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海事局能见度不良条件下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避免或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的水上交通管理,维护通航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能见度不良时,在上海海事局辖区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上海海事局所属各单位和相关部门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上海海事局指挥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辖区内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的通航安全管理工作。各分支局和东海海巡执法总队负责本辖区内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的通航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上海海事局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的通航管理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区域联防、果断处置为原则。第五条 能见度不良期间的交通管制工作实行区
2、域化管理,实施或解除交通管制措施由各区域负责单位决定并发布。吴淞 VTS 覆盖区及附近水域由吴淞海事局负责。洋山 VTS 覆盖区海域由洋山港海事局负责。黄浦江水域(107灯浮上游)由黄浦海事局负责(或杨浦、黄浦、闵行实行轮值制度) 。实施或解除交通管制措施时,区域负责单位应向上海海事局指挥中心报备,并通报各相关分支局。跨区域联防由上海海事局指挥中心负责,统一协调指挥。第二章 通航标准第六条 黄浦江水域能见距离小于 1 000 米时,船舶应当缓速航行;能见距离小于 500 米时,禁止大型船舶航行;能见距离小于 100 米时,禁止一切船舶航行。第七条 长江上海段水域能见距离小于 1 海里时,船舶应
3、当缓速航行;能见距离小于 1000 米时,大型船舶应当停止航行;能见距离小于 500 米时,禁止船舶航行。当北槽航道水域能见距离小于 1000 米时,未进入北槽航道的船舶禁止驶入北槽航道,已进入北槽航道的船舶应当谨慎航行,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与吴淞 VTS 保持联系。除挖泥船以外,正在施工的船舶应停止作业让出航道。当北槽航道能见距离大于 500 米小于 1000 米时,挖泥船应谨慎作业;能见距离小于 500 米时,停止作业。第八条 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能见距离小于 5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新港水域(金山奉贤段)能见距离小于 1000 米时,禁止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及液化气体船进行靠、离码
4、头作业。第九条 桥区水域能见距离小于 1000 米时,禁止船舶通过东海大桥、上海长江大桥和崇启公路大桥;能见距离小于 500 米时,禁止大型船舶通过黄浦江跨江大桥;能见距离小于 100 米时,禁止一切船舶通过黄浦江跨江大桥。第三章 响应程序第十条 上海海事局能见度不良的预警等级分为四级,规定如下:“蓝色”表示:12 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 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黄色”表示:12 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 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橙色”表示:6 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 米的强雾,且可能持续;“红色”表示:2 小时内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 50 米
5、的强浓雾。第十一条 上海海事局应对能见度不良的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级别,由低到高:IV 级响应、III 级响应、II 级响应、I 级响应。第十二条 能见度不良条件下,实施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带班领导不低于以下规定的级别。级响应时,指挥中心副科级干部带班值班;III 级响应时,指挥中心部门长(科级干部)带班值班;II 级响应时,分管领导(副处级干部)带班值班;I 级响应时,主管领导(正处级干部)带班值班。 东海海巡执法总队参照以上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能见距离小于 1000 米且可能持续时,启动级响应。级响应的流程包括:(1)通知带班干部到位;(2)发布蓝色预警航行警告;(3)通知相关分支局和东海海巡执
