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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设计开发试验规范(强检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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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SL xxxx 工业有限公司企 业 标 准Q/SL0211-2007产品设计开发试验规范(强检项目)2007-01-20 发布 2007-02-01 实施1xxxx 工业有限公司 发 布Q/SL0211-2007前 言为保证我公司产品设计开发的质量及产品生产的一致性,特修定本规范。本规范是针对国家对摩托车产品的有关标准及我公司的实际情况所修定的,是我公司实行摩托车设计产品生产检验的规范性文件。本规范从 2007 年 1 月 20 日实施。本技术标准由 xxxx 工业有限公司提出。本验收标准由 xxxx 工业有限公司研发部起草。本验收标准由 xxxx 工业有限公司研发部归口。本验收标准主要起

2、草人:xxx编 制 校 对 审 核 批 准1Q/SL0211-2007目 录1. 车辆识别代号(VIN)检验操作规程 3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安全防护装置检验规程 43.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车辆标志的检验规程 5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车速表校核的操作规程 7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检验规程 9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噪声检验规程 12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喇叭声级检验规程14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怠速排气污染物测量操作规179.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前照灯性能检验规程1910.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消耗检验规程2111.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检验规

3、程231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外廓尺寸测量操作规程2413.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检验规程311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检验规程331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驻车性能检验规程361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转向锁止防盗装置检验规程3717.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转向性能检验规程391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无线电干扰检验规程41219.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箱安全性能检验规程4220.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检验规程432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回复反射器检验规程452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工况排气污染物测量操作规程463Q/SL0211-2007 车辆识别代号(VIN)

4、检验操作规程为规范车辆标识代号检验工作,依据 GB/T167352004 制定本规程,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车辆识别代号(VIN)应位于易看见且能防止磨损或替换的部位。2.VIN 代码高度应5mm,深度0.2mm,拓印清晰。3.VIN 代码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是字迹清楚,坚固耐久和不易被替换。4.VIN 代号包括三个部分:1)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前 3 位字码,2)车辆说明部分(VDS)6 位字码;3)车辆指示部分(VIS)8 位字码,最后四位字码应是数字;4)每行的开始与终止用“”标示;5)将车上 VIN 码输入计算机,用 VIN 码编制校验专用程序,判定 VIN 码的正确性

5、。4Q/SL0211-200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安全防护装置检验规程为规范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安全防护装置检验操作,依据 GB72582004制定本操作规程,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 检验内容及要求:1.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必须在左右各设置一面后视镜,后视镜应易于调节,并能有效保持其位置。1.2 后视镜安装位置的角度应保证看清楚车身左右外侧及车后 50m 范围内的交通情况。1.3 后视镜应具有缓和外力冲击的功能。1.4 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固定牢靠,不致因振动和冲击而发生损坏和漏油现象。1.5 燃油箱的加油口及通气口应保证在车辆晃动时不漏油。1.6 燃油箱的加油口和通气口不允许对着排

6、气管的开口方向,且应距排气管的出气口 300mm 以上,否则应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的加油口和通气口应距裸露的电气接头、开关 200mm 以上。1.7 二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主车的乘客座位应设座垫、扶手或拉带和脚蹬。2. 判定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 1.11.7 条要求则判定安全防护装置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5Q/SL0211-200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车辆标志的检验规程为规范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车辆标志检验,依据 GB72582004 制定本规程,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 检验内容及要求1.1 车辆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 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

7、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识。1.2 车辆必须装置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产品标牌应固定在一个明显的、不受更换部件影响的位置,其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标牌应标明厂牌、车辆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或排量。1.3 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出厂编号应打在曲轴箱易见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不小于 5mm,深度不小于 0.2mm(拓印清晰),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1.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车架易见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不小于 5mm,深度不小于 0.2mm(拓印清晰),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打印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出。易于拓印的车辆识

8、别号(VIN)可代替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2. 判定上述检验内容全部符合则判定车辆标志为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6Q/SL0211-200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车速表校核的操作规程为规范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车速表校核操作,依据 GB/T53761996,GB72582004 制定本规程,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 气候条件:风速不大于 3m/s,气温(5-30),相对湿度95%。2. 试验道路要求:应在沥青或混凝土的直线道路上进行,路面应平坦、干燥、整洁,试验路段应尽量水平,其纵向坡度不允许超过 1%,且任意两点之间的高度差不允许超过 1m,横向坡度不超过 3%。3. 应准备的仪器有:路试压带仪、

