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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大学 期末复习 01712 0809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B.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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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 11889 年,法国马赛市取消了市立道路与水源公司总工程师的职位,卡多先生就是这个公司的总工程师,其职位被取消后便向马赛市提出损害赔偿,市政府驳回了他的索赔要求,他转而向市普通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普通法院认为将他与马赛市相连的合同不具备民事上的雇佣劳动力合同特征,因而裁决其无管辖权。卡多又向省政府提出申诉,省政府也宣称无权限,因为申诉理由不是基于中断执行公共工程的合同,卡多只得转向内政部长提出起申诉,然而却吃了闭门羹,对于内政部长的拒绝,卡多向行政法院提出了诉讼。卡多案的判决及评论“行政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判决如下:“由于马赛市政府与市长拒绝受理卡多的申诉,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争议,这种争议

2、审理权限属行政法院。行政法院的判决书认为,内政部长对事实上不属其权限范围内的问题放弃审理的作法是明智的。“卡多案标志着行政诉讼变革中一个重要阶段的开始,它冲击了部长法官制理论,并使行政法院成为行政诉讼中具有一般权限的法官。“从此行政权开始从自律转向他律。而唯有他律才可能使依法行政成为可能。案例 2“1994 年 9 月田某考入北京某大学,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 年 2 月,田某在参加一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有该课程公式的经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监考老师虽未发现田某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同时,北京某大学于同年 3 月 5 日按照该校

3、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田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问:北京某大学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意义上的行政?本案中北京某大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一种公共组织,其对田某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基于法律授予其学籍管理权而作出的,因而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案例 3案情介绍:“张某系某大型电视机厂的职工,1998 年厂里分房时未列入分房名单,张某不服,以该电视机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合格,驳回了张某的起诉。“案例点评:“案情中所讲到的电视机厂给职工分房的行政,属于“私人行政”的范畴,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

4、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因此,张某对电视机厂分房时未将其列A 分房名单的做法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例 4“1988 年 6 月至 1989 年 6 月,航天工业部某省管理局所属某厂,以“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维护高压电线路”为由,未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在某县无证砍伐高压线路下林木达 12.3 亩。据此,某县林业局根据森林法之规定,对某厂接到决定后,以“在其管辖的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砍伐或修剪危及线路安全的林木、竹子属于正常的线路维修工作,对线路的管理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并按上级部门的指令进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

5、保护条例 ,砍伐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而不受法律保护的林木,是合法行为,不是滥伐森林的形”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本案中涉及哪些行政法法源,它们的效力位阶如何,当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在案中所涉及的法律森林法和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一定的冲突,在制定法法源序列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的位阶次之,法规的位阶又次之。据此,本案应适用森林法而不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案例 5“A 市和平村和 B 市林场村毗邻。1994 年,两村因一部分土地、山林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1995 年,州人民政府曾派出调查组进行为期 7 天的实地调查,提出争议地段归 B 市林场所有的意见,并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6、的名义作出决定:(1)和平村与林场村争执的土地、山林归属林场村所有;(2)由林场村一次补偿给和平村 1000 元,为其在原争议地段造林的补偿。该文件直接发至 A 市人民政府和 B 市人民政府,一直未送达给争执双方的和平村和林场村,更未交待诉权和起诉期限。“问:本案中,州人民政府的做法是否违法,违反了哪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州人民政府的做法无视土地法、森林法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行政法治原则;处理决定未送达争议当事人且未交待诉权、未告知相对人相应救济途径,违反了行政公开原则。案例 6“徐某 1992 年承包农场 8 亩土地种蔬菜,因效益不好, 1993 年改种甘蔗。在承包的土地中有 4 棵

7、芒果树未承包给个人,收益仍属农场二队集体所有。由于树木遮荫影响,对庄稼损害较大。为此,徐某向农场反映,要求砍去芒果权,农场未经调查,误以为只有一棵芒果树,遂即同意。事后,农场发现有 4 棵芒果树,就改口说徐某的行为属于乱砍滥伐,并依据森林法实施细则对敘某进行处罚。“问:根据行政主体理论评析农场的处罚行为。农场是一个国有企业,而非行政机关,森林法也没有对其进行授权,因而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无权实施行政处罚。案例 7“1992 年至 1995 年间,临河村肖某等四户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在自己的责任田中垫土建房,占用的土地面积超出了自家的责任田的面积,侵占了李某承包的责任田的部分土地。故李某与肖某等发生

