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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加气站规范(2014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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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 63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 年修订)1 总则 . 22 术语、符号和缩略语 .23 基本规定 34 站址选择 65 站内平面布置 126 加油工艺及设施 .166.1 油罐 .166.2 加油机 176.3 工艺管道系统 186.4 撬装式加油装置 .206.5 防渗措施 .206.6 自助加油站(区) .217 LPG 加气工艺及设施 227.1 LPG 储罐 .227.2 泵和压缩机 237.3 LPG 加气机 247.4 LPG 管道系统 247.5 槽车卸车点 258 CNG 加气工艺及设施 258.1 CNG 常规加气站和加气母站工

2、艺设施 258.2 CNG 加气子站工艺设施 278.3 CNG 工艺设施的安全保护 .278.4 CNG 管道及其组成件 299 LNG 和 L-CNG 加气工艺及设施 .299.1 LNG 储罐、泵和气化器 299.2 LNG 卸车 329.3 LNG 加气区 329.4 LNG 管道系统 .3310 消防设施及给排水 3310.1 灭火器材配置 .3310.2 消防给水 .3410.3 给排水系统 3611 电气、报警和紧急切断系统 3611.1 供配电 .3611.2 防雷、防静电 .3711.3 充电设施 .3911.4 报警系统 .3911.5 紧急切断系统 .4012 采暖通风、

3、建(构)筑物、绿化 4012.1 采暖通风 .4012.2 建(构)筑物 .4112.3 绿化 4213 工程施工 4313.1 一般规定 .4313.2 材料和设备检验 .4313.3 土建工程 .4413.4 设备安装工程 4613.5 管道工程 .4713.6 电气仪表安装工程 4913.7 防腐绝热工程 .502 / 6313.8 交工文件 .50附录 A 计算间距的起止点 .51附录 B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 51附录 C 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范围划分 521 总则1.0.1 为了在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

4、济合理,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条文说明 需要说明的是,建设规模不变,布局不变、功能不变,地址不变的设施、设备更新不属改建,而是正常检修维修范围的工作。“扩建和改建工程“仅指加油加气站的扩建和改建部分,不包括已有部分。1.0.3 汽车加油加气站的设计和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符号和缩略语2.1.1 加油加气站: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统称。2.1.2 加油站:具有储油设施,使用加油机为机动车加注汽油、柴油等车用燃油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2.1.3 加气站:

5、具有储气设施,使用加气机为机动车加注车用 LPG、CNG 或 LNG 等车用燃气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2.1.4 加油加气合建站:具有储油(气)设施,既能为机动车加注车用燃油,又能加注车用燃气,也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2.1.5 站房:用于加油加气站管理、经营和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建筑物。2.1.6 加油加气作业区:加油加气站内布置油(气)卸车设施、储油(储气)设施、加油机、加气机、加(卸)气柱、通气管(放散管) 、可燃液体罐车卸车停车位、车载储气瓶组拖车停车位、LPG(LNG)泵、CNG(LPG)压缩机等设备的区域。该区域的边界线为设备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加3m,对柴油设备为设备

6、外缘加 3m。2.1.7 辅助服务区:加油加气站用地红线范围内加油加气作业区以外的区域。2.1.8 安全拉断阀:在一定外力作用下自动断开,断开后的两节均具有自密封功能的装置。该装置安装在加油机或加气机、加(卸)气柱的软管上,是防止软管被拉断而发生泄漏事故的专用保护装置。2.1.9 管道组成件:用于连接或装配管道的元件(包括管子、管件、间门、法兰、垫片、紧固件、接头、耐压软管、过滤器、阻火器等) 。2.1.10 工艺设备:设置在加油加气站内的油(气)卸车接口、油罐、LPG 储罐、LNG 储罐、CNG 储气瓶(井) 、加油机、加气机、加(卸)气柱、通气管(放散管) 、车载储气瓶组拖车、LPG 泵、