9、卷尺、温度计、风速仪、大气压力计、温度计、轮胎压力表、坡度仪。4. 车辆准备:4.1 试验前应按规定要求调整试验车辆,使受试车达到正常的技术状态,在试验过程中不允许再调整受试车。4.2 试验前应在正常行驶条件下行驶 15min,使发动机及传动系统达到正常热状态。5. 操作步骤:5.1 在试验道路上设 100m 的测试区间,前后应有足够的辅助行驶区,测试区起止位置设置计时触发装置(压带) 。5.2 以受试车辆最高车速为依据,按 10 的整倍数选择测试车速,顺序递增至接近最高车速,测定点不少于四个。5.3 使车速稳定在规定速度匀速通过测试区间,通过压带仪测出所需时间,7往返行驶一次。Q/SL021

10、1-2007 5.4 通过路试压带仪读出实际车速,如用秒表计时的方法,则计算实际车速。5.5 画出车速指示值的修正曲线(采用 1mm 的坐标纸绘制) 。6. 判定:当车速表指示车速为 40km/h 时,实际测量车速值为(33.840)km/h或通过测试区时间为(8.5510.81)s 判定车速表合格。8Q/SL0211-200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检验规程为规范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的检验工作,依据 GB173521998 制定本检验规程,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 气候条件:试验前应对气候条件进行测量,保证达到以下要求:1.1 温度应在(535)之间。1.2 湿度应不大于 9

11、5%。2. 仪器准备:试验中所用基本试验器具应达到以下要求:2.1 卷尺:长度为 3m,分辨力为 0.001m。长度为 50m,分辨力为 0.01m。2.2 标杆:长度为 2m,杆上涂红、白相间的色带。2.3 温度计: 分辨力为 1。2.4 大气压力计:误差不大于70Pa。2.5 湿度计:误差不大于6%。2.6 轮胎气压表:分辨力 10kPa。试验用仪器,必须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3. 车辆准备:3.1 轮胎气压应达到企业标准要求,误差不允许超过10kPa。3.2 左右后视镜均应正确安装,并调整至正常行驶状态。94m10m3.3 车辆油料应加至正常行驶状态要求。4. 检验内容及检

12、验方法:Q/SL0211-2007 4.1 后视镜反射面积应69cm 2,用卷尺分别测量镜面尺寸,计算反射面积。4.2 圆形镜直径应不小于 94mm,不大于 150mm。4.3 当镜子为非圆形时,其尺寸应允许在反射表面上内接一外径为 78mm 的圆,反射表面同时应可装入一个 120mm200mm 的矩形内。4.4 后视镜应能调节方向。4.5 后视镜的支撑应是耐微振动的坚固结构。4.6 反射玻璃应用安全玻璃制造。4.7 反射表面及其保持部分的周边上的所有点的曲率半径应不小于 2.5mm,如目测有较尖锐突出,则用 R 规测量其圆角半径。4.8 摩托车至少安装两个后视镜,摩托车纵向中心平面两侧各一个

13、,安装到车辆上之后,应使其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保持稳固。4.9 当手把垂直于摩托车纵向中心平面,后视镜调整至正常位置时,反射表面的中心至少应距离车辆纵向中心平面 280mm。4.10 车辆摆放(如图)在 BC 直线上,车体中心平面应与 BC 线重合,此时在正常驾驶位置,驾驶员应能调整后视镜,并能清楚地观察到车辆尾端后 10m处宽 4m 高 2m 范围内的物体(标杆) 。A 标杆 1 B CD 标杆 25. 判定方法:后视镜如能全部满足 4.14.10 条的要求,则判定该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合格,在整车质量抽查检验强检项成绩表中记录“符合” ,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定为不合格,并详细记录通知设计改进

