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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2783130 上传时间:2018-09-27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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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337 号 湖 北 省 校 车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0 年 6 月 21 日 省 人 民 政 府常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现 予 公 布 , 自 2010 年 8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省 长 二 一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第 一 条为 加 强 对 校 车 交 通 安 全 的 管 理 , 切 实 保 障 搭 乘 学 生 的 人 身 安 全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湖 北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交 通 安 全 法 办 法

2、以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 制 定本 办 法 。 第 二 条本 办 法 所 称 校 车 是 指 幼 儿 园 ( 班 ) 、 中 小 学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特 殊 教育 学 校 、 工 读 学 校 ( 以 下 统 称 学 校 ) 自 购 或 租 借 的 专 门 用 于 运 送 不 少 于 5名 学 生 及 其 照 管 人 员 上 、 下 学 的 客 车 和 乘 用 车 。 第 三 条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校 车 的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适 用 本 办 法 。 第 四 条各 级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鼓

3、励 和 扶 持 学 校 为 学 生 提 供 校 车 服 务 , 构 建 政 府主 导 、 市 场 运 营 、 管 理 规 范 的 校 车 运 营 与 管 理 机 制 。 第 五 条各 级 地 方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应 在 职 责 范 围 内 ,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 加强 对 校 车 的 监 管 , 严 查 校 车 超 员 、 超 载 、 超 速 及 其 他 交 通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并不 定 期 到 学 校 开 展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工 作 。 第 六 条各 级 地 方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学 校 的 交 通 安 全 宣

4、 传 教 育 , 督 促 有关 学 校 建 立 、 健 全 和 落 实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将 校 车 安 全 工 作 落 实 情 况 纳入 使 用 校 车 的 学 校 安 全 管 理 年 终 考 核 , 配 合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对 学 校 使用 校 车 情 况 进 行 督 促 检 查 。 第 七 条各 级 地 方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查 处 各 类 从 事 非 法 营 运 的 校 车 。 第 八 条使 用 校 车 的 学 校 应 当 与 当 地 县 级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签 订 校 车

5、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书 , 应 当 与 校 车 驾 驶 人 员 签 订 安 全 行 车 责 任 书 。使 用 租 借 车 辆 的 学 校 应 当 与 出 租 、 出 借 单 位 签 订 安 全 责 任 书 , 明 确 交 通 安 全责 任 。 第 九 条使 用 校 车 的 学 校 应 建 立 车 辆 管 理 制 度 和 车 辆 台 帐 , 定 期 对 校 车 进 行 维 护保 养 ; 建 立 和 落 实 校 车 驾 驶 人 员 的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管 理 制 度 , 督 促 驾 驶 人 员 规范 操 作 、 文 明 行 车 , 保 持 安 全 车 速 ; 建 立 学 生

6、照 管 人 员 责 任 制 度 , 确 保 每 辆校 车 配 备 学 生 照 管 人 员 , 负 责 维 持 乘 车 秩 序 , 监 督 和 纠 正 校 车 驾 驶 人 员 的 交通 违 法 行 为 , 防 止 校 车 出 现 超 速 、 超 载 、 乱 停 靠 上 下 学 生 等 情 形 。 使 用 校 车的 学 校 应 当 自 觉 接 受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第 十 条学 校 需 长 期 租 用 车 辆 作 为 校 车 , 或 者 组 织 学 生 活 动 需 临 时 租 用 车 辆 的 ,应 当 租 用 具 有

7、合 法 资 质 的 专 业 客 运 单 位 的 机 动 车 , 并 与 承 运 单 位 签 订 运 送 协议 书 , 明 确 安 全 责 任 。 严 禁 租 借 个 人 所 有 的 或 者 拼 装 、 故 障 、 报 废 车 辆 作 为校 车 。 学 校 之 间 相 互 长 期 借 用 校 车 或 共 用 一 台 校 车 的 , 应 报 当 地 县 级 公 安 机 关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和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 使 用 公 交 车 辆 接 送 学 生 的 , 应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公 交 车 辆 管 理 的 规 定 。 第 十 一 条校 车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8、件 : ( 一 ) 符 合 机 动 车 国 家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 经 国 家 机 动 车 产 品 主 管 部 门 许 可生 产 的 产 品 ; ( 二 ) 依 法 办 理 了 机 动 车 登 记 和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 ( 三 ) 购 买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 (四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校 车 技 术 标 准 。 以 租 借 的 机 动 车 作 为 校 车 还 应 持 有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颁 发 的 道 路 运 输经 营 许 可 证 和 车 辆 营 运 证 。 第 十 二 条校 车 驾 驶 人 员 必 须 具 备 以

