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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员工容错纠错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2739979 上传时间:2018-09-26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15.2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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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干部员工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切实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在更高层次上发挥杨凌示范区作用”的部署,推进示范区、公司“十三五”发展规划顺利实施,大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杨凌示范区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 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部门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2、。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实行一事一议,坚持依纪依法、坚守底线,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允许试错、宽容失误,着眼预防、及时纠错,勇于担当、激发活力的原则,旨在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干事创业、及时预防纠错。第四条 在改革创新和履职担当过程中,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工作出现偏差失误,但没有违规违纪、没有谋取私利、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进行容错。(一)在落实党工委管委会、公司决策部署,特别是在推动重点工作、重大项目时,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工作失误或引发矛盾的;(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三)在招商引

3、资、精准脱贫、项目建设工作中,因促进发展、创造性开展工作或不可预知因素导致政策规定执行出现一定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四)在政策法规把握和执行中,因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或政策法规调整影响出现偏差的;(五)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六)在处置重特大事故、群体性事件、突发性案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果断决策、及时应对处置出现一定失误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七)在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八)在涉及全局利益工作中,因维护大局、主动放弃部门或局部利益引发

4、内部矛盾和不满的;(九)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十)主动纠错纠偏、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十一)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容错情形之一,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容错并完全免责:(一)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二)符合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的;(三)经过集体民主决策并有书证的;(四)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五)主动采取措施,尽力挽救损失的。第六条 容错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相关部门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减责或免责情形之一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 7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公司纪检组和行政人事部门提出书

5、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及材料。(二)核实。受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部门应当予以解释答复。(三)认定。核实结束后,公司纪检组和行政人事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出容错认定结论。(四)反馈。公司纪检组或行政人事部对认定结果在3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七条 经确定予以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一)在各类考核中免予扣分;(二)在干部提拔任用中不受影响;(三)在评先树优、职称评定

6、中不受影响;(四)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可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第八条 建立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部门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发函提醒、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三)分类处置、宽严相济。运用好“四种形态” ,区别对待,教育引导干部员工切实

7、发挥纪律和规矩的正面引导和惩戒警示作用。第九条 纠错改正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公司纪检组或行政人事部在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作出免责减责认定结论时,应同时启动纠错程序,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说明纠错事由,指出错误所在,提出纠错要求。(二)纠错对象在收到纠错通知 5 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司纪检组或行政人事部提交书面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相关责任人。(三)公司纪检组或行政人事部要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第十条 建立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

8、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及时消除负面影响。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二)严肃查处诬告诬陷行为。对恶意中伤、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件。(三)客观公正处理。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部门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切实保障干部的合法权益。(四)强化关心关爱。对予以容错纠错的干部实行跟踪管理,期限一年。分管领导、行政人事部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谈心谈话,关心了解其工作生活和思想状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轻松上阵。第十一条 容错纠错工作在公司党组领导下,由公司纪检组和行政人事部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公司纪检组主要负责党纪政纪方面问责追责的容错纠错,行政人事部主要负责组织处理方面的容错纠错,以及容错纠错结果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运用。第十二条 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组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司纪检组、行政人事部承担。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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