7、LNG 泵、CNG 压缩机、LPG 压缩机等设备的统称。2.1.11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相关电气设备,如低压开关柜、直流充电机、直流充电桩、交流充电桩和电池更换装置等。2.1.12 卸车点:接卸汽车罐车所载油品、LPG、LNG 的固定地点。2.1.13 埋地油罐:罐顶低于周围 4m 范围内的地面,并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方式埋设在地下的卧式油品储罐。2.1.14 加油岛:用于安装加油机的平台。2.1.15 汽油设备:为机动车加注汽油而设置的汽油罐(含其通气管) 、汽油加油机等固定设备。3 / 632.1.16 柴油设备:为机动车加注柴油而设置的柴油罐(含其通气管) 、柴

8、油加油机等固定设备。2.1.17 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将油罐车向汽油罐卸油时产生的油气密闭回收至油罐车内的系统。2.1.18 加油油气回收系统:将给汽油车辆加油时产生的油气密闭回收至埋地汽油罐的系统。2.1.19 撬装式加油装置:将地面防火防爆储油罐、加油机、自动灭火装置等设备整体装配于一个撬体的地面加油装置。2.1.20 自助加油站(区):具备相应安全防护设施,可由顾客自行完成车辆加注燃油作业的加油站(区) 。2.1.21 LPG 加气站:为 LPG 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 LPG,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2.1.22 埋地 LPG 罐:罐顶低于周围 4m 范围内的地面,并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

9、充沙方式埋设在地下的卧式 LPG 储罐。2.1.23 CNG 加气站:CNG 常规加气站、CNG 加气母站、CNG 加气子站的统称。2.1.24 CNG 常规加气站:从站外天然气管道取气,经过工艺处理并增压后,通过加气机给汽车 CNG储气瓶充装车用 CNG,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2.1.25 CNG 加气母站:从站外天然气管道取气,经过工艺处理并增压后,通过加气柱给服务于 CNG加气子站的 CNG 车载储气瓶组充装 CNG,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2.1.26 CNG 加气子站:用车载储气瓶组拖车运进 CNG,通过加气机为汽车 CNG 储气瓶充装 CNG,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

10、场所。2.1.27 LNG 加气站:具有 LNG 储存设施,使用 LNG 加气机为 LNG 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 LNG,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2.1.28 L-CNG 加气站:能将 LNG 转化为 CNG,并为 CNG 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 CNG,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2.1.29 加气岛:用于安装加气机的平台。2.1.30 CNG 加(卸)气设备: CNG 加气机、加气柱、卸气柱的统称。2.1.31 加气机:用于向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 LPG、CNG 或 LNG,并带有计量、计价装置的专用设备。2.1.32 CNG 加(卸)气柱:用于向车载储气瓶组充装(卸出)CNG ,并带有计

11、量装置的专用设备。2.1.33 CNG 储气井:竖向埋设于地下且井筒与井壁之间采用水泥浆进行全填充封固,并用于储存 CNG的管状设施,由井底装置、井筒、内置排液管、井口装置等构成。2.1.34 CNG 储气瓶组:通过管道将多个 CNG 储气瓶连接成一个整体的 CNG 储气装置。2.1.35 CNG 固定储气设施:安装在固定位置的地上或地下储气瓶(组)和储气井的统称。2.1.36 CNG 储气设施:储气瓶(组) 、储气井和车载储气瓶组的统称。2.1.37 CNG 储气设施的总容积:CNG 固定储气设施与所有处于满载或作业状态的车载 CNG 储气瓶(组)的几何容积之和。2.1.38 埋地 LNG

12、储罐:罐顶低于周围 4m 范围内的地面,并采用直接覆士或罐池充沙方式埋设在地下的卧式 LNG 储罐。2.1.39 地下 LNG 储罐:罐顶低于周围 4m 范围内地面标高 0.2m,并设置在罐池中的 LNG 储罐。2.1.40 半地下 LNG 储罐:罐体一半以上安装在周围 4m 范围内地面以下,并设置在罐池中的 LNG 储罐。2.1.41 防护堤:用于拦蓄 LPG、LNG 储罐事故时溢出的易燃和可燃液体的构筑物。2.1.42 LNG 撬装设备:将 LNG 储罐、加气机、放散管、泵、气化器等 LNG 设备全部或部分装配于一个撬体上的设备组合体。3 基本规定3.0.1 向加油加气站供油供气,可采取罐

