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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际结算中的风险与防范 以信用证为例.doc

上传人:dreamzhangning 文档编号:2736056 上传时间:2018-09-26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14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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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 目:企业国际结算中的风险与防范 以信用证为例 姓 名: * 学 院: 专 业: 国际经济与贸易 班 级: (1)班 学 号: * 指 导教师: * 职称: * 201 年 月 日*目 录摘要1关键词1引言1一、 信用证的相关概述1(一)信用证的概念及特征1(二)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及特点2(三)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2(四)信用证结算的具体流程3(五)信用证结算在企业中的现状分析3二、信用证结算风险产生的原因3(一)由信用证自身特点所引发的风险3(二)由进口商所引发的风险4(三)由出口商所引发的风险4(四)由于银行的信誉所引发的风险4三、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主要风险研究5(一)

2、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5(二)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5(三)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6四、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防范研究7(一)进口商对风险的防范措施7(二)出口商对风险的防范措施7(三)银行对风险的防范措施8致谢9参考文献 10企业国际结算中的风险与防范以信用证为例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 *指导教师 *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 证支付方式逐渐成为国 际结算中最重要的支付结算方式。信用 证支付方式把由进口商履行的付款责任转给银行,保 证出口商安全迅速地收到 货款, 进口商按时收到货运单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 进出口商互不信任的矛盾。因为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在单证表面完全一致的情况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

3、 责任;信用证 是一项独立的文件,它不依附于 贸易合同;银行在信用证结算中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正因 为如此加之信用 证的有关当事人位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以及不法贸易商的贪利心理,使得信用 证交易存在很大的 风险。因此,如何辨别信用证支付方式的风险和有效防范信用证结算欺诈,成 为了我们在国 际贸易结算中必须学习分析的当务之急。关键词:国际结算;信用证;风险;防范引言: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由于银行信用的介入,使交易各方从中受益,既使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得到缓解,又降低了进出口双方的交易风险。因此,随着国际贸易的进一步扩大,信用证结算越来越受进出口双方的青睐。但这并不是说信用证业务没有风险,由于

4、信用证自身的特点,进出口双方利用信用证结算在各个环节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隐患,会造成进出口双方及银行的重大损失。因此,如何正确把握信用证结算业务中所存在的风险,对于解决国际贸易纠纷和防范风险具有一定的意义。一、信用证的相关概述(一)信用证概念及特征1、信用证的概念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又称信用状,是出证人以自身名义开立的一种信用文件,就广义而言,它是指由银行或其他人应客户请求作出的一项书面保证(written engagement) ,按此保证,出证人(the issuer)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兑付汇票或偿付其他付款要求(other demands f

5、or payment)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信用证则都是由银行开立的,是指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者开具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通常是开证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和指示,授权出口人凭所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和开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的不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向其或其指定的银行收款,并保证向出口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出口人开立的汇票。2、信用证的特征(1)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证支付方式是由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保证。作为一种银行保证

6、文件的信用证,开证银行对之负首要的即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证虽然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立,它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约定。UCP600 第 4 条中明确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是一项与凭此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不相连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类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 ”该条又进一步指出:“银行对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下任何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提出的因其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索赔或抗辩的约束。(3)信用证是一种纯单据交易(pure document

7、ary transaction)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它只审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UCP600 中第 5 条明确规定:“银行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可能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履约。 ”银行审核只是确定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只是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和特殊的条件概不负责。在信用证业务中,实行严格符合原则,不仅要做到“单证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 。对于出口商来说,只要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提交单据,便可取得货款,同时,还

8、使出口商获得外汇和资金融通,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扩大出口。(二)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及特点1、信用证的内容(1)对信用证自身的说明:信用证的种类、性质、编号、金额、开证日期、有效期及到期地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使用本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等。 (2)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期限以及出票条款等。(3)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运输标志、单价等。 (4)对运输的要求:装运期限、装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运费应否顶付,可否分批装运和中途转运等。 (5)对单据的要求:单据的种类、名称、内容和份数等。 (6)特殊条款: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贸易情况的变化或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可作出不同的规定。 (7)

