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外国法制史》笔记.doc

上传人:dzzj200808 文档编号:2286322 上传时间:2018-09-09 格式:DOC 页数:63 大小:36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外国法制史》笔记.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3页
《外国法制史》笔记.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3页
《外国法制史》笔记.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3页
《外国法制史》笔记.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3页
《外国法制史》笔记.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目录绪 论 5一、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及范围 5二、世界各国法律产生的基本过程 5(一)古代奴隶制法 5(二)中世纪封建法 5(三)近代资本主义法的确立 6(四)20 世纪以后世界各主要国家法律的发展 .6三、世界各国法律制度演进的路径 6(一)从族群之法到世界之法 6(二)从神灵之法到人世之法 6(三)从情感之法到理性之法 7(四)从特权之法到平权之法 7四、世界各国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 8(一)经济因素 8(二)政治因素 8(三)宗教因素 8(四)文化因素 8五、外国法制史的学科体系及本课程的体系、内容 8六、学习外国法制史的意义 8七、学习方法、考试等。 8第一章 古代东方国家、地区的法

2、律制度 9第一节 两河流域的楔形文字法 9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与特点 9二、汉谟拉比法典 9第二节 古代印度法律制度 10一、渊源与特征 10二、古印度法集成 摩奴法典 10三、古印度法律的基本制度 11第三节 古埃及法律制度 11一、古埃及法律的基本制度 11第四节 古希伯来法律制度 12一、形成及其渊源 12二、立法思想与法律总纲 12三、古希伯来法律的基本制度 13第二章古代地中海国家、地区法律制度 14第一节 希腊法 14一、概述 14二、雅典法律制度 14三、古希腊私法制度 15第二节 罗马法 15一、罗马法的发展的演变 15二、法律的分类 16三、罗马共和国宪制 16四、罗马共和国

3、的联盟制度与自治制度 172五、罗马共和国宪制的理论蕴含 17六、罗马的私法体系 18七、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22第三章 日耳曼法及其影响 23第一节 日耳曼法概述 23一、日耳曼法是西欧封建制法律的起点 23二、日耳曼法的成文法 23三、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23第二节 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的并存与融合 24一、 “双轨制”的属人主义法律制度 24二、封建化普通法原则的形成 罗马法与日耳曼法的融合 24三、法兰克帝国的法律统一运动 25第三节 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 25一、财产法 25二、债权法 26三、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26四、刑法 27五、司法组织与诉讼制度 27第四章 中世纪城市法与商法 28第

4、一节 城市法 28一、城市法概述 28二、城市法的基本内容 29三、城市法的基本特点历史地位 29第二节 商法 30一、商法的形成与发展 30二、商法的主要渊源 31三、商法的主要内容 31第五章 教会法 32第一节 教会法概述 32一、教会法的概念 32二、教会法的发展 32三、教会法的渊源 33四、教会法的基本特征 33第二节 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34一、教皇国家制度 34二、神职人员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34三、财产权 34四、债权法 34五、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35六、刑法 35七、司法机构和诉讼法 35第六章 普通法法系的形成与发展 37第一节 普通法系的形成 37一、概述 37二、普通法系

5、形成过程中的不同类型 37三、普通法形成的原因与特点 37第二节 英国法的发展 383一、资产阶级革命与普通法 38二、18、19 世纪英国法的改革 .40三、20 世纪英国法的发展 .41第三节 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41一、殖民地时期的法律 41二、普通法的确立 41三、内战后及 20 世纪美国法的发展 42第七章 普通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 43第一节 普通法 43一、判例与判例法 43二、遵循先例原则 43三、先例的拘束力与约束力 43四、判例汇编 43第二节 衡平法 45一、衡平法的发展 45二、衡平法的主要内容 45三、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46第三节 制定法 46一、制定法的种类

6、46二、制定法的汇编 46三、制定法与判例法的关系 47第四节 习惯与学说 47一、习惯 47二、学说 47第八章 普通法法系的特点、美国法与英国法的主要区别 49第一节普通法法系的主要特点 49一、以英国为中心、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49二、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 49三、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 49四、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49五、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49六、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49七、重视经验和实际应用 49八、独特的概念术语和技术风格 49第二节 美国法与英国法的主要区别 50第九章 普通法法系宪法制度 50第一节英国宪法 50一、英国宪法的渊源 50二、英国宪法的

7、主要原则 51第二节 美国宪法 51一、美国宪法的形成与发展 51二、美国宪法的内容 52三、美国宪法的主要原则和内容 52第三节 英国与美国宪法的比较 53第十章 普通法国家司法制度诉讼程序 54第一节 法院组织 54一、英国的法院组织 544二、美国法院组织 54第二节 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 55一、陪审制度 55二、律师制度 55第四节 诉讼程序 56一、英美诉讼法的主要特征:对抗制诉讼 56二、英美程序法的区别 56第十一章 民法法系的形成与发展 57第一节 民法法系的形成 57第二节 民法法系的发展 58一、民法法系在 18、19 世纪的发展 58二、民法法系在 20 世纪以后的发展

