车棚 1.51.8m 2/车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严寒和多雨地区宜建自行车库。2.5.2 矿井办公楼、任务交待室、井口浴室及矿灯房和自救器室宜组成联合建筑。联合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联合建筑中各建筑

23、物应既有明确分区又有一定的联系;2 联合建筑的平面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和作业流程合理布置,避免人流过于集中和交叉。2.5.3 井口浴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井口浴室应由洗浴间、更衣室和辅助用房组成。各组成部分建筑面积可按表2.5.1中井口浴室部分的规定计算确定。11女职工入浴人数可按总入浴人数的5%10% 计算,并据此确定女浴室的建筑面积;2 更衣室内更衣柜应按原煤生产在籍人员计算,井下工人宜每人两个,地面工人宜每人一个。可按家庭服与工作服同室分开存放或分室存放设计。衣柜应设置通气孔并考虑存放方便。家庭服存衣柜应为闭锁式。更衣室应预留设计衣柜总数30%的备用位置;3 入浴方式应根据各地生活习惯

24、而定,一般可采用淋浴和池浴。男浴室采用淋浴的比例不应小于50%,女浴室应全部采用淋浴;4 浴池净面积可按池浴人数每人0.2m 2计算。淋浴器数量可按淋浴人数每5人使用一个,池浴人数可按每20人使用一个计算。女浴室淋浴器数量可按淋浴人数每4人使用一个计算;5 男浴室内可按入浴人数每30人设盥洗器具一个,女浴室内可按入浴人数每15人设盥洗器具一个。男、女浴室应设便池,男浴室宜增设小便槽;6 井口浴室内必须设置太阳灯室,太阳灯室宜采用通过式照射方式;7 浴室宜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严寒及寒冷地区宜设自然通风道。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8 浴室的楼(地)面应低于相邻房间和走道

25、20mm,并应有不小于5的坡度坡向地漏或排水沟。浴室应采用防滑地面;9 更衣室及浴室的上、下水管和浴室顶棚应采取防结露和滴水的措施,浴室热水管道应有隔热措施;10 浴室的楼(地)面、内墙及顶棚的面层应采用不吸水、不吸污、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11 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12 更衣室及浴室布置在建筑底层时,窗台高度距室外地面不应小于1.8m,距室内地面不应小于1.5m;2.5.4 矿灯房和自救器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矿灯房采用集中管理方式时,可按300400盏灯设置收发窗口一个;2 存灯室应按设计矿灯总盏数的30%预留备用位置,自救器应设单独

26、存放间及检修室;3 储液室、存灯(充电)室以及检修室的地面应耐酸、碱并便于清洗,地面下不应布12置无关的沟道和管线;4 矿灯收发窗口的窗台及墙裙应采用耐磨、耐酸碱腐蚀和抗撞击的材料。2.5.5 井口食堂和班中餐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井口食堂的餐厅每座使用面积不宜小于0.85m 2;2 井口食堂中的餐厅与厨房(包括辅助部分)的面积比宜为1:1;3 井口食堂餐厅设售饭口时,售饭口的数量可按每50人设一个,售饭口的间距不宜小于1.10m,台面宽度不宜小于 0.50m,并应采用光滑、不渗水和易清洁的材料,且不能留有沟槽;4 井口食堂应设餐具洗涤消毒间。300人以上的井口食堂,根据需要可设冷藏间,

27、其建筑面积另加30.050.0m 2;5 班中餐厨房与井口食堂合建后宜有独立的操作面积,避免过多的相互交叉影响;6 井口食堂的厨房主、副食制作间宜分别设置,并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排烟、排气和排水设施。300人以上食堂的主食蒸、煮宜单独设置分间;7 井口食堂应有煤(设燃煤灶时) 、菜堆放场地。寒冷地区和高原缺菜区,宜设置菜窖,炎热地区食堂内可设置炊事人员使用的冲凉间,其面积另计;8 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地区,应单独设置少数民族专用食堂。2.5.6 矿井行政和公共建筑除满足以上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2.5.7 矿井职工单眷比宜按实际情况确定。单身宿舍建筑面积指标宜取每单身职工1