8、纠纷。为此,李某申请临河乡人民政府对肖某等四户违法建房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但临河乡人民政府以“补偿李某损失,并为其调地”等理由进行调解,李某拒不接受,认为临河乡人民政府的行为属不履行法定职责。“问:从法定职责的角度,评临河乡人民政府的行为。乡政府在本案中的职责是对肖某等四户村民的房屋处于拆除或没收的处罚,但其在接到李某申请后,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进行调解,是一种不履行法律职责的行为。案例 8“某市红星街道办事处的原水泥制品厂于 1991 年开办了一养鸡车间,后于 1993 年经该市工商局核准注册改为红星街道养鸡场,并办理了相关证照。1994 年该场法定代表人提出对外承包鸡场。经协商,与退休工人周某

9、签订了鸡场承包合同。鸡场承包经营 5 年后,由于种种原因,承包人周某提出无力经营,要求解除合同,更换承包人。1995 年 1 月经发包方水泥厂、承包方周某及红星街道办理处工作人员参加,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同,鸡场收回。同时,红星街道办事处作出“关于红星街道养鸡场遗留问题的处理决定” ,决定承包方周某承担赔偿 2 万元。对此,周某不服,遂向法院起诉。“问:根据依授权组织的相关理论,评红星街道办事处的决定。街道办事处是依授权组织的一种,享有管理一定区域内经济、文化、民政等事务的行政权,具行政主体资格。本案中,办事处以决定的方式处理合同纠纷,既侵犯了养鸡场的经营自主权,更侵犯了承包人周某的合法权益。案

10、例 9“贺某原有宅基地 100 平方米。1993 年 8 月,贺某以拆除原房为条件,申请新占地建房。由于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经办人员的故意刁难,贺某只好通过请客送礼的手段获得县人民政府的批准。1994 年 1 月,贺某新房竣工,但却拒绝拆旧房。他认为,既然是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可以“不仁” ,他就以“不义”报复,不履行其作为审批条件的拆旧房的承诺。1994 年 6 月,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出拆除贺某旧房的行政处罚决定。贺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根据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理论,评贺某的行为。“本案中贺某没有通过法律来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反而以请客送礼的不当手段为自己谋利

11、,这不仅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更助长了行政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的嚣张气焰。另外,贺某在审批过程中,以拆除其原房为条件,当审批成功后,却不履行承诺,这是一种以欺骗手段来骗取行政机关的批准,不仅履行没有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也没有履行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理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案例 10“案情介绍:“某公安局民警李某,开车执行公务。在返回单位途中,路过其小孩正在读书的学校,临时决定先接其小孩回家,然后再回单位。就在其接上小孩回家的路上,李某违章驾驶,撞伤一老太太。该老太太打算去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但她应当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呢,还是以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为此,她前来一

12、家律师事务所请教。律师事务所中的律师们在讨论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主张,应当以民警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理由是:1李某是民警,属于国家公务员;2李某发生撞车时使用的车是公务车,而不是私家车;3 虽然接送自己的小孩不属公务,但它发生在整个公务的时间段之内(即回到单位之前而不是之后)。另一种意见主张,应当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理由是:接送小孩是私人行为而不是公务行为,因而与属公安机关没有关系。“问:你的意见如何?案例 11“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李某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看到一辆小轿车驶入禁行道,便将车拦住,司机王某看到警察拦车就停车问为什么事,李告知这是禁行路,

13、王说对不起,不知道。对话中,李某闻到王某的酒味,便问你喝酒了吗?司机王某回答喝了点,没事,再说你下班了,不是多管闲事吗?李某说不行,酒后驾车属违章,罚款 50 元。对此,王某不服,于次日向市公安局提出早诉。“问:本案中,交通警察李某的行为属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判断某一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通常从以下几方面鉴别:第一,行政行为主体须是国家公务员;第二,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表明身份,说明代表何种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第三,公务员必须在行政职权范围内进行;第四,行为者应是出于执行公务的动机和目的而实施行为。据此,应该认为,本案中交通警察李某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案例 12“1993

