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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规定再研讨讲稿--张洪(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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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原创】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规定再研讨- 张洪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我国的婚姻财产制度已经做过重大调整,而修改后的婚姻法对此也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也先后发布了一些司法解释、规定、答复等,似乎让我国的婚姻家庭财产制度特别是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有点儿复杂了。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探讨、研讨似乎从来就没有间断过,全国各地的法院也有不少的地方司法意见或者说政策,这就更让我们具有了研究、研讨的价值。为了正确掌握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我们今天再次来回顾、梳理一下这些规定、解释、答复的内容,看看到底有哪些法律规定

2、,以提高我们的实践能力和代理水平。1、婚姻法- 用途论(1)、共同债务的清偿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 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 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应该用一方婚前财产清偿?对用婚前财产清偿一方公平吗?-案例 】(2)、约定财产制共同债务2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2、司法解释- 用途论与时间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 年 11 月 3 日)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用途论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司法解释二已经超越(2)一方未 经对 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 经对

4、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司法解 释二已经超越3(4)其他 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法释2001 30 号 )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 则,债务也应该如此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 “夫或妻对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 定,应当理解为:(一)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

5、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 年 12 月)共同债务的认定-时间论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4张权利的,应当【一般】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2016 年 3 月 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法官接受记者采访,就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及如何认定为夫妻共同

6、债务问题作出最新解答:三、最高院杜万华专委的解答关于夫妻债务认定标准及阶段的解答(2016.3.3)关于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如何认定另一方是否应承担偿还责任以及能否在执行程序中认定,一直是家事法律实务中热点、难点问题,也是牵动千家万户的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法官接受记者采访,并就此问题作出了全面解答。记者:近年来妇联系统陆续收到投诉,反映有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主要是男性)为达到离婚后非法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与人串通伪造债务,或者把自己赌博、吸毒、高利贷、非法集资等欠债伪装成合法的家庭支出,有的受案法院在女方当事人无法提出反证的情况下,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 2

7、4 条的规定,将这些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的法院甚至在执行阶段适用该条规定,未经判决直接将女方作为被执行人。请您介绍一下最高法院对此问题的意见。 5杜万华:我觉得这些观点可能与对该条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条文本意以及适用程序不太了解有关。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一方举债的情形非常复杂,不仅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而将债务分配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2003 年在制定婚姻法解释(二)时,出现一个情况,夫妻双方联合对付债权人,以作假的方式通过离婚将财产转移到一方,借以逃避债务。这

8、种现象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比较突出,欠发达地区也有所反映。根据这个情况当时反复讨论,婚姻法解释(二)第 24 条在把握度的程度上争论了很长时间。确定第 24 条的表述之后,夫妻双方恶意对付债权人的现象得到遏制。但是近四五年来,夫妻一方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况开始增多。有人为此对婚姻法解释(二)第 24 条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高度重视,责成专门人员进行研究。我们认为,从现有的婚姻法规定来看,婚姻法解释(二)第 24 条是符合婚姻法立法精神的。婚姻法解释(二)第 24 条与婚姻法第 41条的规定并不矛盾。婚姻法第 41 条是离婚时夫妻债务的判断标准,解决的是夫妻内部法律

9、关系,而婚姻法解释(二)第 24 条是针对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所作的规定,符合现代民法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我们强调要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适用婚姻法第 41 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 24 条予以解决。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时,按照婚姻法第 41 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即在夫妻离婚时,由作为配偶一方的债务人举证证明,其所借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举证证明不能,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债务偿还份额。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时,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 24 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同时明确,在该条但书规定的两种情形外,如6果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

10、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事实上几乎不可能,及时提供了证据,法院采纳也不多。】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高度重视,依法积极应对。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司法解释、答复、会议纪要、发布指导性案例以及培训等多种形式对此问题进行处理。为什么社会对婚姻法解释(二)第 24 条反响这么大?一个原因是,在执行阶段直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确实出现过这样的情况,债权人拿到法院判决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的基层法院直接引用婚姻法解释(二)第 24 条,把未参加诉讼的配偶另一方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这显然不合适。我们当时制定这个司法解释本身就是司法审判的裁判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只能在审判阶段不能