28、518m 2。2.6 居住区2.6.1 新建矿井居住区的住宅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当地社会协作条件,凡社会上能利用、能解决的设施,不应重复建设。矿井居住区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置,并与矿井生产区同步或提前建设。2.6.2 居住区的选址应符合本地区规划部门的统一规划要求,并应得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2.6.3 居住区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与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2.6.4 居住区建设用地,应统筹规划,近期建设应合理集中,分期建设项目的用地应分期征用。预留用地应严格控制。132.6.5 在矿区内建设多个矿井时,应结合当地规划

29、,统筹安排,选择合适位置,建设中心居住区。2.6.6 居住区规划应做到总平面布置紧凑,竖向设计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路网结构清晰、绿化格局自然、技术经济指标符合规定,土石方填挖工程尽量做到平衡。2.6.7 居住区规划应综合考虑建筑体型、朝向、间距、布置方式、空间组合以及所在地段的地形、道路、管线的协调配合和环境美化等因素。应分别对单体建筑物提出设计要求,以做到规划指导设计。2.6.8 房屋不宜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下面,如受地形或场地条件等限制而无法避开时,房屋凸出部分与导线的最大弧垂距离及最大风偏时的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2.6.9 居住区及其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项目、面积指标应

30、符合国家和所在省、市、自治区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2.6.10 居住区各单项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143 结构设计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 矿井建筑结构应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结构和结构构件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3.1.2 新建矿井主要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矿井设计服务年限相适应。当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不满 50 年时,其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可按 50 年设计。3.1.3 改建和扩建矿井的建筑结构,加固改造后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改建、扩建后矿井的剩余设计服务年限相适应。3.1.4

31、 矿井建筑结构加固改造前应根据建筑类型,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 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 进行可靠性鉴定。当与抗震加固结合进行时,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和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J117 进行抗震能力鉴定。3.1.5 矿井地面建筑结构型式应根据材料供应、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维护便利和建设进度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结构构件材料的选用,应满足建筑防火、防爆的要求。32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3.2.1 矿井地面建筑可根据工艺用途,按表 3.2.1 划分为 11 个工艺系统。表 3.2.1 矿井工艺系统建筑15序号

32、工艺系统 主要建(构)筑物名称1 提升系统 井架、井塔、提升机房、井口房、天轮架2 运输系统 地道、栈桥、转载站、装车站(仓)3 储煤系统 筒仓、储煤场、半地下煤仓、挡煤墙、受煤坑、翻车机房、爬车机房、地磅房、地磅沟、选矸楼4 通风系统 风井井口房、通风机房、瓦斯抽采泵房5 给排水系统 水池、水塔、泵房6 供配电系统 地面变电所、配电室7 通信系统 通信楼、调度中心8 供气、供热系统 压缩空气站、空气加热室、锅炉房、烟囱9 辅助厂房、仓库 机修车间、锻铆车间、木材加工房、煤样室、化验室、爆炸材料库、雷管库、设备库、材料库、材料棚、油脂库、汽车库、汽修间、电(内燃)机车库10 行政公共居住设施矿

33、灯房、浴室、任务交待室、办公楼、食堂、职工住宅、娱乐培训设施、单身宿舍11 矿山救护及消防设施 救护队车库、仪器库、装备库、值班用房、通讯楼、救灾指挥部、保健急救室、消防站3.2.2 矿井建筑结构应根据不同工艺系统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选择不同的安全等级。各个系统结构的安全等级应符合表 3.2.2 的规定。表 3.2.2 各工艺系统建筑结构安全等级项次 结构安全等级 工艺系统建筑1 一级提升、通风、供配电、给排水、通信、矿山救护及消防系统2 二级运输、储煤、供气、供热系统、生活福利设施及 1、3项以外的一般辅助厂房和仓库3 三级 临时材料棚、设备棚注:用于地面上通风、供配电、给排水、通讯系