8、58第三节 民法法系的基本特点 58一、全面继承罗马法 58二、实行法典化 59三、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59四、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59五、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59第十二章 民法法系宪法制度 60第一节 概述 60一、人民主权原则 60二、政府向议会负责原则 60三、分权原则 60第二节 立法制度与立法机构 60一、法国 60二、德国 60第三节 行政体制 61一、政府的产生与组成 61二、政府的职权和责任 61第四节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61一、民法法系国家与英国权利观的差异 61二、法国人权宣言所规定的公民权利 61三、德国宪法中

9、的公民权利 62第十三章 诉讼程序、法院与律师制度 62第一节 诉讼程序概述 62第二节 法院 62一、初审法院 62二、上诉法院 62三、最高法院 63第三节 律师制度 63一、法律家的代表类型 63二、分类及其融合 63三、合作制的兴起 635绪 论一、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及范围1. 立法的历史: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的产生、本质和表现形式2. 执法的历史: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实施以及司法机关活动的特点与规律3. 法的作用的历史: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上对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所起的作用4. 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规律: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是如何兴衰存亡、发展演变的。二

10、、世界各国法律产生的基本过程(一)古代奴隶制法1、埃及、巴比伦、印度、希伯来、希腊、罗马先后出现的奴隶制法,其中希伯来法和罗马法对近代西方法律制度影响巨大。2、古希腊、罗马法与东方奴隶制法的区别及原因首先,古代东方,因长期保留土地的公有制和原始社会的残余,法的发展十分缓慢,也比较简单;而在古代希腊、罗马,由于其商品经济的发达,促使法律发展十分迅速,并达到了比较完善的水平。其次,东方法律,服务于君主专制,有专制主义色彩,西方,多数奴隶制国家采取民主共和国或贵族共和国的形式,所以法律的民主色彩比较浓厚。再次,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不同。东方法的宗教性很强,而西方法的世俗性较强。最后,立法权的归属以及法律

11、渊源上的不同。思考题:导致古希腊、罗马法与东方奴隶制法存在差异性的原因?(二)中世纪封建法1、形成途径印度、日本、阿拉伯帝国、斯拉夫国家、日耳曼及基督教世界形成了封建法2、东西方封建法发展过程的差异第一,东方法律比较集中、统一;而西方法律渊源比较分散第二,东方的刑法较为发达,而西方私法关系比较发达第三,法律与道德相互渗透,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明显;西方法律与宗教相互并列,但彼此独立。第四,东方法发展较为缓慢,西方法律较早出现了反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商法、海商法等法律。3、东西方封建法的共同点第一,公开的等级不平等。第二,重视不动产的法律规制第三,家族本位第四,男尊女卑第五,习惯法的地位较

12、为重要。6(三)近代资本主义法的确立1、英国、法国、德、美、日及其它西方国家通过各种形式的资产阶级革命,建立近代资产阶级国家,进而确立了资本主义法律制度2、资本主义两大法系及区别(四)20 世纪以后世界各主要国家法律的发展1、世界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日益完备2、社会主义法系的诞生3、发展中国家法律体系的崛起三、世界各国法律制度演进的路径(一)从族群之法到世界之法氏族社会,族群之法是封闭之法和排外之法,每一族群都各有一套作为习俗的法律和作为法律的习俗。在人类社会发展中,族群之法的壁垒逐渐被打破。第一,国家产生破除了法律藩篱。国家法逐渐取代族群之法。以地域作为法律的效力范围,而不是以族群作为法律

13、的效力范围。第二,文化传播推动了法律移植。文化传播推动了不同族群或国家之间在法律上互相借鉴、继受或移植。第三,宗教扩展推进了法律统合。宗教以共同信仰为纽带,突破了氏族社会的血缘关系,超越了国家的界限,将所有信徒置于所信奉的共同神灵之下。第四,民族征服造成了法律融合第五,经济交往促进了法律统一。第六,国际组织和国际法的发展增进了法律协调。总之,人类经历了由族群到国家、由国家到跨国家的国家聪明和超国家国际社会的过程。与之相适应,法律的发展也经历了族群之法到国家之法,由国家之法到跨国家法再到世界之法的过程。这一发展过程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负面效应。首先,文化帝国主义与法律帝国主义,西方中心论。其次,法

14、律移植中的水土不服的问题。最后,法律全球化过程,法律全球化、世界法以及人类法这类概念背后可能隐含着强势文化对弱势文化的压制与逼迫。(二)从神灵之法到人世之法宗教与法律之间关系密切。人类早期的法律可以称为神灵之法。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法律被奉为神圣命令。如犹太教法、天主教教会法、印度教法和伊斯兰教法。他们都具有以下重点:1、神灵为造物主,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2、法律是神灵对世人的命令。3、这种神灵法通常由神灵的代言人向世人传达。4、宗教经典被奉为最权威的法律渊源。5、宗教法的两个分支:一是关于宗教事务的规定,二是关于法律的内容。6、宗教法不仅控制人的行为,而且控制人的信仰,一切与信仰相悖的

