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二一四年十一月1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第三章 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第四章 建筑标准第五章 建筑装修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第七章 智能化系统第八章 附则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章 总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提 高 投 资 决 策 科 学 化水 平 ,合 理 确 定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 建 设 内 容 、建 设 规 模 和 标 准 ,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第 二 条 本 建 设 标 准 是
2、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项 目 决 策 和 建 设的 全 国 统 一 标 准 ,是 编 制 、评 估 和 审 批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项 目的 项 目 建 议 书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初 步 设 计 以 及 对 项 目 建 设 进 行 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第 三 条 本 建 设 标 准 适 用 于 全 国 乡 (镇 、苏 木 )级 及 以 上 党 的机 关 、人 大 机 关 、行 政 机 关 、政 协 机 关 、审 判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工会 、共 青 团 、妇 联 等 人 民 团 体 机 关 ,以 及 各 级 机 关 组 成 机 构
3、 、直 属机 构 、派 出 机 构 和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以 下 统 称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新 建 (或 购 置 )、改 建 和 扩 建 工 程 。配 备 、租 用 办 公 用 房 参 照 执 行 。第四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必 须 贯 彻 艰 苦 奋 斗 、勤 俭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的 方 针 ,按 照 统 筹 兼 顾 、适 用 为 主 、满 足 办 公 需 要 的 原 则进行建设。集 中 建 设 或 联 合 建 设 的 办 公 用 房 ,应 充 分 利 用 公 共 服 务 和 附 属设 施 ,打 破 系 统 、部 门 之 间 的 界
4、限 ,实 行 统 一 规 划 、集 中 管 理 、共同使用。第 五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必 须 符 合 土 地 利 用 和 城 乡 规 划要 求 ,从 严 控 制 用 地 规 模 ,严 格 土 地 审 批 ,节 约 集 约 用 地 ,严 禁 超标 准 占 地 、低 效 利 用 土 地 ,不 得 占 用 耕 地 ,新 建 项 目 不 得 配 套 建 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3第 六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应 做 到 庄 重 、朴 素 、经 济 、适用 和 资 源 节 约 ,不 得 定 位 为 城 市 标 志 性 建 筑 。外 立 面 不 得 搞 豪
5、华 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第 七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 建 设 规 模 应 根 据 使 用 单 位 的 类 别和 各 级 别 编 制 定 员 ,按 照 本 建 设 标 准 的 规 定 确 定 建 筑 面 积 。严 禁 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第 八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 建 设 除 应 符 合 本 建 设 标 准 外 ,还应 符 合 国 家 关 于 安 全 、资 源 节 约 、环 境 保 护 、卫 生 、绿 色 建 筑 等 标准和规范要求。第二章 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第 九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根 据 单 位 级 别 和
6、性 质 分 为 五 类 ,其适用对象见表1。表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类 别 适 用 对 象中 央 部 (委 )级 党 的 机 关 、人 大 机 关 、行 政 机 关 、政 协 机 关 、审 判中央机关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联 等 人 民 团 体 机 关 ,以 及 各 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级 党 的 机 关 、人 大 机 关 、行 政 机 关 、政 协 机省级机关 关 、审 判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联 等 人 民 团 体 机 关 ,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
