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合肥市加快推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集成电路产业)(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推动合肥市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合办201827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申报主体本政策在合肥市范围内有效,适用于在合肥市范围内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并实际运营,从事集成电路产业领域的研发、生产、流通和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与机构。除具有有效期内失信行为信息的企业、单位、个人等不享受该政策外,其他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主体均能享受本政策支持。其他未尽事宜由各相关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申报企业、申报项目等应均已列入合肥市重点产业企业(单位)库合肥市
2、重点产业项目库等。二、申报条件和材料(一)设立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相应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已经设立,具体可参照相关办法执行。(二)支持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集成电路产业; 2 鼓励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积极争取依法设立的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申报类别 1:1.申报条件:(1)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须符合以下条件:在合肥市范围内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 万元,管理运营资金累计规模不低于 1 亿元,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至少有 3 名具备 5 年以上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管理资金的规模情况,常驻合肥市工作的管理团队人员不少于 3
3、-5 人,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至少有 3 个投资成功案例;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具有国家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2)上一自然年度,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对集成电路企业(项目)进行投资。(3)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依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2.申报材料: 3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2)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基本情况。基金与基金管理公司签
4、订的委托管理协议;基金管理公司具备申报条件-相关证明材料;基金的出资结构及资金实缴证明材料;基金依法备案的证明文件。(3)上一年度投资本市集成电路企业(项目)的情况说明(被投资项目总体和进展情况,投资金额及主要用途,获得投资项目的培育计划,基金退出计划等)。(4)投资合同及到账金额证明(包括有投资款流水的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财务凭证等)。(5)各类私募股权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3.支持方式:对经认定的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按其年度对集成电路企业(项目)合计到账投资金额(不含安徽省和省以下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市本级和县市区开发区两级国有平台出
5、资、引导基金出资及上级有关专项资金部分,下同)的 1%给予基金管理团队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申报类别 2:1.申报条件: 4 (1)上一自然年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获得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投资。(2)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依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2.申报材料:(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2)获得投资的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近 3 年生产经营情况,拥有核心技术和研发团队情况,市场需求分析及企业主导产品在国内外细分行业领域的目前市场占有率;获得基金支持的额度、用途(建设内容)及使用计划;未来 2-5 年
6、的发展目标(技术、产品和市场占有率、企业规模等)和推进措施。(3)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或创业投资基金)与获得投资企业双方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4)获得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以来股权变更情况的材料。(5)基金依法备案的证明文件,及基金的出资结构及资金实缴证明材料。(6)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与获得投资企业无关联的承诺。(7)投资合同及到账金额证明(包括投资款流水的银行对账 5 单,银行回单、财务凭证)。(8)申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3.支持方式:经认定,对首次获得投资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其获得投资金额的 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三)
7、引导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集成电路产业支持1.申报条件:(1)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符合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5 41 号)相关认定标准,且在本市金融办依法备案设立。(2)政策性资担保机构上一自然年度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 1%且融资担保业务无需企业提供抵押物作为反担保措施和缴存客户保证金。2.申报材料:(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2)融资担保机构基本情况及担保企业(项目)情况说明材料。(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4)在本市金融办依法备
8、案设立的文件。(5)融资担保合同、与该笔融资担保资金相对应的银行对账 6 单、担保费发票或财务凭证等。(6)融资担保机构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3.支持方式:经认定,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年度提供的融资担保总额的 1%给予 补贴。(四)鼓励集成电路中小企业贷款扩大研发、生产1.申报条件:(1)集成电路中小企业应为:从业人员 201000 人或营业收入 30040000 万元的制造类企业;从业人员 10300 人或营业收入 5010000 万元的 设计、服务类企业。(2)集成电路中小企业上一自然年度为扩大研发、生产而新增的贷款;贷款资金已使用且已形成实物工作量。2.申报材
9、料:(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2)企业基本情况(下同),及当年贷款资金为扩大研发、生产的情况说明(附相关图片)。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企业技术研发情况(包括研发平台建设、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情况及先进性、技术团队、企业主导产品在国内外细分行业领域的目前市场占有率等;并附技术先进性证明文件); 7 企业经营情况和发展目标(包括近三年企业销售收入、利润、经税务部门核实盖章的纳税情况汇总表、相关税务票据、未来 2-5 年发 展计划、目标和支撑措施等。)。(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4)企业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汇总