15、思想都在禁止之列。第二,法律具有神圣权威。君权神授第三,纠纷由神裁断。宣誓的成为解决争议的裁判形式。神明裁判。古代法中也不乏世俗之法。如希腊法,古罗马法,世俗之法逐渐取代神灵之法,最终在近代西方得以完成。西方经历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的洗礼,科学主义与理性主义取得了胜利,西方社会由神本主义转向人本主义。法律成为体现世俗理性的人世之法。7(三)从情感之法到理性之法人类社会早期,人们的直觉经验与自然的神秘感奇特地结合在一起,其思想和行为很大程度上受到基本直觉的情感支配,很少对原因与结果,动机与效果以及成本与效益等进行理性考量。早期人类解决纠纷,处理违法犯罪的事物的方法具有明显的情感色彩。通过

16、研究其演进就可以发现人类法从情感之法迈向理性之法的进程。复仇是情感化解决争议和冲突的典型体现。 (血亲复仇)同态复仇。通过赎金代替复仇。决斗是情绪化解决纠纷的另一种形式。诉诸直觉的正义观念和朴素的公正意识是情感之法的另一种体现。 古兰经中宣布禁止饮酒、赌博、抽签、放债取利,这些至多不过是作为一种宗教上的罪孽,或受来世的惩罚。古希腊的大众司法和陶片放逐法。陪审制酷刑。20 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在保护被告和犯人权利以及刑罚人道化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可以这样概括,近代以来,法律中的情感因素被不断剔除:法律规则脱离了道德,成都为独立自治的理性王国,诉诸自力救济的纠纷解决机制被国家司法机关的审判所取代,

17、复仇和决斗被法律所禁止;依赖情感的大众司法被诉诸理性的专业司法所取代,法官遵循正当程序,法定证据和实体规则做出判决,对犯人的残酷刑罚被止趋人道的刑罚和待遇所取代,死刑受到严格限制。(四)从特权之法到平权之法等级社会中的法一定是特权之法,从这方面看,人类法律的进步就是从特权之法过渡到平权之法。等级社会中的特权之法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王权得到了维护。其次,贵族的特权得到了承认;第三,父权得到了保护;最后,男性特权得到了巩固。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了资本主义法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人的权利实现了人格平等和形式平等。从族群之法到世界之法的发展增加了法律的普适性;从神灵之法到人世之法增加了

18、法律的世俗性;从情感之法到理性之法增加了法律的确定性;从特权之法到平权之法的转变增加了法律的平等性。8四、世界各国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一)经济因素(二)政治因素(三)宗教因素(四)文化因素五、外国法制史的学科体系及本课程的体系、内容六、学习外国法制史的意义七、学习方法、考试等。9第一章 古代东方国家、地区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两河流域的楔形文字法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与特点(一)概念: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汉谟拉比法典 赫梯法典 亚述法典(二)特点:1、法律源于神的意志;宣扬君权神授2、确认并用残酷的刑法维护奴隶主的私有制:奴隶不是权利主体,而是权利客体3、

19、公开规定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地位。王室成员、贵族、僧侣和高级军政官吏享有国王所赐与和依法规定的特权。自由民之间也有等级差别。4、在财产法方面,确认土地最高所有权归国王即国有土地制5、对社会经济活动都采取积极干预的原则6、契约普遍采用书面形式7、以婚姻家庭法中贯穿父权主义与夫权主原则8、刑法严酷、普遍适用死刑、肉刑二、汉谟拉比法典(一)法典的结构与立法思想序言、正文和结语,共 282 条。立法思想:1、君权神授2、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武器3、法律具有维护国家统一、安定和繁荣经济的作用4、强调法律的神圣性、延续性和永恒性(三)法典的内容1、关于司法方面的犯罪(1-5)强调法律的严肃性,重证据。对司法人员

20、进行监督,重视法律的执行。2、关于财产方面的犯罪(6-25)法典贯穿着私有或宫廷神庙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对窃盗行为予以严惩,处死刑或 30 倍的罚金。保护动产,不动产的流转须有证人和契约等凭证。3、关于不动产损害赔偿的规定(25-39)包括房屋、田园和牧场,主要涉及国家现役军人的份地问题。4、关于果园经营问题(60-66)5、关于商业的法律规定(67-111)商事活动及合伙的规定。产品质量6、关于债的法律规定(113-119)书面契约广泛存在。契约的基本原则。可以担保物或人身抵押。对债务人的保护。7、关于寄托的法律规定(120-126)有偿寄托制度。8、婚姻家庭与继承的规定(127-194