7、事业单位。市 (地 、州 、盟 )级 党 的 机 关 、人 大 机 关 、行 政 机 关 、政 协 机 关 、市级机关 审 判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联 等 人 民 团 体 机 关 ,以 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县 (市 、旗 )级 党 的 机 关 、人 大 机 关 、行 政 机 关 、政 协 机 关 、审 判县级机关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联 等 人 民 团 体 机 关 ,以 及 各 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乡级机关 乡(镇、苏木)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机
8、关。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4房 、设 备 用 房 )、附 属 用 房 两 部 分 组 成 ,并 应 符 合 表 2的 规 定 。表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办公用房 包括内容办公室 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包 括 会 议 室 、接 待 室 、档 案 室 、图 书 资 料 室 、机 关 信 息 网服务用基本办公用房络 用 房 、机 要 保 密 室 、文 印 室 、收 发 室 、医 务 室 、值 班 室 、房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包 括 变 配 电 室 、水 泵 房 、水 箱 间 、中 水 处 理 间 、锅 炉 房 (或设备用
9、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 电梯机房、 建筑智房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附属用房 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 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注:表中所称领导人员是指独立法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第十一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表3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类 别 适用对象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部级正职部级副职54422418129正司(局)级副司(局)级处级中央机关处级以下省级正职省级副职正厅(局)级副厅(局)级正处级5442302418129省级机关副处级处级以下5市级正职市级副职正局(处 )级副局(处 )级局(处)级以下县级正职县级副职正
10、科级4230市级机关 241893024县级机关乡级机关18副科级 12科级以下乡级正职乡级副职乡级以下9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中 央 规 定和 精 神 自 行 做 出 规 定 ,原 则 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注 :1、副 省 级 城 市 、副 部 级 单 位 副 职 办 公 室 面 积 指 标 按 不 超 过 省 (部 )级 副 职标 准 执 行 ,其 组 成 部 门 的 正 、副 局 (司 )级 人 员 办 公 室 面 积 指 标 按 不 超 过 省 级 机 关或 中 央 机 关 相 应 的 正 、副 厅 (局 、司 )级 标 准 执 行 。副 市 (厅 )、副 县 (处 )级
11、 单 位以此类推。2、中 央 机 关 司 (局 )级 派 出 机 构 、事 业 单 位 按 省 级 机 关 厅 (局 )级 单 位 标准 执 行 ,处 级 派 出 机 构 、事 业 单 位 按 市 级 机 关 局 (处 )级 单 位 标 准 执 行 ;省 级 机 关处 级 直 属 机 构 、派 出 机 构 、事 业 单 位 按 市 级 机 关 局 (处 )级 单 位 标 准 执 行 ,科 级 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其他以此类推。3、各 级 党 政 机 关 领 导 人 员 办 公 室 可 在 上 列 规 定 的 办 公 室 使 用 面 积 范 围 内 配备休息室。4、省部
12、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 辖市)所属厅(局)正 职和市(地、州 、盟 )、县 (市 、区 、旗 )党 政 正 职 办 公 室 可 在 上 列 规 定 的 办 公 室 使 用 面 积 范 围 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6第十二条 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表4 服务用房编制定员人均使用面积使用面积(平方米/人)计算方法类 别中央机关省级机关200人 及 以 下 取 上 限 ,400人 及 以 上 取 下 限 ,中间值用公式(1100-x)/100 计算确定。200人 及 以 下 取 上 限 ,400人 及 以 上 取 下 限 ,中间值用公式(1000-x)/100 计算确定。10