14、,同时在整车质量10抽查检验强检项成绩表中记录“不符合” 。Q/SL0211-200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噪声检验规程为规范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噪声测量,依据 GB/T45692005,GB161692005 制定本操作规程,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 环境要求:1.1 加速噪声测量场地布置和要求如图 1。1.2 风速不大于 3m/s,应排除阵风对声级计读数的影响。1.3 测量场地表面由混凝土、沥青或类似的坚实材料构成。场地应基本水平、平整、表面干燥;应无雪、杂草、尘土或类似的吸声物覆盖。1.4 测量区域的试验跑道应有至少 100m 以上,路面纵向坡度不大于 1%,横向坡度不大于 3%

15、,且任意两点的高度差不大于 1m,跑道路面纹理不应导致过大的轮胎行驶噪声。1.5 以测试中心为圆心的半径为 50 m 的范围内,应没有大的反射物。1.6 本底噪声至少应比受试摩托车噪声低 10dB(A)方可试验,如果本底噪声与受试摩托车噪声之差在(10 16)dB(A)之间,应对测量值修正。2. 仪器的准备:2.1 测量噪声用的声级计精度应满足要求,工作应正常,测量前应校准。2.2 按场地标示位置安装固定声级计,注意离地高度为 1.2m。2.3 声级计调定“A”计权网络, “快”档。3. 车辆的准备:3.1 受试车除驾驶员外,应不载重和不带人,但是应装备行驶时必需的冷却液、燃油、润滑油及工具箱

16、、备胎等。驾驶员和仪器的质量总和应不大于 90 Kg,不小于 70 Kg,小于 70 Kg 应补足至 70 Kg。113.2 在测量以前,受试车应先预热,使发动机达到正常运转要求。3.3 轮胎气压应符合企业标准规定,误差不允许超过 10kPa。Q/SL0211-2007 3.4 装有纤维吸声材料的排气消声系统测试加速噪声前应按规定进行老化处理。4. 试验测量方法:4.1 试验时除测量人员及驾驶员外,在测量区域内不应有其他人员站立,测量人员应站在不影响声级计读数的位置。4.2 按照有关标准中的规定确定受试车的行驶档位和接近 AA线的初速。4.3 声级计应放置在 0 点两侧(如图) ,声级计传声器

17、端面中心离地高度为1.2m0.1m,各距中心线 7.5m0.2m,传声器参考轴与地面平行,并垂直指向中心线。4.4 测量时,将受试车调至规定档位和确定的初速度,沿 CC线匀速驶向 AA线,接近 AA线时,受试车发动机转速和车速的允许误差应在3%以内。4.5 当受试车前端到达 AA线时,应将节气门尽快全部打开,并保持在全开位置。当受试车后端通过 BB线时,应将节气门尽快关闭至怠速状态。用第二档测量时,如果受试车到达 BB线时发动机转速超过标定功率转速 S,则应改用第三档测量。12Q/SL0211-2007 4.6 读取整个测量过程中噪声最大值,读数减 1 作为测量结果。4.7 同样的测量往返进行

18、,受试车每侧至少测量 2 次,同侧连续 2 次测量结果之差不应超过 2dB(A),否则测量值无效,应重新测量。取受试车往返测量(每侧各 2 次测量值)共 4 个测量值的平均值作为受试车的加速噪声值。5. 判定方法:型式认证试验加速噪声值不大于限值表相应值判定合格,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加速噪声值不大于型式认证试验加速噪声值 1dB(A) (即限值表数据+1)判定合格。摩托车型式认证试验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噪声限值 dB(A)2002 年 1 月 1 日起 2005 年 7 月 1 日发动机排量 ml两 轮 三 轮 两 轮 三 轮50 且80 77 7580 且175 80 77175 82828080

19、轻便摩托车型式认证试验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噪声限值 dB(A)2002 年 1 月 1 日起 2005 年 7 月 1 日设计最高车速 Vm km/h轻便两轮 轻便三轮 轻便两轮25 且50 73 7125 70766613Q/SL0211-200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喇叭声级检验规程为规范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喇叭声级测量,依据 GB7258-2004、 GB15742-2001 制定本检验规程,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 试验环境:1.1 喇叭试验应在一开阔场地上进行。在开阔场地上试验时,背景噪声应比被测量喇叭的声级至少低 10dB(A),试验应在天气良好时进行。除有特殊情况外,试验时的环境温度

