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大法学本科证据学形成性考核作业答案证据学形成性考核作业(一)$d4I(M!F I5J8o6H4b1、 证据学研究对象包括哪些具体内容?证据学研究对象和具体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作为证据学研究对象的证据规则分为两大类:诉讼证据规则和非诉讼证据规则。(M6s5X8KO)K9*F7I%a0a2w(4)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证据学理论是于证据有关的司法和执法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是人类司法证明和“准司法证明”的智慧结晶。人类的文化传统背景对证据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它也是证据学的研究对象。:星魂社区: 国内著名电大交流社区“j6J3d,p/a动中积
2、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证据法学应当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这些证明活动的规律,并用研究成果来指导司法和执法等活动中的证明实践。证据理论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不仅是证据学的重要研究对象还是发展证据学的基本动力。:?8F.r(y8UI2、如何正确评价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星魂社区: 国内著名电大交流社区 2q9u-d0v4T;s6I答:要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作出正确的公正的评价,就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它进行全面的分析。自由心证制度取代封建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引起了诉讼结构的变革,否定了法定证据制度的形而上学的形式主义,抛弃了法定证据制度中的封建特权,
3、废除了刑讯逼供的证明方法,确定了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担任的原则,使被告人获导了辩护权。自由心证制度还实行双方当事人对等辩护的原则,能使法官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辩论,形成其内心确信,然后对案件作出裁判。这是历史上构进步,对诉讼制度是一个重大的革新,它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进程。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使法官摆脱了法定证据制度那些繁琐规则的束缚,有可能按照自己的经验和良心对证据和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判断,从而为查明案情和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了可能性。它推动了证据科学的发展和证据理论的进步,自由心证制度是确认有审判权者即有真理的原则,它为法官利用司法活动灵活地为政治服务提供了广阔的天地。这是自由心证制度能够产生
4、并长期存在的一个关键因素。但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评价证据价值上及其价值的选择上,给法官和陪审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对法官依良心、理性“自由”地判断证据也有一定的限制。比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证据的证明力由审判官自由判断。”但紧接着第 319条又规定,当被告人的自白成为对他不利的唯一证据时,法官不得将其作为有罪的根据。上述这些法律上或理论上对法官自由判断权的限制,都体现了一些有价值的实际经验,从而使自由心证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h+#Gf2G%C“W$q9s8T:C2p3、物证证明力的特点是什么?答:物证同其他证据种类相比,更直观,更容
5、易把握;同言词证据相比,它更客观、真实性更大。言词证据的运用一般要靠实物证据来检验,言词证据同实物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物证则可以不依赖于言词证据而存在。:星魂社区: 国内著名电大交流社区d“r;v3E%i6物证的证明力按照物证的不同形态,可分为两种情况说明:一种情况是,凡有一定固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外部特征,同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证明作用的。所谓外部特征,是指本证物的外部形态、规格、大小、结构。商标、图案。出厂日期等特殊的标志。另一种情况是,凡没有一定的固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所使用的物质材料的特殊属性同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证明作用,例如:各种毒杀案件中所使用的毒品、毒
6、气,就是通过技术鉴定所作的鉴定结论,而确定的属性的同一性,来认定案件事实。4、 收集证言的基本程序有哪些?(1)对证人的询问应由指定的办案人员进行。为了保证证言的客观性,询问证人时不能少于两名办案人员。电大答案,电视大学教学,电大交流-|;G.|*m“t5m(2)询问证人前应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拟订询问提纲,认真分析案件,尤其是对询问的重点要明确,还要对证人与本案和本案当事人的关系了解清楚,做到心中有数。(3)询问证人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最好到证人所在的单位或在本人住所进行。询问时必须出示询问的证明文件;必要时,可通知证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4)询问证人必须个别进行,不许采用讨论会、座谈会
7、的形式启发诱导进行询问。:星魂社区: 国内著名电大交流社区-h8%-m3L,l%J2o+H#(5)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如实提供证据,实事求是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如果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电大答案,电视大学教学,电大交流I(3)孤证不能定案。即只有一个直接证据,而没有间接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据以认定案件事实。(4)直接证据必须得到间接证据的印证,才能认定案件事实。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N/i03O3b(1)必须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2)必须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作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使用。:星魂社区: 国内著名电大交
