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起诉状原告:张,女,19年月日出生,族现住市路号楼房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一:陈,男,19年月日出生,族现住市路号身份证号码:。电话:被告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地址:市路号电话: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一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赔偿金等共计 1402526 元(计算方式详见附件) ;2、依法判决被告二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3、依法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年月日,原告张沿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突然遭受被告陈驾驶的北京现代牌小汽车追尾。市公安局交通
2、警察支队大队到场后,经合法程序作出公交认字2014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故中,原告严重受伤,在医院住院治疗天,于年月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脊髓损伤并双下肢全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本案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和实际情况,被告一应承担本次事故全部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数额和计算方式详见附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被告二做为被告一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与被告一
3、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市区人民法院具状人:2014 年 月 日附件:交通事故致残民事赔偿项目清单序号项目金额(元)计算方式 备注1 医疗费 83390.82 医院实际支付2残疾赔偿金42486021243 元/年20 年100%原告脊髓损伤,双下肢全瘫、无触感,两便失禁,为一级伤残。交道事故发生前,原告已在市城镇居住一前以上。3被扶养人生活费365596原告与丈夫共同抚养女儿 5 岁 8个月至 18 周岁:1187 元/月148 月2=87838 元,原告与弟弟共同赡养 61 岁
4、的父亲:14244 元/年19 年2=135318 元,原告与弟弟共同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赡养 58 岁的母亲:14244 元/年20 年2=142440 元4 误工费 80000伤残鉴定前的住院及康复四个月,10000 元/月4+10000 元/月4包括原告丈夫直接参加处理事故的误工费5 护理费 291080原告住院治疗31 天,二人护理,每人日工资100 元;一人护理原告从定残日起 20 年。计算方式:31 天100 元/天人2 人+14244 元/年20 年原告脊髓损伤,双下肢全瘫、无触感,两便失禁,住院期间至少需要二人护理,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出院后原告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护理期二十年。6 交通费 36007 营养费 9000 50 元/天180天9后期治疗费5000010残疾辅助器具费5000011其它财物损失5000施救、维修、车辆损失、其它物品损失等12精神赔偿金40000原告本人及父、母、丈夫、女儿共计 1402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