13、0人 及 以 下 取 上 限 ,200人 及 以 上 取 下 限 ,中间值用公式(500-x)/50计 算确定。796868市级机关县级机关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按 照 中 央 规 定 和精 神 自 行 做 出 规定 ,原 则 上 不 得超过县级机关。乡级机关 注:表中x为编制定员。第 十 三 条 设 备 用 房 使 用 面 积 应 根 据 地 理 位 置 、建 设 规 模 以 及相 关 设 备 需 求 确 定 ,宜 按 办 公 室 和 服 务 用 房 使 用 面 积 之 和 的 9%测 算 。第 十 四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应 合 理 确 定 门 厅 、走 廊 、电 梯
14、厅等 面 积 ,提 高 使 用 面 积 系 数 。基 本 办 公 用 房 建 筑 总 使 用 面 积 系 数 ,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5%,高层建筑不应低于60%。第十五条 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1、 食 堂 :食 堂 餐 厅 及 厨 房 建 筑 面 积 按 编 制 定 员 计 算 ,编 制 定员 100人 及 以 下 的 ,人 均 建 筑 面 积 为 3.7平 方 米 ;编 制 定 员 超 过 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 平方米。2、停 车 库 :总 停 车 位 数 应 满 足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要 求 ,汽 车 库 建 筑面积指标为40平方米/ 辆,超出20
15、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平方米/ 辆,7可 设 置 新 能 源 汽 车 充 电 桩 ;自 行 车 库 建 筑 面 积 指 标 为 1.8平 方 米 /辆 ;电动车、摩托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2.5 平方米/辆。3、警 卫 用 房 :宜 按 警 卫 编 制 定 员 及 武 警 营 房 建 筑 面 积 标 准 计 算 ,人均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4、人 防 设 施 :应 按 国 家 人 防 部 门 规 定 的 设 防 范 围 和 标 准 计 列 建筑 面 积 ,本 着 平 战 结 合 、充 分 利 用 的 原 则 ,在 平 时 可 以 兼 作 地 下 车库、物品仓库等。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建筑面
16、积可按下式计算得出:S=AB (A B) 9%/KC式中:S总建筑面 积;A各级工作人员办 公室总使用面积;B服 务用房 总使用面积;K基本办公用房建筑 总使用面积系数;C附属用房总建筑面积。第三章 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第 十 七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选 址 应 符 合 当 地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划 和 城 乡 规 划 的 要 求 ,在 规 划 确 定 的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内 ,选 择 位置 适 合 、交 通 便 利 、环 境 适 宜 、基 础 设 施 和 地 质 条 件 良 好 、有 利 于安全保卫的地点。第 十 八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17、 在 城 市 中 的 布 局 宜 相 对 集 中 。联合建设时,其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等应统一规划与建设。第 十 九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 建 筑 总 平 面 布 置 应 遵 循 功 能 组织 合 理 、建 筑 组 合 紧 凑 、服 务 资 源 共 享 的 原 则 ,科 学 合 理 组 织 和 利8用地上、地下空间。第 二 十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用 地 包 括 :建 筑 主 体 及 其 附属建筑用地、道路及停车用地、绿化用地等。第 二 十 一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改 建 、扩 建 工 程 应 充 分 利 用 原有场地和设施,减少新增用地
18、。第 二 十 二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用 地 不 得 用 于 建 造 与 办 公无关的居住或商用建筑等,不得占用风景名胜资源。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容积率不应小于表 5 的规定,并应满足所在地城乡规划与建设的相关控制要求。表 5 建筑容积率指标类别 容积率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2.02.01.21.0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中 央 规 定 和 精 神自行做出规定。乡级机关第 二 十 四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总 停 车 位 数 应 满 足 当 地 城 乡 规划 建 设 要 求 ,地 面 停 车 场 面 积 指 标 为 :汽