21、)10婚姻关系为契约关系。夫权主义。法定继承较多,而遗嘱继承不普遍。9、关于侵害人身致残致死的法律规定同等的人之间的侵害致残,适用同太复仇主义,或者采用赔偿金制。不同等级之间的处理体现了高等级奴隶主的特权。10、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的职责方面的法律规定。专业人士的责任事故的规定11、关于租赁和雇用方面的法律规定12、关于奴隶买卖的法律规定(四)法典的历史地位尽管其在法律体系、法律规范性方面尚不完善,但它历史地客观地反映了巴比伦的社会经济状况,并做出相应的控制和引导措施,其立法思想和立法技术水平都已经达到了其后奴隶制诸国法典所不可比拟的深度和高度,甚至超过欧洲早期一些封建国家的习惯法汇编的水平。它所

22、制定的有关财产、契约、商业、雇用、租赁、寄托以及限制利率、工资报酬、商品价格等方面的法律,初步体现了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尽管还很原始,但却具有开古代奴隶制国家经济立法史先河的贡献。这部法典对蟓出的西亚奴隶制国家如赫梯、亚述帝国、波斯帝国以及以色列犹太的成文法典都具有直接的渊源性特的历史意义。第二节 古代印度法律制度一、渊源与特征1、渊源:成文化的法律文献吠陀经:吠陀即宗教知识。 梨俱吠陀 沙摩吠陀 耶柔吠陀 阿闼婆吠陀法经:乔达摩法经 槃达耶那法经 阿帕斯檀法经 伐悉私陀法经 毗湿奴三藏:律藏 经藏 论藏法典:以摩奴法典为代表性的一系列法典。二、古印度法集成摩奴法典(一)来源梵天之子摩奴

23、制定的。(二) 摩奴法典的体系第一章:创世说梵天创世;万物由地水风火空五大元素构成;种族乃梵天所定,婆罗六居首;法律由诸仙所制,确认种姓制度的合法性;轮回制,法轮常转第二章:法的定义与本源再生人的圣礼和宗教义务,梵行期的法法的定义是脱离爱与恨欲望的行为规范;法的本源是全部吠陀;再生人的圣礼与义务。第三章:家居期的法(一)结束 9 年戒行后的家居生活;确定种姓内婚制的原则,结婚的要件,禁止结婚的情形,八种结婚方式;禁止买卖婚姻;家长的义务,祭天、祭祖以及祭祀的规则;第四章:家居期的法(二)家居期婆罗门所能从事的生计,除农业和商业外,主要应从事对梵天的永常祭祀、教授吠陀和接受布施;婆罗门的日常生活

24、方式,处世、社会交往规则;第五章:家居期的法(三)再生族的各种净法以及犯戒时所受惩罚的规定;妇女不得享有自主地位;妇女的义务是料理家务,侍候丈夫、老人和孩子;妇女要保持贤妇的节操,要逆来顺受,守节居贞,渴望着一夫之妻的无上功德一直到死。11第六章:林居期的法,遁世期的法。林居期的法,即当人垂老后进住森林以遁世消除罪垢而获得最高的归趣,所就尊奉的生活行为规范;遁世期的法;解脱之道;第七章:国王的法(一)国王产生;国王权力的行使要依法;国王的品德、行为;国王的统治机构如何组成用什么样的人来统治;国王要制定的军事、行政、税务法律;国王的例行公事第八章:国王的法(二)司法制度;诉讼程序;国王制定的 1

25、8 项法律;对吠舍、首陀罗的管理与统治的法。第九章:国王的法(三)夫妇法;分家法;赌斗法;刑罚施行的基于原则;国家安全法;四种姓关系法第十章:杂种姓论杂种姓,纯种姓和杂种姓的来源地位职业居住区以及种姓地位的改变;四种姓的职业;财产来源和生计;首陀罗的宗教地位。第十一章:赎罪法婆罗门进行祭司的责任和特权;罪的分类;各种罪专用的赎罪法;修赎罪苦行的原则,各种赎罪苦行的共同规则和特殊规则以及苦行的法力;秘密罪过的赎罪法行为的果报转世与解脱(三) 摩奴法典的影响形成了一个印度法系,在南亚次大陆和东南亚广大地域有深远的影响。凡信仰印度教或佛教的国家,都尊印度法为本源。伊斯兰法在印度的存在并未消除印度法的

26、影响。普通法也仅具有属人主义特色。三、古印度法律的基本制度(一)所有权国王和婆罗门享有最高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有权的取得方式:七种;奴隶的财产;首陀罗。(二)债法债的清偿、担保、追索。借贷利率;抵押。(三)婚姻家庭法种姓内婚制。顺婚与逆婚;结婚及婚姻形式;离婚(四)财产继承法财产继承法贯穿着不同种姓婚配所生子女区别对待和同等种姓嫡长子优先权原则。(五)刑法国事罪,侮辱罪,伤人罪,损坏私人财产罪,盗窃罪,奸淫罪(六)司法制度国王拥有最高司法权。国王在选择其它人行使司法权时,就选择高种姓之人担任。第三节 古埃及法律制度一、古埃及法律的基本制度(一)政治制度法老自命君权神授,是宗教和世俗的最高领袖

