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校实行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计划内的普通本科在校学生。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特优奖学金:元人学期特等奖学金:元人学期一等奖学金:元人学期二等奖学金:元人学期三等奖学金:元人学期特优奖学金名额不限,特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评定,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评定,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评定,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评定。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特优、特等、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品德考评必须为优等,二等、三等奖学金获得
2、者品德考评必须为良等以上。、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秀,均分排名在专业前,单科成绩无不及格。特优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连续三年被评为三好学生标兵,并获四次以上一等奖学金或连续三年被评为三好学生,并获四次以上特等奖学金,限在大四下学期评选;()考试课学习成绩均分在分以上,单科成绩分以上或者单科成绩排名专业第一名;考查课成绩在以上或者优秀以上。()获全国学科、科技发明竞赛个人三等奖以上,单科成绩在分以上或者优秀。特等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考试课学习成绩均分为分以上,单科成绩在分以上或者单科成绩排名专业第一名;考查课成绩在以上或者良好以上()获得当年省级以上各类学科竞赛
3、一等奖者,单科成绩在分以上或者良好以上。一等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考试课学习成绩均分在 分以上,单科成绩在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在分以上或者良好以上()获得当年度省级以上各类学科竞赛二、三等奖者,单科成绩在分以上良好以上。二等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考试课学习成绩均分在分以上;()获得当年校级以上各类竞赛一等奖者,或者获得校级各类学科竞赛一等奖(最高奖)者,单科成绩无不及格。三等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考试课学习成绩均分在分以上。()获得当年度校级以上各类竞赛三等奖以上或前三名者,或者获得校级各类学科竞赛三等奖,单科成绩无不及格。、学科竞赛的认定解释归学工处、教务处。、学
4、生在评定奖学金时,同时达到学习成绩与学科竞赛两个条件且奖学金等次相同者,按学习成绩评定奖学金等次。、参加科学竞赛获奖加分不纳入奖学金评定范围。、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成绩合格,体育达标。第四条 二、三等奖学金原则上按上述标准评定,各系也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定,可适当降低二等奖学金比例标准,增加三等奖学金比例和增设单项奖。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要结合学生学年总评和学生行为综合考评,由学生班级根据基本条件评比推荐;、学生学习科目及学习成绩应由院(系)教务员或教务处审核;补考成绩不得纳入奖学金评定范围;、学院各教育班综合学生在校情况,审核并提出评定等级意见,特优、特等、一等、二等和三等由各教育班上报学工处审批并备案;、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发放。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原则上每学期评定一次。具体评选条件以该学期奖学金评选文件为准。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