19、 车 25 平 方 米 /辆 ,自 行 车1.2 平 方 米 /辆 ,电 动 车 、摩 托 车 1.8 平方米/ 辆。第二十五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用 地 的 绿 地 率 不 宜 低 于 30 ,并 应 满 足 当 地 城 乡 规 划 和 建 设 有 关 绿 地 的 控 制 要 求 。绿 化 植 被应采用本土植物,不得移栽大树、古树,以降低绿化成本。第四章 建筑标准第二十六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不 宜 建 造 一 、二 层 的 低 层 建 筑 ,也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的建筑。9第二十七条 党 政 机 关 基 本 办 公 用 房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
20、等 于 )表 6的规定时,不宜单独建设。表 6 建筑面积控制指标类别 建筑面积(平方米)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6000600040002000第 二 十 八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标 准 层 每 层 建 筑 面 积 不 应 低 于表 7的 规 定 :表 7 标准层建筑面积分类四层及以下办公用房五层及以上多层办公用房高层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60010001200第 二 十 九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入 口 门 厅 高 度 不 应 超 过 两 层 ,门 厅 的 使 用 面 积 不 应 超 过 表 8的 规 定 :表 8 入口门厅的使用面积指标类别
21、中央机关使用面积(平方米)300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300240120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中 央 规 定 和 精 神 自 行 做 出 规 定 ,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机关。乡级机关第 三 十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不 得 在 办 公 区 域 内 建 设 阶 梯 式 和有 舞 台 灯 光 音 响 、舞 台 机 械 、同 声 传 译 的 会 堂 、报 告 厅 、大 型 会 议室 。建 筑 物 内 不 宜 设 置 阳 光 房 、采 光 中 厅 、室 内 花 园 、景 观 走 廊 等10超出办公用房功能的其他空间或房间。第 三 十 一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22、标 准 层 的 层 高 应 根 据 办 公 室 净高 要 求 、结 构 形 式 及 设 施 情 况 确 定 ,不 得 超 越 净 高 规 定 或 结 构 及 设施的合理技术条件加大层高。办公室的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有 集 中 空 调 设 施 并 有 吊 顶 的 标 准 单 间 办 公 室 宜 为 2.5 2.7米;2、无 集 中 空 调 设 施 的 标 准 单 间 办 公 室 宜 为 2.6 2.8米 ;3、有 集 中 空 调 设 施 并 有 吊 顶 的 大 空 间 办 公 室 宜 为 2.6 2.8米 ;4、无 集 中 空 调 设 施 的 大 空 间 办 公 室 宜 为 2.8 3.0
23、米 。第 三 十 二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标 准 层 的 走 道 净 宽 应 符 合 下 列规定:1、走 道 长 度 40米 时 ,单 面 布 房 的 走 道 净 宽 不 宜 小 于 1.5 米且 不 宜 大 于 1.8 米 ,双 面 布 房 的 走 道 净 宽 不 宜 小 于 1.8 米且不宜大于 2.1 米。2、走 道 长 度 40米 时 ,单 面 布 房 的 走 道 净 宽 不 宜 小 于 1.5 米且 不 宜 大 于 2.1 米 ,双 面 布 房 的 走 道 净 宽 不 宜 小 于 1.8 米且不宜大于 2.5 米。第 三 十 三 条 五 层 及 五 层 以 上 的 党
24、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应 设 置 乘 客电梯,办公用房的办公区域不应设置自动扶梯。第 三 十 四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应 满 足 国 家 有 关 无 障 碍 规 范 的要求。第 三 十 五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 建 设 应 满 足 功 能 需 求 ,党 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第 三 十 六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筑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建 筑 设 计防 火 、抗 震 、节 能 规 范 等 的 规 定 ,并 确 保 建 筑 在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期 间11能正常使用。第五章 建筑装修第 三