20、应为 235,相对湿度95%,风速3m/s。1.2 试验时,除观察仪表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喇叭和传声器附近停留。观察仪表时,与被测声压级无关的指针摆动应忽略不计。2. 试验仪器声压级的测量应采用符合 IEC651 规定的一级精度的声级计进行,测量时应采用快速时间常数“F” ,总声压级的测量使用“A”计量档,其基准声压为20Pa。3. 仪器的安装测量仪器的传声器应放置在接近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位置上,最大声压级测量位置应离地面(0.51.5)m,并应考虑下列因素对测量结果的影响:a)将喇叭安装在车辆上的固定零件,b)喇叭在机动车辆上的位置,c)喇叭支架的刚性,d)对喇叭声压级可能产生影响并具有屏

21、蔽作用的车辆前部结构的形状与材料;4. 声压级的测量144.1 传声器应在车辆前方 7m 处。测量时,对直流推动喇叭,应关掉发动机。车辆停放在尽可能平坦的空地上。Q/SL0211-2007 4.2 接通喇叭电源(12)s,读取最大声压值。4.3 试验重复两次,两次测量数值之差应不大于 1dB(A),取两次测量值的平均值并修约到整数位作为测量结果。5. 判定5.1 标定功率不大于 7kW 的摩托车,应不小于 83dB(A),且不大于 112dB(A)。5.2 标定功率大于 7kW 的摩托车,应不小于 93dB(A),且不大于 112dB(A)。测量结果在上述范围内,判定喇叭声级合格,过大或过小均

22、判定喇叭声级不合格。15Q/SL0211-200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怠速排气污染物测量操作规程为规范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怠速排气污染物测量,依据 GB146212002制定本操作规程,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 测量仪器与技术要求1.1AVL422 排放仪1.1.1 采用不分光红外线一氧化碳(CO) 、碳氢化合物(HC)气体监测仪,其技术性能符合 HJ/T3 的规定;1.1.2 取样软管长度:5.0m;1.1.3 取样探头长度:应保证插入接管深度不小于 400mm,探头上应有确保插深的定位装置;1.1.4 检定:由标气口的静态标定和由取样系统的动态标定对 CO 应一致,对HC 两者允差为 2

23、0ppm;1.1.5 仪器应能在大气压为(86103)kPa 范围内保持上述各项性能指标。1.2转速计1.2.1 准确度:10r/min;1.2.2 量程:(06000)r/min。2. 仪器准备和使用2.1AVL422 排放仪的准备和使用2.1.1 按仪器制造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准备(包括预热)和使用仪器;2.1.2 每次在使用仪器前后应进行零位和量距的校正,误差不得超过 3%;162.1.3 要确保气水分离器和流量指示器正常工作,各滤清之件根据污染状况及时更换;2.1.4 测量过程中应注意取样系统不得有泄露。2.2转速计的准备和使用应按照制造厂说明书的规定进行。Q/SL0211-2007 2

24、.3 仪器必须定期检定,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3. 燃油及车辆的准备3.1 型式核准试验的燃油为 GB17930 规定的研究法辛烷值 95 号车用无铅汽油,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检查试验所用的燃油应符合车辆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发动机润滑油的数量和等级应符合车辆使用说明书的规定。3.2 排气系统不得有泄露。3.3 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调整怠速,调整完后在整个测试过程中不得变动。4. 测量程序4.1 起动车辆,按下述条件之一进行预热。4.1.1 摩托车以车速 50km/h,轻便摩托车以车速 40 km/h,运行 10km;4.1.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在正常道路交通条件下行驶至少 15min。4.2

25、车辆预热后 10min 内完成下述怠速排放测量。4.1.3 在排气消声器尾部加长 600mm,内径 40mm 的专用密封接管;4.1.4 维持怠速工况,将取样探头插入接管,保证插入深度为 400mm,同时读取探头插入后 30s 时的 CO 和 HC 的指示值作为测量值;4.1.5 间隔 1min,重复 7.2.2 条;4.1.6 测量结果取两次的算术平均值。若为多个排气管时,取各排气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4.3 数字修约:修约后的一氧化碳(CO)排气值保留一位小数;碳氢化合物(HC)保留到十位数。4.4 将怠速排放测量结果,气温、大气压力、环境湿度等记录在测试表格中。175. 判定Q/SL0

