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费者具有的法律特征(一) 消费者的主体是自然人自然人作为消费者是不受年龄、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社会地位等条件的限制,也就是说,任何人无论其自身的具体情况如何,都可以成为消费者。消费者包括:一个国家领域内所有的人;一切活着的自然人;居住生活在一个国家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强调: 使用他人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由他人支付费用的服务( 同属于消费者)例如:在商店购买食品的人,他自己是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各项权利的享有者。同时消费该食品的子女、亲戚、朋友,同事、学生、老师、战友等也是食用过程享有各种权利的消费者。这就是说,无论对前者而言,还是对后者来说,旦他们的权
2、益因消费该食品而受到损害时,都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怯的规定,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二) 消费者的消费客体包括商品和服务商品和服务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用于生产消费过程中,有的是用于生活消费过程中.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消费的商品和服务是指用于生活消费的那部分商品和服务。这里需要特别指出两点:一是商品和服务必须是合法的经营者在法律允许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范围之内,法律禁止购买、使用的商品和禁止接受的服务,不属于消赀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二是消费者必须是通过公开的市场交易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如果是私下交易,即便是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也不能作为“消费者”而受到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三) 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 和接受(服务) 。作为消费者其消费的商品和服务是自己或其他人通过一定的方式从经营者那里获得的。这里一定的方式就是消费方式,一般包括购买、使用(商品) 和接受( 服务)。(四) 消费者的消费是属于生活性消费活动。消费活动的主要内容,一是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二是为了生活需要而使用商品;三是为了生活需要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消费者是为了个人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商品与服务的,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这也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根本区别。(五) 消费者的权利是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并得到特定保护
4、的。消费者是与政府、经营者并列构成并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大法律主体之一。投影)假如你购买了一本智慧背囊 ,回家后发现里面缺页,也就是一部分内容没有。当你去要求书店老板更换时,书店老板拒绝更换,你会选择以下哪种处理方式?A、自认倒霉,下次不到这里来买书了B、同他讲道理,坚决要求更换C、向工商局举报D、找几个朋友把老板打一顿,然后要求更换E、(分别统计选择各项的人数,并指几名代表说明理由。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哪些处理方式是可取的、合法的?又有哪些相关理由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呢?带着这两个问题,我们学习今天的内容:(板书课题)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一 ) 消 费 者 在 购 买 、 使 用
5、 商 品 和 接 受 服 务 时 享 有 人 身 、 财 产 安 全 不 受 损害 的 权 利 , 简 称 安 全 权 安 全 权 包 括 两 方 面 内 容 : 一 是 人 身 安 全 权 , 二 是 财 产 安 全 权 。 人 身 安 全权 在 这 里 是 指 生 命 健 康 权 不 受 损 害 , 即 享 有 保 持 身 体 各 器 官 及 其 机 能 的 完 整以 及 生 命 不 受 危 害 的 权 利 。 财 产 安 全 权 , 是 指 消 费 者 购 买 、 使 用 的 商 品 或 接受 的 服 务 本 身 的 安 全 , 并 包 括 除 购 买 、 使 用 的 商 品 或 接 受
6、 服 务 之 外 的 其 他 财产 的 安 全 。 为 了 能 使 这 一 权 利 得 到 实 现 , 消 费 者 有 权 要 求 经 营 者 提 供 的 商 品 或 服 务符 合 保 障 人 身 、 财 产 安 全 的 要 求 。 也 就 是 说 , 有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的 , 消费 者 有 权 要 求 商 品 和 服 务 符 合 该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 如 家 用 电 器 不 允 许 有漏 电 、 爆 炸 、 自 燃 等 潜 在 危 险 存 在 。 对 于 没 有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的 , 必 须符 合 社 会 普 遍 公 认 的