14、 年 8 月,经营烟酒的个体户韩某先后从未成年人张某、马某处购进“万宝路”牌、 “红塔山”牌等香烟七条零七包,并付给对方人民币 380 元,在购买过程中,韩某曾问过张、马某香烟来源,张、马声明不是赃物。同年 10 月 25 日晚,某市公安局干警吴某等驾摩托车到韩某住所,未声明理由,即用摩托车将韩某带到公安局进行讯问,同时将韩某营业执照及酒类专卖许可证扣缴一直未还。对此,韩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执照及许可证。而市公安局则认为,暂扣韩某证照是追赃手段,属于刑事侦查行为。“问:根据行政行为理论,评某市公安局的行为。首先,本案中某市公安局暂扣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而不属于刑事行为。

15、其次,本案中某市公安局暂扣证照的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其行为自始无效。案例 13“案情介绍:“原告: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某市人民政府。“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它意欲在某市开发房地产。该市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同意为其提供许多优惠条件。其中在征用土地项目上,该公司看中块属于基本农田的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 45 条规定,对于基本农田的审批权属于国务院,但该市政府越权做出了审批,同意其开发该地块,从而使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妥了尔后的有关用地手续。“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征地开发过程中,引起了大量农民的上访,才使上级政府发现了此事件。上级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做

16、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该处罚决定书写道: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征用开发基本农田没有被依法批准;有关市政府审批同意属于越权审批,批准文件无效;所开发土地属于非法占地,无条件收回。“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上级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理由是:政府越权审批属于政府违法,不是我公司违法,怎么能对我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呢?于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问:你认为土地管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吗?案例 14“倪某持有浙江省农村机械维修点技术许可证和某县工商局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某县公路边设置农村机械维修点。1995年 6 月,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的工作人员路检时,发现倪某有专项维修汽车的行为

17、。工作人员当场没收了倪某的部分工具及税务发票,并于 6 月 28 日根据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 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 等规章,对倪某作出处罚决定,倪某不服,认为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主体不合格,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法院撤销公路运输管理所的行为。“问:根据行政立法的有关原理,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的行为。“本案中,农机个体修理户倪某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修补汽车轮胎,应按国务院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 ,由工商部门处理。公路运输管理所对倪某的处罚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属无效行为。案例 15例一、关某系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 306 国道某地区路段设立的交通检查站时,交通站执勤人员宋某(身着交通警察

18、制服,佩戴执勤袖章)向关某走过来,递给关某一张处罚决定书,并对关某说:“交 20 块钱,再走。 ”关某接过处罚书,见上面印着的全部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罚款 20 元。决定书印着某省某地区交通大队的印章。关某问宋某:“为什么要罚我?”宋某说:“你超载” 。关某辩称:“我只拉半车煤,怎么就超载” 。宋某不耐烦地说:“让你交你就交,啰嗦什么。 ”关某说:“不说清楚就不交。 ”这时,宋某又递过一张处罚决定书,并说:“就你这态度,再交 20 块。 ”关某怕再争辩下去又要罚款,只好交了 40 元钱。问:本案行政处罚行为哪些地方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例二、某电子公司因违法经营,某区工商局在调查取证确定

19、其违法事实后,预备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业的处罚,在处罚决定之前,工商局告知该公司有权要求听证,3 日后,该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工商局在 5 天后通知该公司参加听证会,该公司参加了听证会。听证券会上听证主持人当场作出了责令停业 3 个月的处罚,并向电子公司收取了 50 元的听证费用。问:试分析工商局作出的处罚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案例 16“案情介绍:原告:邹某,男,38 岁,个体经营者。“被告: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某省的地方性法规XX 省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城镇街道和道路扔置垃圾,否则由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给予 50 至 2000 元的罚款。 2001 年,该省内的某

20、市设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上述法规设定的在该市的处罚权归入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02 年 2 月,邹某在其沿街开设的个体布行经营时,把许多垃圾扔置到街面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执勤人员发现,立即上前责令其清除垃圾。邹某不仅不听,反尔与执法人员大声争吵。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最后对邹某做出一个处罚决定,内容包括:(1)对邹某罚款 1000 元;(2)责令其当即清除垃圾。“邹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理由是:既然对我罚款了,就不得对要我清除垃圾;如果要我清除垃圾,就不得再对我罚款;否则,这属于对同一事件的重复处罚。“问:你认为邹某的理由是否成立?6案例 17某乡政