27、,集国家的祭司、行政、司法和军事的最高权力于一身。(二)民法制度1、财产法(1)埃及全国土地最高所在权名义上属于法老,法老以封赐的方式或傣禄的方式分配给寺庙,贵族和官吏,并12规定永久占有或定期占有。(2)国有土地上的劳动者要将收获物的一部分来交税。如不交税,则从土地上逐走。公元前 14 世纪,改为杖刑。(3)第十九王朝起,寺院土地则永占权转为所有权。官吏的土地仍不得出卖。(4)国家保护民族制遗留下来的共有土地和私有土地以及私有的动产,私有财产可以自由买卖、赠予、租赁和继承。2、契约法(1)债务契约在签订时要履行宗教仪式,博克霍利斯王朝时免除(2)契约形式发达,广泛用于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土地

28、买卖、借贷、租赁、合伙,(3)土地买卖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货款付清协定,卖者宣誓保证不得有第三者对该土地向买者提出任何要求,表明买者开始占有土地。法庭上订立,并要过户。(4)债务抵押与担保。最初人身或木乃伊作为抵押。(5)博克霍利斯限定借贷利率;借款百分之 30,谷物百分之 33。3、婚姻家庭与继承法(1)早期妇女为家庭的统治者,与男子一样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第五王朝夫权开始扩张。(2)一夫一妻制。婚姻为契约。(3)家庭财产中,妻子保留全部自己的财产。开具财产清单,丈夫提供的财产,丈夫享有三分之二的权利。(4)亲子与养子制。正妻所生为正宗,妾所生之子女天然受歧视。(5)离婚自由。(6)子女平

29、均继承制。(三)刑法制度国事罪不仅本人要处死,还实行株连。广泛存在死刑与肉刑严禁血族复仇,但尚无赎罪金的形式。(四)司法组织和诉讼程序司法与行政不分离。采用对抗式的诉讼程序。第四节 古希伯来法律制度一、形成及其渊源二、立法思想与法律总纲法律的本源是耶和华和上帝的意志,先知和国王们只不过是代天立法,治理世人。这是一种典型的王权神授论,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摩西十戒 ,它是古希伯来法的总纲。1、除耶和华以外,不可信仰他神2、不可雕刻和崇拜偶像3、不可妄称耶和华的名字4、当纪念安息日为圣日5、当孝敬父母6、不可杀人7、不可奸淫8、不可偷窃9、不可作假证,陷害人10、不可贪恋他人的房屋、妻子、奴仆、牲畜及

30、他人的一切所有物13三、古希伯来法律的基本制度(一)行政法规普通行政法规(诽谤官长,官长越权,贪污,受贿) ,违警法规(散布谣言,昧私拾物,奇装异服,建筑施工无保护措施,戏虐残疾人,对长者不敬) ,卫生规章(饭前洗手,食品卫生,住宅和道路的环境卫生,沐浴等)。(二)民法制度1、财产法土地所有权中的禧年赎回制度。希伯来人的传统观念认为所有犹太人的土地是耶和华上帝赐与各族、再分予各家庭为谋生之用,在希伯来人之间,地不可永卖,卖主本人或其亲属可以赎回,若无能力赎回,到了禧年,地业要出买主的手,归回卖主。土地的使用权是世袭的,由父传子视为神意。希伯来法律对土地、房屋的买卖及其赎回的规定,体现了双盈原则

31、,即彼此不亏付,反映了对穷人、弱者的保护。人若在城内出卖住宅,仅自出卖日一年内有赎回权。人若在城外村庄内出卖住宅,则一直具有赎回权,到禧年则无偿回归卖主。外国人在城市中购买住宅,可以永久获得所有权。外国人在城市中购买土地,不能获得永久所有权,到了禧年,要归还原主。外国人在农村和利未人的城邑中可以购买房屋,但到了禧年就要返回原主。利未人的土地受到特别保护,不得买卖。“什一税”安息年和禧年是一种国家管理家、牧业生产的法律制度。安息年,即希伯来人的田地每逢第七年休耕一年,视为闲田,土地上的自然物任人拾遗,也不用交什一税。禧年,即法定的七个七后的那一年,是年七月十日是大赎罪日,奴婢可获自由,借贷典质均