9、开证行对受益人和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2、信用证的特点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很受进出口商青睐的一种结算方式。其特点有三:首先,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对信用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出口商将货,只要提交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即可获得银行的付款。其次,信用证独立于贸易合同。信用证虽依据贸易合同开立,但一经开立即与贸易合同独立,银行是否付款也不取决于贸易合同的履行状况。最后,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业务,银行处理的是信用证项下的单据而非货物,要求“单证一致” 、 “单单相符” 。(三)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1、当采用信用证结算时,受益人的收款有保障,特别是在出口商不了解进口商时,在进口商有外汇管制时,信

10、用证的优越性更为显著。2、信用证使双方的资金负担平衡。对于出口商来说,出运货物以后可以立即把单据卖给出口地银行以获得货款,还可以利用信用证做打包放款,因此,资金负担比付款和托收轻得多;对于进口商来说,开证时一般只需缴纳部分押金,获得单据时才支付全额,其资金负担比预付货款轻得多。3、信用证方式也具有一些缺点。比如容易产生欺诈行为,由于信用证是具有自足性的文件,有关银行只处理单据的特点,如果受益人伪造相符单据或制作根本没有的假单,那么进口商就会成为受害人。尽管理论上讲进口商可以依买卖合同要求出口商赔偿,甚至诉诸法律,但跨国争端往往很难解决。另外,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

11、用,大大促进了进出口双方的贸易往来,已成为受众多企业青睐的结算方式。受全球金融危机冲击,这种传统的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面临挑战。部分国外商业银行出现流动性不足,甚至出现倒闭现象,个别国家或者地区进口商出现恶意违反合同,拒绝支付货款。这些现象加剧了出口商的收汇风险,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带来了很大的冲击。金融危机对国际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震荡都是巨大而深刻的。在新的全球经济金融环境中,参与国际结算业务的当事人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着风险考验。 (四)信用证结算的具体流程1、进、出口方在贸易合同中达成约定,规定使用信用证支付的方式。 2、进口方向选定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同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证。

12、3、开证银行根据申请内容,向出口方,即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通知银行。4、通知银行仔细核对印鉴或密押无误后,将信用证寄交给出口方。 5、出口方审核信用证与合同内容相符合后,按照信用证中的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信用证要求的货运单据,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寄交议付行议付。 6、议付行根据信用证条款审核出口方提交的单据,确认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出口人。 7、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进口方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8、开证行(或进口方指定的付款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9、开证银行通知进口方付款赎单。(五)信用证结算在企业中的现状分析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

13、最常用的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运用最为广泛的结算方式,由于它以银行信用为保证,以银行独立性付款责任为基础,因此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但是由于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单证作表面的审查,不负责采取进一步行动来调查单据的真实性,从而无法审查货物的真实性,这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信用证案拒付和欺诈案件屡屡发生。二、风险产生的原因(一)由信用证自身特点所引发的风险1、独立性根据 UC

14、P600 第四条规定,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其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由此可见,由于信用证的独立性,信用证一旦开立,即与基础合同脱离关系,不论基础合同有任何改变,只要信用证未作任何修改,开证行的权利义务完全受已经开立的信用证条款的约束。信用证的独立性的出发点旨在维护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开证行的利益,并加快交易进程。但若进出口双方恶意串通,伪造合同,进口方(开证申请人)想方设法

15、提供开证行认可的担保措施骗取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出口方(受益人)提交相符交单后,议付行为其续做议付等贸易融资业务提前得到融资,信用证到期解付时进口方(开证申请人)又逃之天天。根据信用证的独立性,开证行对议付行(善意第三方)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尽管贸易合同存在瑕疵,开证行仍然要对外付款,在这种情况下,信用证的风险都转嫁给开证行。2、单据化根据 UCP600 第五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简言之,银行只负责审核单据,即只要开证行收到出口方(受益人)交来的单据表面上能做到符合 UCP600、ISBP(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规定与信用证条