6、法总队; (4)跟踪能见度变化情况,并进行评估、分析;(5)相关分支局或东海海巡执法总队要作好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并负责将有关信息通知辖区内应急相关单位;(6)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7)上海海事局指挥中心指导相关分支局或东海海巡执法总队作出应对措施。第十四条 能见距离小于 500 米且可能持续时,启动III 级响应程序。级响应的流程包括:(1)通知带班领导到位;(2)发布黄色预警航行警告;(3)通知相关分支局和东海海巡执法总队,督促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跟踪能见度变化情况,并进行评估、分析;(5)相关分支局或东海海巡执法总队要作好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并负责将有关信息通知辖区内应急相关
7、单位;(6)客轮按规定停航,各分支局派员到码头、客运站进行检查,加强对“私渡船”的防范查处工作;(7)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8)上海海事局指挥中心对分支局或东海海巡执法总队应急处置行动进行督查、指导。 第十五条 能见距离小于 200 米且可能持续时,启动II 级响应程序。级响应的流程包括:(1)通知带班领导到位,报告指挥中心领导和分管局领导;(2)发布橙色预警航行警告;(3)通知相关分支局和东海海巡执法总队,督促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跟踪能见度变化情况,与气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对能见度变化进行评估、分析;(5)相关分支局或东海海巡执法总队要作好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并负责将有关信息通知
8、辖区内应急相关单位;(6)各分支局对辖区内停航船舶的分布情况进行评估分析,特别是客船和危险品运输船舶;(7)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8)上海海事局指挥中心对分支局或东海海巡执法总队应急处置行动进行督查、指导。 第十六条 能见距离小于 50 米且可能持续时,启动 I级响应程序。级响应的流程包括:(1)通知带班领导到位,报告局领导;(2)发布红色预警航行警告;(3)通知相关分支局和东海海巡执法总队,督促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跟踪能见度变化情况,与气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对能见度进行评估、分析;(5)相关分支局或东海海巡执法总队要作好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并负责将有关信息通知辖区内应急相关单位;
9、(6)各分支局对辖区内停航船舶的分布情况进行评估分析,特别是客船和危险品运输船舶;(7)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8)上海海事局指挥中心对分支局或东海海巡执法总队应急处置行动进行督查、指导。 第四章 应急行动 第十七条 各分支局和东海海巡执法总队应制定能见度不良条件下轮艇定点值守方案,报各区域负责单位。各区域负责单位根据值守点的布设进行统筹安排,做到重点突出,分布合理,并报备上海海事局指挥中心。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能见度不良天气条件下的预警、预防机制,利用各种手段收集气象信息,及时通过航行警告、VHF、传真、短信平台、微博微信、签证窗口、网站等手段发布预防预警信息,提醒相关港航单位和船舶加强
10、安全管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第十九条 启动蓝色预警后,吴淞海事局应增大长江口水域航行船舶的前后间距,北槽航道船舶间距增大至 2海里,散装液货船、长度超过 275 米散货船进入北槽航道的能见距离要求提高至 2000 米,可以协调拖轮进入北槽待命;洋山水域的 LNG 船舶和 18000TEU 及以上集装箱船舶航行的能见距离要求提高至 2000 米。第二十条 能见距离下降到临界范围时,各单位应果断采取临时交通管制等措施,禁止船舶航行。 安排在航船舶就地选择安全水域抛锚时应科学合理,并对锚泊船保持有效监管。抛锚原则为:抛锚顺序按交通流尾部先抛、前部后抛的原则进行;抛锚位置应避开海底管线(电缆、光缆、隧
11、道、输油管、输气管等)和桥区水域。抛锚时,指挥口令推荐:“所有船舶就地选择安全水域抛锚” 。因能见度不良抛锚的船舶,应当按规定显示相应的声光信号,并及时向 VTS 或辖区分支局报告。第二十一条 发生险情事故时,各单位要快速反应、有效处置,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同时做好险情事故现场的通航秩序维护,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启动应急响应后,巡逻艇应按照定点值守方案执行任务,服从区域负责单位的统一指挥,值守公共安全频道 VHF16 或 VHF6,和指定的 800M 频道。 现场行动中,巡逻艇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使用VHF、警报器、高音喇叭现场喊话等手段,对过往船舶进行宣传和管控。第二十三条 能见度转好后应有序疏散船舶,优先考虑客船。疏散次序遵循如下原则:首先疏散航道内锚泊船;其次先疏散出口船、后疏散进口船;第三先安排离泊、后安排靠泊;第四疏散锚地内船舶。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能见度不良是指因雾霾、大雨等气象状况造成水域可视程度降低,对水上人命安全和水域通航环境构成威胁,需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险情的气象状况。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海事局指挥中心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 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