10、表(按银行贷款合同编号汇总)、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明细表、贷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借款利息结算凭证复印件(每一笔贷款分别按贷款合同、借款凭证或贷款进账单、借款利息结算凭证的顺序装订)。(5)由会计师(审计师)事务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包括贷款资金贷还明细,贷款资金用于扩大研发、生产的使用明细,及对应产生的实物工作量等)。(6)申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3.支持方式:经认定,按新增贷款当年的年初基准利率的 50%给予一年度(不满一年的按实际贷款合同期限)贷款贴息,每笔新增贷款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五)支持新落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项目建设和龙
11、头企业在肥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申报类别 1:1.申报条件:(1)总投资 300 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类项目;或总投资 8 3000 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类项目;或总投资超过1000 万元以上集成电路装备、材料类项目。(2)已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须自申报年度起 3 年内完成总投资。(3)项目单位应具备实施该项目的资金、技术等相关能力。2.申报材料:(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下同)资金申请报告正文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建设内容、
12、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技术工艺情况,包括技术工艺创新点、主要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产品比较、知识产权情况等;产品市场调查和需求测算;新增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需明确投资构成和测算依据);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理由和政策依据。(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4)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以及项目必备的环保、规划、土地、节能审查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5)项目技术先进性、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 9 (6)由会计师(审计师)事务出具的上一年度 1 月 1 日或上一年度申报截止日至申报截止日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厂房、土地、各种设备
13、等资金使用明细、对应产生的实物工作量等),并提供相关购置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时间均需在申报时限内,进口设备另外提供付汇凭证及报关单)、图片等。(7)申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3.支持方式:(1)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项目,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 1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2)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项目,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 1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3)单个项目原则上自申报年度起 3 年内(政策执行期内,下同)申报补助次数不超过两次。申报类别 2:1.申报条件:总投资 10 亿元以上的集成电
14、路制造、封测类项目,总投资5 亿元以上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类项目;或国内外集成电路龙头企业在合肥市设立独立法人企业、企业总部或研发中心。其中,龙头企业须符合以下标准: 10 境外龙头企业为在 Gartner、IC Insights(分Fabless、Semicon 两 项排名)等同类机构发布的上一年度排名前50 名企业;或在中国台湾 IEK(分设计、制造、封测三项排名)发布的上一年度排名前 10 名的企业。境内龙头企业为在上一年度中国半导体协会发布的排名中,包括设计、制造、封装测试、半导体功率器件、半导体 MEMS、半导体材料、半导体设备等七个细分领域排名前 10 名的企业。2.支持方式:依据
15、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导政策导则,按照现行“一事一议” 政策 给 予支持。(六)强化产业链配套招商,完善上下游产业链申报类别 1:1.申报条件:(1)龙头企业参与实质性引进配套企业。(2)配套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个项目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引进的配套企业项目已开工建设并形成实物工作量。(3)龙头企业须符合以下标准之一:享受省、市级“一事一议” 政策的集成电路企 业。在合肥市范 围内登记注册,分别在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材料和设备等全产业链各环节,项目近 3 年内总投资或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位列本市前 3 的企业。经认定属集成电路行业龙头企业。2.申报材料: 11 (1)县(市)区、开发区
16、发改(经贸)部门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2)龙头企业基本情况,及引进配套企业情况说明材料(每个引进配套企业投资规模、技术水平、产品先进性,配套企业与龙头企业产品的关联度及未来采购计划,或对完善产业链的作用,配套企业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建设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及图片等)。(3)龙头企业和配套企业双方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4)企业符合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的证明材料。(5)由县(市)区、开发区提供的龙头企业参与实质性引进配套企业的相关证明。(6)配套企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及项目开工证明文件。(7)银行出具的配套企业资金到位证明材料(包括存款证明、
17、资金流水明细等)。(8)龙头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3.支持方式:经认定,按照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至申报截止日到位资金的5给予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申报类别 2: 12 1.申报条件:(1)龙头企业参与实质性引进系列配套企业。(2)系列配套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 3 年内累计投资额达到 5 亿元以上的。(3)龙头企业符合“申 报类别 1:申报条件(3)” 的要求。2.支持方式:系列配套企业可以整体享受“一事一议” 。依据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导政策导则,按照现行“一事一 议” 政策给予支持。(七)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做大做强1.申报条件:(1)集
18、成电路设计企业上一自然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5000万元、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装备及材料类企业上一自然年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5 亿元、1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的。(2)企业已纳入规上工业或服务业企业统计范围。2.申报材料:(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2)企业基本情况。(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4)企业营业收入证明材料(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请书上营业收入为准)。 13 (5)申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3.