16、款规定、单据与单据之间严格相符,开证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单据化条款虽然明确了开证行仅对单据表面真实性审核,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开证行的审核范围,明确了开证行的责任。但该条款显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为隔行如隔山,银行审单人员并非对各行各业各领域的专业知识都比较精通。因此,对于单据的审核只能停留在表面真实性的审核,如遇到出口商蓄意欺诈,尚未发货却伪造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包括专业机构出具的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开证行势必难以从实质上辨认专业机构出具的运单及保单的真伪,尽管出口方(受益人)提交的是伪造单据,开证行仍然会在审核单据表面相符后通知进口方(开证申请人)单据相符并要求其付款赎单,并按照国际惯例规定的

17、时间对外付款。伪造单据的出现,势必会造成进口商遭遇提不到货的风险,而信用证的单据化条款的特点使开证行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背初衷而间接成全了一起诈骗案。(二)由进口方所引发的风险1、进口方信誉较差进口方信誉较差,以不符合国际惯例规定的不符点作为拒付理由,对相符单据拒不付款,而开证行为了维护自己在国际上的声誉及银行信誉,被迫垫款对外支付信用证款项,进口方的信誉风险会使开证行面临垫款风险。2、进口方在开证时故意加入软条款进口方在开证时故意加入软条款,为出口方相符交单设置障碍,出口方银行要求修改信用证条款而进口方拒不接受,出口方已经发货(铁路运输由于铁路车皮计划的原因一经发货,很难改变运输路线) ,

18、不得以只能按照不符交单,进口方顺理成章拒付,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由双方协商解决付款事宜,若协商无果,出口方会做出降价让步,面临价格波动风险。(三)由出口方所引发的风险1、出口方伪造信用证出口方利用开证行只审核单据表面真实性的事实,伪造信用证单据,使开证行在信用证单据审核无误的前提下付款,最终进口方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2、出口方以次充好出口方利用信用证结算只见单不验货的特性,偷梁换柱,以次充好,虽然进口方的提货单据真实有效,但提到的货却是次品、赝品,最终进口方还是会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四)由于银行的信誉所引发的风险1、开证行所在国的国家风险较大即开证行所处国家或地区政局不稳,经常发生暴乱或战争等

19、。在这种情况下UCP600 第三十六条有明确规定,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恐怖主义行为或任何罢工、停工或其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导致的营业中断的后果概不负责。银行恢复营业时,对于在营业中断期间已逾期的信用证,不再进行承付或议付。因此,如果开证行政局不稳,出口方将会面临收汇无法保证的风险,最终钱货两空。近期利比亚爆发的战乱、日本突发大地震,提醒了我们对国家及国别风险要引起高度重视。2、开证行的信誉与职员执业素质若开证行对外信誉较差,经常无理拒付或对于交单行的指示置之不理,不按照国际惯例执行信用证,出口方(受益人)的收汇会受到威胁,开证行信誉不佳的实例屡见不鲜。世界各国银行职员的职

20、业素质也参差不齐,对开证行的慎重选择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维护出口方权益,为出口方(受益人)节约费用,保障安全收汇。三、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主要风险研究(一)进口商所面临的主要风险1、出口商伪造单据骗取货款或是其交货严重违反贸易合同的要求UCP600第 34 条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中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于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服务或其他履约行为的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对于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保险承保人或其他任何的诚信、行为、疏漏、清偿能力、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也概不

21、负责。 ”这一项规定为不法厂商伪造单据并骗取货款提供了方便。由于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如果受益人不根据事实,以次充好,以假冒真,甚至制作根本没有货物的假单据,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照样可以取得货款,这时进口方就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者。2、卖方勾结承运人出具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或勾结其他当事人如船长等将货物中途卖掉所谓“倒签提单”是指出口商没有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日期装船,而是晚于规定日期装船,而后为了获得和信用证相符的单据,仍旧要求承运人按照信用证中所规定的装船日期签署提单。倒签提单的直接后果是货物无法按时到达目的地,进而影响进口方的生产和销售,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

22、若是卖方勾结船长讲货物中途卖出,那进口方蒙受的损失就会更大,使其钱货两空。(二)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1、因“软条款”而导致的风险例:我方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澳洲某国出口鲜活制品一批,双方规定以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一经开证申请人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并承兑后,我行立即付款。 ”我方银行在审核信用证时,把该规定问题提出来,要求受益人注意该条款。但该食品进出口公司的业务员认为该客户为老客户,应该问题不大,遂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装运出口。当结汇单据交到付款行时,付款行以开证行认为单据不符不愿承兑为由拒付。所谓“软条款” ,是指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加诸于信用证银