32、得豁免,实际上这是每五十年来一次废除债务及其奴役制的政治措施。2、债权法反对重利3、婚姻家庭法亲属分为血新,姻亲和法制亲。父系家长制。父母管辖其子女,决定其婚姻,并可将其抵押为奴。长子继承家长分位。兄死,其妻归弟。一夫一妻制。长子继承的财产比其他子女高一倍。无子,女可继承,但该女不可嫁与异族人。奴婢。4、刑法制度刑事罪名繁多,国事罪与宗教罪混同为一;刑罚实行报复主义,广泛适用死刑。5、司法组织与诉讼制度希伯来司法制度的沿革大致分为:军事部落联盟时期,统一王国时期和犹太公会自治政府时期。联盟时期,基层由各级夫长主持,不服者可以逐级上诉,联盟总首领处设大审判庭。王国时期,大卫王开始设地方法庭。士师

33、为专职法官。所罗门王在宫殿设中央最高上诉法庭。自治政府时期,在耶路撒冷设犹太公会,为最高法庭,全境分为五区,设分公会,为地方法庭,但最高法官不能直接施行死刑,死刑须报罗马总督核准。14第二章古代地中海国家、地区法律制度第一节 希腊法一、概述古希腊法,是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和希腊化时代法律的总称。其主要特征有:第一,各城邦有各城邦自己的法律。法律的成文化,内容详尽,部门完备,体系合理,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第二,无严密的法典,灵活性强。注意力和兴趣不在于分析和适用法律条款的内容,而在于发现所谓“公道”的抽象标准。第三,各城邦法律常常发生冲突 “商事法庭”这意味着在不同城邦之间确实存在着某些“国际

34、私法”原则,以解决商事法律的冲突。第四,希腊化法律,是由希腊本土与征服地区的多种法律组合起来的,所以在法律术语、司法制度及诉讼程序上不甚相同。第五,希腊化法律中冲突法比较发达。当事人可以选择愿受其约束的法律。二、雅典法律制度(一)雅典法律制度的形成过程1、德拉古立法公民权的取得;公民抽签选举官吏;组成四百零一人议事会。广泛采用重刑,禁止血亲复仇。相应地整顿了私有财产关系。限制了贵族司法权。2、梭伦改革第一,颁布“解负令” 。禁止人身奴役,因债务而抵押为奴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而卖身到外国为奴的自由人由国家出金赎回。第二,以拥有财产的标准重新划分雅典公民的等级,以及各等级的权利。富农、骑士、中农

35、、贫民。第三,新设陪审法庭和四百人会议等国家机构。第四,经济方面。 (水货土婚财业)水火图荤菜也水井公用,整顿灌溉系统,颁布植物栽培的条例。进出口。个人占有土地的最高限量,禁止买卖婚姻。承认私有财产权及对财产的处分权。加强交易的公平性,鼓励手工业的发展。第五,法律方面,废除了德拉古的残酷法律,只保留了关于杀人罪方面的规定。3、克里斯提尼改革第一,以地域重新划分居民10 个选区,每个选区分为沿海地带,雅典城及郊区地带,内陆地带。目的是打乱户籍,分裂氏族,打击和削弱贵族后裔的权势。第二,由五百人组成新的议事会。第个部落选出 50 人。第三,确立“陶片放逐法” 。6000 人组成,半数通过,放逐期为

36、 10 年。并非一种惩罚,而是一种政治斗争的手段。4、伯利克里改革第一,官职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取消了任职资格的财产限制。所有自由民都有通过抽签方式当选执政官和担任各级行政官职的权利。第二,公民大会基本上成为雅典城邦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10 天开一次会,年满 20 岁的公民都有权参加,弹15劾渎职的公职人员,决定对内对外的重大政策。第三,官职津贴制(二)雅典民主制第一,直接民主制第二,官制实行义务职和“议行合一”制第三,监督制度完善而且发达问题:直接民主制的形成原因?(三)民事立法(哥尔琴法典 ,古希腊留存下来的唯一一部完整的、也即欧洲第一部法典)1、所有权和债所有权的客体,所有权的司法保障

37、,所有权的取得债的来源:契约之债与损害赔偿之债2、婚姻家庭和继承婚姻的成立,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男子继承(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三、古希腊私法制度(一)人身权成年男子可以享受充分的私权与公权。合法后裔和归化入籍者有公民资格。外侨拥有私权。妇女地位较高,一夫一妻制,允许离婚。(二)物权尚未抽象出对物的权利的绝对性,即对世权性质。神固定于家庭,家庭附着于特定的土地上,所以土地私有及其神圣的观念出现了。土地私有加速了交易,而土地的宗教含义又限制了所有权的交易,所以导致了以土地为代表的他物权形态的发达与多样化。所以,在物的种类、所有权形态及其取得方式、地役权和担保物权等方面,都有较高的具体成就。(三)合

38、同1、合同的应用较为广泛。借贷、合伙和租赁最为流行。2、借贷合同改革:将人身关系清除出合同关系之外,使合同成为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种压迫的工具。(四)侵权行为克服了古代同态复仇的私力救济方式,而且也摆脱了初民法律的残酷性,更多地纳入了民事救济方式。私法中的损害行为既包括人身损害,还包括对他人财产的损害及给人以某种类型的侮辱。第二节 罗马法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既包括公元前 8 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 476 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查士丁尼时期东罗马帝国的法律。一、罗马法的发展的演变(一)王政时期:法律为习惯法,成文法很

