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防空地下室建设监督管理细则第一条(监管目的)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领域监管工作的意见 ,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依据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监管理主体) 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所有防空地下室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作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空地下室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管理对象、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及建设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监管内容)(1)对正确履行行政审批内容的监管。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在审批范围内、审批面积、类型、等级确定等内容;(2)对符合应同步建设防空地
2、下室条件的监管。重点监管教育类、医疗和养老类项目是否应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3)对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项目的监管;(4)对执行国家政策及人防工程规划的监管;(5)对防空地下建设各方主体资质资格及工作质量的监管;(6)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程序及建设进度的监管;(7)对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的监管,适用2吉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监管方式) 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应建立防空地下室建设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有定期检查、抽检巡查和社会监督。监督检查每 1-2 年组织一次,必要时组织军事机关、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联合检查。第六条(监管程序) 防空地下室建设监管的
3、主要程序:(一)做好检查前准备工作。包括制定监管计划,分析检阅相关材料、听取相关汇报,进行调研,制定检查方案。(二)组织检查人员(三)展开检查。可采取调查询问、现场查看、查阅相关资料等形式。(四)整理有关资料,形成检查结论,有问题的形成处理意见,下达整改通知或行政处罚通知。(五)督促相关整改完成后,及时进行复查。(六)通报检查全部情况第七条(监管措施及处理)( 1) 举 报 、 立 案 和 处 理 。 对 个 人 和 单 位 举 报 的 , 要 受理 并 做 记 录 , 确 定 立 案 的 , 进 行 调 查 取 证 , 根 据 调 查 结 论决 定 是 否 处 理 及 如 何 处 理 。 处
4、 理 方 式 包 括 警 告 和 诫 勉 谈 话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错 误 行 为 , 并 处 罚 款 ; 造 成 损 失 的 , 依 法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予 以 没 收 ; 情 节 严 重 的 建 议 取3消 相 关 资 格 、 ( 建 议 或 ) 撤 销 、 撤 回 、 吊 销 许 可 资 质 ; 发现 涉 及 其 它 方 面 违 法 犯 罪 线 索 的 , 移 送 相 关 单 位 。( 2) 对于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应当查处而城市人防主管部门不给予查处的,上级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查处,逾期未查处的
5、由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直接进行查处,涉及追缴易地建设费的,可以直接追缴并收缴到上级国库。( 三 ) 信 用 评 价 。 对 于 检 查 或 抽 查 结 果 , 涉 及 企 业 非中 性 信 息 的 , 要 登 录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或 黑 红 名 单 ), 进 行 公 示 及 发 布 。第八条(行政问责)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通报地方政府,建议调离工作岗位。(一)未按照规定对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申请进行核实的;(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规定造成损失的。第九条(监管工作保障措施)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应建立防空地下室建设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组,定期对下级人防主管部门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依法履行层级监督职责,及时纠4正违法违规行为。第十条(监管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