11、在执行阶段。在2015 年 12 月召开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我们专门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由执行程序认定。因为如果夫妻共同债务可以通过执行程序认定,那没有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就失去了利用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这是不公平的。我们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夫妻一方认为不能执行自己的财产,有权依法提出执行异议;如果该执行异议被驳回,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夫妻一方认为执行依据有错误,有权依法提起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对此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查,鉴于夫妻一方没有参加原审诉讼,法院可以提审或者指令再审;进入再审后,鉴于原审诉

12、讼遗漏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应当看到,虚假诉讼不仅出现在家事纠纷中,在其他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也存在。目前,我们正在通过多种手段防范、打击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举证证明标准、虚假诉讼认定和惩处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7比如,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举证责任首先在债权人,要达到证明程度,单提出借条不能证明真正履行出借义务,要能够举出履行出借义务的其他证据,这在证据方面有一系列规定。如果证据在形式上达到了证明标准,债务人一方还可以举出其他证据反驳;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当事人要亲自出庭,向法庭写保证书,如果证言虚假要承

13、担法律责任等方面也作出了详细规定。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虚假诉讼。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还在制定有关应对虚假诉讼的专门意见。记者:一些妇女反映没有证据证明丈夫所借债务是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也没法证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杜万华:债权债务是否存在、是不是非法,首先是事实认定问题。在具体案件中,如果债权人要通过诉讼主张债权,一般情况下,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和合法性的举证证明责任在债权人,而不在债务人。对此,妇女们一定要清楚,不要搞颠倒了。如果配偶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认可这一债务存在。作为共同诉讼人,配偶一方完全可以根据法律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19 条关于判定虚假诉讼的十项规

14、定,要求对方举证证明自己所主张的债权债务存在并具有合法性;如果自己有证据,也可以由自己举出的证据证明对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不存在或者非法。人民法院最后也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情况,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作出判定。因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妇女们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在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帮助下,积极维权,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将举证证明责任往自己身上揽。8(中国妇女报记者 王春霞 人民法院报记者 罗书臻)原报道刊载于人民法院报2016 年 3月 3 日第 01 版,标题为“家事审判改革为相关立法提供实践依据 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此处仅摘录

15、涉及夫妻债务内容。4、最高法院院长信箱答复关于夫妻债务问题的最新答复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24 条的建议”的答复【2016.3.17】如你所言,社会上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24 条有不同的认识,也有不少司法界人士提出了修改该条司法解释的建议。但你来信中只提出该条司法解释“有悖于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宗旨为司法权力寻租利益提供了可能。”却并无对该条司法解释的具体批评和修改意见。虽然引用了不少业内人士的文章标题,却无法从中看到你本人的见解。现针对你的建议答复如下: -有点儿意思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规定如下: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

16、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从上述条文中可以解读出的含义有,第三人如果不知道该约定呢?是否就得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7、?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胡康生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一书中的相关解释是:“在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第三人知道其夫妻财产已经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就以其一方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按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这就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理解,而事实上对债务的处理没有体现出权利义务的一致】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关于第三人如何知道该约定,既可以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告知,也可以为第三人曾经是夫妻财产约定时的见证人或知情人。如何判断9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负有举证责任,夫妻应当证明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第三人确已知道该

18、约定【债权人否认怎么办?如何认定?】。本款中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债务,至于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在所不问,即无论是为子女教育所负债务,或个人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还是擅自资助个人亲友所负的债务,都适用本款的规定。”由此可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符合婚姻法立法精神的。 目前,现行司法解释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判决遵循的原则没有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普遍原则。现实中多数中国家庭实行的也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较少。既然结婚后夫妻的收入是共同的,那么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也就应当共同偿