34、统的建筑,其结构安全等级可为二级。3.2.3 同一建筑内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对部分结构构件可根据其重要程度和综合经济效果做适当调整。1633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3.3.1 矿井建筑结构应根据不同工艺系统的重要性,选择不同的抗震设防类别。3.3.2 矿井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 3.3.2 的规定。表 3.3.2 建筑结构抗震设防类别项次 抗震设防类别 工艺系统建筑1 乙类提升、通风、供配电、给排水、通信、矿山救护及消防系统2 丙类 1、3 项以外的建筑3 丁类 临时材料棚、设备棚3.4 结构分析3.4.1 矿井地面建筑结构宜采用空间结构体系进行计算。也可简化

35、为纵、横两向平面结构体系进行内力分析,分析结果应进行组合处理后方能用于构件设计。3.4.2 矿井建筑结构的计算模型和基本假定应符合实际构件和连接的性能。3.4.3 利用建筑结构计算程序整体分析矿井建筑结构时,应对计算分析结果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对经简化处理的构件,整体计算后尚应对其进行局部补充计算分析。3.4.4 屋面桁架或网架结构宜与下部结构整体分析。当无法整体计算时,应计入下部结构的实际支承刚度,并将下部结构传来的水平荷载施加到桁架或网架上。3.4.5 矿井建筑结构设计宜使结构或构件的自振频率远离设备的振动频率。当结构和构件的自振频率与设备振动频率接近时,可通过

36、调整结构或构件的刚度、质量来改变结构或构件的自振频率。3.5 结构布置及构造要求3.5.1 矿井地面建筑结构布置应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受力明确、简单合理。同一结构单元内跨度、柱距、层高宜采用同一建筑模数。当厂房内部设置吊车时,其柱距宜采用 6m、7.5m、9m 和 12m。3.5.2 楼面结构的布置,除应满足结构整体受力要求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1 振动筛、斗子提升机、破碎机、翻车机、带式输送机机头等振动较大的设备应布置在梁上;172 当单个设备荷载小于 2.5kN,或单个设备荷载大于 2.5kN,但其单位面积折算荷载不大于 0.8 倍活荷载时,可将设备直接布置在楼板上;3 当单个

37、设备荷载不小于 2.5kN,且单位面积折算荷载大于 0.8 倍活荷载时,应设置局部加厚混凝土板带或次梁;4 单个集中荷载不小于 15kN 时,应布置次梁;5 当宽度为 200mm 的板带上设备总荷载不小于 20kN 时,应设置次梁。3.5.3 楼板上预留孔洞时,当孔洞短边尺寸(直径)大于 300mm 且孔洞周边有集中荷载或孔洞宽度(直径)大于 1000mm 时,应在孔洞边加设边梁。3.5.4 当楼板上设置小型设备基础时,设备基础宜与楼板同时浇筑。当设备振动较大时,设备基础与楼板间还应配置连接钢筋。3.5.5 当混凝土横梁埋入煤堆时,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1 梁端节点处宜采用上下加腋,加腋长度不

38、宜小于 300mm,与水平面夹角为3045,并应设置斜向附加钢筋;2 斜向钢筋不应少于上下各 4 根直径为 14mm 的钢筋,伸过腋角的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的锚固长度;3 梁端箍筋应加密,加密范围应大于两倍加腋长度且不得小于 1.5 倍梁高。184 荷载41 荷载分类4.1.1 矿井地面建筑结构上的荷载可分为下列 3 类:1 永久荷载。如:结构自重、土压力、预应力、固定设备的自重等。2 可变荷载。如:楼地面活荷载、屋面活荷载、积灰荷载、吊车荷载、风载、雪载、堆料荷载、设备检修荷载及设备拉力等。3 偶然荷载。如:爆炸力、撞击力、断绳荷载等。4.1.2 矿井地面建筑结构设计时还应考虑包括地基变形、焊接