9、 下 条 件 : ( 一 ) 有 相 应 准 驾 车 型 3 年 以 上 安 全 驾 驶 经 历 ; ( 二 ) 最 近 3 年 内 任 一 记 分 周 期 内 没 有 累 计 记 满 12 分 的 记 录 ; ( 三 ) 未 发 生 过 致 人 死 亡 且 负 有 责 任 的 交 通 事 故 ; ( 四 ) 驾 驶 证 依 法 经 公 安 部 门 审 验 合 格 ; (五 ) 身 心 健 康 , 言 行 文 明 , 无 嗜 酒 等 不 良 习 好 , 无 传 染 性 疾 病 , 无 癫痫 、 精 神 病 等 可 能 危 及 行 车 安 全 的 病 史 ; ( 六 ) 无 犯 罪 或 严 重

10、违 法 记 录 。 第 十 三 条因 集 中 运 送 学 生 而 需 要 配 备 校 车 的 学 校 应 向 当 地 县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申 请使 用 校 车 专 用 标 识 、 标 志 , 并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 一 ) 填 写 湖 北 省 校 车 专 用 标 识 标 志 申 请 表 ; ( 二 ) 本 学 校 与 当 地 县 级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签 订 的校 车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书 ; ( 三 ) 拟 聘 用 驾 驶 人 员 的 健 康 证 明 ; ( 四 ) 本 学 校 拟 与 校 车 驾 驶 人

11、 员 签 订 的 安 全 行 车 责 任 书 ; ( 五 ) 校 车 行 驶 路 线 图 和 停 靠 站 点 ; ( 六 ) 本 学 校 制 定 的 校 车 及 其 驾 驶 人 员 、 学 生 照 管 人 员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七 ) 本 学 校 对 机 动 车 所 有 权 或 使 用 权 的 证 明 ; ( 八 )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 登 记 证 、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记 录 单 复 印 件 , 机 动 车 交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凭 证 ; ( 九 ) 拟 聘 用 驾 驶 人 员 的 驾 驶 证 号 。 湖 北 省 校 车 专 用 标 识 标 志

12、 申 请 表 由 省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和 省 教育 行 政 部 门 共 同 统 一 制 定 。 第 十 四 条县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收 到 校 车 使 用 申 请 后 , 应 在 5 日 内 对 申 请 材 料 是 否齐 全 和 本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 一 ) 、 ( 二 ) 、 ( 三 ) 、 ( 四 ) 、 ( 五 ) 、 ( 六 )项 规 定 的 材 料 内 容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进 行 审 查 。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且 有 关 内 容 符 合 规定 的 , 应 予 以 受 理 ; 否 则 , 不 予 受 理 并 向 申 请 人 书

13、面 说 明 理 由 。 第 十 五 条县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签 署 审 查 意 见 并 连 同 申 请 材 料 送 请 本 级 公 安 机 关 交通 管 理 部 门 审 查 。 第 十 六 条县 级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后 , 应 在 5 日 内 对 本 办 法 第十 三 条 ( 七 ) 、 ( 八 ) 、 ( 九 ) 项 规 定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符 合 规 定 的 ,应 签 署 审 查 意 见 并 连 同 申 请 材 料 报 请 当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审 查 ; 否

14、则 , 不 予 同 意 并 向 申 请 人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 第 十 七 条设 区 的 市 级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和 县 级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理 部 门 的 审 查 意 见 后 , 应 在 5 日 内 审 查 完 毕 。 批 准 申 请 的 , 应 在 作 出 批 准 之日 起 5 日 内 向 申 请 人 颁 发 校 车 专 用 标 识 、 标 志 ; 不 予 批 准 的 , 应 向 申 请 人 作出 书 面 说 明 。 校 车 专 用 标 识 、 标 志 由 省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和 省 教 育 行 政