7、安 全 、 卫 生 要 求 。 ( 二 ) 消 费 者 享 有 知 悉 其 购 买 、 使 用 的 商 品 或 者 接 受 的 服 务 的 真 实 情 况的 权 利 , 简 称 知 情 权 随 着 经 济 的 发 展 , 特 别 是 现 代 科 学 技 术 的 广 泛 应 用 , 新 的 消 消 费 者 权 利费 品 品 种 日 益 增 多 , 一 些 商 品 的 使 用 要 求 越 来 越 复 杂 , 消 费 者 需 要 对 商 品 和服 务 作 必 要 的 了 解 。 他 们 有 权 根 据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的 不 同 情 况 , 要 求 经 营 者 提供 商 品 的 价 格 、
8、产 地 、 生 产 者 、 用 途 、 性 能 、 规 格 、 等 级 、 主 要 成 分 、 生产 日 期 、 有 效 期 限 、 检 验 合 格 证 明 、 使 用 方 法 说 明 书 、 售 后 服 务 , 以 及服 务 的 内 容 、 规 格 、 费 用 等 有 关 情 况 。 ( 三 ) 消 费 者 享 有 自 主 选 择 商 品 或 者 接 受 服 务 的 权 利 , 简 称 自 主 选 择权 消 费 者 权 根 据 自 己 的 消 费 愿 望 、 兴 趣 、 爱 好 和 需 要 , 自 主 地 、 充 分 地 选择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 主 要 内 容 有 : ( ) 有
9、权 自 主 选 择 经 营 者 ; ( ) 有 权 自 主 选 择 商 品 品 种 或 服 务 方 式 ; ( ) 有 权 自 主 决 定 是 否 购 买 或 接 受 服 务 ; ( ) 自 主 选 择 商 品 或 服 务 时 , 有 权 进 行 比 较 、 鉴 别 和 挑 选 。 ( 四 ) 消 费 者 享 有 公 平 交 易 的 权 利 , 简 称 公 平 交 易 权 消 费 者 购 买 商 品 或 接 受 服 务 , 是 一 种 市 场 交 易 行 为 , 如 果 经 营 者 违 背 自愿 、 平 等 、 公 平 、 诚 实 信 用 等 原 则 进 行 交 易 , 则 侵 犯 了 消 费
10、 者 的 公 平 交易 权 。 消 费 者 的 公 平 交 易 权 主 要 表 现 在 : 一 是 有 权 获 得 公 平 交 易 条 件 。 如 有权 获 得 质 量 保 障 、 价 格 合 理 、 计 量 正 确 等 交 易 条 件 。 二 是 有 权 拒 绝 经 营 者 的强 制 交 易 行 为 。 如 强 迫 消 费 者 购 物 或 接 受 服 务 、 强 迫 搭 售 等 。 ( 五 ) 消 费 者 享 有 依 法 获 得 赔 偿 的 权 利 , 简 称 依 法 求 偿 权 消 费 者 在 购 买 、 使 用 商 品 或 接 受 服 务 时 , 既 可 能 人 身 权 受 到 侵 害
11、, 也 可能 财 产 权 受 到 侵 害 。 人 身 权 受 到 的 侵 害 , 包 括 生 命 健 康 权 , 人 格 方 面 的 姓 名权 、 名 誉 权 、 荣 誉 权 等 受 到 侵 害 。 财 产 损 害 , 包 括 财 产 上 的 直 接 损 失 和 间 接损 失 。 直 接 损 失 , 指 现 有 财 产 上 的 损 失 , 如 财 物 被 毁 损 , 伤 残 后 花 用 的 医 药费 等 。 间 接 损 失 , 指 可 以 得 到 的 利 益 没 有 得 到 , 如 因 侵 害 住 院 而 减 少 的 劳 动收 入 或 伤 残 后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而 得 不 到 劳 动
12、 报 酬 等 。 享 有 求 偿 权 的 主 体 , 是 指 因 购 买 、 使 用 商 品 或 者 接 受 服 务 的 受 害 者 。 受害 者 包 括 : ( ) 购 买 者 , 即 购 买 商 品 为 己 所 用 的 消 费 者 ; ( ) 商 品 的 使 用 者 , 即 不 是 直 接 购 买 商 品 为 己 所 用 的 消 费 者 ; ( ) 接 受 服 务 者 ; ( ) 第 三 人 , 即 在 别 人 购 买 、 使 用 商 品 或 接 受 服 务 的 过 程 中 受 到 人 身或 财 产 损 害 的 其 他 消 费 者 。 ( 六 ) 消 费 者 享 有 依 法 成 立 维 护
13、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的 社 会 团 体 的 权 利 , 简 称结 社 权 虽 然 我 国 有 很 多 政 府 机 关 从 不 同 的 侧 面 履 行 保 护 消 费 者 权 益 的 职 责 , 但是 消 费 者 依 法 成 立 维 护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的 社 团 组 织 仍 有 不 可 替 代 的 重 要 作 用 。在 我 国 , 目 前 消 费 者 社 会 团 体 主 要 是 中 国 消 费 者 协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消 费 者 协会 ( 或 消 费 者 委 员 会 ) 。 消 费 者 依 法 成 立 的 各 级 消 费 者 协 会 , 使 消 费 者 通 过有 组 织
14、的 活 动 , 在 维 护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方 面 正 发 挥 着 越 来 越 大 的 作 用 。 ( 七 ) 消 费 者 享 有 获 得 有 关 消 费 和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方 面 的 知 识 的 权 利 ,简 称 获 得 有 关 知 识 权 消 费 者 获 得 有 关 知 识 的 权 利 , 有 利 于 提 高 消 费 者 的 自 我 保 护 能 力 , 而 且也 是 实 现 消 费 者 其 他 权 利 的 重 要 条 件 。 特 别 是 获 得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方 面 的 知识 , 可 以 使 消 费 者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时 , 有 效 地
15、 寻 求 解 决 消 费 纠 纷 的 途 径 ,及 时 获 得 赔 偿 。 ( 八 ) 消 费 者 在 购 买 、 使 用 商 品 和 接 受 服 务 时 , 享 有 其 人 格 尊 严 、 民 族风 俗 习 惯 得 到 尊 重 的 权 利 , 简 称 人 格 尊 严 和 民 族 风 俗 习 惯 受 尊 重 权 在 市 场 交 易 过 程 中 , 消 费 者 的 人 格 尊 严 受 到 尊 重 , 是 消 费 者 应 享 有 的 最起 码 的 权 利 。 人 格 尊 严 指 人 的 自 尊 心 和 自 爱 心 。 其 权 利 包 括 消 费 者 的 姓名 权 、 名 誉 权 、 荣 誉 权 、