13、车运输、车载储气瓶组拖车运输或管道输送的方式。3.0.2 加油加气站可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联合建站。加油加气站可按本规范第 3.0.12-3.0.15 条的规定联4 / 63合建站。下列加油加气站不应联合建站:1 CNG 加气母站与加油站2 CNG 加气母站与 LNG 加气站3 LPG 加气站与 CNG 加气站4 LPG 加气站与 LNG 加气站3.0.3 撬装式加油装置可用于政府有关部门许可的企业自用、临时或特定场所。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其设计与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技术规范SH/T3134 和本规范第 6.4 节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撬装式加油装置采取了比埋地

14、油罐更为严格的安全措施,如设置有自动灭火装置、紧急泄压装置、防溢流装置、高温自动断油保护阀、防爆装置等埋地油罐一般不采用的装置,但不适合在普通场合使用。本条规定的“撬装式加油装置可用于政府有关部门许可的企业自用、临时或特定场所“, “企业自用“是指设在企业的撬装式加油装置不对外界车辆提供加油服务;“ 临时或特定场所“是指抢险救灾临时加油、城市建成区以外专项工程施工等场所。3.0.4 加油站内乙醇汽油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用乙醇汽油储运设计规范GB/T50610 的有关规定。3.0.5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15、规定。3.0.6 CNG 加气站、LNG 加气站与城镇天然气储配站、 LNG 气化站的合建站,以及 CNG 加气站与城镇天然气接收门站的合建站,其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的有关规定。3.0.7 CNG 加气站与天然气输气管道场站合建站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 等的有关规定。3.0.8 加油加气站可经营国家行政许可的非油品业务,站内可设置柴油尾气处理液加注设施。3.0.9 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 3.0.9 的规定。表 3.0.9 加油站的等级划分油 罐 容

16、 积 ( m3)级 别总 容 积 单 罐 容 积一 级 150V2 10 50二 级 90V 150 50三 级 V90 汽 油 罐 30, 柴 油 罐 50注: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3.0.10 LPG 加气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 3.0.10 的规定。表 3.0.10 LPG 加气站的等级划分LPG 罐 容 积 ( m3)级 别总 容 积 单 罐 容 积一 级 45V6 0 30二 级 30V4 5 30三 级 V30 303.0.11 CNG 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应根据设计加气汽车数量、每辆汽车加气时间、母站服务的子站的个数、规模和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城市建成区内,CN

17、G 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CNG 加气母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不应超过 120m3。2 CNG 常规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不应超过 30m3。3 CNG 加气子站内设置有固定储气设施时,站内停放的车载储气瓶组拖车不应多于 1 辆。固定储气设施采用储气瓶时,其总容积不应超过 18m3;固定储气设施采用储气井时,其总容积不应超过5 / 6324m3。4 CNG 加气子站内无固定储气设施时,站内停放的车载储气瓶组拖车不应多于 2 辆。5 CNG 常规加气站可采用 LNG 储罐做补充气源,但 LNG 储罐容积、CNG 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和加气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第 3.0.12 条

18、的规定。3.0.12 LNG 加气站、L-CNG 加气站、LNG 和 L-CNG 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 3.0.12 的规定。表 3.0.12 LNG 加气站、L-CNG 加气站、LNG 和 L-CNG 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LNG 加 气 站 L-CNG 加 气 站 、 LNG 和 L-CNG 加 气 合建站级别 LNG 储罐总容积 V(m 3)LNG 储罐单罐容积(m 3)LNG 储罐总容积 V(m 3)LNG 储罐单罐容积(m 3)CNG 储 气 设 施总容积(m 3)一级 120 V180 60 120V 180 60 12一级* - - 60 V120 60 24二级 60V

19、 120 60 60 V120 60 9二级* - - V60 60 18三级 V60 60 V60 60 9三级* - - V30 30 18注:带“*”的加气站专指 CNG 常规加气站以 LNG 储罐做补充气源的建站形式。3.0.12A LNG 加气站与 CNG 常规加气站或 CNG 加气子站的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 3.0.12A 的规定。表 3.0.12A LNG 加气站与 CNG 常规加气站或 CNG 加气子站的合建站的等级划分级别 LNG 储罐总容积 V(m 3) LNG 储罐单罐容积(m 3) CNG 储 气 设 施 总容积(m 3)一级 60V 120 60 24二级 V60