15、部 门 共 同统 一 制 定 。 设 区 的 市 级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应 依 据 国 家 规 定 的 校 车 技 术 标 准 , 核定 校 车 准 载 人 数 , 并 在 校 车 专 用 标 识 、 标 志 中 注 明 。 第 十 八 条设 区 的 市 级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应 将 批 准 申 请 人 使 用 校 车 专 用 标 识 、标 志 的 情 况 反 馈 给 申 请 人 所 在 地 县 级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 县 级 公 安 机 关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应 将 其 抄 送 本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第 十

16、 九 条校 车 专 用 标 识 、 标 志 的 有 效 期 与 该 机 动 车 的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有 效 期 相 同 。使 用 校 车 的 学 校 需 要 延 续 其 有 效 期 的 , 应 当 在 其 有 效 期 届 满 30 日 前 向 当地 设 区 的 市 级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第 二 十 条运 送 学 生 的 校 车 上 路 行 驶 时 , 应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的 规 定 正 确 使 用 校 车 专 用标 识 、 标 志 。 第 二 十 一 条严 禁 租 借 、 出 售 、 伪 造 校 车 专 用 标 识 、 标 志 。 第

17、二 十 二 条使 用 校 车 的 学 校 应 当 制 定 有 关 学 生 搭 乘 校 车 的 安 全 指 引 , 并 教 导 学 生 在搭 乘 校 车 时 必 须 遵 守 安 全 守 则 , 确 保 学 生 安 全 。 第 二 十 三 条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应 定 期 将 校 车 驾 驶 人 员 的 交 通 违 法 情 况 抄 告 其 所属 学 校 和 当 地 县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发 现 其 不 符 合 驾 驶 校 车 的 条 件 时 , 应 建 议学 校 终 止 其 与 该 驾 驶 人 员 的 劳 动 关 系 。 第 二 十 四 条校 车 发 生 交 通

18、事 故 后 , 校 车 驾 驶 人 员 和 学 生 照 管 人 员 应 当 立 即 报 警 , 根据 实 际 情 况 把 学 生 转 移 到 安 全 的 地 方 , 并 做 好 有 关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 防 止 发 生二 次 交 通 事 故 。 第 二 十 五 条各 级 地 方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设 立 监 督 举 报 电 话并 向 社 会 公 布 , 鼓 励 群 众 积 极 举 报 校 车 交 通 违 法 行 为 。 第 二 十 六 条违 反 本 办 法 , 法 律 、 法 规 有 处 罚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19、 第 二 十 七 条使 用 校 车 的 学 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九 条 规 定 , 未 建 立 有 关 管 理 制 度 的 , 由 当地 县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整 改 。 第 二 十 八 条使 用 校 车 的 学 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由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其 限期 整 改 , 并 处 1000 元 罚 款 , 同 时 将 情 况 通 报 该 学 校 所 在 地 县 级 教 育 行 政 部门 , 县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给 予 该 学 校 及 其 法 人 代 表 通 报 批 评 : ( 一 ) 使 用 未 取 得

20、 校 车 专 用 标 识 、 标 志 的 车 辆 运 送 学 生 的 ; ( 二 ) 骗 取 校 车 专 用 标 识 、 标 志 的 ; ( 三 ) 上 路 行 驶 的 校 车 不 按 规 定 使 用 校 车 专 用 标 识 、 标 志 的 ; ( 四 ) 不 遵 守 既 定 校 车 行 驶 路 线 图 和 停 靠 站 点 的 。 第 二 十 九 条 租 借 、 出 售 、 伪 造 校 车 专 用 标 识 、 标 志 的 , 由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没收 该 标 识 、 标 志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的 3 倍

21、罚款 , 但 最 高 不 超 过 3 万 元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处 1 万 元 罚 款 。 第 三 十 条使 用 校 车 的 学 校 强 迫 校 车 驾 驶 人 员 违 反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律 、 法 规 和 机动 车 安 全 驾 驶 要 求 驾 驶 校 车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九 十 九 条 规 定 处 理 。 第 三 十 一 条校 车 超 载 的 ,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第 三 十 二 条各 级 地 方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 教 育

22、行 政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办 法 规定 , 不 依 法 履 行 监 管 职 责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应 当 按 照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制 追 究其 相 应 责 任 。 第 三 十 三 条本 办 法 自 2010 年 8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编 辑 本 段 实 施 方 案一 、 指 导 思 想以 湖 北 省 校 车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为 依 据 , 以 促 进 “平 安 和 谐 校 园 ”建 设 为 目 标 , 按 照 属 地 管 理 的 原 则 , 各 县 ( 市 ) 区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配 合 公 安 、交 通 等 职 能

