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 沉井施工安全操作技术规程19.1 一般规定19.1.1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施工图、工程和水文地质、现场环境等状况确定施工方法、程序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19.1.2 沉井四周下沉影响区内有房屋建筑、架空及地埋管线、水利堤防设施、固定机具、永久建筑、公路铁路交通干道、通信塔台等建(构)筑物时,沉井下沉前,应按照相关设计规定进行加固或挪移、改迁,在下沉中进行沉降和水平位移观测,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下沉,及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下沉。19.2 沉井制作19.2.1 接高沉井时必须停止土方作业,在沉井偏斜的情况下严禁接高沉井。19.2.2 高处作业必须搭设作业平台,作业平台的
2、脚手板必须满铺且绑扎牢固;上下作业平台必须设安全梯、斜道等攀登设施;作业平台、安全梯道等临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平台、梯道及栏杆在使用前应经检查、验收合格、形成文件记录,并在使用过程中定期进行检查。19.2.3 沉井的制作高度不宜使重心离地太高,以不超过沉井短边或直径的长度为宜,一般不应超过 12m。特殊情况允许加高但应有可靠的计算数据,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19.2.4 沉井井顶周围应设防护栏杆。井内的水泵、水力机械、空压机、电力管道及线路等施工设施,均应架设牢固,以防止坠落。19.2.5 支垫拆除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9.2.5.1 混凝土强度应满足设计规定的抽垫要求;19.2.5.2 抽出垫木
3、后应用砂性土回填、捣实;19.2.5.3 抽承垫木时应由作业负责人统一指挥,分区域、按顺序进行,定位支垫处的垫木应按设计规定程序最后抽出,不得遗留。19.2.5.4 抽承垫木及下沉时,严禁人员从刃脚、底梁和隔墙下通过.19.2.6 沉井侧模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 25时方可拆除,刃脚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 75时方可拆除;沉井分节预制时,分节预制高度应依其下沉过程中的稳定性和摩擦阻力,由施工设计确定。底节沉井的最小高度应满足拆除垫木后的竖向挠曲强度要求。19.2.7 沉井制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要求:19.2.7.1 在浅水区域或可能淹没的旱地、浅滩等地域应筑岛制作沉井;19.2.7.2 筑岛标高应高出
4、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 70cm 以上;19.2.7.3 筑岛的平面尺寸应满足沉井制作的抽垫等施工要求,沉井周围应有2m 以上的护道;19.2.7.4 筑岛材料应为透水性好、易于压实和开挖的无大块颗粒的砂土或碎石土;19.2.7.5 筑岛应能承受水流对岛体的冲刷,确保岛体的稳定。19.2.8 制作沉井时应同步完成直爬梯或梯道预埋件的安设;直爬梯和梯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9.2.8.1 梯道宽度不宜小于 70cm;坡度不宜大于 50 度;梯道宜使用钢材焊接,材料不得有腐蚀、断裂、变形现象;爬梯每步高度不宜大于 25cm,严禁采用钢筋做踏板;梯道临边侧必须设防护栏杆。19.2.8.2 采用斜道时
5、,脚手架必须置于坚固的地基上,斜道宽度不得小于1m,纵坡不得陡于 1:3,搭设必须牢固。19.2.8.3 采用固定式直爬梯时,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宜为 50cm,埋设与焊接必须牢固。梯子顶端应设 1.0m1.5m 高的扶手;攀登高度超过 7m 以上部分宜加设护笼;超过 13m 时,必须搭设梯间平台。19.2.8.4 采购的安全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自制安全梯应符合下列要求:攀登高度不宜超过 8m;梯间踏板间距宜为 30cm,不得缺档;梯子净宽宜为 40cm50cm;梯子工作角度宜为 755。梯子需接长使用时,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一处。链接以后的梯梁强度、刚度不得低于单