19、支持方式:(1)对经认定的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5000 万元、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100 万元、150 万元、200 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2)对经认定的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5 亿元、10 亿元、50亿元、100 亿元的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装备及材料类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3)企业同一年度连续突破一次以上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励。(八)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开展多种形式
20、的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1.申报条件:(1)本市企业(包含其异地控股子公司)和并购的目标企业(非本市注册企业)须属于集成电路领域,且为非关联并购交易;并购资金达 1000 万元以上。(2)至申报截止日前 3 年内完成资产交割,获得目标企业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2.申报材料: 14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购项目推进情况及下一步发展情况说明材料。(3)申报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4)并购双方企业股东信息的证明材料,申报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对并购双方企业无关联关系的承诺。(5)企业并购的相
21、关证明文件(批复文件、并购合同等);最终控制方证明、保密协议、资产评估报告及聘请的律师方出具的并购证明材料。(6)并购的目标企业注册证明(股东变更证明)。(7)资金支付证明或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8)申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3.支持方式:(1)经认定,按照并购资金的 5给予并购企业补贴。(2)单个并购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九)支持集成电路产业链企业扩大产品销售1.申报条件:(1)经审核认定的企业首次采购本市企业自主开发的集成电路芯片;或经审核认定的企业首次采购能够形成本市产业链协同发展或服务的其他产品。且采购的产品已用于企业研发、生产
22、等 15 环节。(2)被采购企业的产品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2.申报材料:(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2)企业基本情况,以及企业所购产品用于研发和生产的情况说明材料。(3)采购企业与被采购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4)交易双方企业股东信息的证明材料,申报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对交易双方企业无关联关系的承诺。(5)上一自然年度内采购产品明细表,以及采购合同、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时间均需在申报时限内),以及企业所购产品用于研发和生产的证明材料。(6)被采购企业产品自
23、主知识产权的证明。(7)首次采购的证明(采购方和被采购方的共同出具的承诺函)。(8)申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3.支持方式:(1)经认定,对首次采购自主开发的集成电路芯片的企业, 16 按照年采购金额的 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2)经认定,对首次采购能够形成产业链协同发展或服务的其他产品的企业,按照年采购金额的 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十)鼓励集成电路企业根据年度申报指南,积极申报我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具体细则以市科技局通知为准。(十一)鼓励集成电路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具体细则以市科技局通知为准。(十二)鼓励集成
24、电路设计企业参加 MPW项目(多项目晶圆项目,含单企业 MPW)1.申报条件:企业上一自然年度参加 MPW 项目,或进行工程流片。2.申报材料:(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项目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2)企业基本情况。(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4)首轮流片、再次流片或工程流片产品的情况说明(产品主要功能及通途、技术指标及先进性、与公司其他相关产品的差异说明等);其中,企业工程流片须掩膜板制作费用或首轮流片费用的证明材料。 17 (5)与晶圆制造厂(或代理公司、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签订的首轮流片、再次流片或工程流片的合同、发票、转账凭
25、证等相关材料。由境外晶圆制造厂(或代理公司)进行流片的,须提供中英文合同、形式发票和转账凭证、芯片入库单等。(6)申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3.支持方式:(1)经认定,同一设计型号首轮流片、再次流片分别按50%、30%给予补贴 ,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2)经认定,工程流片按照型号产品掩膜板制作费用或首轮流片费用的 3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十三)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开展多种不同形式的研发申报类别 1:1.申报条件:(1)企业上一自然年度直接购买 IP(知识产权)并用于研发。(2)卖方应为上一自然年度全球市场占有率 1%以
26、上的专业IP 提供商或者晶圆 代工厂。2.申报材料:(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项目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2)企业基本情况,及购置 IP 的相关情况报告。(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 18 (4)购置 IP 明细表,相关合同、 发票、转账凭证等;境外购买IP 的 须提供中英文合同文本、形式发票、 转账凭证等。(5)企业提供被采购方为全球市场占有率 1%以上的证明材料。(6)申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及不重复申报承诺。3.支持方式:经认定,给予直接购买 IP 直接费用 6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补
27、贴最多不超过 3 年。申报类别 2:1.申报条件:集成电路企业上一自然年度通过第三方 IC 设计或检测平台实行 IP 复用(知 识产权 共享)、共享设计 工具软件或进行测试分析。2.申报材料:(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项目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2)企业基本情况,及 IP 复用的相关情况说明。(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4)由会计师(审计师)事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包括:开展通过第三方 IC 设计或检测平台实行 IP 复用(知识产权共享)、共享设计工具软件或进行测试分析相关工作,及各项费用明细表、合 19 同、发票、转账凭证等)。(5)
