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本命年的法制史笔记.doc

上传人:dzzj200808 文档编号:2634911 上传时间:2018-09-24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48.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本命年的法制史笔记.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本命年的法制史笔记.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本命年的法制史笔记.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四联论坛 版主本命年的读书笔记! 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谢! 作者博客: http:/ 版主本命年的读书笔记! 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谢! 作者博客: http:/ 制 史 主 观 题一、简答题(三年之内不会重复出题)1、 简答西周的礼刑关系。 (696 页)答:(1)礼、刑的独创性、总的关系。 (2)礼、刑的一般关系。 (3)礼、刑在适用上的差别。2、 简述法经的内容及历史意义。 (705 页)答:(1)总括说明。 (2)内容。 (3)历史地位。注意:简答题要按采分点来回答,并非多多益善。注意要条理清晰。3、 简述汉文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712 页)答:(1)改革的背景。 (2)内容

2、。 (3)意义。4、 论述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721 页)答:(1)特点:礼法合一;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用刑持平;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2)历史地位。三大标志性法典:奴隶社会的罗马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拿破伦民法典、封建社会的唐律。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的唐律为内涵,以周边的同期的各国的封建法律为外延,所构成的带有儒家特性的区域性的法律系统。5、论述宋朝的民事法律制度的变化。 (731 页)答:(1)指导思想的变化:义利并重取代了贵义贱利。 (2)契约制度的变化:买卖契约、租赁契约、租佃契约(宋朝出现的新的制度) 、典卖契约、借贷契约。 (3)财产继承制度6、简述明律“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3、的特点。 (739 页)答:(1)原因:明代为推选重典治世,改以往从轻主义原则为从新从重主义原则,从而引法律适用的重大变化。 (2)重其所重(3)轻其所轻。7、论述清末修律的特点及历史意义。 (762 页)答:(1)特点:立法指导思想、内容、编纂形式、没有真正的民主(2)意义。无夫奸是指:女子没有丈夫而与他人同居。8、清末的礼法之争。 (760 页)答:(1)礼法之争。 (2)法理派与礼教派。 (3)争论的焦点(5 点) 。 (4)争论妥协的结果暂行章程9、结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内容,总结其历史意义。 (767 页)答:(1)总括。 (2)主要内容。 (3)意义。10、简述中华民国宪法(1947

4、 年蒋记宪法) (775 页):注意与 1923 年曹锟的贿选宪法不同。答:(1)总括。 (2)主要内容。 (3)特点。 11、简述解放区的人民调解制度。 (785 页)答:(1)调解的原则。 (2)调解制度的内容和意义。 (政府调解是乡一级的基层政权组织)四联论坛 版主本命年的读书笔记! 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谢! 作者博客: http:/ (698 页)答:(1)解释:人犯了轻罪,但是故意犯罪、惯犯,虽然罪行不大,但不能不判处死刑。如果犯了重罪,但是偶犯、过失犯罪、自然灾害,可以判刑,但不能处死。这里的灾是非人力所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 (2)原则:凡故意犯罪及惯犯都要从重处罚,过失犯罪及

5、偶犯则可减轻处罚。(3)意义:表明在中国的西周时期,刑法适用原则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已经明确了偶犯惯犯、过失故意的概念及相应处罚的原则,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类推原则: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722 页)类推: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条件下,比照典型判例对同类案件做出的科学的符合逻辑的推理判决。出是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犯罪。入是加重处罚的犯罪。答:(1)解释: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如果应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犯罪,举出重罚处刑原则,比照从轻处断。如果应该加重处罚的犯罪,举出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 (2)现在不提倡类推,主张罪刑法定

6、,依法裁判。3、化外人处罚原则: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723 页)唐律的这项规定是要解决外国侨民在华涉及民事、刑事案件的处理原则。答:(1)解释:同一个国家的侨民,发生了纠纷的处理原则是由唐朝司法机关按照侨民国家的法律处理。不同国家的侨民在唐朝出现了争端和纠纷的时候,由唐朝司法机关按照唐律处理。(2)前者包含了属人主义原则,后者包含了属地主义原则。说明唐朝是依据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合理的处理侨民在华犯罪或民事纠纷的。4、关于自首问题的法律规定: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自首不实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其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事发逃亡,越度关及

7、奸,并私习天文者,不在自首之列。(722 页)答:(1)解释:犯罪未发指官府没有查清,旁人没有举报,而主动交待问题的,称为自首。自首者享有最高的待遇,即免予刑事处罚。但赃物必须如数偿还,否则以役折酬。虽然自首了,但对犯罪性质不作如实交待(不实) ,对犯罪情节不作如实交待(不尽) ,以不实不尽之罪定罪处罚。但对诸如伤害、强奸、损坏官文书、官印等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都不能适用自首原罪原则。(2)意义: 唐朝为了分化瓦解犯罪,对于自首行为采取了免除处罚的原则,但对于赃物要求如数偿还,对于情节或犯罪性质不作如实交待的,作了补充规定,对于某些不属于自首的严重犯罪行为作了说明,这项原则上下呼应 ,构成了严

8、密的整体,有利于分化打击犯罪,对后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三、关于中国古代行政体制和行政立法的说明。秦汉的三公九卿:三公是决策机构,包括:宰相、管理军事的叫太尉、管理监察的御使大夫(汉代出现监察机构:御使台) 。九卿是执行机构。包括掌管司法的廷尉等。秦汉的地方是郡县。到了东汉为了加强地方的监督在郡县之上设州,州是监督机构。形成了州、郡、县三级。官吏的选拔是考试和荐举结合。官吏在执行公务时出现贪污问题,最主要的办法是由御使大夫和各上级进行上计(由上至下的审计制度) 。隋唐三省六部制:三省是决策机构,包括:中书、尚书、门下。六部是中央的执行部门,包括:隶(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户(财政部、银行) 、礼(外交部) 、兵(国防部) 、刑(司法部) 、工(城市建设部) 。靠科举选择官吏。唐代把御使台分为:台院、殿院、察院。四联论坛 版主本命年的读书笔记! 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谢! 作者博客: http:/ 。不再是州管县,而是州县合一。明清时代把御使台取消,建立都察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