23、行付款条件中有失公允的限制性条款,开证申请人通过在信用证中设置软条款来达到诈骗出口商预付的保证金或开证押金的目的。开证申请人的这种做法使得信用证所特有的银行信用特性变成了商业信用。而且,开证申请人可以利用这些软条款向进口商要求巨额赔偿,从而损害了进口商或者信用证受益者的利益。而国际社会对买方利益的保护不够,进口商为了保护其自身的合法利益,掌握贸易的主动权,因而在信用证中设置了软条款。此种条款的特点在于随意性很大,且由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操纵,足以使受益人(出口商)和叙做出口来证融资业务的银行丧失控制权利,进而导致单证不符或其他违约行为,这样,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就可以随时将受益人置于陷阱,最终以单

24、据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 2、进口方开出有“陷阱”的信用证,造成由于交货期、交货数量、 规格等不符点而引起的风险。在具体业务操作 过程中,常 见的“陷阱” 有: (1)信用证中列有出口方无法办到的要求。按信用证的特点,出口方必须提交与信用证规定内完全相符的单据,银行才会保证付款。但如果信用证上规定的某种单据是信用证受益人无法出具的,比如买方领事签证,或是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的人出具的,而其又故意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该单据时,信用证受益人就无法满足开证行的单据要求,这样银行就可以拒绝付款。(2)进口方要求发票、装箱单等单据必须使用其指定的信函纸,并且该信函纸必须与开证行备案记录相符。

25、这类要求看起来简单,实际上卖方有时很难做到。(3)信用证中有“字误” 。进口方在信用证中故意设置一些小小的字误。不要小看字误,由于银行是根据与信用证条款严格相符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的,只要一个小小的不符就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 (4)其他“无理”要求。比如有时装运港至目的港之间没有直达船只可航行,而信用证中却规定不准转船。或货物量极大,但信用证中却规定不得分批装运。或信用证有效期规定的太短等等,都可能引起不能收到货款。 任何一个不符点都可能使信用证失去其保证作用,导致出口商收不到货款。即使出口方完全按信用证规定出货,但是由于疏忽而造成单证不符,也同样会遭到开证行的拒付。3、正本提单直接寄交进

26、口商有些目的港如香港、日本等地,由于路途较近,货物出运后很快就能抵达目的港。如卖方同意接受信用证规定“1/3 正本提单径寄客户,2/3 提单送银行议付”的条款,则为自己埋下了风险的种子。因为这项条款的意思是只要 3 份正本提单中任何一份生效,其他两份自动失效。如果卖方将一份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客户,就等于把物权拱手交给对方。客户可以不经银行议付而直接凭手中的提单提走货物。如果寄送至银行的单据有任何不符点而收不到货款,银行将不承担责任。实质上这是将银行信用“自愿”自动降为商业信用。4、进口方不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方的要求或指示开立的,信用证的条款应与合同条款一致。但在实际业务中

27、,若进口方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就可能使出口方违反合同规定,遭致额外损失。(三)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1、进口商无理拒付合格单据,或因破 产给银行带来风险信用证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付款保证,即在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当进口商破产、无力偿付或因市场情况发生变化,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的情况发生时,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开证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2、进出口双方合谋欺诈给银行带来风险。 3、信用证打包贷款给银行带来风险近年来“打包贷款”盛行,给进出口商带来了许多便利,但如果进、出口商串通起来,合谋欺骗银行,则这种融资方式也会给银行带来许多麻

28、烦。举个案例,某外商向其在国内投资的中外合资企业购货,开出一张约 50 万美元的即期信用证,此中外合资企业凭信用证向议付银行申请打包贷款,用以购买原料以投产。在信用证到期时供货方却仍未出货。原来外商并不要货,只是由于该企业资金紧张,贷款无门,假借信用证内外勾结来获取贷款,周转流动资金。像这类进、出口商串通一气,骗取银行借款到期不还的情况也把银行卷入大量债务纠纷之中。四、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防范研究(一)进口商对风险的防范措施1、对出口商做好资信调查实际工作中,许多诈骗案件都是由于进口商对于国外客户资信情况了解不够所致。因而进口商在签定合同之前,要做好对出口商的资信调查工作,以降低风险。资信调查的内