25、 十 七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装 修 设 计 应 构 造 简 洁 、色 彩 适宜 ,营 造 庄 重 、实 用 、协 调 的 装 饰 效 果 ,因 地 制 宜 地 选 用 节 能 环 保装修材料或构配件。第 三 十 八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室 内 装 修 包 括 楼 地 面 、墙 面 、柱 面 、天 棚 、内 门 窗 、轻 质 隔 墙 、细 部 等 ,不 包 括 活 动 家 具 、窗 帘 、饰物等。第 三 十 九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装 修 标 准 可 分 为 基 本 装 修 、中级 装 修 、中 高 级 装 修 三 类 ,并 宜 符 合 表 9的
26、 规 定 。表 9装修标准分类 装修要求选用建筑所在地区经济型普通装修材料或构配件。基本装修 楼 地 面 可 选 用 普 通 PVC地 材 、地 砖 、水 泥 砂 浆 等 ;墙 、柱 面 选 用 普 通 涂料;天棚刷普通涂料或普通饰面板吊顶;门采用普通复合木门。选用建筑所在地区中等价位的装修材料或构配件。楼地面可选用中档复合木地板、PVC 地材、石材、地砖等;墙、柱面可中级装修选 用 中 档 饰 面 板 、涂 料 或 壁 纸 ;天 棚 可 做 中 档 饰 面 板 吊 顶 ;门 采 用 中 档复合木门或玻璃门。选用建筑所在地区中等价位、局部选用中高价位的装修材料或构配件。楼 地 面 可 选 用
27、中 高 档 石 材 、木 材 、普 通 化 纤 地 毯 ;墙 、柱 面 可 选 用 中 档中高级装修饰 面 板 或 涂 料 ;天 棚 可 做 中 高 档 饰 面 板 吊 顶 ;门 采 用 中 高 档 复 合 木 门 或玻璃门。注:同等档次室内装修材料,提倡采用新型环保节能材料。第四十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筑 装 修 应 符 合 表 10的 规 定 。表 10 装修选用标准房间或部位 类别 中 央 机 关 、省 级 机 关 市级机关 县级机关 乡级机关12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办公 基本 基本 基本 基本室 领导人员办公室 中高级 中级中级中级或基本 基本中级或基本 基本服 会议室
28、、接待室务中高级或中级用 其他用房房基本 基本 基本 基本设备用房 基本 基本基本中级基本基本基本基本附属用房 基本主入口门厅及电梯厅 中高级 中级或基本 基本第 四 十 一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 办 公 室 及 办 公 区 走 廊 等 应 采用 普 通 灯 具 和 高 效 节 能 型 光 源 ,会 议 室 、接 待 室 及 主 入 口 门 厅 可 采用装饰性灯具,配用高效节能型光源,但不应选用豪华灯具。第 四 十 二 条 采 暖 地 区 一 般 工 作 人 员 办 公 室 不 应 做 装 饰 性 暖 气罩。第 四 十 三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室 外 装 修
29、包 括 墙 面 、柱 面 、外门窗、门头、台阶、坡道等。第四十四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室 外 装 修 设 计 ,应 综 合 考 虑 所在 地 区 传 统 文 化 特 色 、经 济 状 况 、城 镇 景 观 及 周 边 建 筑 风 貌 ,做 到实 用 、协 调 、庄 重 。外 墙 面 不 宜 大 面 积 采 用 玻 璃 幕 墙 ,主 入 口 不 应使用铜质门、豪华旋转门。第 四 十 五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装 修 工 程 造 价 包 括 :室 内 装 修工 程 、室 外 装 修 工 程 造 价 。装 修 工 程 造 价 占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用 的 比例
30、,不 宜 超 过 表 11的 规 定 。表 11 装修工程造价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比例类别 比例(% )35中央机关13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35353025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第 四 十 六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室 内 环 境 应 符 合 公 共 建 筑 节 能设 计 标 准 的 规 定 。其 中 ,办 公 室 冬 季 采 暖 设 定 温 度 不 应 高 于 20,夏 季 制 冷 设 定 温 度 不 应 低 于 26。第 四 十 七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 一 个 主 立 面 朝 向 外 窗 的 窗 墙比 不 应 大 于 0.6,其 余 朝 向
31、 外 窗 的 窗 墙 比 不 应 大 于 0.4,并 满 足 自 然采光的要求。第 四 十 八 条 采 用 集 中 采 暖 、空 调 系 统 的 办 公 用 房 ,应 设 置 分楼 层 或 分 室 内 区 域 或 分 用 户 的 室 温 可 调 控 装 置 ,并 按 使 用 部 门 或 耗能部门设置热、冷量分摊计量装置。第 四 十 九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 给 水 系 统 应 充 分 利 用 城 镇 给水管网直接供水,其供水设备宜采用管网叠压供水设备。第五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采用冲洗水量大于 9 升的便器 及 水 箱 ,洗 手 (脸 )盆 宜 采 用 感 应 式 水 嘴