8、流社区 1j;|,m5D“G*J!t(3)必须审查各间接证据之间是否互相衔接,互相协调一致,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4)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只能作出一个正确的结论。这种结论必须具有肯定性和真实性,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6、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V)B4j.K8R2q%F$S1+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反映在真与假的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办案的过程中,必须认真审查、判断。(1)按照证人证言形成的三个阶段即感受、记忆、陈述三个阶段,判断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即使一个如实提供证言的人,其陈述的内容也有不符合客观真实的可能,这主要是因为,证言的形成过程是一个复杂的、主观能动地
9、反映客观事物的感知、记忆和陈述的过程。(2)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如果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本身无关联,即使在内容上是符合客观事实的,也无证据价值。(3)审查、判断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以确定其倾向性,判断其真实程度。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4)审查认定证人的品格、操行对其证言是否产生影响。总体而言,凡是品格、操行一贯优良的证人,其证言则具有更大的真实、可靠性;反之,其证言的真实、可靠性较弱,即证明力不强。(5)审查、判断证人的作证能力。证人的作证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基本是相适应的。(6)综
10、合对比,实物验证。任何一份证言必须要经得起实物验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只有这样才能使案件的质量得以保证。.L;/S8K(G6P*G二、选择题1、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包括( ABCD )。.X;DPy+$B0“M0EXA化学鉴定 B会计鉴定 C文件书法鉴定 D责任事故等方面的鉴定:星魂社区: 国内著名电大交流社区$E$T5+y!|#7、我国诉讼立法上第一次将视听资料明确规定为独立的证据种类的法律是( A )。:星魂社区: 国内著名电大交流社区-u-Ic)V,1P6wA民事诉讼法 B刑事诉讼法 C行政诉讼法 D律师法 T:M;pk5z8、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书证的提供,
11、原则上由( A )。国内电视大学学生交流社区,提供学习资料下载,交流,电大就业指导等。7m4s3M-r7W1W4b.sA主张相关事实的当事人 B法院 C检察院 D公安机关9、口供的内容包括( BCD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的一切言行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检举同案其他犯罪行为的陈述电大答案,电视大学教学,电大交流%g:.W:w$D“j)l E10、当事人陈述一旦有效作出,当事人便不得再就所承认的事实进行争执,也不得任意撤销。这是由当事人该类诉讼行为的有效性所决定的,也是诉讼中( A )的体现。2
12、*M:q6W$N-g:jA禁止反言 B禁止撤诉 C撤诉有效 D诉讼中止电大答案,电视大学教学,电大交流$Z,+B%t)p k-n;d0Y5W )J$l%Da2z,l证据学形成性考核作业(二)一、 问答题1、简要论述三大诉讼证明的异同?$J#jq9g-i3H答:三大诉讼证明的共同特征:证明是沟通实体法和诉讼法的纽带,是横跨两大法域的综合概念。因为,实体法的抽象规定和一般原则要落实到具体案件上,就必须对实体法规范的要件事实进行证明。从实体的规定上说,证明源自实体法的要求;从形式的规定上说,证明则是由诉讼法加以调整的。这一点,是刑事、民事、行政等三大诉讼法中的证明的共同特征。三大诉讼证明的方式也是相
13、同的,都采用逻辑椎理。司法认知和推定等方法。另外,三大诉讼证明的主体也是相同的,即都是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当事人和律师。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第一,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在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以及刑责轻重的责任由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则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原告不承担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任。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则不以诉讼地位的特定化决定证明责仟承担的主体,而是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分别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第二,证据的种类有所不同。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是三大
14、诉讼共同的证据种类。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需指出,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陈述”,分解为“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两项。第三,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对证明标准,我国三大诉讼法采取的术语不同。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才能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事实清楚”,与刑事诉讼法相比,少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行政诉讼法第条规定的是“证据