29、容主要包括国外企业的组织机构情况、资信情况、经营范围和经营能力。2、在信用证中明确单据条款为防止出口商不发货、少发货或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现象的发生,进口商可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交一些难以伪造的重要单据,如由知名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卫生证书等,同时对其他单据如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等在信用证中提出明确要求,避免出口商利用信用证条款含糊、粗略的缺陷提交与合同不一致但符合信用证的单据骗取货款。3、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和支付方式国际贸易中,使用频率最高的贸易术语是 FOB 和 CIF 这两种。FOB 价下,由买方负责租船,签订运输合约;而 CIF 价下,由卖方负责租船,签订运输合约。一般来说,在签订合同

30、时买方应争取使用 FOB 方式,特别是在大宗货物进口时选用 FOB 价尤为重要。在 FOB 价下,买方可以选择自己信赖的承运人承接货物,基本可消除船运公司和出口方相互勾结出具假提单的可能性,可以有效防止签发不真实的提单,诸如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提供虚假不清洁提单等。这样,买方掌握较大主动权,卖方很难实行欺诈。除此之外,买方应该尽量争取采取远期付款方式,也就是在信用证中开立远期付款或承兑汇票。这样当卖方欺诈行为暴露时,货款有可能仍未支付,买方就有足够的时间采取相关的补救措施。4、严格审核卖方所提交的各类单据并制定严格的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严格审查单据对于进口商来说尤为重要,它不仅仅是在发现单证不符

31、时可以拒付,更重要的是发现在出口商恶意欺诈的情况下,可以单据不符拒付货款,减少或避免损失。同时配备一套完整的业务操作规则是杜绝信用证欺诈的有效手段。(二)出口商对风险的防范措施1、选择信誉良好的贸易伙伴 出口商的贸易伙伴包括进口商和银行,所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在开展贸易前,出口商应该对进口商和开证行的基本情况、企业性质以及资信状况进行充分的调查。在现实实践过程中,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调查贸易伙伴的资信情况,如国内外的资信调查机构、商业贸易行业协会或各国领事馆的商务处以及驻外金融机构等,都可以对进口商和开证行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出口商可以根据资信调查情况谨慎地选择交易的对象,从而降低贸易风险。只有选

32、择良好的、资信高的贸易伙伴,才会让出口商获益良多,否则将会有较大风险,造成损失。因此,选择一个良好的贸易伙伴,是贸易顺利进行的基础。2、谨慎签订合同条款 作为信用证开立的基础,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销售合同时,务必要做到周密详细,合同的约定要明确具体,要尽可能地考虑到各种可能发生的风险。例如,要注意选择对出口商有利的贸易术语,一般对进口商来说,FOB 价是最为有利的;注意对货物的有关装运与付款期限的条款规定;要注意相关商检条款,力争让进口商同意由出口商所在国来进行商品检验;尽可能拒绝预交保证金或开征押金的条款。出口商只有谨慎地签订合同条款,才能有效地避免陷入被动,减少损失的发生。3、严格审查信用证

33、,做到证同一致 审证是指当国外买方开来信用证时,卖方对开证行的背景和资信能力以及信用证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和核对。信用证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的,其内容应该与买卖合同一致。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如工作疏忽、电文传递错误、贸易习惯不同、市场行情变化或进口商有意利用开证的主动权加列对其有利的条款,因此,往往会出现证同不符的情况。对此,出口商应认真审核信用证。审证的项目主要集中在这样一些方面:一是对开证行的背景、资信情况进行审查;二是受益人要配合银行对信用证的真伪进行审查;三是依据合同仔细审核信用证的内容。4、正确缮制信用证下随附单据和文件,以防开 证行拒付 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交易,银行付款的