39、变形、温度作用和地震作用等间接作用。42 荷载组合4.2.1 矿井地面建筑结构应根据使用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同时出现的荷载作用,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效应组合,并应取各自最不利的效应组合进行设计。4.2.2 矿井地面建筑结构荷载效应组合除按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及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 的有关规定。194.2.3 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和偶然组合设计。结构的重要性系数应根据结构安全等级和使用年限按表 4.2.3 的规定采用。表 4.2.3 矿井建筑结构的重要性系数结

40、构安全等级 结构使用年限 结构的重要性系数一级 100 年 不小于 1.10二级 50 年 不小于 1.00三级 5 年 不小于 0.90注:1 地基基础设计时,结构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 1.0。2 偶然组合起控制作用时,结构重要性系数可取 1.0。3 当设计使用年限超过 50 年且不大于 100 年时,结构重要性系数应适当提高。4.2.4 结构整体稳定、倾覆和滑移验算,应分别按基本组合和偶然组合进行。4.2.5 荷载的分项系数可按下列规定采用:1 一般荷载的分项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的有关规定采用;2 贮料荷载和设备拉力的分项系数可取 1.3;3 断绳荷载的分项系

41、数可取 1.0;4 采用偶然荷载组合验算倾覆、滑移或漂浮时,当永久荷载效应对结构有利时,其分项系数应取 0.9。4.2.6 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及其他专项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取值。43 永久荷载4.3.1 自重荷载,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的有关规定计算,当自重荷载对结构受力有利时,应按较轻的材料容重并去除建筑面层进行验算。4.3.2 当建筑围护材料的使用年限低于结构使用年限时,宜考虑更换围护材料造成的荷载增加。4.3.3 土压力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的有关规定计算。44 楼(地)面活

42、荷载4.4.1 矿井地面建(构)筑物的一般楼面活荷载可按表 4.4.1 选用。20表 4.4.1 矿井地面建(构)筑物的一般楼面活荷载建(构)筑物名称标准值(kN/m2)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准永久值系数适用条件提升机直径2.25m10.0 1.0 0.95 0.85提升机直径=2.8、3.25m15.0 1.0 0.95 0.85提升机大厅提升机直径=3.5、4.0m20.0 1.0 0.95 0.85指提升机安装检修区的平均值,当有 2 台及以上时,按较大的 1 台取导向轮及有设备的楼层 6.0 0.9 0.9 0.8指有较重设备或部件时多绳摩擦式提升机井塔其他楼层 4.0 0.7 0.7

43、0.6 井口房楼层 10.0 1.0 0.95 0.85 直径3.5m 10.0 1.0 0.95 0.85单层缠绕式提升机房 直径=4.0m 15.0 1.0 0.95 0.85指提升机安装检修区的平均值窄轨翻车机房楼层 5.0 1.0 0.95 0.85 矿车栈桥、斜井箕斗栈桥 5.0 1.0 0.9 0.8 胶带宽 1000mm 2.5 1.0 0.9 0.8输送机栈桥、卸煤栈桥 胶带宽1000mm 3.0 1.0 0.9 0.8包括输送机设备及煤重,不含头尾轮转动装置及拉紧装置重量胶带宽 1000mm 3.0 0.9 0.9 0.85胶带宽1000,1400m4.0 0.9 0.9 0

44、.85强力带式输送机栈桥 胶带宽1400,2000mm5.0 0.9 0.9 0.85包括输送机设备及煤重,不含头尾轮转动装置及拉紧装置重量选矸楼、筛分楼及煤仓、装车站、转载站4.0 0.9 0.9 0.8 21装车添煤平台 4.5 1.0 1.0 1.0 3.0 0.7 0.7 0.6包括走廊、楼梯、门厅、厕所,大浴池按实际采用更衣室、洗浴室、任务交待室4.0 0.9 0.9 0.85 用于库房矿灯房 3.0 1.0 0.95 0.85 5.0 1.0 0.95 0.85 劳保用品、仪表器材库12.0 1.0 0.95 0.85其他存放较重物品(或按实际采用)井架天轮平台、检修平台 5.0