6、梯梯梁的强度、刚度。梯脚应置于坚实基面上,放置牢固,不得垫高使用;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梯子结构必须坚固,梯梁与踏板之间的链接必须牢固。19.2.8.5 基坑施工现场可根据环境状况修筑人行土坡道供施工人员使用,人行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施工中应采取防尘措施,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两侧应设边坡,沟槽(基坑)侧无条件设边坡时,应根据现场情况设防护栏杆。坡道土体应稳定、坚实,宜设阶梯,表层宜硬化处理,无障碍物。宽度不宜小于 1m,纵坡不宜陡于 1:3.19.3 沉井下沉19.3.1 沉井下沉前应经验收,确认结构强度等符合结构强度等符合设计要求并形成文件.19.3.2 沉井下沉前应把井壁上影响下沉的拉杆
7、螺栓、圆钉等尖锐和突出物体切割掉.特别在不排水下沉时,应清除井内障碍和插筋,以防止割破潜水员的潜水服。19.3.3 沉井应连续下沉,尽量减少中途停顿时间。19.3.4 沉井下沉中应随时观察下沉情况,根据土质、入土深度和偏差情况及时调整除土未知、方法,保持偏差符合要求。19.3.5 沉井顶部作业时,应搭设作业平台。平台结构应依跨度、荷载经计算确定,搭设必须牢固,临边那必须设立防护栏杆并符合相关安全要求。19.3.6 沉井的内外脚手,如不能随同沉井下沉时,应和沉井的模板、钢筋分开。井字架、扶梯等设施均不得固定在井壁上,防止沉井突然下沉时披拉倒。19.3.7 沉井下沉采用加载助沉时,加载平台应经过计
8、算,加载或卸荷范围内,应停止其它作业。19.3.8 采用抓斗或吊斗人工清运应满足下列要求:19.3.8.1 采用抓斗抓土时,井孔内人员和设备应事先撤出,停止其它作业.如不能撤出时,应采取安全措施。19.3.8.2 吊运作业前应划定作业区,设护栏和安全标志,严禁非作业人员人内;19.3.8.3 吊运时,吊臂、吊钩运行范围,严禁人员人内;19.3.8.4 吊运作业必须设信号工指挥,指挥人员必须检查吊索具、环境等状况,确认安全;19.3.8.5 正式起吊之前应先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起吊;吊装中严禁超载。19.3.8.6 大雨、大雪、大雾、沙尘暴和风力六级(含) 以上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吊装。
9、19.3.8.7 吊装中遇地基沉陷、机体倾斜、吊具损坏或吊装困难等,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作业。19.3.9 沉井在淤泥质粘土或亚粘土中下沉时,井内的工作平台应采用活动平台,禁止固定在井壁、隔墙或底梁上。沉井发生突然下沉,平台应能随井内涌土顶升。19.3.10 排水下沉应遵守下列规定:19.3.10.1 提升架应进行施工设计,其强度、刚度、稳定性应满足施工安全的要求。使用前应经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记录文件。19.3.10.2 除土过程中应设专人排除地下水。19.3.10.3 人工除土应符合下列要求:涌水、涌沙量大时不宜人工除土。劳动组织应合理,井内人员不宜过多,单井室内不
10、宜超过 3 人。在刃脚处除土应均匀、对称,保持沉井均衡下沉。井内作业,应保持足够的照明和通风。沉井内应设安全梯和安全绳;沉井为双室或多室时,各室均应设安全梯和安全绳。人员不得在刃脚和隔墙附近停留、休息。作业中应在沉井口设专人监护,确认安全。19.3.10.4 不排水下沉应满足下列规定:当沉井面积较大,不排水下沉时,井内隔墙上应设有潜水员通过的预留孔。不排水下沉时,机械除土的最大深度不得超过刃脚标高下 2m,并应均匀、对称进行。松软土质不得直接在刃脚除土;粉砂、细砂土层,不得降低井内水位,且必须保持井内水头高于井外 1m 以上。不排水沉井,井内应搭设专供潜水员使用的浮动操作平台。潜水员的增、减压