32、 、延 时 自 闭 水 嘴 ,便 器采 用 感 应 式 或 延 时 自 闭 冲 洗 阀 。卫 生 器 具 和 配 件 均 应 采 用 节 水 型 产品。第 五 十 一 条 各 类 用 房 或 部 位 的 照 度 标 准 值 应 符 合 表 12 的 规定。表 12 照度标准值房间或部位 照度标准值(lx)300办 公 室 、会 议 室 、接 待 室 、文 印 室 、门 厅 等14档案室、资料室等 200第 五 十 二 条 走 廊 、楼 梯 间 、门 厅 等 公 共 场 所 的 照 明 ,宜 采 用集 中 控 制 ,并 按 建 筑 使 用 条 件 和 天 然 采 光 状 况 采 取 分 区 、分
33、 组 控 制措施。第七章 智能化系统第 五 十 三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智 能 化 系 统 宜 由 智 能 化 集 成 系统 、信 息 设 施 系 统 、信 息 化 应 用 系 统 、公 共 安 全 系 统 、建 筑 设 备 管理 系 统 等 构 成 ,党 政 机 关 可 根 据 各 自 需 要 和 实 际 情 况 配 置 相 应 的 办公用房智能化系统。第 五 十 四 条 中 央 机 关 、省 级 机 关 、市 级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宜 设 置智 能 化 集 成 系 统 。智 能 化 集 成 系 统 建 设 应 根 据 办 公 用 房 规 模 、办 公业务的综合性以及建
34、筑设备的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确定。第 五 十 五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信 息 设 施 系 统 宜 包 括 用 户 电 话交 换 系 统 、信 息 网 络 系 统 、综 合 布 线 系 统 、有 线 电 视 系 统 、广 播 系统 、会 议 系 统 等 。系 统 配 置 标 准 宜 符 合 表 13的 规 定 。表 13 信息设施系统配置标准中 央 机 关 、市级机关 县级机关 乡级机关信息设施系统 省级机关用户电话交换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广播系统 会议系统 注: 表示可配置; 表示不宜配置第 五 十 六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信 息 化 应 用 系
35、 统 宜 包 括 办 公 业15务 系 统 、物 业 运 营 管 理 系 统 、智 能 卡 应 用 系 统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系 统等 。系 统 配 置 标 准 宜 符 合 表 14的 规 定 。表 14 信息化应用系统配置标准中央机关、市级机关 县级机关 乡级机关信息化应用系统办公业务系统省级机关物业运营管理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系统 注: 表示可配置; 表示不宜配置第 五 十 七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公 共 安 全 系 统 宜 包 括 火 灾 自 动报 警 系 统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系 统 及 与 政 府 职 能 相 关 的 应 急 响 应 系 统
36、等 。办 公 用 房 内 (或 部 分 区 域 )对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具 有 其 他 特 殊 要 求 的 范围 ,应 实 施 符 合 特 殊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管 理 规 定 所 要 求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系 统 配 置 标 准 宜 符 合 表 15的 规 定 。表 15 公共安全系统配置标准中央机关、市级机关 县级机关 乡级机关公共安全系统 省级机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配置安 全 防 范 综 合 管 理 系统安 全 入 侵 (周 界 )报 警 系技 术 防 统 范 系 统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管理系统 应急响应系统 应纳入国家
37、各级行政区域应急体系注: 表示可配置; 表示不宜配置16第 五 十 八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综 合 布 线 系 统 建 设 ,应 根 据 各类 机 关 办 公 工 作 业 务 和 办 公 人 员 的 岗 位 职 能 ,配 置 相 应 的 数 据 信 息端口和电话通信端口。第八章 附则第 五 十 九 条 本 建 设 标 准 由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住 房 和 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六十条 本 建 设 标 准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计 委 关 于 印发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标 准 的 通 知 (计 投 资 1999225