26、211-2007表 1 怠速法测量排气污染物限值HC,10 6试验类别 CO%二冲程 四冲程1 2003 年 1 月 1 日起型式核准试验 3.8 800 35002 2003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 4.0 1000 40003 2003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的在用车检查试验 4.5 1200 45004 2003 年 7 月 1 日前生产的在用车检查试验 4.5 2200 8000注:HC 浓度正已烷当量新研制的新型样车且行驶里程 1000km 以内,按型式核准试验限值标准评定。批生产的新车且行驶里程 1000km 以内,按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限值标准评定。2003 年

27、7 月 1 日以后生产且行驶里程 1000km 以上,按在用车检查试验限值标准评定。2003 年 7 月 1 日前生产且行驶里程 1000km 以上,按在用车检查试验限值标准评定。18Q/SL0211-200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前照灯性能检验规程为规范前照灯检验工作,依据 GB72582004 制定本检验规程,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 气候条件:试验前应对气候条件进行测量,保证达到以下要求:1.1 温度应在(530)之间。1.2 湿度应不大于 95%。2. 仪器准备:试验中仪器应达到以下要求:2.1 卷尺:长度为 3m,分辨力为 0.001m。长度为 50m,分辨力为 0.01m。2.2

28、 温度计: 分辨力为 1。2.3 大气压力计:误差不大于70 Pa。2.4 湿度计:误差不大于6%。2.5 轮胎气压表:分辨力 10kPa。2.6 照度计:精度7%。2.7 高度尺:分辨力 1mm。试验用仪器,必须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3. 车辆等准备:193.1 车辆应调整至正常行驶状态,轮胎气压达到企业标准要求,偏差不超过10kPa,并将数据记录在原始记录表上。3.2 试验车辆应按正常状态行驶温车至少 15min。3.3 检验场地应平整,屏幕与地面垂直。4. 检验内容与方法:Q/SL0211-2007 4.1 记录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气温、大气压力、湿度。4.2 车辆空载,

29、一名驾驶员将其停置于屏幕前,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与屏幕垂直,使前照灯中心距屏幕 10m。4.3 用高度尺测量大灯中心离地高度 H 并记录,在屏幕上确定与前照灯基准中心离地面距离 H 等高的水平基准线及以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在屏幕上的投影线确定的左右前照灯基准中心位置线。4.4 起动发动机,打开远光灯,用照度计在屏幕上寻找最大发光强度点,并将数据记录在强检项成绩表中。4.5 关闭远光,打开近光,测量明暗截止线水平中心的高度,如高度不在0.6H0.8H 范围内,则应调整大灯,使明暗截止线在此高度范围内,如果调整仍不能使明暗截止线在此高度范围内,则将各种调整状态下测得的最小值作为最终测量数据。4.6 目测近

30、光灯防眩性能:目测人员正常站立于摩托车前方测量屏幕位置,面向车辆。开启近光灯,若目测人员可以基本看清驾驶员及其附近景物,则判定不眩目,否则判定眩目。4.7 关闭大灯,将试验车驶离测试区域。5. 判定方法:5.1 如被测摩托车远光发光强度不小于 10000cd,则判定其合格,如被测摩托车远光发光强度小于 10000cd,则判定其不合格。5.2 如被测轻便摩托车远光发光强度不小于 4000cd,则判定其合格,20如被测轻便摩托车远光发光强度小于 4000cd,则判定其不合格。5.3 近光明暗截止线高度合格范围为 0.6H0.8H;在此范围为合格,不在此范围为不合格。5.4 眩目判防眩性能不合格,不

31、眩目判防眩性能合格。注:车间生产做明暗截止线高度检查时,允许前照灯中心距屏幕 3m 处做检查,此时明暗截止线高度应落在 0.880.94h 范围内(见表一) 。Q/SL0211-200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消耗检验规程为规范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经济车速油耗检验,依据 GB/T16486-1996,GB/T15744-1995 制定本规程,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 环境要求1.1 试验前,须先测得大气温度在(530)之间,相对湿度95%,风速不大于 3m/s,测试区间为 500m。1.2 试验必须在沥青或混凝土的直线道线上进行。路面应整洁、平坦、干燥,试验路段的纵向坡度不允许超过 1%,横