39、少。(二)共和国时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的时期,主要代表为十二表法(三)帝国时期帝国时期罗马法的法源1、皇帝的敕令具有法律效力162、罗马法学家的解答成为重要的法源五大法学家:伯比尼安、保罗、盖尤斯乌尔比安,弗洛伦丁3、非官方与官方法令集的问世公元前 529 年查士丁尼法典 ;公元前 533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公元前 533查士丁尼学说汇纂 ;公元前565查士丁尼新律以上四部法律汇编合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也称为罗马法大全 。二、法律的分类盖尤斯与保罗1、公法与私法按乌尔比安的观点:公法是规范神事、神官和政务官的法律,如宗教法、僧侣法、行政官法;而私法则是调整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方面的规

40、范。2、成文法与习惯法成文法:法律、平民决议、元老院决议、皇帝法令、长官告示、法学家的解答。习惯法:得到人民的同意,且有恒久的历史,为约定俗成。3、市民法、万民法与自然法市民法: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特有的法律,指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万民法:是市民法的对称,是调整居住在罗马领域内全体居民(包括外国人)之间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4、市民法与裁判官法裁判官法:指裁判官发布的命令,宣布他们如何行使其审判权,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将给予什么样的司法救济方法的一种惯例。5、人法、物法与诉讼法人法:人作为权利主体的法律。人法与物法共同构成了实体法;而诉讼法则为程序法。三、罗马共和国宪制(一)罗马共

41、和国各阶层元老院:名门贵族。苏拉改革后,有一定的土地标准。如非贵族出身的人由于有了足够的土地财富,就有可能上升为元老院成员。300-600 人,分属 20 个大的贵族集团骑士:骑士百人团成员大约有 2000 名根据土地财富的拥有量,其它罗马居民依次分为六个阶层。每隔 5 至 6 年,由监察官复查一次不同成员的阶层资格。(二)罗马共和国宪制的渊源1、 十二铜表法它是由执政官、平民与贵族代表组成的国家最高立法权威“十人团”制定的罗马人第一部宪法性成方大法典。它在文本中首先肯定和确认了“人民的福利必定是最高的法律” 。国家权力由王政转化为贵族与平民相结合的共同体,通过罗马共和国政府的制度结构受到了重

42、要的约束。罗马的历史经验成功地解决和建立了限制、控制国家权力的政治制度的先例。这种控制国家的根据原则,就是为宪法设计的原则的基础理论:人权,人民主权,社会契约和制衡2、宪法性文献罗马共和国期间,社会各阶层之间进行了潜伏的和激烈的斗争,其利益争端归结为三个问题:政治权利的平等,债务奴役下的人身权利,关于允许取得国有土地所有权。在这场斗争中,平民和富裕阶层为主导力量,就概略平等化和农村公社土地私有化为目标,在分离运动的推动下历届执政官、保民官、平民大会发布了一系死宪法性法律,从而创建和完善了罗马共和制度。17通过一系列宪法性法律文件,解决罗马社会各阶层之间和利益争端(三)罗马共和国宪制结构1、元老

43、院组成、地位的变迁早期为顾问性质的机构,但其意见极其重要。 奥维尼乌斯法 。元老院地位和权威得以显著提高。并且,元老院可以由市民阶层优秀代表出任。元老院与执政官关系密切。职权:财政;外交;军事权;宗教权;决定战时独裁者;任命“摄政”2、执政官A 每年由百人团会议选举出两名,由元老院批准。任期一年,十年内不得连任同一职位。执政官领导下的官员:财务官;监察官;市政官;大法官B 执政官的类别C 罗马共和国执政官的基本特点第一,由选举产生;第二,任期短暂性;第三,相互制约性;第四,卸任究责性第五,职务无偿性;第六,直接行使权力3、保民官(护民官)其基本职责在于制约执政官。设于公元前 494 年,最初两

44、名后增至 10 名,由平民大会选举产生。在执行职务时,人身不受侵犯,保持个人自由,神圣不可侵犯,元老院无权对保民官加以拘禁、判罪。保民官有权否决、抵制执政官、监察官等采取的不利于平民的措施。保民官是平民与贵族斗争的产物,民主制的一个特殊的监督机制(四)罗马共和国的民众大会1、库里亚民会最古老的民众大会形式,其作用与地位逐渐降低。共和国时期,它以大权法的形式,即最高政权名义,委托“百人团民会”和“特里布斯民会”选举执政官2、百人团民会是国家最高的民众大会。一切宪法性法律必须由百人团民会通过;宣布战争与缔结和约的最后一级机构;选举产生高级官员3、特里布其民会最民主的民众大会,参加者不分等级,不要求