38、0 号)同时停止执行。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1、为 便 于 在 执 行 本 建 设 标 准 条 文 时 区 别 对 待 ,对 要 求 严 格 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 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 面 词 采 用 “必 须 ”,反 面 词 采 用 “严 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 面 词 采 用 “应 ”,反 面 词 采 用 “不 应 ”或 “不 得 ”。3)表示允许 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 面 词 采 用 “宜 ”,反 面 词 采 用 “不 宜 ”;4)表 示 有 选 择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可 以 这 样 做 的 ,采
39、用 “可 ”。2、本 建 设 标 准 中 指 明 应 按 其 他 有 关 标 准 、规 范 执 行 的 写 法 为 “应17按 执 行 ”或 “应 符 合 的 要 求 (或 规 定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条 文 说 明18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原 国 家 计 委 1999年 颁 布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标 准 (计 投 资 19992250号 ,以 下 简 称 1999年 标 准 )之 后 ,随 着 我 国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办 公 用 房 的 功 能 与 过 去 相 比 有 较 大 的 变 化 。为 贯 彻落 实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40、 条 例 ,规 范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设 内 容 、规 模 和 标 准 ,满 足 办 公 使 用 功 能 和 建 筑 安 全 、资 源 节 约 的要 求 ,加 强 管 理 和 监 督 ,需 要 制 定 既 符 合 我 国 现 实 情 况 又 适 当 考 虑发展需要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 二 条 本 建 设 标 准 是 加 强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管 理 和 合 理确 定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水 平 的 全 国 统 一 标 准 ,具 有 强 制 性 、规 范 性 ,目 的 是 使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项 目 的
41、前 期 工 作 和 建 设 实 施 有章可循,监督检查有规可依。第 三 条 本 建 设 标 准 所 称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 概 念 是 根 据 中 共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严 格 控 制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楼 等 楼 堂 馆所 建 设 的 有 关 精 神 确 定 的 。民 主 党 派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参 照 本 标 准执行。第四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 建 设 应 遵 循 统 筹 兼 顾 、适 用 为 主 、满 足 办 公 需 要 的 原 则 ,这 是 基 于 我 国 国 情 和 各 地 区 财 力 的 实 际
42、 差 异考 虑 的 。从 节 约 投 资 、资 源 共 享 角 度 考 虑 ,应 充 分 利 用 公 共 服 务 和附 属 设 施 ,打 破 系 统 、部 门 之 间 的 界 限 ,实 行 统 一 规 划 、集 中 管 理 、共同使用。19第 五 条 本 条 明 确 了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应 遵 守 的 土 地 使 用基 本 原 则 。我 国 是 人 口 众 多 、土 地 资 源 短 缺 的 国 家 ,可 利 用 的 土 地资 源 十 分 有 限 ,因 此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必 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土地 政 策 ,在 城 乡 规 划 确 定
43、 的 建 设 用 地 上 建 设 办 公 用 房 ,并 且 合 理 组织 各 项 功 能 ,提 高 土 地 利 用 效 率 ,节 约 用 地 。调 研 中 我 们 了 解 到 ,部 分 城 市 的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配 套 建 设 了 大 型 广 场 、公 园 等 ,造 成土 地 资 源 浪 费 ,群 众 对 此 反 映 强 烈 ,因 此 条 文 规 定 ,不 得 配 套 建 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第 六 条 根 据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 使 用 功 能 ,考 虑 我 国 的 现 实情 况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应 以 适 用 为 主 ,符 合 党 政