23、 部 门 履 行 职 责 、 密 切 配 合 、 齐 抓 共 管 , 集 中 时 间 , 集 中 力 量 , 从解 决 影 响 学 生 乘 车 安 全 的 突 出 问 题 入 手 , 深 入 搞 好 摸 底 排 查 , 做 好 校 车 标 识的 办 理 工 作 , 严 厉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车 辆 接 送 学 生 和 校 车 超 员 等 行 为 , 为 我 市 教育 事 业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营 造 和 谐 稳 定 的 社 会 环 境 。 二 、 工 作 目 标根 据 湖 北 省 校 车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接 送 学 生 车 辆 管 理 。 为符 合 条

24、件 的 车 辆 办 理 校 车 标 识 ; 从 严 查 处 手 续 不 全 、 车 况 不 佳 、 驾 龄 车 型 等不 符 合 要 求 的 车 辆 ; 各 县 ( 市 ) 区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配 合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督 促 各 学校 ( 幼 儿 园 、 民 办 学 校 ) 进 一 步 落 实 校 车 管 理 工 作 责 任 , 建 立 健 全 校 车 管 理工 作 的 长 效 机 制 , 切 实 改 善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学 生 乘 车 条 件 , 保 证 学 生 乘 车 安 全 ,严 防 重 特 大 校 车 交 通 事 故 的 发 生 。 三 、 具 体 步 骤( 一

25、 ) 摸 底 排 查 阶 段 ( 2010 年 10 月 25 日 至 11 月 10 日 ) 各 县 ( 市 ) 区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要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 并 指 派 专 人负 责 , 组 织 召 开 由 各 学 校 ( 幼 儿 园 、 民 办 学 校 ) 参 加 的 专 门 会 议 进 行 全 面 部署 , 对 辖 区 内 接 送 学 生 的 车 辆 进 行 全 面 的 摸 底 排 查 , 彻 底 摸 清 辖 区 内 校 车 和非 法 校 车 的 情 况 , 认 真 填 写 学 校 ( 幼 儿 园 ) 校 车 情 况 统 计 表 , 并 于2010

26、 年 11 月 10 日 前 报 送 市 教 育 局 安 全 科 ( 联 系 人 : 贾 荣 峰 , 联 系 电 话 :3518705) 。 ( 二 ) 申 报 办 理 阶 段 ( 11 月 10 至 11 月 30 日 ) 各 县 ( 市 ) 区 教 育 局 、 各 学 校 ( 幼 儿 园 、 民 办 学 校 ) 在 摸 底 排 查 的 基 础上 , 对 符 合 安 全 标 准 的 校 车 进 行 申 报 办 理 校 车 标 识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 1、 学校 填 报 湖 北 省 校 车 专 用 标 识 标 志 申 请 表 。 2、 学 校 与 当 地 教 育 主 管 部 门和

27、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签 订 校 车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书 。 3、 将 申 请 表 和 教育 部 门 所 需 的 相 关 材 料 递 交 本 地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 4、 将 本 地 教 育 主 管 部门 审 核 意 见 和 公 安 交 通 部 门 所 需 的 相 关 材 料 递 交 本 地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进 行审 核 。 5、 将 本 地 教 育 、 交 通 两 个 部 门 的 审 查 意 见 连 同 申 请 材 料 报 请 市 公 安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审 查 。 6、 审 查 通 过 后 由 市 级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28、部 门 办 理 校 车 专 用标 识 、 标 志 。 ( 详 见 湖 北 省 校 车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三 至 十 七 条 ) 。( 三 ) 检 查 落 实 阶 段 ( 12 月 1 日 至 12 月 10 日 ) 检 查 落 实 以 县 ( 市 ) 区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为 主 进 行 , 对 各 学 校 、 幼 儿 园 校 车管 理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 一 是 检 查 符 合 校 车 条 件 的 车 辆 是 否 办 理 校 车 手 续 ;二 是 检 查 校 车 手 续 是 否 齐 全 ; 三 是 检 查 使 用 校 车 的 单 位 是 否 与 当