16、 肖 像 权 等 。 民 族 风 俗 习 惯 受 尊 重 的 权 利 , 关 系 到 各民 族 平 等 , 加 强 民 族 团 结 , 处 理 好 民 族 关 系 , 促 进 国 家 安 定 的 大 问 题 , 对 此 ,必 须 引 起 高 度 重 视 。 ( 九 ) 消 费 者 享 有 对 商 品 和 服 务 以 及 保 护 消 费 者 权 益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的 权利 , 简 称 监 督 权 消 费 者 监 督 具 体 表 现 为 : 有 权 检 举 、 控 告 侵 害 消 费 者 权 益 的 行 为 ;有 权 检 举 、 控 告 消 费 者 权 益 的 保 护 者 的 违 法 失
17、 职 行 为 ; 有 权 对 保 护 消 费 者权 益 的 工 作 提 出 批 评 、 建 议 。案 例张女士在某百货购买一件纯羊毛大衣,售价 1280 元.商店标明“ 换季商品,概不退换“,穿了三天后衣服起满毛球,于是到市质量监督检验 :鉴定结果证明羊毛大衣所用原料为 100%晴纶,张女士到购买衣服的百货店要求退货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商店营业员回答:当时标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再说店内该柜是出租给个体户的,现在他已破产,租借柜台的费用尚未付清,人也找不到, 你只好自已倒霉。请问:(1)商店(经营者) 违反了我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的哪些内容? (2)商店对张女士应负哪些责任?1、商店表明
18、“换季商品、概不退换”,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当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三包”是消法对商品经营者的强制性规定,商品经营者无权单方面声明免责,本案中商店规定“概不退换”显然违法。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明确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这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可见,柜台出租者应当对其出租的柜台商品
19、质量承担责任,这是法律的强制拟制,是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本案中,商店抗辩认为“店内该柜是出租给个体户的,现在他已破产,租柜台的费用尚未付清,人也找不到,你只好自己倒霉”显然不能成立,其应当赔偿消费者张女士购买假羊毛大衣的损失。1995 年 5 月,李某到市电信局联系安装住宅电话,电信局工作人员告诉她,本市公民申请安装住宅电话必须填写申请表,并交纳 3000 元初装和 300 元话机费。李某当即填写了居民安装电话申请表,但表示已经购买了电话机,只同意交纳 3000 元初装费。电信局工作人员说如不在本局购买话机,就不能安装电话。无奈之下,李某只得花 300 元在电信局购买电话。(2)试分
20、析电信局侵犯了李某的哪项权利 我认为电信局侵犯了李某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安全保障权、(二)知悉真情权、(三)自主选择权、(四)公平交易权、 (五)依法求偿权、(六) 依法结社权、 (七) 接受教育权、 (八)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九) 监督批评权。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喜好、判断,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在消费领域中,每一个消费者的心理偏好及习惯不同,其对商品和服务的要求也就不同,这是十分正常的现象。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
21、权利; (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的权利; (3 )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 (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所享有的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在消费法律关系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他们之间的行为属于市场交易行为,因而应当遵循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从而保障公平交易的实现。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的实现,必须依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劣质销售、价格不公、计量失度等不公平交易行为加以禁止。此外,消费者还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22、行为。本案例中电信局的行为属于强制交易的行为。强制交易的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 条规定:“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由此可见,实施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有两类,一是公用企业,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电讯、公共交通等行业的经营者;一是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具体是指在特定市场上,处于无人与之进行竞争的地位的经营者,如专营专卖行业、为国民经济运行提供金融、保险等基础性经济条件的行业以及其他由国家进行特殊管制的行业。从其行为方式来看,表现为利用自己所具有的近似垄断的地位,胁迫他人与自己进行强制性交易,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