44、 机 关 的 定 位 ,符合 办 公 实 际 要 求 。考 虑 到 个 别 地 区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存 在 贪 大 求 洋的情况,条文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作为城市标志性建筑。第 七 条 办 公 用 房 的 建 设 规 模 要 按 使 用 单 位 的 类 别 和 各 级 别 编制 定 员 ,依 据 本 建 设 标 准 规 定 的 各 级 工 作 人 员 办 公 室 使 用 面 积 、服务 用 房 人 均 使 用 面 积 、设 备 用 房 使 用 面 积 、使 用 面 积 系 数 和 附 属 用房建筑面积等指标计算确定。第 八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 建 设 除
45、 执 行 本 建 设 标 准 外 ,还 应执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 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第九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 建 筑 分 类 。1999年 标 准 将 党 政 机关 办 公 用 房 分 为 三 级 ,一 级 办 公 用 房 适 用 于 中 央 部 (委 )级 机 关 、省 级 机 关 以 及 相 当 于 该 级 别 的 其 他 机 关 ,二 级 办 公 用 房 适 用 于 市 级机 关 以 及 相 当 于 该 级 别 的 其 他 机 关 ,三 级 办 公 用 房 适 用 于 县 级 机 关以 及 相 当 于 该 级 别 的 其 他 机 关 ,并 按 级 别 给
46、出 了 人 均 建 筑 面 积 指 标 。本 建 设 标 准 改 为 五 类 ,增 加 了 1999年 标 准 未 包 括 的 乡 (镇 、苏 木 )20级 ,并 弱 化 了 办 公 用 房 的 等 级 概 念 ,直 接 以 中 央 机 关 、省 级 机 关 、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进行划分。第 十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功 能 分 类 。根 据 使 用 功 能 ,办 公 用房 一 般 划 分 为 基 本 办 公 用 房 (办 公 室 、服 务 用 房 、设 备 用 房 )、附属用房两类。第 十 一 条 各 级 工 作 人 员 办 公 室 使 用 面 积 指 标 。具 体
47、指 标 是 在1999年 标 准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调 研 情 况 ,并 按 照 关 于 党 政 机 关 停 止 新建 楼 堂 馆 所 和 清 理 办 公 用 房 的 通 知 (中 办 发 201317 号 )等 文件 精 神 ,本 着 实 事 求 是 、从 严 控 制 、向 基 层 和 普 通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倾斜 的 原 则 综 合 确 定 的 。表 3中 使 用 面 积 18平 方 米 及 以 上 的 ,是 按 设置 单 间 考 虑 的 。同 时 ,考 虑 到 乡 级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实 际 情 况 各 地 差 异很 大 ,比 较 复 杂 ,本 条 规 定 的 乡
48、级 机 关 各 级 工 作 人 员 办 公 室 使 用 面积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乡 级 机 关 服 务 用 房 人 均 使 用 面 积 、第 二 十 三 条规 定 的 乡 级 机 关 建 筑 容 积 率 指 标 、第 二 十 九 条 规 定 的 乡 级 机 关 入 口门 厅 使 用 面 积 指 标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中 央 规 定 和 精 神 自 行 做 出规定。关 于 注 1中 的 “依 次 类 推 ”,举 例 如 下 :某 副 省 级 城 市 所 辖 某 区政 府 (副 市 级 机 关 ),其 正 职 办 公 室 面 积 指 标 适 用 地 市 级 机 关
49、市 级 副职 ,其 副 职 办 公 室 面 积 指 标 不 超 过 地 市 级 机 关 市 级 副 职 。某 副 省 级城 市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副 厅 级 单 位 ),其 正 职 办 公 室 面 积 指 标 不 超 过 省级机关正厅级,其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不超过省级机关副厅级。第 十 二 条 服 务 用 房 使 用 面 积 指 标 。根 据 调 研 情 况 ,会 议 、接待等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一般为510 平 方 米 /人 ,本 标 准 给 出 的 指 标是 根 据 调 研 情 况 综 合 确 定 的 。通 常 情 况 下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可 设 置 一 个 容 纳 全 体 人 员 参 加 的 大 型 会 议 室 或 报 告 厅 ,并 根 据 人 员规 模 设 置 包 括 党 组 (党 委 )会 议 室 、电 视 电 话 会 议 室 在 内 的 若 干 大 、21中 、小 型 会 议 室 ,可 根 据 人 员 规 模 设 置 一 个 或 两 个 接 待 室 。该 指 标不包括召开党代会和人大、政协会议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