20、 60 18( 24)三级 V30 30 18( 24)注:表中括号内数字为 CNG 储气设施采用储气井的总容积。3.0.13 加油与 LPG 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 3.0.13 的规定。表 3.0.13 加油与 LPG 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合 建 站 等 级 LPG 储罐总容积(m 3) LPG 储罐总容积与油品储罐总容积合计 (m 3)一级 V45 120V 180二级 V30 60V 120三级 V20 60注:1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2 当油罐总容积大于 90 m3 时,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 50 m3;当油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 90m3时,汽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

21、30m3,柴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 50m3。3 LPG 储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 30m3。3.0.14 加油与 CNG 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 3.0.14 的规定。表 3.0.14 加油与 CNG 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级 别油 品 储 罐 总 容 积( m3)常 规 CNG 加 气 站 储 气设 施 总 容 积 ( m3)加 气 子 站 储 气 设 施( m3)一 级 90V120 V24 固 定 储 气 设 施 总 容 积 12( 18) 可 停放 1 辆 车 载 储 气 瓶 组 拖 车 ; 当 无 固 定 储 气6 / 63二 级 V90 设 施 时 , 可 停 放 2 辆 车 载

22、 储 气 瓶 组 拖 车三级 V60 V12 固 定 储 气 设 施 总 容 积 9( 18) , 可 停放 1 辆 车 载 储 气 瓶 组 拖 车注:1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2 当油罐总容积大于 90 m3 时,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 50 m3;当油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 90m3时,汽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 30m3,柴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 50m3。3 表中括号内数字为 CNG 储气设施采用储气井的总容积。3.0.15 加油与 LNG 加气、L-CNG 加气、LNG/L-CNG 加气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 3.0.15 的规定。表 3.0.15 加油与 LNG 加气、L-CN

23、G 加气、LNG/L-CNG 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合 建 站 等 级 LNG 储罐总容积( m3)LNG 储罐总容积与油品储罐总容积合计(m 3)CNG 储 气 设 施 总容积(m 3)一级 V120 150V 210 12二级 V60 90V 150 9三级 V60 90 8注:1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2 当油罐总容积大于 90 m3 时,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 50 m3;当油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 90m3时,汽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 30m3,柴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 50m3。3 LNG 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应大于 60m3。4 站址选择4.0.1 加油加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乡规划

24、、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4.0.2 在城市建成区不宜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CNG 加气母站。在城市中心区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CNG 加气母站。条文说明 “城市建成区“和“ 城市中心区“概念见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其中“城市中心区“包括该标准中的“ 市中心“和“副中心“。该标准对“城市建成区“表述为“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经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对“市中心“ 表述为“城市中重要市级公共设施比较集中,人群流动频繁的公共活动区域“;对“副中心“ 表述为“

25、城市中为分散市中心活动强度的、辅助性的次于市中心的市级公共服务中心“。4.0.3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加气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4.0.4 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汽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 4.0.4 的规定。注 : 1 室 外 变 、 配 电 站 指 电 力 系 统 电 压 为 35 kV 500kV, 且 每 台 变 压 器 容 量 在 10MVA以 上 的 室 外 变 、 配 电 站 , 以 及 工 业 企 业 的 变 压 器 总 油 量 大 于 5t 的 室 外 降 压 变 电 站 。 其 他 规 格的 室 外 变 、 配 电 站

26、或 变 压 器 应 按 丙 类 物 品 生 产 厂 房 确 定 。2 表 中 道 路 系 指 机 动 车 道 路 。 油 罐 、 加 油 机 和 油 罐 通 气 管 管 口 与 郊 区 公 路 的 安 全 间 距 应 按 城市 道 路 确 定 , 高 速 公 路 、 一 级 和 二 级 公 路 应 按 城 市 快 速 路 、 主 干 路 确 定 ; 三 级 和 四 级 公 路 应 按 城市 次 干 路 、 支 路 确 定 。3 与 重 要 公 共 建 筑 物 的 主 要 出 入 口 ( 包 括 铁 路 、 地 铁 和 二 级 及 以 上 公 路 的 隧 道 出 入 口 ) 尚 不应 小 于 5