21、府为发展本地经济,便作出一项决定,要求本乡所有居民每户种植芦笋五亩,凡不按规定种植芦笋者,每亩罚款 300 元,罚款并入本乡芦笋基金,并强制种植,如有抗拒者,则由芦笋执法大队予以拘留 15 日以下处罚。该乡居民王某因拒绝执行该决定,而被迫当场交纳罚款 1500 元,该乡政府将笔款项入了芦笋基金的帐。该乡居民李某既不种植芦笋也不交纳罚款,而被芦笋执法大队拘留 10 日。“问:该乡政府的决定中行政处罚权的设定是否合法?为什么?该乡政府拘留李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1)不合法。因为乡政府无权设定行政处罚;只有法律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2)合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

22、处罚案例 18“1997 年 1 月某市计委公布信息说,近 5 年该市旅游业连续以 20%的速度增长,该市将大力鼓励投资旅店业,凡欲投资旅店业的投资者可获得其投资总额 50%的低息优惠贷款,消息公布当年,韩某作为个人投资者申请开办旅店业获得批准,当年即投资 100 万。1998 年 3 月韩某资金不足申请低息优惠贷款,遭到银行拒绝。1999 年 10 月韩某几次找到市计委,要求市计委与银行出面交涉,以获得优惠贷款。但均遭到市计委的拒绝。韩某以市计委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市计委的行为属行政机关作出的对韩某不产生直接法律效果的、不具有强制力的行为,其不属可诉性行政行为

23、,裁定不枋芾怼“问:某市计委公布信息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1)属于行政指导行为。“(2)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行政指导行为是一种非权力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没有强制力。案例 19“律师黄某私自为某公司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经人举报,某省司法厅对黄某立案查处,将其律师执业证予以收扣。随后,某省司法厅在没有通知黄某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黄某作出停止执业 9 个月的处罚。黄某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问: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司法厅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告知黄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该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

24、销。案例 20“某地区行署为发展本地经济、保护本区域的酒业作出一项决定,凡处地生产的酒进入本地销售,必须获得销售许可证,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则予以 3 万元罚款。甲公司是该地区 A 县的一家百货商场,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外地区山脉酒(酒名) ,于是 A 县政府对甲对以 1 万元的罚款。“问:甲公司能否提起行政复议?为什么?复议机关应如何处理该案?“(1)甲公司能提起行政复议。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另处,甲公司亦可因 A 县政府侵犯其自主经营权而提行政复议。“(2)该地区行署在收到甲公司的复议申请及上述决定的审查申请后,应

25、首先在 30 日内依法处理该决定,此时应终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撤销 A 县政府的行政处罚行为。案例 21“刘某 1997 年 4 月向某县郊区某村申请建房,经同意后,在该村的地界上修建了 105 平方米的平房。同年 9 月,某县城建局在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认定该建筑为违章建筑,责令刘某拆除该平房,并将有关处理决定下达给刘某。同年 12 月某日,城建局将刘某新建的平房强行拆除。在实施强拆时将刘某部分合法财产损坏。刘某于 1999 年 1 月向某区县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城建局的作为违法,并要求赔偿违法造成的损失 1.3 万元。“问:刘某是否有权取得赔偿?原告提出行政赔偿的程序是否合法?“(1)

26、刘某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城建局未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便强行诉除该建筑,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根据国家赔偿法第 2 条规定,刘某可取得赔偿。“(2)刘某提出行政赔偿的程序合法。根据国家赔偿法第 9 条的规定,刘某向某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城建局的作为违法,一并提出赔偿违法造成的损失,在程序上符合上述规定,因此是合法的。案例 22“熊某系某市个体工商户,1999 年 5 月,熊某在该市某区工商局办理了经营咖啡的营业执照,并把经营地点确定在市飞机场出口处的第一个摊位。个体工商户张某在飞机场出口处经营书刊,其摊位与熊某相邻,属第二个摊位。2000 年 4 月的一天,由于张某摆摊时侵占了熊某的摊位,双