19、还。偿还的办法是首先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基本内容。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债权人持夫妻中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的凭证,要求这对夫妻还债,除非债务人认可是个人债务并有能力用其个人财产偿还,否则,就要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债务人的配偶抗辩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成功的意义在于,如果其有婚前个人财产,则不以个人财产还债,如果其离婚,则不必继续还债【这里有两个意思,一是抗辩不成功,个人婚前财产不保,但如何体现婚后所得共同制呢?二是,离婚就不继续清偿,这不是逼人离婚吗?现在离婚也很不容易,

20、等到婚离了,说不定财产也早没了,这不是人财两空吗?当然,协议离婚除外,至于协议离婚是否可以不继续清偿,恐怕又是争论】。如果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夫妻对债务的清偿要负连带责任,且不仅仅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离婚、债务人死亡,均不能成为免除其原配偶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定事由。 关于举证责任分配,一方面对于夫妻来说,如果一方在外举债不告知其配偶,而所借款项又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此种情况下要求债务人的配偶举证证明其不知道该债务的存在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等于是要求其证明一种主观状态。如果将债务人向其配偶告知举债情况视为一种行为,则没有告知就是没有行为,要求对于不存在的行为证“无”,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因

21、此,债务人的配偶只能设法证明债务人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其家庭共同生活。提供这种证据对于债务人的配偶来说也是有一定难度的,但并非不可能,实践中不乏成功的例子。相对于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人的配偶来说,分配给债权人则更不合理。【-这等同于最高法在支招】 我们认为,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都是处理夫妻债务的法律依据,但两者规制的法律关系不同。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时,应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即在夫妻离婚时,由债务人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举证不足,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时,应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

22、四条之规定进行认定。同时,在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但书”的两种情形外,如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法学理论界的观点不尽一致,司法实践中也仍然存在不少问题。2014 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针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过函复,基本内容是: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0(二)第二十四

23、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由执行程序认定。如果夫妻共同债务可以通过执行程序来认定,没有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就失去了利用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复杂,实践中不仅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将债务分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问题的立法调研工作

24、。待条件成熟时,我们将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为更好地保护婚姻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同时,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对待并积极吸收采纳社会各界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深入探索审判实践中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有效途径和方法;通过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加大对下审判指导力度;通过指导性案例的集中发布,明晰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统一司法裁判尺度;通过加大对虚假诉讼的制裁打击力度,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好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6-03-17 15:26】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

25、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 10 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 2 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11最高人

26、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二一四年七月十二日五、补充规定-用处不大的补丁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2017 年 2 月 28 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根据这份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补充后第二十四条的完整法条文为

27、: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2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的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推进

28、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家事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事关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事关婚姻家庭稳定和市场交易安全的维护,事关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的推进。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10 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对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增加规定了第二款和第三款。2017 年 2 月 28 日,最高

29、人民法院公布了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依法妥善审理好夫妻债务案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除应当依照婚姻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结合社会主义道德价值理念,增强法律和司法解释适用的社会效果,以达到真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交易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目的。二、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除法定事由外,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在庭审中

30、,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以保证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三、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

31、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对夫妻一方主动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重点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要求,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13四、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在案件审理中,对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

32、债务,不予法律保护;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五、把握不同阶段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债务偿还原则以及有关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处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问题。六、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

33、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七、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证人等,要加强罚款、拘留等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除依法制裁外,还应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最高人民法院2017 年 2 月 28 日答记者问: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 维护健康诚信经济社

34、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间:2017-02-28 来源: 新华社 记者 罗沙、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并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记者:一些社会公众对如何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存在不同认识,请介绍第二十四条起草的情况。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家庭财产模式也随之发生深刻变化。现行的婚姻法是年修改的。该法第四章

