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 3:天津专员办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监控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我办开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监控工作,提高监控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5230 号) 、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预2016136 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监控,是指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办内相关处室对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控,并对部分专项转移支付开展重点监控。全面监控是指以本地区所有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为对象,对其预算执行总体情况开
2、展的监控。重点监控是指以具体专项转移支付为对象,对其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开展的监控。全面监控是常规性工作,是重点监控的基础。重点监控项目由部内相关司局提出并纳入年度监管计划,也可以由我办根据工作需要和地方实际自行确定并报部内相关司局备案后实施。2第三条 执行监控责任落实。各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承担业务范围内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全面监控工作。重点监控工作依据财政部年度监管工作计划确定的具体项目组织开展。第四条 全面监控主要内容。(一)资金下达及时性。地方财政部门是否在接到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下达本级相关部门或者下级财政部门;(二)共同责任落实。国务院、财政部明确规定地方有具体负担数
3、额、比例的共担类专项转移支付中地方承担资金部分是否落实;(三)预算执行进度。预算资金的实际支付情况,以及整体进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四)存量资金盘活。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拨付、调剂、缴回,造成资金闲置沉淀; (五)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等;(六)其他违规情况。是否存在未按规定预算科目下达预算、主管部门(单位)直接向下级下达资金、违规将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等清况;(七)其他需要关注的内容。如是否及时全面地对财政、审计等部门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等。3第五条 重点监控主要内容。除第四条所规定内容外,还应重点包括以下内容:(一)资金是否落实到规定项目
4、上,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调剂等违规使用问题;(二)资金具体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既定使用方向要求;(三)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以及是否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或者实施方案实施等;(四)项目实施是否围绕绩效目标开展,是否发生偏离,能否如期实现绩效目标; (五)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第六条 监控信息的搜集、整理、运用。 各相关处室应进一步加强同地方财政部门的信息沟通,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研究借助信息系统全面收集整理专项转移支付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对存在的疑点进行核实,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办。第七条 健全完善监控台账。监控台账应按类别分项设置。主要包括:项目名称、中央下拨(文号、时间、
5、金额) 、市财政下拨(文号、时间、部门、金额) 、市级配套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存量资金盘活、违规问题整改等。第八条 重点监控工作的开展。在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内容基础上,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4(一)前期准备。按照财政部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重点监控事项,学习相关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整理细化专项资金全面监控资料,做到底数清、基本情况明。财政部专项监控文件下发后,认真学习领会,必要时与财政部相关司局沟通联系,准确把握监控重点、监控内容和监控形式。及时通知地方财政等相关部门,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二)现场核查。在总体掌握专项资金规模、方向、下拨进度、部门等情况下,根据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单位,进
6、行现场核查,对核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制作专项转移支付执行监控工作底稿 (附后) 。第九条 监控中相关问题的定性。在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中发现的较重大问题及处理建议,应及时向主管办领导汇报,依问题严重程度可提交专员办公会议研究,准确把握处理方向。第十条 监控报告的主要内容。(一)全面监控报告,主要包括: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的项目和下拨资金情况、市级财政分配的及时性情况、配套资金落实情况、预算执行进度情况、存量资金盘活情况、安排使用中违规情况及改正情况、改进和完善工作的建议等。(二)重点监控报告,财政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纳入重点监控范围的专项转移支付总体执行
7、情况;52、围绕监控内容的重点监控开展情况;3、监控中发规的问题及原因分析;4、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5、尚未纠正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6、具体改进及完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第十一条 监控报告的上报时间。(一)全面监控报告,按季度上报。各相关业务处室,季度初 5 日内将上季度监控报告,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主管业务处(业务一处) ,由主管业务处汇总在稳增长季度报告中,上报财政部相关司局。(二)重点监控报告。在财政部开展监控工作的时间要求下,及时安排组织,尽早完成监控工作,尽早拟定监控报告。一般情况下,各处室上报办领导审核的报告,应不少于财政部规定时间的前 3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按办领导同
8、意的时间上报。第十二条 监控报告的主送、抄送部门。一般情况下,报告主送财政部具体职能司局,抄送财政部预算司,同时按要求抄送地方财政等有关部门。第十三条 监控报告报出后联系沟通工作。监控报告上报后,相关业务处室应及时与主送部门沟通联系,确认收到情况,若未收到,及时补报。并注意搜集监控结果利用情况,及时在工作台账成果利用中反映。6第十四条 监控中发现问题的处理。(一)在全面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在搞清事实真相和原因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督促地方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二)在重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现行文件有明确规定的,向地方财政等有关部门正式行文,下发处理意见,同时将处理意见
9、报财政部相关司局备案。现行文件无明确规定或者属重大问题的,相关处室应当及时上报财政部相关司局,待财政部相关司局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地方财政部门后,相关处室应督促地方相关部门整改落实。地方有关部门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相关处室应当及时上报部内相关司局,由财政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视情况暂停或者取消该项目的执行。第十五条 监控资料归集归档。相关业务处室监控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对有关资料进行归集,包括财政部相关文件、监控工作底稿、监控报告、处理意见、整改情况等。资料归档按照办业务档案归档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负责专项转移支付执行监控的各级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徇私枉
10、法、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七条 相关业务处室按照工作职能自行开展的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重点监控工作,参照本办法相关内容执行。7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编号: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执 行 监 控 工 作 底 稿共 页 第 页被监控单位名称: 被监控资金名称: 情况摘要:附件:8被监控单位签署意见:被监控单位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监控组编制人签名: 日期: 监控组复核人签名: 日期:备注:被监控单位签署意见时,应当对工作底稿摘录的事项是否属实进行认定,如属实,签“情况属实” ;如有不同意见,应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被监控单位签名是指被监控单位的具体事项负责人签名。本工作底稿的印制规格为 A4 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