15、确凿”,与刑事诉讼法相比,不仅没有“事实清楚”的要求,而且也没有“证据充分”的要求。电视大学资料学习,电大答案,国内较大的电大学生专业交流论坛,|!8w)g)b-i第四,证明对象不同。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的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事实;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3!|“E;V4v/j6“b第五,证明的程序规则不同。由于证明程序是诉讼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与诉讼程序具有一致性,所以,三大诉讼程序的不同决定了相应的证明程序也不同。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是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如讯问
1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体现在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之中;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调查收集证据等。2、我国关于证明责任问题有哪些立法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均没有提到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这一词汇,只有在行政诉讼法第 32条明确提到了“举证责任”的概念,但是该条文并没有揭示举证责任概念所包含的意思。不过,我国三大诉讼法实际上也建立了证明责任制度,表现在立法上,有如下法律规定:!R6m*z0D#R:C“答: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联表现在:A在特定情况下,推定决定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之所以是这样分配而不是那样分配,其原因主要在于推
17、定的客观存在。B推定能够改变证明责任的证明对象。当事人之所以可对此事实而不是彼事实负证明责任,关键的原因在于在此事实与彼事实之间有推定关系存在。C推定决定证明责任的转移和变化。在诉讼过程中,证明责任之所以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其原因就在于推定发挥了作用。电视大学资料学习,电大答案,国内较大的电大学生专业交流论坛 2s2C-Z.y%M7j.!U$f4、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什么?答:诉讼是司法机关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和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生产关系,对各种纠纷和犯罪现象进行揭示、证实、处理(惩罚)的一种司法活动。诉讼法就是对这些诉讼活动的制度化、条文化和法律化。那么,什么是诉讼制度呢了法律对于诉
18、讼活动的任务、原则、程序、原告、被告的权利和义务,司法机关的职能和任务,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都作了规定,这种规定的总称就是诉讼制度,也就是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总和。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之一,它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它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诉讼制度决定证据制度。当然证据制度并不是完全被动和消极的,它可以影响并反作用于诉讼制度。总之,二者密切联系,不能截然分开。电大答案,电视大学教学,电大交流“?!K*)r$C/z!F5、在证明中如何体现诉讼证明的真理性和正当性?(|8e%*m
19、+cR8c!m!C69D答:只有对案件事实的真理性认识,才能导致对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从而作出恰如其分的判决结果。但是,受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条件等客观因素和人的主观能动性、认识水平等因素的限制,证明的案件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可能完全吻合。所以,就证明结果的真理性来说,只能达到一种相对的真实性。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x4Q1M1q 4R*o5eU!w(y!Y+8H1D#AA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B可以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C经被告委托可以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D经原告和证人同意可以向该原告或者证人收集证据三、案例分析问题: (1)本案中,公安人员调查收集到了哪些种类
20、的法定证据?理由何在? (2)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理由何在?!T!M!JQ2f!Q;t3I1、答:(1)本案的法定证据种类有:a 物证(包括查获的部分走私集成电路、缴获的全部贿赂物品等赃物)它们以物质的存在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属于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b书证(伪造的发票、审计部门的查证报告),以其所记载的内容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即走私的数额。国内电视大学学生交流社区,提供学习资料下载,交流,电大就业指导等。)+V7K S7:|:ic 证人证言d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在本案中主要是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即对走私和受贿事实的供述。(2)上述证据中,直接证据主要有被