28、申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及不重复申报承诺。3.支持方式:经认定,给予实际发生费用 40%-60%补贴,单个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十四)支持集成电路企业申报发明专利具体细则以市科技局通知为准。(十五)支持集成电路企业、产业技术联盟、专业机构等建设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和产业促进服务平台具体细则另行制定。(十六)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建立人才实训基地和引进集聚产业紧缺人才申报类别 1:1.申报条件:(1)经区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具有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企业,或与国内本科高校院所已签订合作开展实训协议的企业。(2)上一自然年度,企业开展集成电路领域免费实践培训活动。(
29、3)企业具备开展相应实践的设施、场所等条件。(4)实践学生为集成电路相关专业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高校 20 在校或毕业一年以内的学生。(5)学生在实训基地连续实践超过 3 个月。2.申报材料:(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项目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2)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实训基地情况以及开展培训情况的说明材料。(3)区级以上人社部门出具的免费实训证明材料(包括培训人员、时间等),或经实践学生所在高校院所盖章确认的高校学生赴实训基地免费实训证明材料(包括实训时间、实训名单、培训学生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4)培训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培训计划、课程记录、照片等
30、)。(5)申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3.支持方式:经认定,按照 500 元/人(免费培训人员)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申报类别 2:引进产业紧缺人才资助指标优先向集成电路企业倾斜。具体政策按合肥市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资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执行。(十七)支持引进集成电路高层次人才。1.关于合肥市集成电路产业高层次人才的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21 按照认定标准由相关部门对照现有政策执行。(十七)说明1、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政策。本政策与省级及市级其他财政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享受市级重大项目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享
31、受市级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2、上述涉及申报材料如为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三、申报、审核程序按照“部门 受理、联 合审核、媒体公示、上报审批、资金拨付”的程序执行。(一)下发通知根据市政府要求,每年由市发展改革委下发申报通知。(二)组织申报由县(市)区、开发区发改部门(经贸)部门对照要求对申报企业(单位)所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项目正式上报申请文件。(三)第三方机构评审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抽取部分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最终出具评审意见
32、。第三方机构评审内容为: 22 (1)是否符合支持方向;(2)项目工艺技术先进性和适用性;(3)项目单位经营能力和工程建设管理能力;(4)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5)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6)相关票据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7)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8)规定的其他要求。(四)开展联合会商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商小组(以下简称会商小组),对政策申报第三方评审意见进行会商并形成意见(具体实施可参照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导则)。(五)拟定资金安排方案市发展改革委依据评审意见,结合联合会商意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六)方案公示
33、资金安排方案通过网站、报纸等平台向社会公示。(七)资金下达经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和市发展改革委的项目计划文件,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 23 四、监督管理(一)项目单位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二)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依据分工承担初审和对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监督责任,负责对上报项目进行把关。(三)咨询、设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其编制的资金申报报告、审计、评估等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独立性负责。(四)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开展项目资金的稽察核查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加
34、强项目审核,并会同市财政局加强资金监管,市审计局负责加强资金项目的审计监督。其他相关单位根据职能做好相关工作,与市审计局建立相关动态信息反馈与共享机制。(五)企业、机构、团队(个人)应做到诚信申请。对违反国家、省及本市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奖补资金,擅自改变承诺实施事项等行为,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资金、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按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将项目单位及中介机构列入信用信息“黑名单 ”、取消其 3 年内任何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 24 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