32、向坡度不允许超过 3%,且任意两点之间的高度差不允许超过 1m。2. 仪器的准备2.1 油耗仪应保证向发动机正常供油,仪器及供油系统内不允许有气泡,从正常供油到测量供油其控制阀转换时间应小于 0.2s。3. 车辆准备3.1 摩托车轮胎气压应符合该车技术文件的规定,误差不允许超过10kPa。3.2 摩托车应先预热行驶 15min。3.3 车辆油料等应符合正常行驶状态要求。3.4 油耗仪应安装牢固,便于操作。4. 试验方法214.1 测量等速油耗时,车辆挂最高档(无级变速和自动变速的车辆除外) ,车速从最低稳定车速略高的车速开始,选择 5km/h 或 10km/h 的级差递增,直至接近最高车速的

33、90%,摩托车至少选测 6 点,轻便摩托车至少选测 5 点。必要时,可在油耗较低且接近的两点之间补测一点,以确定最低经济车速油耗。4.2 车速控制的允许误差规定如下表:Q/SL0211-2007 选定车速 km/h 允许车速误差 km/h30 130120(含 120) 2120 34.3 经济车速范围如下:轻便摩托车:(305)km/h摩托车:最高车速120km/h 时,最高车速50%10km/h最高车速120km/h 时,(6010)km/h4.4 开始测试时,在辅助行驶区必须调整好车速。然后匀速通过测试区间,在测试区间的起、止线立即开启、关闭油耗测试转换开关,记录通过测试区间往返的单程时

34、间和燃油消耗量。5. 判定方法试验时,一个往返为一次,取其往、返的算术平均值作为一次试验结果,往返的油耗测量值偏差率不允许超过 20%。试验进行两次,两次测得的油耗偏差率不允许超过 10%,超过时重做。经济车速范围内的最低点的油耗值低于下表规定则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两轮摩托车和两轮轻便摩托车燃油消耗限值排量 ML冲程数50 50757510010012512515015017517520020025025035035050050075022二冲程车燃油消耗限值L/100km1.6 1.8 2.1 2.3 2.4 2.4 2.5 2.6 3.3 4.3 5.3四冲程车燃油消耗限值L/100

35、km1.5 1.6 1.9 2.1 2.2 2.2 2.8 2.4 2.7 3.2 4.0坐式摩托车和轻便坐式摩托车燃油消耗限值发动机排量 ml 50 5075 75100 100125 125 150 150175 175200 200250燃油消耗限值L/100km2.0 2.2 2.5 2.8 2.9 2.9 3.0 3.1Q/SL0211-2007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检验规程为规范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的检验操作,依据GB15365-1994 制定本规程,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 检验内容及一般要求:1.1 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

36、符号及光信号装置的颜色应符合表 1 的规定。1.2 图形符号及信号装置的布置,应使驾驶员在正常操纵位置易于观察识别。1.3 操纵件及信号装置上的符号与其底色反差对比应明显清楚。1.4 图形符号应置于需要识别的操纵、指示器及信号装置上或其邻近处。如确不能放置时,则图形符号和所对应的操纵件、指示器或信号装置之间应用一条短的引线连接。1.5 如图形符号以侧视图表示摩托车和摩托车部件时,则应假定摩托车是从右往左行驶。1.6 聚集光应以平行射线表示,散射光应用反射光线表示。1.7 光信号装置颜色其意义规定如下:a.红色 表示危险b.黄色(或琥珀色) 表示注意c.绿色 表示安全23(蓝色:仅用于前照灯行驶

37、灯光的信号装置)Q/SL0211-2007242. 判定 有不符合项则判定为不合格,全部符合则判定为合格。Q/SL0211-2007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外廓尺寸测量操作规程为规范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外廓尺寸测量,依据 GB/T5373-1994,GB7258-2004 制定本规程,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 测量的一般规定:1.1 车辆必须干净,处于良好维护保养状态,装备齐全,轮胎压力符合要求 (规定气压的10kPa 以内)。1.2 支承平台平面度误差不大于 5mm。1.3 用悬架锁紧工具,使车辆置于支承平面上成铅垂状态,车轮处于直线行驶位置。1.4 车长测量用铅垂,测量垂直于纵向中心平面并分别