27、方发生争吵。某区工商所在解决两人之间纠纷时,责令双方停业并扣缴了各自的执照。5 月,在双方的纠纷未解决的情况下,工商所发还张某的执照,仍将熊某的执照扣下。对此,熊某多次找工商所尽快解决纠纷,归还执照,但没有结果。2000 年 12 月熊某和某区法院起诉工商所,要求发回执照,并赔偿因停业的经营损失 3600 元和因停业造成的咖啡变质的损失 60 元。“问:熊某提出赔偿共计 3660 元是否合法?为什么?不合法。执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对可得利益损失不予赔偿。熊某提出的 3600 元的损失包括了可得利益的损失,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案例 23“1998 年 7 月,某市发生特大

28、洪灾,蔡某趁机倒卖粮食,被该市某县公安局抓到。在询问蔡某之初,蔡某不承认自己有倒卖粮食的行为,公安人员秦某和李某认为蔡某态度恶劣,于是对其拳打脚踢,并不时用警棍电击蔡某。当时李某的朋友萧某(某商场职员)也在场,看着秦、李二人用警棍很是过瘾也想试一下,于是要求秦某和李某让他代行职权, “审问”蔡某。李某将警棍交给萧某,萧某在“代行职权”过程中,长时间电击蔡某,造成其多次昏厥。后李某对蔡某泼冷水,使其清醒。蔡某清醒后,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于是秦某和李某二人决定对蔡某作出处罚决定。于是秦某和李某二人决定对蔡某作出处罚决定:捆绑示众 5 天,以示惩戒。蔡某被示众 5 天后释放。后查明,蔡某全身多处软

29、组织受伤,部分系萧某电击所致,部分系秦某和李某殴打所致。“问:对萧某电击蔡某造成的伤害,应请求民事赔偿还是国家赔偿?为什么?可否进行追偿?怎样追偿?“(1)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只能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本案中,萧某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由于萧某电击蔡某是在秦某和李某在场并同意给予警棍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萧某的行为应视为是秦某和李某在行使职权,故对萧某的电击行为,蔡某应请求国家赔偿而不是民事赔偿。“(2)可以进行追偿。秦某和李某二人所在的县公安局对蔡某赔偿后,应向秦某和李某以及王某三人追偿,并依法给予秦某和李李某行政处分。案例 241

30、996 年 4 月 1 日,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对该市农民何某作出收容审查决定,并予以羁押。同年 4 月 25 日,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何某作出了收容劳动教养 1 年的决定,该决定明确劳动教养期从宣布执行之日起算,宣布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劳教期一日,即自1996 年 4 月 1 日至 1997 年 3 月 31 日止。何某被收容劳动教养后提出申诉,经劳教委员会复查认为原劳动教养决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于 1997 年 3 月 4 日,作出了复查决定,撤销了对原告收容劳动教养的决定,同年 24 日,何某恢复人身自由。“1997 年 6 月 2 日,何某向劳教管理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劳教管理委员会于

31、同年 7 月 11 日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同意支付给何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人民币 2900 元。同月 22 日,劳教管理委员会向何某居住地的公安部门及村委会说明了何某被错误收容劳动教养的有关情况。何某不服,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人民币 11000 元,精神损失费5000 元,并要求被告为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问:本案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赔偿,赔偿天数从何时开始计算?这种类型的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是什么?原告提出 5000 精神损失费,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1)本案是一起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政赔偿案件;本案中,赔偿天数应从作出劳动教养决定之日起计算。我国

32、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身体健康权的,国家予以金钱赔偿。每日的赔偿金额按照国家上年度的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我国 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故对原告提出的 5000 元精神损失费,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案例 25“1998 年 10 月 2 日,某市某公司出口 8 个集装箱服装,被某海关以没有出口许可证为由不准出关。某公司称:已向某市开发区管委会提出过申领出口许可证;本产品原来没有许可证也出口过,这次需出示出口许可证,某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没有提前通知本公司。某公司便以某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被告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请求:1)赔偿国内经济合同损失 35000

33、 元人民币;(2)赔偿起诉人民直接投资损失 800 万美元和 1000 元人民币;(3)承担起诉人银行货物利息、地租、水电等费用。“问:此种类型的行政赔偿请求有何特点?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为什么?“(1)本案是一起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案件。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特点是,受害人首先应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赔偿请求人才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人民法院应当对原告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67 条第 2 款之规定,单独提出行政赔偿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由行政机关先行解决,而某市某公司并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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