35、“离婚”中第四十一条就离婚后的债务偿还问题专14门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较之年婚姻法有了较大变化,最为明显的就是删除了“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的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般家庭拥有的财产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加,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化。许多家庭的财富可能因此而快速增长,同时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既然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那么根据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原则,因投资经营产生的债务由夫妻共

36、同承担自是应有之义。因此,对夫妻一方因投资经营所负债务,适用第二十四条规定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与婚姻法相关规定精神是一致的。记者: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出台“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和“通知”?答:近年来,公众持续关注第二十四条的适用问题,对此条文存在不同解读。有观点主张修改、暂停适用甚至废止该条规定,理由主要是该条规定与婚姻法精神相悖,过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损害了未举债配偶一方利益。最高人民法院也陆续接到一些反映,认为该条规定剥夺了不知情配偶一方合法权益,让高利贷、赌博、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所谓债务以夫妻共同债务名义,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担,甚至夫妻一方利用该条规定勾结第三方

37、,坑害夫妻另一方等,有损社会道德,与婚姻法精神相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现实中个体婚姻家庭情况千差万别,主张修改、暂停适用或者废止第二十四条观点所列举的情况,如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置夫妻忠实义务、诚信原则于不顾,虚构债务或为赌博、吸毒、非法集资、高利贷、包养情妇等目的恶意举债确实存在。但是,这些确为虚构的债务和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产生的非法债务,历来不受任何法律保15护,不属于第二十四条适用范围,不能依据此条款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担责任。至于现实中适用第二十四条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担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的极端个例,也是因为极少数法官审理案件时未查明债务性质所致,与第二十四条本身的规范目的无关。当然,

38、审判中还有个别受案法院在夫妻另一方未能提出反证的情形下,就简单将上述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甚至在执行阶段不当引用第二十四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并将夫妻另一方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这显然与第二十四条作为司法审判标准、不适用于执行阶段的基本属性不一致。这不但可能侵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可能造成部分社会公众误解。记者: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通过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对虚假夫妻共同债务加以确认的情形时有发生。这次是否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要求?答:“第二十四条让虚假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另一方负担,损害夫妻另一方合法权益”是不赞成此条款的诸多理由中的一条。但该理由忽视了第二十四条适用的前提是“

39、真实债务”。如果债务不真实,就不存在适用这条的可能。【-非常重要,债务的真实性】之所以个案中存在适用第二十四条后,虚假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主要是因为个别法官对债务是否虚假未依法从严审查,其中重要原因就是当事人、证人不到庭参加诉讼。由于虚假诉讼中所涉债权根本就不存在,故当事人、证人因害怕其虚构债务行为败露,往往不敢亲自参加诉讼。为此“通知”中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明确提出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到庭并出具保证书,通过对其进行庭审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务是否真实。未举债夫妻一方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为虚假债务,但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的,人民法16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与

40、此同时,通知还明确要求,人民法院未经审判不得要求未举债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记者:某些个案中还存在一些法院只是简单核对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和相应证据,就根据表面证据或单个证据作出将虚假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情形。有没有较好的解决途径?答:由于结案压力、工作责任心等主客观因素影响,个别法官确实存在简单、机械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现象。必须指出的是,简单机械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是司法审判应当亟须改进的方面。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通知”中明确提出要求,在认定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注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具体来说,要结合借贷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亲朋好友、同事等

41、利害关系,经合法传唤是否到庭参加诉讼、借贷金额大小与出借人经济能力是否匹配、债权凭证是否原件及其内容是否一致、款项交付方式、地点和时间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借贷发生前后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判断债务是否发生。“通知”强调,要坚决避免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记者:从以往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情况看,夫妻中举债一方经常会主动承认债务真实存在,而夫妻另一方虽否认却无从证明。对此有无对策?答:这种情形确实存在。由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实属正常。基于各种原因,举债夫妻一方未告知夫妻另一方某项