27、0m。4 一 、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民 用 建 筑 物 面 向 加 油 站 一 侧 的 墙 为 无 门 窗 洞 口 的 实 体 墙 时 , 油 罐 、 加 油7 / 63机 和 通 气 管 管 口 与 该 民 用 建 筑 物 的 距 离 , 不 应 低 于 本 表 规 定 的 安 全 间 距 的 70%, 并 不 得 小 于6m。8 / 63表 4.0.4 汽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站 内 汽 油 设 备埋 地 油 罐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加油机、通气管管口站 外 建 ( 构 ) 筑 物无油气回收系统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有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无油气回收系统有卸油油气回收

28、系统有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无油气回收系统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有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无油气回收系统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有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重要公共建筑物 50 40 35 50 40 35 50 40 35 50 40 35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24 21 25 20 17.5 18 14.5 12.5 18 14.5 12.5一类保护物 25 20 17.5 20 16 14 16 13 11 16 13 11二类保护物 20 16 14 16 13 11 12 9.5 8.5 12 9.5 8.5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三类保护物 16 13 11 12 9.5 8.5 10 8 7

29、 10 8 7甲 、 乙 类 物 品 生 产 厂 房 、 库房 和 甲 、 乙 类 液 体 储 罐 25 20 17.5 22 17.5 15.5 18 14.5 12.5 18 14.5 12.5丙 、 丁 、 戊 类 物 品 生 产 厂 房 、库 房 和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以 及 容积 不 大 于 50m3 的 埋 地 甲 、 乙类 液 体 储 罐18 14.5 12.5 16 13 11 15 12 10.5 15 12 10.5室外变配电站 25 20 17.5 22 18 15.5 18 14.5 12.5 18 14.5 12.5铁 路 22 17.5 15.5 22 17.

30、5 15.5 22 17.5 15.5 22 17.5 15.5快速路、主干路 10 8 7 8 6.5 5.5 8 6.5 5.5 6 5 5城市道路 次干路、支路 8 6.5 5.5 6 5 5 6 5 5 5 5 5架 空 通 信 线 1 倍杆高,且不应小于 5m 5 5 5无绝缘层 1.5 倍杆(塔)高,且不应小于 6.5m 1 倍杆(塔)高,且不应小于 6.5m 6.5 6.5架空电力线路 有绝缘层 1 倍 杆 ( 塔 ) 高 ,且不应小于 5m0.75 倍杆(塔)高,且不应小于 5m 5 59 / 63条文说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对“ 明火地点 “和“ 散发火

31、花地点“定义,本条的“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指的是工业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独立的锅炉房等,不包括民用建筑物内的灶具等明火。4.0.5 加 油 站 、 加 油 加 气 合 建 站 的 柴 油 设 备 与 站 外 建 ( 构 ) 筑 物 的 安 全 间 距 , 不 应 小 于 表 4.0.5的 规 定 。表 4.0.5 柴 油 设 备 与 站 外 建 ( 构 ) 筑 物 的 安 全 间 距 ( m)站 内 柴 油 设 备埋 地 油 罐站 外 建 ( 构 ) 筑 物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加油机、通气管管口重要公共建筑物 25 25 25 25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12.5 12.5 10 10一类

32、保护物 6 6 6 6二类保护物 6 6 6 6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三类保护物 6 6 6 6甲 、 乙 类 物 品 生 产 厂 房 、 库 房 和 甲 、乙 类 液 体 储 罐 12.5 11 9 9丙、 丁、 戊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 50m3 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9 9 9 9室外变配电站 15 12.5 12.5 12.5铁 路 15 15 15 15快速路、主干路 3 3 3 3城市道路 次干路、支路 3 3 3 3架空通信线 0.75 倍杆高,且 不应 小 于 5m 5 5 5无绝缘层 0.75 倍杆(塔)高,且 不 应 小 于 6.5m 0.75 倍

