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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308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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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行政的含义:行政可以用之行管理来注释,行政是组织一种职能,任何组织(包括国家)的发展,都必须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行使之行、管理智能。2、 公行政的含义:公行政是相对于私行政的一个名词,公行政就是一般所称的行政,是以国家行为为前提。国家行为” 的内容是多样的。一般采形式及实质意义来区分行政及其他国家行为。3、 行政法的特征和含义: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特征: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

2、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其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4、 行政法法源的含义:将法源界定为各法律部门法的表现形式,即各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来源出处,行政法的法源即指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即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出处5、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基本原则则通常首先以一种观念一种法理思想存在于各国立法者和国民的法律意识中,然后加以概括归纳阐释,贯穿于行政法的具体规范中,同时高于行政法的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历史长时期中形成的,由行政法学者高度概括出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规范。6、 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

3、原则、越权无效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7、 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平原则、8、 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征:调整对象的确定性,行政法内容的广泛性,行政法内容的相对易变性,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的交融性9、 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征:行政法没有同意的法典,行政法律规范的形式渊源种类不一,数量繁多10、 行政委托于行政授权的不同:行为名义和效果归属不同。承受对象不同行政授权的被授权方只能是组织而行政委托的受委托方既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所创设的主题不同行政授权创设新的行政主体而行政委托只创设新的行为主体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在行政授权关系中被

4、授权组织是行政诉讼的被告,而在行政委托关系中由于被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题因而它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条件和程序的不同。实施行政授权的条件程序与实施行政委托的条件和程序是不同的根据两者的特征,法律对行政授权条件和程序的设定严格与行政委托条件和程序设定。15、行政主体的含义:行政法主体即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组织首先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人作为行政法主体的个人包括行政机关和其他公权力组织行使职权的国家公务员,其他行使国家权力的人16、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行政法法主体的一种,行政主体可能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但在各种行政法律

5、关系中,它只是关系的一方主体,与另一方主体共同构成相应关系的双方17、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是行政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在行政主体中,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只占较小的比重,国家基本的主要行政志全都是由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机关只是行政法律关系具体当事人的成为,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权利组织,以及法律关系对当事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并列。行政机关用以指称享有某种法律地位,具有某种权利义务的法律组织。18、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行政机关具有双重性质,相对于国家权利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它是执行机关,相 对于行政相对人,它是行政主体。 (一)形式国家行政职

6、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二)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三)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四)行政机关形式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不间断的(五)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个人组织打交道19、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中央行政机关,一般地方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20、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含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21、被授权组织的条件和范围:相应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相应组织应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二,相应组织应具有了解和掌握与所行使行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知识的工

7、作人员。三,相应组织应具备所授权行政职能行使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和条件。四,对于某些特别的行政职能,被授 权组织还应具备某些特别条件。如保密、安全、技术 、经验以及工作人员的特殊素质要求。22、受委托组织的含义:受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23、收委托组织的条件和范围:一,受委托组织应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受委托组织具有熟悉有法律、法规、章规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受委托组织履行受委托职能需要进行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它应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受委托组织的范围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范围。24、公职关系的发生的情形:考任、选任、

8、聘任、调任25、公职关系的消灭:公务员退休、公务员辞职、公务员辞退、公务员死亡、开除26、公务员任职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积极:(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年 满十八周 岁; (三) 拥护 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 法律 规 定的其他条件。 27、消极:(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 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 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28、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

9、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29、行政立法的概念: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30、关于行政行为合法要件:(一)主体合法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依法设立,具有行政权力。 (二)权限合法 行政行为必须是在行政权力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超越权限实施的行政行为无效。 (三)内容合法 行政行为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四)程序合法 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即一定的时限、顺序、步 骤、方式等的要求。 (五)形式合法 31、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1)确定力。它又称不可改变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

10、,就具有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2). 拘束力。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限制和约束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3). 执行力。它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使其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法律效力。(4)公定力。这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对任何人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32、行政处理概念: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所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而依行政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33、行政许可的概念: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

11、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34、行政给付的概念: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35、行政奖励的概念: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36、行政确认的概念: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37、行政裁决的概念: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