38、与车辆前、后端相接触的两铅垂面间的距离(后视镜除外) 。 1.5 车宽测量用铅垂测量平行于纵向中心平面并分别与车辆两侧相接触的两平面间的距离(后视镜除外) 。1.6 车高测量用角尺测量与车辆顶端相接触的水平面与支承面间的距离(后视镜除外) 。2. 判定:车辆长、宽、高尺寸测量数据与企业标准规定尺寸数据相差不超过 3%且不大于下表限定数值则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25车辆类型 长(m) 宽(m) 高(m)两轮摩托车 2.5 1.0 1.4边三轮摩托车 2.7 1.75 1.4正三轮摩托车 3.5 1.5 2.0轻便二轮摩托车 1.8 0.8 1.1轻便三轮摩托车 2.0 1.0 1.1Q/SL

39、0211-2007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检验规程为规范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规定的检验工作,依据 GB18100-2000 制定本检验规程,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 气候条件:试验前应对气候条件进行测量,保证达到以下要求1.1 大气温度应在(530)之间,1.2 湿度应不大于 95%。2. 仪器准备:试验中所用基本试验仪器应达到以下要求。2.1 卷尺:长度为 3m,分辩力为 0.001m;长度为 50m,分辩力为 0.01m;2.2 温度计:分辩力为 1;2.3 大气压力计:误差不大于70Pa;2.4 湿度计:误差不大于6%;2.5 轮胎压力表:分辩力为 10kPa;2.6

40、 照度计;2.7 秒表:误差0.01s。试验用仪器,必须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3. 车辆等准备263.1 轮胎气压应达到企业标准要求,误差不允许超过10kPa;3.2 车辆油料应加至正常行驶状态要求;3.3 照明及信号装置的安装配置图纸;3.4 有关车辆的尺寸和外形,以及不同车型识别的说明书。4. 检验内容和方法:4.1 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应保证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满Q/SL0211-2007足本标准的要求,特别是不能失调,并便于将其调整到正确方面;4.2 测量时车辆应为空载并置于水平地面上,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应铅垂,车辆方向把置于朝前的直行位置;4.3 所有光信

41、号装置安装时其基准轴线必须水平,侧回复反身器的基准轴线必须垂直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其它光信号装置的基准轴线则应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平行,每个方向上的允差为3,制造厂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4.4 成对配置的灯具一般应相对于纵向中心平面对称安装,几何形状相互对称,并满足相同的色度要求;4.5 离地最大和最小高度应分别从基准轴方向上视表面的最高和最低点开始测量,对于近光灯,离地最小高度应从光学系统有效出口的最低点开始测量,而与其利用情况无关;4.6 如无特殊说明,只有转向信号灯和危险警告信号是闪烁的;4.7 从车前应观察不列红光,车后观察不到白光,具体为:车前 25m 处横截面的区内移动观察时不应直接看

42、到红光,车后 25m 处横截面的区内移动观察时不应直接看到白光,如图 B1 和 B2;4.8区区的离地高度为 1m 至 2.2m 之间;4.9区区横面界面: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成向外 15角;4.10 电路连接应保证前后位灯和后牌照灯只能同时打开或关闭;4.11 灯具发射的光色应符合下表规定:序号 灯具名称 光色要求271 前照灯(远、近光) 白色2 前位灯 白色3 后位灯 红色4 转向信号灯 琥珀色5 制动灯 红色6 后牌照灯 白色7 非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 红色8 非三角形测回复反射器 琥珀色9 车辆危险警告信号灯 琥珀色Q/SL0211-20074.12 远光灯a. 数量为 1 只或 2 只,相对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对称安装;b. 位于车前,发射光不应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后视镜或车辆其它反射面引起驾驶员的不适感;c. 离地高度为 500mm1300mm;d. 接通指示器:必须配备非闪烁的蓝色信号灯;e. 远光最大发光强度应不超过 225000cd;f. 方向朝前,灯具可以随转向把转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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