33、杆(塔)高,且 不 应 小 于 6.5m 6.5 6.5架空电力线路 有绝缘层 0.5 倍 杆 ( 塔 ) 高 ,且不 应 小 于 5m0.5 倍 杆 ( 塔 ) 高 ,且不 应 小 于 5m 5 5注 : 1 室 外 变 、 配 电 站 指 电 力 系 统 电 压 为 35 kV 500kV, 且 每 台 变 压 器 容 量 在 10MVA 以 上 的室 外 变 、 配 电 站 , 以 及 工 业 企 业 的 变 压 器 总 油 量 大 于 5t 的 室 外 降 压 变 电 站 。 其 他 规 格 的 室 外 变 、配 电 站 或 变 压 器 应 按 丙 类 物 品 生 产 厂 房 确 定

34、。2 表 中 道 路 指 机 动 车 道 路 。 油 罐 、 加 油 机 和 油 罐 通 气 管 管 口 与 郊 区 公 路 的 安 全 间 距 应 按 城 市 道 路确 定 , 高 速 公 路 、 一 级 和 二 级 公 路 应 按 城 市 快 速 路 、 主 干 路 确 定 ; 三 级 和 四 级 公 路 应 按 城 市 次 干 路 、支 路 确 定 。 4.0.6 LPG 加 气 站 、 加 油 加 气 合 建 站 的 LPG 储 罐 与 站 外 建 ( 构 ) 筑 物 的 安 全 间 距 , 不 应 小 于 表4.0.6 的 规 定 。表 4.0.6 LPG 储 罐 与 站 外 建 (

35、 构 ) 筑 物 的 安 全 间 距 ( m)地 上 LPG 储 罐 埋 地 LPG 储 罐站 外 建 ( 构 ) 筑 物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重要公共建筑物 100 100 100 100 100 100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一类保护物 45 38 33 30 25 18民用建筑物保护类 二类保护物 35 28 22 20 16 1410 / 63站 外 建 ( 构 ) 筑 物 地 上 LPG 储 罐 埋 地 LPG 储 罐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别 三类保护物 25 22 18 15 13 11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 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4

36、5 45 40 25 22 18丙、丁、戊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 50m3 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32 32 28 18 16 15室外变配电站 45 45 40 25 22 18铁路 45 45 45 22 22 22快速路、主干路 15 13 11 10 8 8城市道路 次干路、支路 12 11 10 8 6 6架空通信线 1.5 倍 杆 高 1 倍 杆 高 0.75 倍 杆 高无 绝 缘 层 1.5 倍 杆 (塔 )高 1 倍 杆 (塔 )高架空电力线路 有 绝 缘 层1.5 倍 杆 (塔 )高 1 倍 杆 (塔 )高 0.75 倍 杆 (塔 )高注 : 1

37、室 外 变 、 配 电 站 指 电 力 系 统 电 压 为 35kV 500kV, 且 每 台 变 压 器 容 量 在 10MVA 以 上 的 室外 变 、 配 电 站 , 以 及 工 业 企 业 的 变 压 器 总 油 量 大 于 5t 的 室 外 降 压 变 电 站 。 其 他 规 格 的 室 外 变 、 配电 站 或 变 压 器 应 按 丙 类 物 品 生 产 厂 房 确 定 。2 表 中 道 路 指 机 动 车 道 路 。 油 罐 、 加 油 机 和 油 罐 通 气 管 管 口 与 郊 区 公 路 的 安 全 间 距 应 按 城 市 道 路确 定 , 高 速 公 路 、 一 级 和 二

38、 级 公 路 应 按 城 市 快 速 路 、 主 干 路 确 定 ; 三 级 和 四 级 公 路 应 按 城 市 次 干 路 、支 路 确 定 。3 液 化 石 油 气 罐 与 站 外 一 、 二 、 三 类 保 护 物 地 下 室 的 出 入 口 、 门 窗 的 距 离 , 应 按 本 表 一 、 二 、三 类 保 护 物 的 安 全 间 距 增 加 50%。4 一 、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民 用 建 筑 物 面 向 加 气 站 一 侧 的 墙为无 门 窗 洞 口 实 体 墙 时 , LPG 储 罐 与该 民 用 建 筑 物 的 距 离 不 应 低 于 本 表 规 定 的 安 全 间 距