12、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38、行政规划的概念: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而作出的对行政主体具有约束力、必须采取具体措施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予以实现的、关于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之事务的部署与安排。39、行政命令的概念: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具有强制力40、行政征收的概念和特征: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 特征:强制性 无偿性 法定性41、行政处罚的概念: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

13、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42、行政强制的概念: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43、行政指导的概念:就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行为。 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44、行政合同的概念: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45、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可致权益损害性的三大特征。46、可以设定行政许

14、可的范围:(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 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

15、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47、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包含哪些内容: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 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48、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 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4

16、9、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一)适用范围 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 4 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4)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二)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 1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2 当事人在限期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 3 日内提出要求 3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 4公开听证 5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6听证委托代理 7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制作听证笔录 9审查听证结果报告,作出处理决定。50

17、、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51、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52、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53、行政复议的特征(1)行政复议所处理的

18、争议是行政争议(不解决民事争议)。(2)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3)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听证的方式审理。54、行政复议的范围(论述题,选择题(时间怎么算)根据行政复议法第 6 条,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下列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1 行政处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 罚款、没收 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 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 行政许可变更、中止、撤销行为(“

19、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 许可证、执照、 资质证、资格 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 销的决定不服的”)4 行政确权行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 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 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行为(“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 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 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认为符合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 资格证等证

20、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 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 行政给付行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2 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也可以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务院部门

21、的规定,县级以上。第五编 行政诉讼55、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56、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 11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 对 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 对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 认为 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 认为 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

22、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 申 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 认为 行政机关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 认为 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行政诉讼的管辖一章可能有选择题)第六编 行政赔偿57、行政赔偿的概念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58、行政赔偿标准人身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1)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的

23、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法第 33 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具体计算标准是公民应得到的赔偿金等于该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天数乘以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平均工资。(2)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5 倍。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药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 费等因残疾儿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须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

24、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3)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法第 35 条规定,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财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 36 条的规定,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如下:(1)处罚 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征用财产的赔偿:返还财产这里所说的返还财产包括金钱(需支付利息)和其他财物。对其他财产的间接损失,不在国家赔偿的范围内。(2)违法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赔偿义

25、务机关应按下列标准进行赔偿:1)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 冻结。2)应 当返 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 应予恢复原状; 不能恢复原状的,应按照损害程度给会相应的赔偿金。3)应 当返 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 金。(三) 应 当返 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所谓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是指 损害赔偿金应当相当于物品损坏部分的价值,即物品全部损坏的,按购买整件物品的价格赔偿;物品部分损坏的,按购买损失部分的物品的价格赔偿,因部分损坏物品全值的,按购买整件物品的价格赔偿。(四)应当返 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会相应的赔偿金。即当

26、财产不复存在或者下落不明时,可以按照购买该财物的价格给付赔偿金。(3)财产 已经 拍卖或变卖的赔偿标准在财产已经拍卖或变卖时,应给付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如果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4)吊销许 可 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标准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是指受害人在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如水电费、房屋租金、职工的基本 工资等。至于停 产 停业期间的可得利益损失,即利润损 失, 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5)财产权 的其他 赔偿标准。1)返还执行的罚款或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

27、期存款利息;2)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应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所谓“ 直接损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现有财产 直接减少或消灭,不包括可得利益在内。 59、行政补偿的含义(与行政赔偿有区别)行政补偿,是国家对行政主体和合法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进行得给付救济。其不同于其他行政救济制度的特征:(1)行政补偿额前提是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的行为导致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收到损失,或特定个人、组织为维护和增进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利益收到损失。(2)行政补偿的主体是国家,任何个人均不负有行政补偿的义务。(3)行政补偿的依据具有多样性,除法律、法规、规章外,也可以使政策或规范性文件;行政赔偿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进行。(4)行政补偿可以在实际损失发生后进行,也可以在此之前,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预先进行;行政赔偿以及其他类型的赔偿只能在损害发生之后进行。(5)行政补偿以个人、组织所受的直接损失为限,合法权益受损的个人、组织 不得提出超出其现实损失之外的补偿要求。(6)在许多情况下,法律规定的补偿额往往小于直接损失额。(7)行政补偿费用一般不单独在国家财政中列支,也不实行集中管理,而由具体行政补偿义务机关分散管理。这一点也与行政赔偿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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