21、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它能够直接证明主要犯罪事实。电大答案,电视大学教学,电大交流$M2h!d2I)g2V间接证据包括物证、书证(伪造的发票、审计部门的查证报告)、证人证言以及鉴定结论。这三类证据都是间接地证明案件的事实,其中物证和书证只能证明案件的结果。2案情:问题:(1)本案诉讼中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2)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哪些事实?国内电视大学学生交流社区,提供学习资料下载,交流,电大就业指导等。(T“C.H%f1$Yp*9+*fo$j#Y k%a/F$E)m问题: 根据本案,请指出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
22、?为什么? ;pI:X6y“-H3S6答:本案中原始证据是(1)证人证言(2)法院的民事判决书(3)石油管理局的证词,因为它们都是来源于案件的第一手的材料其中(1)和(3)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2)是来源于原始出处;传来证据是(4)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它是对案件事实的部分证据的固定,不是第一手的材料,因此是传来证据。:星魂社区: 国内著名电大交流社区)X)C*i/j“K$5na8U$z7s-U4g) O:a证据裁判原则,简言之,即在诉讼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靠证据的原则。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又称之为“证据裁判主义”。这一原则有两个基本的含义:第一,诉讼中的事实应依据证据认定;第二,如果没有
23、证据,不能对有关的事实予以认定。 诉讼中的事实应依据证据认定,这是证据裁判原则最基本的含义。对此,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均有相应规定。日本刑事诉讼法第 317 条规定:“认定事实应当根据证据。”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 154 条规定:“犯罪事实,应以证据认定之”。此外,法国刑事诉讼法第 427 条中也明确规定,在轻罪的审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罪行可通过各种证据予以确定法官只能以提交审理并经双方辩论的证据为依据作出判决。”第 536 条又规定,对违警罪案件中证据的处理,同样适用上述第 427 条的规定。接着,又在第 537条中进一步指出:“违警罪或由笔录或报告证明,或在无报告和笔录时由证人证明
24、,或由其他事实证明。”我国立法中亦有反映诉讼中的事实依据证据认定这一精神的相关条文。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46 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该条规定虽未明确指出诉讼中的事实应依据证据认定,但对证据在认定事实中的决定性的作用给予了极大的肯定,这与认定事实应以证据这一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要求是相一致的。诉讼中的事实应依据证据认定表明,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具有不可替代性。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以理解。一是,在诉讼中,认定事实的根据,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外,只能是证据。二是,在诉讼中,证据以外的任何东西,如主观臆测、妄想、推测等,都不是认定事实的根据,或者说,它们均不具备作为事
25、实认定基础的资格。正如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在判例中指出:“认定犯罪事实,须依证据,尤不能以推测理想之词,以为科刑判决之基础”;“不容以推测之词,为判断资料”。 :星魂社区: 国内著名电大交流社区*e2b4+s$L9y事实上,考察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作法,“没有证据”还不仅限于此。如在我国台湾地区,所谓无证据之裁判,不仅包括没有证据而推定犯罪事实或仅凭法官理想推测之词作为裁判基础的情形,还包括以下情形:(1)不依证据而为裁判者,即裁判理由内漏未记载其认定事实所凭之证据;(2)裁判书中叙明其认定事实所凭之证据与认定事实不相适合;(3)卷宗内无可查考之证据。这表明,“没有证据”不仅是指在实体上缺乏相应
26、的、充分的证据,而且,还指代那些在证据记载等程序性事项上或者说形式上未满足法律要求的情形,体现出程序法治的要求。当然,后者又是以程序法中存在相应的规定为前提的。 二、证据裁判原则下的“事实” 如前所述,证据裁判原则即依据证据认定事实的原则。那么,毫无疑问,“事实”是证据裁判的对象,只有确定了“事实”的内容和范围,才能明确证据裁判原则适用的领域,而这又是对证据裁判原则的理论与实践进行研究的前提。日本学者根据事实与证明之间的关系提出:“诉讼法上值得研究的事实可以分为三类。即需要证实的事实、不需要证实的事实和禁止举证的事实”。其中,“需要证实的事实是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不需要证明的事实是没有必要证实
27、的事实,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和推定的事实;禁止举证的事实是禁止证明事实本身的事实。”这种对事实的分类有助于在诉讼中明确对不同事实的认定途径,对我们不无启示。那么,到底什么是证据裁判原则下的“事实”呢?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上来理解:一是,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也即在诉讼中成为适用法律的前提的事实。如果该项事实于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定罪量刑或作其他处理并无意义,那么,即无需对该事实加以认定,进而言之,该事实不应成为证据裁判原则的对象。反之,在诉讼中则需要认定,并有可能成为证据裁判的对象:二是,须以证据证明的事实,即需要以证据裁判的方式加以确认的事实。即使是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也即需要在诉
28、讼中加以认定的事实,也并不必然成为证据裁判原则下的事实。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证据裁判并非认定事实的唯一方法。换言之,证据裁判原则也有例外。如在诉讼中一定范围内所适用的推定、司法认知等即排除了证据在认定事实过程中的运用。这是程序效率价值的必然要求和体现。如果是属于可推定的事实或司法认知范围内的事实,那么,即不属于证据裁判的对象,也不应成为证据裁判原则下的事实。三、证据裁判原则下的“证据” 如前所述,证据裁判原则要求对事实的认定以证据为根据,因此,在理解和把握证据裁判原则时,不可忽视对“证据”这一要素的探讨。对诉讼证据这一概念的理解与认识,中外学者的看法均不统一。西方学者提出了原因说、方法说、结果说