39、 的 70%。5 容 量 小 于 或 等 于 10m3 的 地 上 LPG 储 罐 整 体 装 配 式 的 加 气 站 , 其 罐 与 站 外 建 ( 构 ) 筑 物 的 距离 , 不 应 低 于 本 表 三 级 站 的 地 上 罐 安 全 间 距 的 80%。6 LPG 储 罐 与 站 外 建 筑 面 积 不 超 过 200m2 的 独 立 民 用 建 筑 物 的 距 离 , 不 应 低 于 本 表 三 类 保 护 物安 全 间 距 的 80%, 并 不 应 小 于 三 级 站 的 安 全 间 距 。4.0.7 LPG 加 气 站 、 加 油 加 气 合 建 站 的 LPG 卸 车 点 、

40、加 气 机 、 放 散 管 管 口 与 站 外 建 ( 构 ) 筑 物 的 安全 间 距 , 不 应 小 于 表 4.0.7 的 规 定 。表 4.0.7 LPG 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 构 ) 筑物的安 全 间 距 (m)站 内 LPG 设备站外建(构)筑物LPG 卸车点 放 散 管 管 口 加 气 机重要公共建筑物 100 100 100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一类保护物 25 18 18二类保护物 16 14 14民用建筑物 保护类别三类保护物 13 11 11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 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22 20 20丙 、 丁 、 戊 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

41、罐以及容积不大于 50m3 的埋 16 14 1411 / 63站外建(构)筑物 站 内 LPG 设备LPG 卸车点 放 散 管 管 口 加 气 机地甲、乙类液体储罐室 外 变 配 电 站 22 20 20铁 路 22 22 22快 速 路 、 主 干 路 8 8 6城市道路 次 干 路 、 支 路 6 6 5架空通信线 0.75 倍杆高无 绝 缘 层 1 倍杆( 塔 )高架空电力线路 有 绝 缘 层 0.75 倍杆( 塔 )高注 : 1 室 外 变 、 配 电 站 指 电 力 系 统 电 压 为 35kV 500kV, 且 每 台 变 压 器 容 量 在 10MVA 以 上 的 室外 变 、

42、 配 电 站 , 以 及 工 业 企 业 的 变 压 器 总 油 量 大 于 5t 的 室 外 降 压 变 电 站 。 其 他 规 格 的 室 外 变 、 配电 站 或 变 压 器 应 按 丙 类 物 品 生 产 厂 房 确 定 。2 表 中 道 路 指 机 动 车 道 路 。 油 罐 、 加 油 机 和 油 罐 通 气 管 管 口 与 郊 区 公 路 的 安 全 间 距 应 按 城 市 道 路确 定 , 高 速 公 路 、 一 级 和 二 级 公 路 应 按 城 市 快 速 路 、 主 干 路 确 定 ; 三 级 和 四 级 公 路 应 按 城 市 次 干 路 、支 路 确 定 。3 LPG

43、 卸 车 点 、 加 气 机 、 放 散 管 管 口 与 站 外 一 、 二 、 三 类 保 护 物 地 下 室 的 出 入 口 、 门 窗 的 距 离 ,应 按 本 表 一 、 二 、 三 类 保 护 物 的 安 全 间 距 增 加 50% 。4 一 、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民 用 建 筑 物 面 向 加 气 站 一 侧 的 墙为无 门 窗 洞 口 实 体 墙 时 , 站 内 LPG 设 备与 该 民 用 建 筑 物 的 距 离 不 应 低 于 本 表 规 定 的 安 全 间 距 的 70%。5 LPG 卸 车 点 、 加 气 机 、 放 散 管 管 口 与 站 外 建 筑 面 积 不

44、超 过 200m2 独 立 的 民 用 建 筑 物 的 距 离 ,不 应 低 于 本 表 的 三 类 保 护 物 的 安 全 间 距 的 80%, 并 不 应 小 于 11m。4.0.8 CNG 加 气 站 和 加 油 加 气 合 建 站 的 压 缩 天 然 气 工 艺 设 备 与 站 外 建 ( 构 ) 筑 物 的 安 全 间 距 , 不 应小 于 表 4.0.8 的 规 定 。表 4.0.8 CNG 工 艺 设 备 与 站 外 建 ( 构 ) 筑 物 的 安 全 间 距 ( m)站 内 CNG 工 艺 设 备站 外 建 ( 构 ) 筑 物 储 气 瓶 集 中 放 散 管 管 口储 气 井