29、 地 教 育 部 门和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签 订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书 。 使 用 租 借 车 辆 的 学 校 是 否 与出 租 、 出 借 单 位 签 订 安 全 责 任 书 ; 四 是 是 否 建 立 校 车 管 理 长 效 机 制 , 学 校 主管 部 门 负 责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 并 将 学 校 的 校 车 安 全 工 作 落 实 情 况纳 入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年 终 考 核 的 内 容 ; 五 是 严 查 校 车 超 员 、 超 载 、 超 速 及 其 它交 通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六 是 否 有

30、非 法 校 车 仍 在 接 送 学 生 , 是 否 进 行 了 查 处 。在 县 ( 市 ) 区 全 面 检 查 的 基 础 上 , 市 教 育 局 将 对 各 地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抽 查 。 四 、 工 作 要 求( 一 ) 提 高 认 识 , 精 心 组 织 。 各 县 ( 市 ) 区 和 各 学 校 、 幼 儿 园 要 把 校 车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列 入 重 要 议 事 日 程 , 站 在 建 设 平 安 校 园 、 和 谐 社 会 的 高 度 认真 抓 紧 抓 实 。 要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实 施 方 案 , 结 合 各 自 实 际 进 行 全 面 部 署 ,

31、确保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的 各 项 工 作 落 到 实 处 。 ( 二 ) 认 真 学 习 , 深 入 宣 传 。 各 县 ( 市 ) 区 教 育 ( 教 体 ) 局 和 各 学 校 、幼 儿 园 要 认 真 学 习 湖 北 省 校 车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 充 分 认 识 贯 彻 实 行 办 法 . 的 重 要 性 和 必 要 性 , 要 针 对 我 市 目 前 接 送 学 生 车 辆 存 在 的 问 题 现状 , 在 搞 好 调 查 摸 底 的 情 况 下 , 会 同 公 安 交 警 部 门 对 车 主 和 公 众 进 行 广 泛 的宣 传 教 育 , 让 他 们 了

32、解 有 关 政 策 和 法 规 , 重 点 宣 传 校 车 审 查 备 案 的 条 件 、 程序 规 定 以 及 法 律 责 任 , 让 公 众 对 办 法 普 遍 知 晓 , 赢 得 群 众 和 社 会 的 理解 与 支 持 , 为 办 法 的 顺 利 实 施 营 造 良 好 的 社 会 环 境 。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要 以此 为 契 机 , 在 学 生 、 学 生 家 长 和 全 体 教 职 工 中 进 行 一 次 专 项 交 通 安 全 宣 传 教育 系 列 活 动 , 教 育 学 生 拒 乘 农 用 车 、 三 轮 摩 托 车 、 报 废 车 辆 和 手 续 不 全 车 辆 。(

33、 三 ) 加 强 协 调 配 合 与 管 理 。 各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要 主 动 与 当 地 公 安 、 交通 运 输 和 安 监 部 门 联 系 , 加 强 信 息 沟 通 , 严 密 工 作 程 序 的 衔 接 配 合 , 共 同 做好 校 车 交 通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 要 定 期 组 成 联 合 工 作 组 , 对 贯 彻 实 行 办 法 进 展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督 导 , 及 时 排 除 校 车 交 通 安 全 隐 患 , 督 促 学 校 建 立 、 健全 和 落 实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对 贯 彻 实 施 办 法 行 动 迟 缓 、

34、工 作 不 力 的地 方 , 要 进 行 重 点 督 察 , 限 期 整 改 。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要 定 期 对 校 车 进 行 维 护 保养 , 加 强 对 校 车 驾 驶 人 的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管 理 , 督 促 驾 驶 人 规 范 操 作 、 文 明 行车 ; 要 建 立 学 生 照 管 制 度 , 确 保 每 辆 校 车 配 备 学 生 照 管 人 员 , 维 持 乘 车 秩 序 ,监 督 和 纠 正 校 车 驾 驶 人 的 交 通 违 法 行 为 , 保 障 路 途 安 全 。 今 后 , 所 有 不 合 格 和 未 办 理 校 车 标 识 的 车 辆 一 律 不 得 接 送 学 生 。 未 按 要求 落 实 校 车 管 理 规 定 的 , 由 当 地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管 理 办 法 进 行 处 理 和 处 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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