29、、事实说、两义说、统一说等多种观点。我国学者也提出了事实说、反映说、结合说、信息说等不同看法。然而,无论证据的本质是事实、是信息、是根据还是其他,只要进入诉讼,就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在这一点上已经达成共识。对此,学界的探讨并不鲜见。主流的观点在借鉴西方两大法系国家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指出,诉讼中的证据必须具有相关性(证据能力)与可采性(证明力)两个方面的条件。在此基础上,有学者进一步指出,证据裁判原则下的证据还必须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对此,笔者却不能完全赞同。从证据裁判原则的角度来看,“裁判”一词是指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就此而言,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均存在“裁判”,只不过裁判的主体、内容、方式
30、和具体的程序各异。裁判并非专指狭义上的审判。证据裁判原则的内在精神要求,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进行的各类裁判均必须依靠证据而进行。由于不同阶段进行的“裁判”其性质也各不相同,因此,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也必然具有多样性,换言之,审前阶段的证据与用作定案的证据在应当具备的条件方面不可能完全相同。我们不仅应当探讨用作定案的证据所应具备的条件,而且还应考察审前阶段的证据应当满足何种要求。上述观点与其说是指出了诉讼证据所应具备之条件,不如说其揭示了在审判阶段所谓定案根据应当具备的资格。其中,明显将证据裁判仅仅视为一个只有到审判阶段才涉及的问题,却没有意识到,证据裁判是一个或者说应当是一个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
31、的要求。这种看法明显地带有审判中心论的印迹。鉴于学界对定案阶段的证据应当具备的条件已有充分地讨论和论述,以下,笔者着重就审前阶段的证据所具有的一些特殊性加以阐释。总体上而言,与定案阶段的证据相比,审前阶段的证据并不需要满足较高的要求。从各国立法与实践来看,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审前阶段的证据并不必然要求具备可采性;二是,审前阶段的证据并不必须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对于审前阶段的证据,不要求其具备可采性,这在各国均是如此。例如美国最高法院在判例中表明,在确定采取搜查与扣押等强制措施是否存在合理理由时,那些在审判过程中为避免陪审团误解或误用而适用的证据排除规则,并不适用。据此,在判断是否存在合
32、理理由时,考察传闻证据、警察的事先记录等均被视为是妥当的。这显然意味着,在此阶段,证据是否可采是一个无庸考虑的问题。对于审前阶段的证据,不要求其具备可采性,这既是由可采性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又是程序法治的要求。“与证据的相关性相比,证据的可采性从本质上说不是证据本身具有的品性,而是法律为了满足某种价值观念的需要从外部加于证据的特征。所以,可采性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由此可见,对可采性进行判断,所依靠的不是常人的经验和理性,而是对相关法律精神的融会与贯通。这就决定了对可采性进行判断的主体必须是具有相当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此外,根据程序法治原则,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那些涉及诉讼双方切身利益的事项
33、作出有关裁决,不仅要求裁决的主体在双方之间保持中立,而且在具体的程序上应当允许当事人参与其中,从而具备正当性。因此,对可采性的判断非经法官主持、当事人参与进行的审判程序不足以确定。而在审前阶段,还不具备判断证据是否可采的条件。既然如此,那么,要求审前阶段用作裁判根据的证据具备合法性,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需要指出的事,与证据的可采性不同,证据的关联性反映的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这是证据本身所固有的属性,是一个根据逻辑与理性即可加以判断的问题,因而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均有条件要求相应的主体加以判断并据此作出相应的处理,包括在审前阶段。因此,在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这一问题上,审前阶段的证据与
34、定案证据不应有所区别。 国内电视大学学生交流社区,提供学习资料下载,交流,电大就业指导等。)x5(D)E,V&O1E“I/s6E此外,控辩双方的质证也并非在审前阶段采纳证据的必经程序。这一方面是因为在审前阶段进行的诉讼活动,特别是侦查活动,要求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因而不可能对所有的证据实行公开的对质程序。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对于审前阶段适用的证据并不要求其具备可采性,因而无需对之进行严格的审查。同时,这种对对方质证权的限制也与在审前阶段采取的措施对辩方只有有限的影响相适应。以下,笔者仅从证据裁判原则的角度出发,就我国设立与完善判决理由说明制度提出几点建议。笔者认为我国在设立相关制度时,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我国立法应当明确规定,裁判,包括判决与裁定,应当附具理由。其中,必须明确说明据以认定有关事实的证据。 国内电视大学学生交流社区,提供学习资料下载,交流,电大就业指导等。7F7, U*X-u$h9U:P其次,从反面着眼规定,裁判中如未说明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或者在裁判中载明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裁判中认定的事实,视作为无证据裁判。 5X1G-c-k9S2J*L1最后,明确规定无证据裁判在程序法和实体法上的后果。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在这一问题上,应将重点放在对法官违法的责任追究。当然,这又须以不断提高法官的素质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