45、、 加 ( 卸 )气 设 备 、脱硫脱 水设 备 、 压 缩 机 ( 间 )重要公共建筑物 50 30 30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一类保护物 30 25 20二类保护物 20 20 14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三类保护物 18 15 12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 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25 25 18丙 、 丁 、 戊 类 物 品 生 产 厂 房 、 库 房 和丙 类 液 体 储 罐 以 及 单 罐 容 积 不 大 于50m3的 埋 地 甲 、 乙 类 液 体 储 罐18 18 13室外变配电站 25 25 18铁 路 30 30 22快速路、主干路 12 10 6城市道路 次 干 路 、 支 路

46、 10 8 5架空通信线 1 倍杆高 0.75 倍杆高 0.75 倍杆高无 绝 缘 层 1.5 倍杆( 塔 )高 1.5 倍杆( 塔 )高架空电力线路 有 绝 缘 层 1 倍杆( 塔 )高 1 倍杆 (塔 )高 1 倍杆( 塔 ) 高12 / 63注 : 1 室 外 变 、 配 电 站 指 电 力 系 统 电 压 为 35 kV 500kV, 且 每 台 变 压 器 容 量 在 10MVA 以 上 的室 外 变 、 配 电 站 , 以 及 工 业 企 业 的 变 压 器 总 油 量 大 于 5t 的 室 外 降 压 变 电 站 。 其 他 规 格 的 室 外 变 、配 电 站 或 变 压 器

47、应 按 丙 类 物 品 生 产 厂 房 确 定 。2 表 中 道 路 指 机 动 车 道 路 。 油 罐 、 加 油 机 和 油 罐 通 气 管 管 口 与 郊 区 公 路 的 安 全 间 距 应 按 城 市 道 路确 定 , 高 速 公 路 、 一 级 和 二 级 公 路 应 按 城 市 快 速 路 、 主 干 路 确 定 ; 三 级 和 四 级 公 路 应 按 城 市 次 干 路 、支 路 确 定 。3 与 重 要 公 共 建 筑 物 的 主 要 出 入 口 ( 包 括 铁 路 、 地 铁 和 二 级 及 以 上 公 路 的 隧 道 出 入 口 ) 尚 不 应小 于 50m。4 储 气 瓶

48、 拖 车 固 定 停 车 位 与 站 外 建 ( 构 ) 筑 物 的 防 火 间 距 , 应 按 本 表 储 气 瓶 的 安 全 间 距 确 定 。5 一 、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民 用 建 筑 物 面 向 加 气 站 一 侧 的 墙为无 门 窗 洞 口 实 体 墙 时 , 站 内 CNG 工艺 设 备 与 该 民 用 建 筑 物 的 距 离 , 不 应 低 于 本 表 规 定 的 安 全 间 距 的 70%。条 文 说 明 目 前 脱 硫 塔 一 般 不 进 行 再 生 处 理 , 所 以 脱 硫 脱 水 塔 安 全 性 比 较 可 靠 , 均 按 储 气 井 的距 离 确 定 是 可

49、行 的 。4.0.9 加 气 站 、 加 油 加 气 合 建 站 的 LNG 储 罐 、 放 散 管 管 口 、 LNG 卸 车 点 、 LNG 撬 装 设 备 与 站 外建 ( 构 ) 筑 物 的 安 全 间 距 , 不 应 小 于 表 4.0.9 的 规 定 。表 4.0.9 LNG 设 备 与 站 外 建 ( 构 ) 筑 物 的 安 全 间 距 ( m)站 内 LNG 设备地上 LNG 储罐站 外 建 ( 构 ) 筑 物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放散管管口、加气机LNG 卸车点重要公共建筑物 80 80 80 50 50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一类保护物 35 30 25 25 25二类保护物 25 20 16 16 16民用建筑保 护物类别三类保护物 18 16 14 14 14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35 30 25 25 25丙 、 丁 、 戊 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单罐容积不大于50 m3 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25 22 20 20 20室外变配电站 40 35 30 3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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