45、财产资格,其决议必须遵守,也就是说成为法律。保民官主持该会,有审理判处罚金的案件的权力,可以选举中、低级官吏。四、罗马共和国的联盟制度与自治制度前 493 年,罗马拉丁同盟缔结了一个联盟条约。这是一个平等条约。直接对外扩张的结果是出现了“自治市”A 具有全权罗马市民籍这样的市的市民为真正意义上的罗马市民。在私法与公法领域均具有市民的一切权利。这样的城市拥有广泛的自主权。B 无表决权的自治市市民不拥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司法不独立五、罗马共和国宪制的理论蕴含西塞罗对罗马共和国宪制的论述:首先,关于国家的定义,国家是人民的事业。人民包含了平民:多数人应当拥有最大的权力。其次,国家以法律为纽带,否则国

46、家就不存在18第三,关于共和政体的“制衡”机制。第四,共和政体为法治政体所以,罗马共和国宪制设计的目的的实质是在一些独立的机构中分散国家的至上权,并且防止任何人把权力扩张到成为主宰者的程度。罗马宪制的制度实践成为近资产阶级思想家分权制衡理论的思想源泉。立宪民主制在世界许多国家建立起来。六、罗马的私法体系(一)人法1、人法的含义人法是规定关于权利主体的法律,即人的法律地位、人的各种权利的取得与丧失的条件与方式,以及婚姻、家庭关系。2、自由人与奴隶法律将人分为自由人与奴隶。自由人除了受到物质力量或法律阻碍之外是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力量;奴隶是根据万民法的制度,违反自然权利而沦为他人财产的一部分。奴隶

47、无差别,而自由人的地位则有很多差别。3、释放奴隶的方式根据皇帝敕令、法官的宣告进行,或采用书翰、遗嘱或任何其他最后意志行为的方式进行。被释自由人最早分为三级:完全自由,并为罗马公民;不完全自由,为拉丁人;低级自由,为降服者。查士丁尼法典规定,对于一切被释自由人,一律给予罗马公民资格。但主人并非可以随心所欲地释放奴隶。4、自权人和他权人完全人格和自由权的罗马公民;处于家长权之下的家庭成员或主人权力之下的奴隶5、身分减等自由公民的法律地位因犯罪、道德败坏或破产为奴等,造成身分或人格减等,严重者完全丧失自由和公民权。6、家庭人法中的实体是家庭亲属关系、婚姻、家长权、监护和保佐等法律规范。在罗马,随着

48、宗族势力的削弱,家庭日益具有独立地位,以血亲代替宗族亲。7、婚姻市民法婚姻的要件:合意(家长的同意) ;适龄(男 14 女 12) ;有结婚权(政治地位,宗教信仰、血亲等份即四等亲以外,生理状态) ;仪式:共食婚(宗教仪式) 这是一种宗教上的结婚方式,产生在罗马建城后的农业社会,为贵族所采用。结婚时,须由占卜师选择吉日。罗马人以每年六月为吉月,故一般多在六月举行婚礼。共食婚的仪式极为隆重而繁琐,共有三个程序:送亲、迎亲和成亲。送亲,是由女方家长在祖先和朱庇特神像前进行祈祷,虔告其女将参加某宗族而为某某之妻,与本宗族脱离,而后将其女送出家门。迎亲,一般是由新郎亲自前往女家迎接新娘,新娘披面纱,由

49、亲友伴送,众人一路唱颂歌,到男家时不直接进门,而伪装一抢婚场面,男方佯作掠夺状,女方则作防卫状,最后由新郎将新娘抱进男家。依习俗,新娘的脚不得触及门槛。成礼,是由新郎将新娘引至家中祭祀处,行水火之礼,即向她洒圣水,以示洁净其身,然后将其手触神火(注:古代希腊和罗马,以火为灵魂的所寄,新娘接触神火,以示参加夫家的家祀。 ) ,以示其成为夫家之一员。该处悬挂天神和祖先之像,供麦饼,除男方家长和亲友在场外,还必须有大祭司、朱庇特神官和十名证人参加,表示经由大祭司审查婚姻是否合法,神官主持,十名证人则象征十个宗族的代表。祭神时神官诵祈祷之词,众人则为新人祝福。在一片庄严欢乐声中,19新郎新娘共食祭神的麦饼(注:麦饼(farreus pan-is)是用大麦粉制成的饼,也有文献称供神的麦饼最后不是吃掉,而是丢入神火。因按当时习惯,人们是不能吃供神的祭品的。 ) ,婚礼乃成。“共食婚”方式与罗马氏族血缘制度的兴衰密切相关,到共和国末年,它已名存实亡。体贝里乌斯帝时在整个罗马已很难找到三个合格的朱庇特神官,因为他本人和他的父母均必须是用“共食婚”方式结婚的。由于妇女都已不愿受夫权的束缚,故帝于公元 23 年颁布法律,明确规定“共食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