34、依据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出口商能否安全收汇,关键看其所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因此,在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应严把单据质量关,在认真审核信用证的基础上,严格缮制所有单据,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 ,避免出现单单不符、单证不符的情况,确保收汇安全。(三)银行对风险的防范措施1、做好软条款的防范措施 (1)以信用证作为支付结算方式的对外贸易中,银行作为第一付款人,也可能因为信用证软条款,使自身权益受损,因此银行对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防范也十分必要。银行应该对进口商、出口商的资信状况,作出深入的调查,事先预防信用证软条款风险的产生。 (2)银行作为通知行或议付行,应该遵守合理

35、谨慎的原则,在收到开证行发来的信用证之后,应该认真审核信用证的可靠性,对于含有隐蔽性的特别条款的信用证,应该及时提醒受益人联系开证申请人修改信用证,保证受益人安全收汇。银行作为议付行,应该对开证行的资信进行审核,提醒受益人注意信用证的软条款,而在收到受益人的单据后,应当及时地对单据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核单据与信用证的相符。2、重视资信调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 从风险角度来讲,做好对各当事人信誉了解至关重要。因信用证业务虽独立于实际贸易,但同时又以买卖合同为基础,因而开证行开证时应重视对开证申请人、受益人与合作银行的资信、资力等方面的了解,尤其要认真审核开证申请人的付款能力,严格控制受信额度,对资信

36、不高的申请人要提高保证金比例,落实有效担保。银行应建立必要的客户资信调查机构和客户信用信息档案,及时客观地围绕客户的经营财务状况、资金周转情况、在同行业中的地位以及该行业的发展动向、与银行的往来情况等分析其资信。同时,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加强信用披露力度,对信用级别较低的客户不予开证或议付,列人“黑名单”进行惩戒,对信用等级高的客户优先授信,并给予优惠待遇。3、规范操作,严格审单 银行应按照信用证业务的操作程序,规范操作,严格审核单证。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后,要严格遵守信用证交易的国际惯例,按照“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原则,严格审单。大到字、句,小到标点、字母,都不能出错,否则就要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37、对于提单等重要的物权凭证,应多方核实其真伪。4、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信用证欺诈是种高智商的不法行为。在信用证欺诈中,开证、审单、承兑、付汇等重要环节都在银行运作,银行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在实务中显得异常重要,对其要求也越来越高。要有效的防止信用证欺诈,国际结算人员必须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这是防范风险的关键。否则,业务不熟练,对风险缺乏充分估计,很容易造成巨大损失。致谢时光荏苒,岁月如梭,转眼间,大学生活已接近尾声,回首走过的岁月,心中倍感充实,当我写完这篇毕业论文的时候,心中感慨良多。首先诚挚的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不论是从论文的选题、定题,还是开题报告的书写以及论文的

38、最后定稿,都离不开吕老师的悉心指导与帮助,是他在忙碌的教学工作中挤出时间来审查、修改我的论文。同时,我还要感谢教过我的所有老师们,你们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作风一直是我工作、学习中的榜样;他们循循善诱的教导和不拘一格的思路给予我无尽的启迪。 感谢四年中陪伴在我身边的同学、朋友,感谢他们为我提出的有益的建议和意见,有了他们的支持、鼓励和帮助,我才能充实的度过了四年的学习生活。参考文献:1吴百福,徐小薇.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M.3 版.上海:格致出版社,2010 :175-186.2高洁,陈力平,李海峰.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58-109.

39、3闻丽英.票据伪造的风险承担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0(1):115-118.4李新慧.浅谈信用证在国际结算中的风险防范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1,24(4):124-127.5李金泽.信用证法律风险防范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9,(4):39-79.6崔国朋,赵林平.浅析信用证“软条款”陷阱及其风险防范(上旬刊)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12,7:64-65.7张雅,刘沐华,向珊.信用证软条款的防范措施研究J.科技经济市场,2012,7:29-30. 8姚大伟.国际商务单证理论与实务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32-66.9袁永友,柏望生.进出口单证实务案例评析M.中国海关出版社,2009:51-87.10杨邵宁.经济科学讲座M .北京: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2009, (5):42-45.11刘丁有,陈长民.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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