45、0.8 0.8 0.7 装车操作平台、无设备的操作平台、钢梯及其他休息平台2.0 0.7 0.7 0.6 变电所 4.0 0.8 0.8 0.7 或按实际采用注:1 当按事故荷载计算提升机大厅的提升机支承梁时,对无设备区域的楼面均布活荷载可取 2.0kN/m2;2 强力带式输送机的头部传动装置处的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可取 10.0 kN/m2;3 本表未列入的建(构)筑物的楼面活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有关规范选用;4 本表所给各项活荷载适用于一般条件,当使用荷载较大或情况特殊时,应按实际情况采用。4.4.2 矿井地面建(构)筑物的一般地面活荷载可按表 4.4.2 选用。表 4.4.2 矿井地面建(构)筑

46、物的一般地面活荷载建(构)筑物名称标准值(kN/m 2)适用条件提升机房、压缩空气站、通风机房、器材库、配件库20.030.0 变电所、水泵房、木材加工房、汽车库、蓄电池机车库、油脂库、爆破材料库15.020.0载重在 3.0t 以下的蓄电池机车、5.0t 以下的汽车地面荷载采用2230.05.0t 以下加工件,起重量 10t 以下桥式电动吊车20.0冷加工车间 5.0t 以上检修设备,起重量1020t 桥式电动吊车50.0铸工车间、锻工车间 30.0 设备库 30.050.0 吊车起重量 5.0t 30.050.0 金属器材库 吊车起重量 10.0t 50.0100.0 注:1 本表提供的地

47、面均布活荷载仅供选择地面垫层厚度时采用;2 重载地面均布活荷载应按实际计算确定。4.4.3 对于直接承受设备荷载的构件,在计算强度和稳定性时,设备荷载应乘以动力系数。动力系数应由设备制造厂商提供。45 吊车荷载4.5.1 矿井建筑中的吊车起重量及工作级别应由工艺提供,矿井建筑中检修吊车的工作级别可取 A1A3 级。检修吊车的起重量应根据设备可拆卸零件的最大重量确定。4.5.2 吊车荷载应根据吊车制造厂家提供的基本参数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的有关规定计算。46 风、雪荷载4.6.1 一般矿井建(构)筑物的风、雪荷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的有关规

48、定计算。4.6.2 位于山区的矿井,基本风压可根据当地年最大风速资料,基本雪压可根据当地年最大雪压或雪深资料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的有关规定统计分析确定。4.6.3 栈桥和储煤场风载体形系数,可按表 4.6.3 的规定选用。表 4.6.3 栈桥和储煤场风荷载体型系数23体型系数 s项次 类别风向 区域 a b c d e0+0.8 +0.3 -0.8 -0.5 -0.4 +1.4 +0.8 -0.8 -1.4 -1.3m -2.5 +1.0 +0.5 -0.7 -1.0 -1.01两端开口柱面储煤场30 +0.6 +0.4 -0.4 -0.4 -0.32封闭栈桥+1.0

49、 -0.8 -0.7 -1.0a30bcdem图 4.6.3-1 储煤场风载体型系数简图 图 4.6.3-2 栈桥风载体型系数简图47 堆料荷载4.7.1 堆料荷载可按以下规定计算:1 距堆料顶面 s(m)处,单位面积上的竖向压力荷载应按下式计算:(4.7.1-1)spv2 距堆料顶面 s(m)处,单位面积上的水平压力荷载应按下式计算:24(4.7.1-2)skph(4.7.1-3)2/45(tan23 距堆料顶面 s(m)处,单位面积上的竖向摩擦力应按下式计算:(4.7.1-4)hfp4 堆料自重应按下式计算:(4.7.1-5)VG式中: 堆料重力密度(kN/m 3)堆料内摩擦角()堆料与结构构件间的摩擦系数V堆料的体积(m 3)4.7.2 煤的物理特性参数可按表 4.7.2 的规定选用。表 4.7.2 煤的物理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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