42、特定举债也在所难免。而要求夫妻另一方事后证明特定债务没有发生,相当于证明没有发生的事实。这对夫妻另一方而言,未免要求苛刻。17为了缓解夫妻另一方的举证困难,“通知”提出,在举债一方的自认出现前后矛盾或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时,人民法院应主动依职权对自认的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查。例如,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对外举债真实性持异议的,可以申请法院对相关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取证。6、最高法最新答复最高院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第 24 条)的最新答复【2017 年 8 月 24 日】意见解读:此次最高院办公厅对“修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24 条” 的答复,对于各地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践中起了新的指导性作用,旨在

43、纠偏法院对第 24 条简单机械地适用,梳理后主要有以下几点:1、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进行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这是此次答复最大的亮点。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所需的举债可以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举债,则由债权人和举债人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借鉴了几年前江苏、浙江、湖南某些地方的做法】。在实践中,非举债方可以通过收集日常生活开支明细等证据,证明共同生活的实际费用以及说明无对外举债之必要,从而将款项用途的举证责任交由债权人和举债人,达到 维护自己的权益之目的【告诉我们该怎么做】。2、坚持厘清债权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和外部法律关系以保护民事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183、因投资亏损

44、而产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4、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借款,非举债方不承担偿还责任。5、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适用第 24 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6、未经审判程序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不得直接在执行程序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附: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 议 XX 号建议的答复XXX:您提出的关于尽快修正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24 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制定背景略有关夫妻债务司法认定的问题不断增多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案件的高发,有关夫妻债务的认定问题也不断增多。由于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了夫妻财产共有制,

45、但是对于夫妻债务如何认定,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不够具体明确,两个条文之间的关系不够清晰,学术界、实务界以及社会上对此理解不尽一致,导致司法适用不统一,对夫妻债务的司法认定出现了一些问题。妇联组织经常接到投诉,反映因配偶一方举债,“ 被负债的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各级法院也陆续收到反映,认为该条过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损害了未举债配偶一方利益,有的法院判决高利贷、赌博、19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所谓“ 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不知情的配偶承担;甚至夫妻一方利用该条规定勾结第三方,坑害夫妻另一方等。近来来,一些“被负债的一方”更是成立了“反二十四条

46、联盟”“二十四条公益群” ,抱团维权,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夫妻债务的裁判思路为积极应对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债务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或规范性文件,从多个角度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其一,(2014)民一他字第 10 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答复江苏高院)明确:“如果 举债人的配偶 举证证明所借债务 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其二,(2015)民一他字第 9 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答复福建高院)明确

47、:“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其三,2017 年 2 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虚构债务和违法犯罪所负债务不认定为共同债务,并确立了七项审判原则。 其四,今年 3 月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成立联合调研组,先后分赴 8 个省区市开展有关调研工作,深入了解各地法院认定夫妻债务的20情况,加强夫妻债务认定的对下指导。即便如此,审判实践中夫妻债务的认定问题仍然很难完全解决,主要在于非举债配偶的举证困难和法院查

48、证的困难,尤其对于非举债配偶不知情但又无法证明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合法债务,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实 践中认定标准很不统一。我们认为,要彻底解决以上问题,更好地保护未举债配偶一方以及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在法律层面构建完善的夫妻债务制度,需要立法机关就夫妻债务问题作出立法解释,明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准确含义及其与第四十一条之间的关系,并在民法分则亲属编编纂过程中,加强对夫妻财产共有制、夫妻财产分别制以及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等的研究论证。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工作打算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拟开展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1、通过发布典

49、型案例、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指导各级法院落实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避免简单、机械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具体为:(1)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明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当然,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既要考虑日常家庭生活,还要考虑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2)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所需的举债可以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 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举债,则由债权人和举债人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21(3)夫妻一方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举债,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第三人是否善意等具体情形来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系统梳理各地法院在认定夫妻债务方面好的经验做法,为细化和完善司法解释打好基础,适时细化和完善司法解释。同时,加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指导力度,维护个案裁判结果的公正。3、在严格执行通知第二项“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 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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