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药品说明书是属于法律规定的临床用药常规,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是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文件之一,但实际临床应用中超说明用药比较普遍,为规范我院的超说明书用药现象,经药事管理委员会决定特制定此规定,以规范我院的超说明书用药行为,避免用药风险和医疗安全隐患的发生。1.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Off-label uses)的定义:指临床实际使用药品的适应证、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书之内的用法,包括年龄、给药剂量、适应人群、适应证、用药方法或给药途径等与药品说明书中的用法不同的情况,又称超范围用药、药品未注册用药或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2. 指导思想:依据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
2、药事管理规定、侵权责任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为加强药事管理工作,保证医院药学服务安全;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临床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及药师自身安全,避免不必要的纠纷。3. 重要性: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现象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超说明书用药有可能没有大量临床研究数据支持,也没有获得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因此就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且药品说明书具有法律效力,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不受法律保护,超说明书用药导致不良后果的,医生和药师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 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
3、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处方管理办法第五章规定:药师应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等。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之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5. 药师在审核处方或医嘱时, 首先应对药品说明书有深入、细致、透彻地了解,并以药品说明书为依据,严格按药品说明书规范调剂药品,规避用药风险,确保调剂行为的安全及患者的用药安全。6. 当临床医生因医疗创新确需要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时,应提供权
4、威的超说明书用药依据,如必须要有国家(或专业学/协会)发布的治疗指南等诊疗规范或文献资料的支持,临床医师才可以在超说明书范围的情况下使用药物,做到有据可循,并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医务科备案,使用时与患者签署超说明书用药知情同意书。药师在审核和调剂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处方或医嘱时,严格依据知情同意书和医务科备案方能调剂药品。7. 药师应该有自我保护意识,超说明书用药存在严重违反“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之规定,即便是已签署超说明书用药知情同意书和医务科备案外,药师也应当依法拒绝调配,或通过药师与医师联系表进行合理用药干预,详细指明处方中存在的问题,请开方医师重新开具合理处方,认真把好合理用药关。8. 临床药师对超说明书用药情况认真分析其合理性、并进行调研核准,对住院超说明书用药患者开展药物监测工作,对超说明书用药疗效进行认真分析、评价,对超说明书用药导致的药物不良反应及时分析原因,并上报医务科和通知相关病区,减少和防止因超说明书用药导致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宁城县中心医院超说明书用药知情告知书患者姓名 _ 科室 _ 床号_ 住院号_告知时间 _年_月_日_时_分告知地点 _告知内容 _医生已将上述内容清晰告知。_被告知者签名(手印): 告知医生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