11、规定及有关职业病的防治。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沉井如由不排水转换为排水下沉时,抽水后应经过观测,确认沉井已经稳定,方可下井作业。空压机的贮气罐应设有安全阀,输气管应编号,供气控制应由专人负责。在有潜水员工作时,并应有滤清器,进气口应设置在能取得洁净空气处。19.3.10.5 采取偏出土和施加外力纠正沉井倾斜时,应在密切观察沉井下沉情况下逐级加载。沉井下沉需配重时,配重应堆码整齐,放置稳固。19.3.10.6 高压射水辅助下沉应遵守下列规定:高压泵应完好,压力表使用前必须经校验、标定,高压胶管及其接口应严整。作业前应检查确认并记录。下沉作业应由作业组长指挥。作业前,指挥人员应检查各项准备工作和机械
12、设备,确认安全后,方可向高压泵操作工发出作业指令。采用水力机械时,井内作业面与水泵站应建立电话或讯号联系。水力机械的水枪和吸泥机,应进行试运转,各连接处应严密不漏水。高压射水压力宜控制在 12.5MPa.严禁将高压水直接对准人或机械设备、设施喷射。采用井内抽水强制下沉时,井上人员应离开沉井,不能离开时应采取安全措施。19.3.10.7 泥浆套辅助下沉应遵守下列规定:泥浆套应设地表围圈防护。压浆泵应完好,压力表必须经校验、标定,压浆系统各接口应连接牢固。作业前应检查确认合格。压浆管应通畅,且不可直接冲刷土层。在沉井下沉中应随时补充泥浆,满足需要。井内外水位应一致。或井内水位略高于井外。现场应设泥
13、浆沉淀池,其周围应设防护栏杆;对水泥残渣应妥善处理,注意施工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19.3.10.8 沉井下沉完成后,其顶端低于地面或高于地面 1m 以下时,必须在井口四周边缘及时架设防护栏杆和相关安全警示标志。19.4 沉井封底与填充19.4.1 沉井下沉完成后,应及时清除浮渣、平整基底,沉井基底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进行封底。19.4.2 潜水检查或清理不排水沉井的基底时,应采取防止沉井突然下沉或歪斜的措施。19.4.3 沉井具备填充混凝土施工条件时,应及时进行填充混凝土施工,作业前应检查作业平台,确认合格;漏斗、下料串管连接应牢固。使用前应检查确认合格;下料人员应听从井内作业人员的指令。1
14、9.4.4 现场潜水作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9.4.4.1 潜水员必须按规定配备潜水设备;潜水和加压前应对潜水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潜水员的潜水时间依潜水深度计算确定;使用氧气呼吸器的潜水深度不得超过 10m,使用空气呼吸器的潜水深度不得超过40m。19.4.4.2 潜水作业条件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应设一名备用潜水员,必要时进行下水协助或救援。19.4.4.3 潜水作业必须由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现场指挥。作业过程中,指挥人员必须随时与潜水员保持联系,掌握其安全状况;发生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19.4.4.4 多室沉井潜水作业时,严禁潜水员穿越邻室;沉井壁上不得有钢筋、圆钉
15、等尖锐、突出的外露物。19.4.4.5 潜水作业时,沉井各室内水位应一致,沉井内的水位应高于井外水位。潜水作业前必须进行试作业确认正常。19.4.4.6 潜水作业时,沉井内及其附近不得进行起重吊装作业,在沉井外2000m 范围内不得进行爆破作业,沉井外 200m 范围内不得进行振动、锤击沉桩作业。19.4.4.7 水下爆破作业潜水员应熟悉爆破器材的 性能、操作技术和安全要求;炸药包密封后,潜水员应将炸药包随身带入水下,不得用绳传递;同一次起爆中,不得使用不同型号的雷管;引爆导线与电源间应安装开关并设专人值守;发生“瞎炮”时应切断电源并等待 15 分钟无异常后,方可下潜处理。19.4.4.8 沉井内吸泥清基时,吸泥机和高压射水枪的闸阀必须设专人值守,并服从潜水员的指挥;潜水员用手扶持吸泥机作业时,不得用手、脚去探摸吸泥机头部或骑在吸泥机弯头上。19.4.9 沉井水下混凝土封底时,工作平台应搭设牢固,导管周围应有栏杆。平台的荷载除考虑人员和机具重 量外,还应考虑漏斗和导管堵塞后,装满混凝土时的悬吊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